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夷力唐泰是假药吗?片是真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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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刑终188号抗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皮大成,男,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商水县。因犯强奸罪,于日被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李瑞前,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志红,女,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日经萍乡市安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皮大成、马志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假药罪一案,于日作出(2016)赣03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皮大成、马志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皮大成及其辩护人李瑞前,原审被告人马志红及其辩护人李倩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一个月,建议补充侦查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2年下半年至案发,被告人皮大成、马志红从网上购买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氢氯噻嗪、氨氯地平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自行组织加工或者委托其他制药企业将上述原料加工成保健品半成品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2774945元。期间,皮大成在未依法获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冒用“酒泉大得利制药有限公司”名义使用氢氯噻嗪生产降压药品“长压敏片”。日,侦查机关在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郑州金旭纺织厂有限公司的一个仓库内将被告人皮大成抓获,当场查获被掺入“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氢氯噻嗪”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十八种保健品共计三千三百余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以及含有氢氯噻嗪成分的“长压敏片”五十二箱。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皮大成的银行账户以及扣押汽车、办公用品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皮大成因犯强奸罪,于日被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皮大成、马志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金额达人民币元,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774945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皮大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依法获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冒用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名义生产假药。被告人皮大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马志红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皮大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皮大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志红受人指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皮大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皮大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2、被告人马志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3、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62×××90账户赃款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7×××12账户赃款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62×××15账户赃款元、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赃款93785.51元,共计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扣押在案赃物文浩牌包装箱打带机一台,DMJ-B型电动打码机一台,苹果6、苹果5、苹果5S手机各一部,浙江奥尔特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拌碎机一台,宇通机械生产MY-300自动打印机一台,亚鸣牌FR-900型多功能薄膜封口机一台,上海得力包装机械厂生产MY-380F自动有色示机一台及作案工具豫A×××××、豫A×××××依维柯厢式运输车、豫A×××××奥迪牌小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扣押保存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凯天医药公司仓库的3847箱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原审被告人皮大成、马志红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774945元,但一审仅对皮大成和马志红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和50万元,属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导致罚金刑量刑畸轻。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上诉人皮大成上诉提出:1、其没有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假药的行为。