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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龙圩区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
发布时间: 15:42:53 | 来源:广西普法网 | 作者:黄莺 韦金雨 | 点击率:2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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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圩区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日期: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龙圩区法律援助办事指南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权力行使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办理机构梧州市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对象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申请条件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单位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一)经济困难条件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受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请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二)案件类型条件1.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8) 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9)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0)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2、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三)管辖范围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龙圩区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的;办理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向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或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办理地点梧州市龙圩区龙城南路108号龙圩区政府大院5号楼105室(龙圩区司法局)。办理时间办公时间:上午 8:00-11:30, 下午 2:30-5:30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7,法律援助专线12348。& &&办理流程&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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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司法局调研员祝晖宗一行到龙圩区 人民法院调研法律援助工作发布日期: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梧州市司法局
(调研座谈会议现场)
日,梧州市司法局祝晖宗调研员、龙圩区司法局黄致局长和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行到龙圩区法院就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问题开展调研。龙圩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韦德连、副庭长林华及少年庭庭长张承辉与调研组进行了深入交流。
调研组一行向龙圩区人民法院详细了解龙圩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所起到的作用,2015年度从法院引导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情况、通知辩护情况以及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
韦德连庭长指出,在龙圩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后,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实现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窗口前移,既达到了宣传法律援助的效果,也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困难群体及时获得法律支持。
张承辉庭长指出,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配合法院的通知辩护工作,所有通知辩护的案件都能及时指派律师,辩护律师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沟通。
最后,祝晖宗调研员强调,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做到有效衔接,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图文: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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