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模式的概念

审判模式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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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网络游戏《》中的一种游戏模式,属于游戏的原创模式之一。审判模式中,将有1-4名玩家变身成威力强大的审判者“美娜”、“哈克斯”,拥有多种技能。人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围攻击杀审判者,而审判者则需要击杀一定数量的人类以获取游戏胜利。2012年12月版本更新,推出新审判者“哈克斯伯爵”。
审判模式审判者
审判模式美娜
基础阶段技能:
攻击:点击鼠标左键,审判者将挥舞镰刀。攻击分为横斩和竖斩交互出现,竖斩只攻击身前目标,横斩可对身前180°的所有玩家造成伤害。
束魂链:点击E键,审判者投掷束魂链,将其碰触到的敌方目标拉到自己身前并给出致命一击;若对墙壁上有亮光的区域释放束魂链,可以比把自己拉过去,拉在墙上时按下空格可以跳上平台。
冲锋斩:点击Shift,审判者拖动镰刀加速向前极速突进一段距离,突进过程中碰触到的人类会受到一定的伤害;突进结束后,审判者将施展回旋击,对自己身体周围360°范围内的玩家造成伤害。
怒化解锁技能
飞行:点击鼠标右键,审判者将腾空飞行一段时间,在空中可以自由移动;在空中点击Shift键,审判者将对鼠标准心对准的区域实施俯冲,击倒落地点周围大片范围内人类,并造成大量伤害。审判者腾空期间将持续消耗精力值,精力值耗尽后自动落地。
火炮:在飞行状态下,点击鼠标左键,将发射火炮攻击目标区域,区域内所有玩家都将受到大量伤害。
狂化解锁技能
威力加强:审判者的所有技能造成的伤害提升,并且冷却时间缩短。[1]
技能威力预测
  狂化前
审判模式哈克斯
基础阶段技能:
吸血爪:鼠标左键,哈克斯伯爵的普通攻击方式是他的双爪,影族的血统让他在每次攻击时都能为自己回复一定的生命。
饮血:E键,哈克斯伯爵在瞄准一个敌人后可以按下E键化作一群蝙蝠飞到敌人的身边,将他的鲜血一饮而尽。
怒化解锁技能
影遁:点击鼠标右键使用影遁技能,影遁时会受到伤害,同时普通攻击也会变成吸血爪防止鞭子暴露自己的位置。在影遁时使用技能会立刻退出影遁状态,精力耗尽或者再次点击右键也会退出影遁状态。
疯狂撕咬:在面前出现一群敌人后,瞄准其中一个按下SHIFT键可以在他们当中来回穿梭,造成伤害,并为自己回复生命。如果前方没有敌人,哈克斯会向前跳跃一段距离。
鞭:拿出他的长鞭进行攻击,在影遁状态下则会收回他的鞭子,继续使用双爪给与敌人致命的伤害。[2]
审判模式模式介绍
审判模式游戏规则
玩家进入游戏后30秒的等待时间,30秒过后将随机选出1-4人作为审判者。审判者在剩余生命为50%的时候会怒化,怒化的审判者将获得新的技能;在剩余生命为20%的时候会狂化,狂化的审判者各项能力都有所提升。
期间有玩家进入游戏审判者就会根据进入玩家的数量提高一些防御力。
10分钟之内,击杀50名人类。审判者死亡后进入观察视角。
10分钟之内,击杀场上所有审判者。人类死亡后在地图随机一处满状态复活,并可以更换职业。
※10分钟之内两方都没有达到胜利目标,则更接近完成条件的一方获得胜利。
审判模式界面介绍
审判模式界面最上方为胜利目标进度,左侧为审判者生命值,右侧为玩家剩余死亡次数。中间为剩余时间。如果有两个审判者,审判者总生命值下方分别有两个审判者的生命值。
人类操作界面
与普通模式相同,在当看不到审判者,或者距离审判者过远时,用镰刀表示审判者美娜,用抓痕表示审判者哈克斯。
审判者操作界面
审判者操作面板与普通模式不同,准心左侧红色弧形为生命值,右侧弧形为精力值。生命值和精力值两侧为技能说明,当技能冷却的时候会有红色进度显示冷却进度。而当技能不可用时,技能会变成灰色。当有敌人进入技能可以攻击的范围时,技能与准心将显示为蓝色。
审判模式小技巧
作为人类,需要尽量避免死亡同时给与审判者更多的伤害,而在大幅落后的时候,可以尝试使用刀锋对审判者隐身背刺,有时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为审判者,在适当的时机使用适当的技能是获得胜利的关键。当面对落单的敌人时,束魂链是不错的选择,而面对扎堆的敌人时,使用冲入敌人堆中再使用普通攻击可以造成大量的范围杀伤。
刀锋的“背刺”属性对审判者也有效,但是受到审判者被动属性的影响。
所谓审判者被动技能,即当审判者短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越多,审判者对伤害的豁免率就越高。审判者的极限豁免率为60%,即只有40%的伤害有效。
因此,刀锋标准1000的背刺伤害,最低只能造成400+点伤害。[1]
审判模式各职业推荐指数
★★★★★
.《枪神纪》官方网站[引用日期]【图文】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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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与方式
聚焦审判热点、破解审判难题、找寻审判规律、总结审判方式、提炼审判技术、推进审判事业,既是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特别是初任法官了解审判技术、掌握审判技巧的一个台阶;也是法律共同体其他成员,包括律师、检察官、警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了解法院工作、了解审判机器运行规则与方式的一个窗口。
审判规则与方式基本介绍
审判规则与方式内容简介
聚焦审判热点·破解审判难题·找寻审判规律   总结审判方式·提炼审判技术·推进审判事业 贺卫方教授评语:   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一直很注重理论的积累,他并非那种就事论事的“司法工匠”,而是将当下的司法改革纳入到实现整个社会正义的大背景下,相关论述也有了将正义理论与中国司法实践进行互动的特殊价值。   对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争的纠缠不清,作者很有创意地加入了伦理因素,这样的论证不仅调解了两种正义之间的二元紧张,而且对我们在制度设计中如何因地制宜,而非削足适履,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本书不妨说是整个变革时代深入思考的一个范本,也是启迪更多人反思的一个读本。