2、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假药罪两个罪名对其处罚系重复评价。3、原判量刑失衡,对其量刑过重。上诉人皮大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皮大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皮大成被查获的食品经鉴定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所销售的食品是否都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没有经过鉴定,不排除可能仅仅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一审判决认定皮大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金额为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对涉案保健品作出的鉴定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3、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只是规定一般在2倍以上处罚金。就本案而言,应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和退赃的情况,考虑不在2倍以上处罚金。上诉人马志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马志红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身患子宫颈癌的马志红和皮大成系男女朋友关系,马志红在经济上和人身上都收到了皮大成的控制,马志红提出分手或者干预皮大成的行为均会遭受威胁和殴打,其犯罪行为都是在皮大成胁迫下实施的。2、马志红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马志红在日明确和皮大成表示不再和他一起生产相关保健品,并劝阻皮大成停止生产,未果后带着领养的女儿离开郑州回到太原。马志红离开时库存的保健品已所剩无几,皮大成则一直生产到案发,公安机关抓获皮大成时扣押的3847件保健品均系马志红离开后皮大成生产的。3、在公安机关抓捕马志红当天,马志红的弟弟马某将一封标题为“自首书”的信交给办案民警,马志红在确已准备投案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4、马志红无力承担原审判决的50万元罚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上诉人皮大成、马志红从网上购买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氢氯噻嗪、氨氯地平等原料,委托郑州市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等制药企业,或自行购买设备将上述原料加工成药片、胶囊、药丸等保健品半成品后,聘请工人在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面一出租房等窝点进行包装,最终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给纪某等人,销售金额达2774945元。期间,皮大成还在未依法获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冒用“酒泉大得利制药有限公司”名义使用氢氯噻嗪生产降压药品“长压敏片”。2014年间,萍乡籍女子张某2通过互联网先后多次从丁某1处购得“茯苓山药片”供其父亲服用。2015年2月,张某2将其从丁某1处购得的“茯苓山药片”送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中检出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成分。日,侦查机关在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郑州金旭纺织厂有限公司”的一仓库内将皮大成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有毒、有害保健品“山药葛根片”143箱、“苦虫胶胶囊”96箱、“五行化糖(苦瓜黄精胶囊)”10盒、“新乐肽天清软胶囊”230箱、“云南糖草”244箱、“山药银杏片植物胰岛”106箱、“唐泰菊花葛根片(玖玖康)”90箱、“玉欣片(天大龙梅)”5瓶、“新养胰片(红曲葛根复合植物片)”764箱、“养胰多肽(净宝牌健元胶囊)”192箱、“清唐基(绿海牌复方蜂胶胶囊)”332箱、“新七草化糖胶囊”205箱、“三叶清糖胶囊(净宝牌圣健元胶囊)”40箱、“压乐(鑫康牌延平胶囊)”181箱、“金杞胰岛素”164箱、“仁合胰宝(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178箱、“黄金九号(新天金软胶囊)”68箱、“金谷态(金骨肽软胶囊)”270箱和“长压敏片”52箱(共计20800盒)。经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价值人民币共计元,从中检出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氢氯噻嗪成分,上述“长压敏片”中检出氢氯噻嗪成分,以上成分均属于我国《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公布的非法添加物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准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假药方面的证据1、证人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5年,她与皮大成签订合同,将其位于郑州市富田太阳城东方广场D2座742号的一间单间公寓租给了皮大成,当时马志红也在场。之后,续租手续是皮大成委托马志红与她办理。2、证人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是郑州金旭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他与马志红签订合同,将其公司东边的一间仓库租给了对方,当时皮大成也在场。马志红、皮大成声称租仓库是用于存放富士康的一些配件。3、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郑州金旭纺织有限公司唯一的一个仓库租给了公安机关日抓获的那名男子,该男子经常到仓库来,有时候一天来一次,有时候几天来一次。该男子驾驶的是一辆奥迪越野车,还有一辆白色厢式货车。4、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左右,他租赁了位于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鸡场对面的一片面积为三到四亩地皮用于种树,树林里有两栋一层楼房。2015年2月左右,皮大成找到他,双方经口头协议约定,皮大成以500元/月的租金租得该两间房间。出租之前,他只放了一些浇水的水管在房子里面。5、证人范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家住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沙张村。2014年10月,他经其表妹介绍,将住房坐向右侧的一个大间租给了皮大成、马志红,双方系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皮大成、马志红预付了一年租金16000元。