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上建个人美术馆怎么审批

宅基地确权开始执行,那些超建的宅基地将会被拆除吗?
宅基地确权开始执行,那些超建的宅基地将会被拆除吗?
小姑娘说农村
目前在农村在进行土地跟宅基地的确权,简单来说就是那么违规建设的宅基地将会被处理了。未来宅基地审批也将会收紧,农民朋友会发现越来越难申请到宅基地了。那些超建的宅基地将会被拆除吗?有些农民朋友就在担心了,以前自己申请宅基地的时候,证是批下来了,但是自己以为工作人员是不会来检查的,于是就将自己的宅基地超标建设了,本来批准的是80平方,自己却偷偷建成了90平方。现在这些农民就担心自家房子了,是不是这种房子会被拆除呢,那可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按规定的话就是属于违规建筑了,按规定来说多余的建造面积是需要拆除的。但农民朋友也不需要太担心,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总不能你超标10平方,直接就将你的房子拆个10平方吧,这样可就不合人情了,到时候整个房子倒了怎么办。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来看大都是先将超标建造的宅基地面积进行交税,交了税的超标宅基地可以先不处理。等未来这个房子进行拆除重建的时候,再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来。被确权的宅基地被视为个人财产,可以进行贷款可以说只需要交罚金就可以将房子保住了,农民朋友也不需要睡不着觉了。不过除了这种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外,像那些占用耕地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未审批建设的房子,都将得不到保护,应该处理的就处理,应该拆除的就拆除。反正此次宅基地确权可不是喊喊口号就行了的,那都是要执行到位的。当然被确权的宅基地好处可不少,未来宅基地将会被视为个人财产,是可以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对于那些需要钱的农民可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好处,创业可算是有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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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宅基地上的房屋翻建应否办理手续
10:23:18 &&
中国不动产 &&
作者:袁芳
2010年6月,北京市近郊村民吴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在施工过程中,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来到翻建房屋施工现场进行了询问和勘查,之后责令吴某停工。理由是吴某没有依法办理宅基地翻建审批手续,并且翻建面积已超出了原批准宅基地范围。
1.村民原宅基地上房屋翻建是否要办理审批相关手续?
2.翻建房屋是否可以改变原宅基地面积?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因此,吴某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二是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用使用权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本案中,吴某翻建房屋中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显然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有关部门予以制止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国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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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人博物馆强拆案原告向政府索赔2亿
  新华网上海12月11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光嘉、朱荣周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赔偿案。原告称其在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的宅基地和承包的鱼塘上所建的私人“盆景奇石博物馆”去年被强迁,要求闵行区政府赔偿损失超2亿元。
  原告起诉称,自己是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582平方米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相邻4800平方米鱼塘上所建的私人“盆景奇石博物馆”的合法权利人。日,被告闵行区政府联手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对原告的“盆景奇石博物馆”和宅基地进行了强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造成原告巨额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共计元。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返还相关珠宝、黄金、现金、盆栽等物品,并提出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博物馆重建等赔偿费用7800万元。
  对此,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的辩护律师表示,对原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缘于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告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文书依据。原告所称“鱼塘博物馆”属于强制搬迁范围,被告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且兼顾了合理性和适当性,被搬迁物品的保管和移交责任主体是拆迁人,即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曾多次通知原告核实并领取,但原告置之不理。无违法则无赔偿、无保管则无返还,被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庭审将持续两天,法庭将择日宣判。
(编辑: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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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24:52
&&&&& 黄某一家原是农村居民,在农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后来黄某举家进了城,成了城里人,村里的房子就空了出来。现如今,村里要拆迁了,黄某一家却发现了问题,拆迁安置补偿人竟然另有其人。
为了此事,今年7月,家住海宁的黄某一家将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院,提出确认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
&&&&&& 黄某一家起诉称,他们是某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是该幅土地范围内相应房屋所有权人。1990年以后,房子空了出来。今年听说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拆迁了,但拆迁安置补偿人是本案的第三人张某。据了解,海宁市国土局曾在日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张某在涉案宅基地上所建的76.8平方米平房。而后,国土局又向张某收取非法占地建房没收做价款7600余元代替行政处罚,并将房屋发还给张某。
&&&&& 黄某一家认为,76.8平方米房屋中,他们依法享有62.1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以及5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国土局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以罚没款形式将房屋没收后又发还给第三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希望被告国土局将其没收的其中50.2平方米房屋返还给他们,并恢复没收时的原状,如果不能,则赔偿相应安置房一套或支付相应赔偿金。
&&&&& 庭审中,国土局答辩称,张某非法占地,违建房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实质要求是赔偿相应安置房或给付相应赔偿金,但是原告此前的老房子并不是我方拆除的。而且我方也没有确认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之后该房屋拆迁安置产生的权益是否属于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属于我方的职权范畴。”
&&&&& 张某也到庭参加了诉讼。张某说,1993年的时候,他开始租住老黄家的房子,1997年刮大风的时候,房子就被吹倒了。“1999年,在没有拿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我在黄家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造了房子,后来就被处罚了。处罚后,我没找到老黄他们,也就没说过房子被罚款的事情。”
最终,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黄某一家主动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醒:
&&&&&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而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我国在土地与房屋的关系上,坚持“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与宅基地是不可以分离的。
&&&&& 本案中,原告方原本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而原告方早在90年代后已经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城镇居民。根据相关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产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因此,本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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