审判规则与方式作者简介
周迅   男,1966年1月出生,三级高级法官,江苏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南京市人大代表,1987年7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7月加入江苏省法学会,1994年3月加入中国法学会。先后任职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现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审判研究》等审判及法学专业报刊发表应用法学论文、审判经验总结及案例分析文章六十余篇,合作主编《和谐动迁方略》一书,系全国首部动迁专著,被评为年度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政府奖)、江苏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2年度“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优秀成果一等奖。
审判规则与方式图书目录
第一编总论   提示与概要   论科学的司法公正观   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责任担当与路径选择   农村基层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   冲突与平衡:论民事审判中情理因素的考量   论刑罚裁量中民意因素的考量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民为本”的司法民主化改革   名称、权利、资格、机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维定位   第二编程序规则与方式   提示与概要   民事诉讼法开庭审判原则的构建与探索   浅析庭审方式改革   论义务性举证责任   谈举证责任期间   试析法院调解的程序性质   指定管辖刍议   剖析民事案件的级别划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逮捕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   谈主审法官工作变动对案件审判程序的影响   浅议一审法院分担二审程序内审判工作的范围   第三编定案规则与方式   提示与概要   引用法条不能断“条”取义   从民间习惯看赠与中“实际交付”的认定   事实不清案件法条适用选择的多样性与裁判方式   因“迷信”行为致人损害的过错责任   “多因一果”案件中责任承担问题的探析   赡养判决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点的法律分析   如何处理无“法”可依的商事案件   被诉企业有多个主管部门案件中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析邮电格式合同约定的效力   “先在行为”在“不作为”犯罪中的意义   离婚中的“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主体   第四编审判管理规则与方式   提示与概要   审判管理权初论   论审判资源及其配置   当前基层法院人案现状的主要特点及对策分析   第五编审判延伸工作规则与方式   提示与概要   论基层法院解纷职能的拓展   从“自扫门前雪”到“共顶一片天”   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对策   对当前涉诉信访纠纷“社会化”处理机制的反思   建立听证评价机制,全力化解涉诉信访纠纷   第六编审判工作经验与技巧   提示与概要   服务市场经济,强化经济审判   “保质保量”:经济审判的完善与发展   离婚诉讼当事人心理及其调解和好方法初探   对行政机关诉讼意识的反思   谈法院调解的程序方式   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案件基本事实图表制度的构建   审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受理费   后记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位与运行模式;陆罡;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一、我国法院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现状分析(一)审判业;我国法院审判业务庭的构建结构源于前苏联模式,根据;之后审判庭的数量开始扩张,经济审判庭、告申庭、行;90年代后,随着法院机构改革的进行,审判庭的设Z;(二)审判业务庭管理的传统与现状;目前法院审判业务庭通常都设有若干合议庭