皮大成安装好机器后就开工,请了两个人在厂房里面做事,而且基本上都是关着门做事,只能听到机器响。皮大成、马志红自己不在厂房做事,偶尔会开一辆白色厢式小货车过来拖货。6、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市红XX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证实日,郑州红XX物技术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营业期限截至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皮大成,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开发。同年12月1日,该公司股东马志红转让公司20%股权给董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某2。7、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日,马志红代表郑州红XX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旭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得郑州金旭纺织有限公司院内仓库一间,租期两年。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及生产假药方面的证据1、证人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农历年后,她经人介绍在河南新郑机场附近一私宅打过两三个月工,具体是做药品包装,大概有十多种药,她记得有一种药叫“养胰片”。工厂有三个老板,其中有一男一女(经辨认为皮大成、马志红),另外一个叫徐某,负责管理工厂的工人及发放工资。2、证人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初,雷某邀她一起到河南省新郑市打工,在新郑机场附近一私人家里做药品包装。她记得包装过的药品有一种叫“苦虫胶囊”。工厂的负责人叫徐某,负责发放工资,但不是真正的老板。3、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起至今,他在郑州市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生产技术。他去之前,有个叫“蔡伟英”的男子是公司质量部负责人。他刚到公司不久,车间就有人讲,“蔡伟英”介绍了一个人到他们工厂压片,有几百公斤。当时这批货已经拉出去过一次,但是要求他们压片的老板说这个片没有压好,让他们重压,结果又给送回来了。他们让车间的人加点糖,但是该老板要求不让加糖,他们就让车间的人加了点淀粉浆,车间的人照着做。第二次加工好之后,对方将这批货拉走,都是用蛇皮袋装着的红色圆形片剂,总共有几百公斤。4、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与皮大成是老乡,认识好几年了。2015年2月开始他在皮大成的工厂里做事。皮大成的工厂在新郑薛店镇,他在第一个工厂做了一个多月就没做了,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他去的时候工厂之前的员工一个都没有,但是设备都有。一开始皮大成并没有告诉他是具体做什么,后来才知道是将药片包装好后再装箱。包装的都是一种药品原料,药品名字不记得了,但是同一种药品可以装不同名字的各种小盒子,包装之后就成了很多种不同的品牌,至少有七八种牌子。他听一起做事的人说,这些药品主要是用于降血糖和降血压。经查看侦查人员从皮大成仓库扣押的物品照片,其中的玉欣片、山药葛根片、黄精片、养胰片就是他包装过的药品,其他的药盒没什么印象。这些药品是哪里生产的不知道,都是皮大成的白色依维柯货车运过来,用一些黄色编织袋装着,他们包装好之后再由依维柯货车运走。他包装过的药品有一种绿色的小药片、一种红色的小药片、胶囊,其他的就记不清楚。依维柯是由一个小伙子开(经辨认为张某1)。他们这个包装点人多的时候有七八个人,少的时候只有一两个人。工人大部分都是皮大成请来,后来有些人不愿做,皮大成就要他招几个人。他从老家招了雷俊华、王秘、高某、雷某四个人来做事。根据皮大成交代,他们包装药品都是偷着做,每天做事的时候要关了工厂的大门,害怕别人发现。工厂大门钥匙由他管理,皮大成每次都交代要锁好大门,不能让外人接近。工人的吃住也都在厂里,皮大成不让他们和周围的人接触。后来他们四个人说做这种事情违法,都不想做,雷俊华、王秘、高某没做满一个月就走了,雷某做了一两个月也走了。皮大成每天付给他100元工钱,有时候是由一个经常和皮大成一同出入的妇女(经辨认为马志红)支付。5、证人张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8月左右,他开始给赵老板(经辨认为皮大成)开一辆白色依维柯厢式货车拖货,工资4000元/月,不包吃住。2015年工资加到5000元/月。皮大成交代他不要跟别人乱说上班的事,要保密,别人问他在哪上班就说是在物流公司上班。皮大成一开始是用一台豫A×××××号货车拉货,后来生意好,换了一台大一点的车,也就是豫A×××××号车。刚到皮大成这边上班的时候,他每天按照皮大成的指示要么是开车到新郑的仓库发货,要么是到物流公司运桶装的原材料到厂房,要么就是从厂房拖货去仓库。开始皮大成一直是以“董某2”的身份发货,他也只是把货物拉到物流公司,具体事宜由皮大成去谈,他在旁边看。最近几个月,皮大成开始让他去帮忙发货,他根据皮大成给的收货地址,按照皮大成的要求到不同的物流公司发出去,而且皮大成要指示他发货人不能留皮大成的名字和联系电话。发完货后发货单留在车上,皮大成自己会去取。他给皮大成做事期间,一共去过四个地方加工药品,分别是百消丹药业公司、漯河一仓库、郑州市中药材市场内、新郑市大自然食品加工厂。漯河那个的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就记得是下了高速左拐一段路进去一个仓库,每次去拉货都是皮大成或是马志红先联系好,他负责开车。印象中2014年左右他去拉过货,每次都是将空胶囊壳、搅拌好的药粉开车送到那个仓库,过一段时间皮大成会指示他过去拉,拉回来的胶囊里面全部装好了药粉。郑州中药城这边在2014年左右的时候去运过三四次黑药丸,有时候是跟着皮大成去拉,有时候是和马志红一起。新郑大自然食品厂则去过很多次,就在金旭纺织厂对面,他每次将药粉拉过去放在仓库,过后再去那里将加工好的长压敏片运回来。每次都是皮大成先联系好,他去了之后跟看门大爷说找李锁计就会给他开门,让他进去装货。皮大成的公司有三处地址,两处是生产点,一处是仓库。月的时候他才去过这两处生产点,一处位于郑州市航海路第三大街和第四大街中间的一个厂房,另一处位于新郑高速路口左转两公里的一个村庄,每次都是皮大成或是马志红带他去。仓库则是位于一个纺织厂。他从这两个生产点分别拖了五六百件货物到纺织厂仓库。生产点是偏僻乡下的民房,没有挂牌,条件很差。皮大成请了10个左右的工人生产,生产药品的原料是一些桶装的红色、绿色粉末,听皮大成说是包衣粉。这些原料是皮大成从两个地方买来,一个是郑州市经开区三环路、郑薇路汽配城附近的一个物流点,另一个是郑州市区的一个物流点。是他2014年从物流公司运到生产点,一共运了八九十桶,这些桶上面大部分没有标签、标识,有些有标签也被皮大成撕掉。皮大成对他防备很严,在航海路那边的生产点不让他靠近,只是让他运送已经做好的胶囊和药片。第二个生产点他进去过,但看不懂他们是怎样生产胶囊和药片。他给皮大成送到物流公司的保健品有“金谷态”、“仁合”、“清糖基”、“平糖”等十几种名称。他感觉皮大成的公司不是正规公司,生产的药品可能有问题,他担心是假药,他父母有“三高”都不敢用这些药。除了拉原料、成品之外,他还拉过药盒子、产品说明书之类的到工厂,这些都是皮大成联系别人送到离工厂不远的地方,然后再让他开车拉到工厂,他估计皮大成是不想让别人知道工厂的地址。有一次皮大成要换新工厂,还让他去拉过两台机器。他最后一次拉货是在两个月前,那时工厂还在正常生产。经他辨认,徐某是在皮大成位于薛店镇一纺织厂的仓库负责包装保健品,有时候他还看到徐某安排下面的人干活。他记得徐某是今年二三月来的,七月份离开。6、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证实日,侦查人员在范某的见证下,依法对皮大成租用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沙张村范某家生产车间内的两台压力调节、一台热风循环烘箱、一台摇摆式颗粒机、两台无名机、一台电子秤、两台架盘、一台精品空压机进行查封。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日,侦查人员对位于河南省新郑市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种鸡场对面的场所中两处平房进行搜查,扣押“山药葛根片”使用说明书一张,金色锡纸包装的山药葛根片两板、清血平糖唐子太胶囊说明书一张、不知名的蓝白色胶囊药丸一板、通脉颗粒说明书一张、不知名白色粉末两袋、唐康菊花葛根片包装塑料纸一张。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清点笔录,证实日,侦查人员在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郑州市金旭纺织厂仓库抓获皮大成,当场扣押疑似有毒、有害食品3847箱,依法予以扣押并运回本市保存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凯天医药公司仓库。另依法扣押文浩牌包装箱打带机一台、DMJ-B型电动打码机一台、压片模板三板,红色原料12桶、苹果6、苹果5、苹果5S手机各一部、浙江奥尔特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拌碎机一台、宇通机械生产MY-300自动打印机一台、亚鸣牌FR-900型多功能薄膜封口机一台、上海得力包装机械厂生产MY-380F自动有色示机一台,银行卡三张。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某1指认,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百消丹药业公司、新郑市八千乡沙张村村民范某家是皮大成药片、胶囊生产点现场;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永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面私房是皮大成保健品包装点;郑州金旭纺织品有限公司是皮大成保健品成品储存仓库点。10、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药品“长压敏片”的复函》及附件,证实该局萍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所附该批制剂“长压敏片”外包装实物与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留样不一致。11、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结果,证实商标“红康火特”的注册日期为日,注册人为王健,原注册人为郑州康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院9号楼2号。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结果,证实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一栏输入“化学药品”、“生物制品”、“郑州康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茯苓山药片”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相关记录。13、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证实经该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侦查机关送检的白色粉末进行鉴定,白色粉末为普通食品添加剂,学名泡打粉,由苏打粉配合其他酸性材料并以玉米粉为填充剂的白色粉末,主要用于粮食制品之快速发酵,常用于制作蛋糕、发糕、馒头、酥饼、面包等食品。14、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SJ号、SJ号检验报告,证实该所从张某2送检的由郑州康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茯苓山药片中检出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从送检的郑州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葛根片中检出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15、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BSWT-BSWT20150180号检验报告,证实经该研究院检验,从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送检的涉案“保健食品”、“药品”中检出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氢氯噻嗪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6、萍乡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萍价鉴字[号《关于对涉案保健食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说明,证实经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价值人民币共计元。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方面的证据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在近三四年的时间里,她从一个自称是丁某1的人手中帮其父亲不间断的购买一种用于降血糖保健品康特牌茯苓山药片,该药品的生产厂家是郑州康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她从网上得知该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是有毒、有害食品,便将其购买的保健品送往萍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测,结果检出了非食品原料添加物。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日、6月4日,她使用其丈夫彭峰的淘宝账户从一家名为“关爱养生会所”的网店分别购买了十盒茯苓山药片和十盒山药葛根片,其父亲服用这两种产品后降血糖效果明显。买后不久,她从彭峰处得知这两种所谓的保健品很有可能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同年6月15日,她向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举报该网店。该淘宝网店的卖家昵称是“养生方程”,登记的真实姓名是杨五举。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她公公丁志国拿着一个“茯苓山药片”空盒子要她帮忙购买该药品,此后到2014年间,她按照药盒上面的联系电话购买了三次,每次大概一百盒,每盒12元左右,这些药品都是通过物流公司发货,货到付款。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13年10月中旬,他通过在网上搜索治疗糖尿病的保健药并电话联系卖家后,先后两次(一次1300元、一次1950元)通过物流公司(不记得是长通物流还是豫鑫物流)从卖家处购买了一种叫“山药葛根片”的保健品给其亲属服用,快递单上的名字是董某2。5、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他在网上为其弟弟购买过一种用于治疗血糖高的药品“元亨胰肽”,卖家通过快递将该药品邮寄给他,他弟弟服用该药品期间血糖降了下来,吃了几个月后感觉效果不好就换吃别的药品。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月,他通过网上搜索到的联系方式,先后两次(每次各2箱)经物流公司从一郑州卖家处购买了一种名为“玉欣片”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保健品,货到付款。2015年10月至12月间,他还先后四次在网上购买过一种名为“山药葛根片”的保健品,该保健品注明的生产厂家为“郑州恒XX物技术有限公司”,备案号为豫卫食字(2010)第410988S。7、证人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间,她先后五次在网上经物流公司发货共计购买了5600元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药“山药葛根片”,第一次购买是在日,买了100盒,花了700元;第二次是日,买了400盒,优惠后花了2300元;2013年8月又接连买了两次,各100盒;最后一次买是2014年10月,买了200盒,花了1300元。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后至2015年7月左右间,她通过电话联系在网上搜索获取的降血压保健药品“山药银杏片”的一卖家(自称“华女士”),经物流向该卖家购买过这种“山药银杏片”,收货人留的是其爱人张万军的名字,联系电话也是张万军的手机号码136××××7809。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她在网上为其亲属购买过四五次一种叫做“茯苓山药片”的降血糖保健品,几块钱一盒,卖家都是从郑州通过物流邮寄给她,由物流公司代收货款,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为一些老人代购过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保健品“茯苓山药片”,开始是从郑州发货,后来也从安阳发过货。1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左右开始,经人介绍,他多次通过物流公司购买过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保健品“新养胰片”,并在网上对外销售。1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间,他先后六次在网上购买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保健品“茯苓山药片”,每次都是买一件200盒,1200元一件。13、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还是2012年开始,他在网上开了一家名为至和堂的网店,专门卖保健品。后来,“华玲”主动打电话联系,他就开始从“华玲”这里进货,包括茯苓山药片、山药葛根片、养胰片、养胰多肽、压乐、黄精片、清糖基、乐胰生、清血平糖、苦虫胶、五行化糖等保健食品。这些保健品的功效是用于治疗糖尿病。“华玲”通过物流公司将这些保健品发给他,货到后他将现金交到物流公司取货,物流公司再将货款汇给“华玲”。“华玲”每次都是用董某2、谢中钱的身份从郑州市通过黑豹物流公司或豫鑫物流公司发货过来,他收货用自己的名字或是孙洪浩。他刚开始在淘宝网开网店的时候卖过这些保健食品,后来淘宝网认为这些保健品手续不完备,不准他发货到淘宝网。于是保健品买家就直接打电话联系购买事宜,他直接通过快递发货给买家,买家将货款直接打到他银行账户。他有三个银行账户,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各一个,以他或他父亲丁修臣的名字开户。每小盒卖6.5元,每盒盈利5元左右。销售保健品,他没有办理过相应的营业执照。他知道这些保健品是作为药片使用,而网上不允许销售药片,所以这种保健品上的名称也是食品,说明书上也是这么写,他对外宣传也是纯中药保健食品,无毒副作用。14、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开始,他在淘宝网开网店,销售保健品、医疗器械、按摩器等。2012年左右,他在郑州药品交易会上认识了郑州红XX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女业务员,当时该女业务员向他推荐了郑州红XX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山药银杏片、山药葛根片、菊花黄精片等。之后,他通过物流公司从该公司购进这些保健品在网上销售,具体流程是先由该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到沈丘,他再从物流公司将货拉回家,物流公司负责代收货款,最后他在淘宝网销售这些保健品。从2013年秋季药品交易会到2014年底,这前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在销售该公司的保健食品。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或是2014年,他在郑州市郑汴路会展中心参加一次全国性的保健品、医疗器械展销会时收到了他人发的传单,之后他联系上了传单上的谢经理,并通过谢经理陆陆续续多次购买了由郑州市恒XX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葛根片和一些市场上的常见药品。具体流程是,他先通过电话联系谢经理,然后对方通过物流公司发货,他留的收货人为其妻子王丽敏的名字,联系电话为139××××8872,收到货后他再将货款支付给物流公司。16、证人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是河南豫鑫物流有限公司货款兑付员。皮大成经常通过该物流公司发货,事后持写有董某2名字的发货单和董某2的身份证到该公司找她结算货款。马志红也来该公司寄过东西、结过账,货款比皮大成要少,每个月大概有两三万元。17、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是申通快递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有两三年的时间,其所在的快递点位于郑州市经开区经北一路16-4号。经其辨认,皮大成经常到该公司快递点邮寄货物,具体邮寄的是什么东西不是很清楚,皮大成自己说是保健品。18、证人丁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是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兑款员。经他辨认,皮大成就是经常到其公司取货款的“董某2”,他至少见过皮大成三四次,而且每次取货款的金额都比较大,每次都是现金结算。最近一次取货款是在日,不过这次不是皮大成本人来的,是另外一名男子拿董某2身份证原件来取款,结算了一笔40多万元的现金。19、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是德邦物流公司新郑机场营业部副经理,经他辨认,其在新郑机场营业部接触过马志红和张某1,他们每次都是开着一辆白色依维柯厢式小货车将一些纸箱包装的货物运到该营业部来发货,而且是以皮大成的名字发货。纸箱大概是60cm×35cm×35cm大小,每次都寄了十多箱货物。20、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董某2的儿子,董某2现在上海打工做电焊工。他听董某2讲过,三年前丢失过一次身份证,之前还丢过两次。21、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皮大成是他姑姑的儿子。2010年前,皮大成曾借用过他的身份证,称其在货运站发货时签的是他的名字。皮大成至今未将该身份证归还,他于2010年2月补办了一张新的身份证。2010年之前,皮大成、马志红还出资邀他一起合伙开过一个公司,搞生物开发,公司成立后两三个月就没有做了,他没有参与过经营。22、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货信息统计情况,证实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发货人“董某2”频繁在该物流公司以保健品、文具、药片名义向买家发送货物,收货人为纪某等十人的代收货款金额共计858442元,其中纪某403030元、屈某5600元、李某23250元、王丽敏376630元、李某345900元、宋某15800元、张某32382元、邹某7200元、刘某23850元、廖某4800元。23、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发货及货款支付记录,证实该公司出具证明,称因系统原因,被调取人皮大成、董某2未在该公司办理豫鑫卡号,故无法提取二人的财务信息详单及提款账户。2013年4月至5月间,皮大成通过该物流公司发货6次,货款共计62200元。24、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发货信息统计情况,证实日至日,发货人“董某2”通过该物流公司以保健品、文具、汽配、食品等名义向他人发货共计542次,货款共计360余万元。25、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货物发送、货款支付记录,证实日至日间,发货人“董某2”共计发货231次,支付货款共计1757647元,其中领款人为皮大成的23次、货款计101620元,领款人为董安宁的1次、货款计6197元,领款人为董某2的207次、货款计1649830元。26、河南黑豹物流有限公司收发货情况详单,证实日,发货人“董某2”通过该物流公司以玩具名义向孙红浩发货1次,货款3780元。27、马志红交通银行**********519205、**********04323837账户、中国农业银行**********、**********19709575账户、10×××22账户,皮大成交通银行62×××72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9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62×××7117378账户,李明慧交通银行40×××07账户,丁某1中国建设银行62×××87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相关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28、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5]数检字第543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侦查机关送检的两部从皮大成处扣押的苹果5、苹果5S手机进行检测,均检测并恢复了部分通讯录、手机短信、彩信、通话记录信息,其中包括他人发送给皮大成的购买保健品手机短信,如河南省郑州市“小超”于日用手机号码159××××3261发送给皮大成的手机短信:“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站前一路人民医院西走400米韵达快递仓库小罗131××××1668玉竹1件玉欣片1件”,马志红使用的手机号码170××××年6月30日发送给皮大成手机的短信:“我是马耀文,山西省忻州市电话130××××××××7506我是华经理的老客户,联系不上她,给我发两件茯苓山药片1400元,40合乐胰生1000元,唐康一件1200元,五行化糖20大合900谢谢”等。29、河南省叶县公安局水寨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该派出所辖区水寨2四组村民华玲(女,公民身份号码525)于2000年左右因家庭矛盾外出至今未归。30、身份证明,证实皮大成、马志红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四、上诉人的相关供述1、皮大成在侦查阶段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和马志红销售了红康火特菊花黄精片、红康火特山药银杏片、五行化糖、玉欣片、元亨胰肽、山药葛根片等“保健品”。2015年5月左右,马志红就没有再做这个生意了。他一般都是以“董某2”的名字通过圆通、申通、顺丰、德邦、豫鑫等物流公司将保健品发货给经销商,主要是批发给河南的经销商,安徽省、山东省也发过,不用自己的名字是怕被公安机关查到。他雇了两个人,一个是“小高”(经辨认为徐某),另一个是“张潮”(经辨认为张某1),“小高”又带了两个人过来,一共四个人。“小高”和带过来的两个人在2015年7月就离开,并且将他仓库中做保健品的机械设备给卖了。“张潮”帮他开车快两年,他每月付给“张潮”5000元工资。他有两辆用于送货物的车子,都是依维柯厢式货车,车牌分别为豫A×××××、豫A×××××。2、马志红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左右,皮大成让她到网上搜什么药品可以降血糖,然后要她照着这些药片的成分到网上搜索什么地方销售这些原料,她找到价格便宜的卖家后就以董某2为收货人、郑州为收货地址、皮大成的手机号码为联系电话从网上购进药品原料(包括盐酸二甲双胍、格列苯脲、苯乙双胍等),对方通过物流将原料发给他们,至于接下来的混合、包装、储存都是由皮大成负责。最后,她和皮大成各自发展下线进行销售。最开始的时候她以“华玲”的身份在网上找人买了100公斤左右的二甲双胍,还买了一些盐酸苯乙双胍,第一批货是皮大成在外面找人代加工的,一共做了300件茯苓山药片,每件以50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2013年8月底,皮大成请了老乡当工人,并在郑州市薛店镇租了民房做包装车间,这个时候皮大成还是拿着她从网上购买的化学品原材料到外面联系代加工做药丸,当时租的仓库现在已经拆掉。到了2013年底,皮大成想扩大规模,就找了当时在百消丹公司任车间主任的“小蔡”,让“小蔡”帮着做药片,有茯苓山药片、山药葛根片、菊花黄精片,做了7200公斤药片。2013年底,皮大成从同行处发现好多人换了包装,有些还是所谓的升级版、第二代,做康特这个牌子的人太多,价格卖不上去,于是皮大成也开始跟着这些人换包装。从这个时候开始,他们做的品牌从茯苓山药片、山药葛根片扩大到二十几种产品,有清唐基、云南糖草、玉欣片、山药葛根片、山药银杏片、压乐、养胰片、金谷态、菊花黄精片、三叶清糖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养胰多肽、新乐压肽、长压敏片、七草化糖、清血平糖、金杞胰岛素、仁合胰宝、乐胰生、黄金九号、苦虫胶、五行化糖、元亨胰肽等。这些保健品主要用于降血压、降血糖,对外宣传则是纯中药保健品。这个时候开始,皮大成又让她在网上找降血压的化学原料,找别人加工做成长压敏片对外销售。这些药片除了添加化学成分外,还添加了麦芽糊精、玉米淀粉、中药粉、包衣粉等。2014年春节后,她又从网上购买了18公斤格列苯脲、70公斤左右的盐酸苯乙双胍、150公斤左右的盐酸二甲双胍。这次之后就没有像之前那样一次性做多少货,哪个牌子的货卖的好皮大成就补充做一些库存,保证每个牌子都有货。这次开始,客户经过前期积累也越来越多,其他产品卖得越来越贵,皮大成开始赚了一大笔钱,估计至少赚了1000多万元。2014年夏天,郑州有一个跟他们一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窝点被捣毁,一直向他们供应原料的卖家也联系不上,于是她在网上又联系了一个厂家,按照上次的数目购进了原料,这批原料一直用到2014年12月左右。2014年12月,皮大成又让她在网上买了化学原料,包括300公斤盐酸二甲双胍、100公斤盐酸苯乙双胍、30公斤格列苯脲、5公斤氢氯噻嗪。从网上购买的原料,一开始是从山东的化工厂,后来换成了武汉的化工厂,具体厂名不清楚。他们换过四五个纸盒包装点,都是新郑机场附近的民房,她都去过,但说不上名字。现在负责人是“迎光”(经辨认为徐某),好像是2015年3月来的,之前的负责人是皮大成找的,不认识。包装点负责将药品压成板再包装成盒,有一个包装点位于新郑市八千乡的一个饲养场里面,皮大成租了两间房子用于压药品,里面的设备是皮大成从山东梁山购买,员工也是皮大成请的,有些员工是皮大成的老乡。购买设备、支付房租的资金都是皮大成出。皮大成不在的时候她去过几次,房东也见过她。他们一共有过一个生产厂房和三个加工厂房,生产厂房位于郑州市新郑八千乡。三个加工厂房中的一个是郑州市百消丹药业公司,负责加工药片;另一个加工厂房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开发区,负责加工胶囊,负责人好像叫刘鸿宾,皮大成在网上从浙江省购进空胶囊壳,然后送到该加工点加工成胶囊;还有一个加工厂房位于郑州市航海路中药城,由“李晓红”帮他们加工黑药丸。2014年10月左右,皮大成和李明慧从山东省吕梁县购买机器设备,在新郑八千乡租了一个废弃的饲养场开始生产保健品药片。所有这些生产、加工的药片、药丸、胶囊都运回到新郑薛店镇的一个民房中包装,包装好之后再将成品运至新郑薛店金旭纺织厂的仓库。储存产品的仓库位于郑州市金旭纺织厂里面,是她和皮大成2013年11月一起去租的,好像还是用她的身份信息签的租赁合同,租了两年,第一年是皮大成付的租金,第二年是她付的租金。之前租用的仓库也位于附近,但现在房子已经拆了。“张超”(经辨认即为张某1)大概是2013年8月开始给他们开车,皮大成在“张超”面前自称姓赵。她的下线有孙洪浩(也叫丁某1)、纪某、李庭举等人。孙洪浩是山东淄博人,从2012年开始在她这里进货,只知道她叫华玲。孙洪浩在她这里主要是买茯苓山药片、山药葛根片,还有过少量压乐和清糖基。纪某是河南沈丘县人,要的量非常大,什么货都要,纪某虽然是从她这里要货,但发货和收款的都是皮大成。李庭举是山东淄博人,也是通过电话和她联系,现在被山东公安抓了。其他客户都不是固定的,记不大清楚。他们对下线宣传一般都只会说这个效果不错,其他的不会多讲。她的客户一看就知道不会买给自己吃,都是这个行业里面的人,大家都心知肚明,也不会要他们的营业执照,只要价格合适就会要货。另查明,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郑州金旭纺织厂有限公司仓库将正在装货的上诉人皮大成抓获。日下午,侦查人员在山西太原万柏林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在太原市绿地新世纪小区将上诉人马志红抓获。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冻结上诉人皮大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元,扣押皮大成、马志红的相关作案工具。上述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皮大成因犯强奸罪,于日被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该事实,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本院对本案的焦点问题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问题关于上诉人皮大成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假药的行为,以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皮大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上诉人皮大成、马志红的供述,可以证实二人分别冒用“董某2”和“华玲”的名义开设厂房,组织人员在生产的“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的过程及犯罪金额,故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皮大成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皮大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金额为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对涉案保健品作出的鉴定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的意见。经查,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价格鉴定机构可以作为扣押物品的估价机构,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皮大成上诉提出其没有生产假药的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上诉人皮大成、马志红的供述,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在仓库内扣押的假药52箱“长压敏片”系皮大成组织生产,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马志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马志红在日明确和皮大成表示不再和他一起生产相关保健品,并劝阻皮大成停止生产,未果后带着领养的女儿离开郑州回到太原,公安机关抓获皮大成时扣押的3847件“保健品”均系马志红离开后皮大成生产的意见。经查,因皮大成和马志红均供述马志红离开后没有再参与进来,而原判认定马志红离开后继续和皮大成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证据不足,故该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上诉人皮大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值人民币2774945元,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价值人民币元,以及生产假药“长压敏片”52箱(共计20800盒);上诉人马志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值人民币1814195元。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关于上诉人皮大成上诉提出原判对其以两个罪名处罚系重复评价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皮大成、马志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属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皮大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依法获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冒用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名义生产假药。上诉人皮大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假药罪,上诉人马志红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人皮大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三、关于本案量刑情节的问题关于上诉人马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马志红系胁从犯的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皮大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马志红受人指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马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马志红因受胁迫才实施犯罪的意见除了其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马志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在公安机关抓捕马志红当天,马志红的弟弟马某将一封标题为“自首书”的信交给办案民警,马志红在确已准备投案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马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明办案民警从2016年10月到日,多次要求马志红的家属告知马志红的下落,但家属称不知情。日下午,办案民警在山西太原万柏林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在太原市绿地新世纪小区将正在指挥装修房屋的马志红抓获归案。之后,马志红的家属在马志红留下的外套中发现了马志红写的自首书,便转交给了公安机关。因此不能认定马志红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马志红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皮大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关于本案附加刑的问题关于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原判仅对皮大成和马志红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和50万元,属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以及上诉人皮大成、马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应当考虑二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和退赃情况,不在2倍以上处罚金的意见。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本案二上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五、关于本案作案工具及赃款赃物的处置问题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皮大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中的资金均系赃款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62×××15这张卡用于了涉案资金的流转,而其他银行卡上的资金是否用于了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或者系本案犯罪所得证据不足。对于上诉人皮大成、马志红在本案中的办公用品、生产工具、手机、汽车等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对于皮大成、马志红在本案中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收缴。综上,本院认为,因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以及对二上诉人适用罚金刑不当,故应当予以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刑初212号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即扣押在案赃物文浩牌包装箱打带机一台,DMJ-B型电动打码机一台,苹果6、苹果5、苹果5S手机各一部,浙江奥尔特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拌碎机一台,宇通机械生产MY-300自动打印机一台,亚鸣牌FR-900型多功能薄膜封口机一台,上海得力包装机械厂生产MY-380F自动有色示机一台及作案工具豫A×××××、豫A×××××依维柯厢式运输车、豫A×××××奥迪牌小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保存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凯天医药公司仓库的3847箱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毁。二、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刑初212号的第一、二、三项,即被告人皮大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被告人马志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62×××90账户赃款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7×××12账户赃款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62×××15账户赃款元、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赃款93785.51元,共计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上诉人皮大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零一十万元。四、上诉人马志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五、追缴上诉人皮大成、马志红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易玉奇审判员  钟 琰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军宇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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