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位与运行模式 陆罡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当前,司法需求的扩展性、司法评价尺度的多元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也要求法院对自身的管理进行改革。健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优化资源配Z,无疑是法院从内部缓解上述矛盾的最可行、最实用、最有效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即改革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模式。目前对法院管理改革的探讨和实践多局限于审判流程管理,而法院内部机构管理的改革至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审判业务庭则是法院内部从事审判的一线机构,在法院内部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层面,是联结案件资源与审判人员资源的纽带。因而审判业务庭管理是审判资源配Z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为此我们试以法院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和运行模式为视角,对审判业务庭管理做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法院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审判业务庭设Z的传统与现状 我国法院审判业务庭的构建结构源于前苏联模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长期以来的法院工作实践,审判业务庭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常设审判机构,对相关的审判活动行使管理职责。由于人民法院不以审判庭的名义审理案件,所以审判庭并没有审判组织的地位,而属于司法行政机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法院的审判庭主要有刑庭和民庭,80年代 1 之后审判庭的数量开始扩张,经济审判庭、告申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及少年庭等相继出现, 90年代后,随着法院机构改革的进行,审判庭的设Z几经调整,民商事合并为大民事格局,立案庭和审监庭取代告申庭,法院的内设审判庭逐步走向目前的稳定格局,包括民一、民二、民三等民事审判庭、刑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等。从广义上说,这些审判庭与办公室、政治部等综合部门不同,都与审判业务相关,因此都可称为审判业务庭。但是,随着近几年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深入,大立案格局的形成和审监庭职能的重新定位,使得立案庭和审监庭的职能与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审判庭之间差别较大,而执行庭的工作和管理也有其自身特点,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审判业务庭取狭义概念,仅限于从事一线案件审判的刑、民、行政庭等。 (二)审判业务庭管理的传统与现状 目前法院审判业务庭通常都设有若干合议庭或审判组,合议庭或审判组由审判长、助审员、书记员组成,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两大法定审判组织承担案件的具体审理,于是审判业务庭传统上就形成庭长、审判长、助审员、书记员这样一级管一级的运作模式。庭长作为审判业务庭的首长,对外代表审判业务庭活动,对内负责审判业务庭内各种事务的领导与管理。 目前我国法院审判业务庭管理仍基本上沿用上述庭长负责制的行政层级管理的运行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所秉承的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管理的理念,即下级服从上级、一级管一级的管理理念,因而审判业务庭的法官、书记员均按行政职务和等级,实行层级服从与层级管理。
(三)现行审判庭业务管理模式和理念存在的弊端
2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庭长为首长的审判业务庭层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和行政机关式的管理理念已经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在实践中出现以下弊端: 1、现行审判业务庭管理的运行模式秉承了行政机关管理的传统理念和模式,管理高度行政化,容易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同,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中国法院体制行政化是学者们近年中提出的司法体制应予重点改革的问题。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具有消极性(或称被动性)、中立性、公开性、亲历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等特征,而审判组织构造形态的行政化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方式是行政化的,这被学者们称为法院体制的行政化。1这种司法管理行政化的问题在审判业务庭管理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首长负责制是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模式。法院审判业务庭实行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汇报,层层负责的现行管理模式,正具有传统行政化管理的“人治”特征。庭长作为业务庭首长,对行政事务、审判事务、辅助事务等庭内各项事务和人员均具有管理权,审判一线的法官不仅在日常事务性管理中要服从上司,而且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也可能受到上司的直接管理和制约。庭长虽不一定参加审案,但其对案件程序管理的权力,如分案权、案件程序的审批权等,都可能影响和制约案件的审判。审判制度和行政管理两套制度同时附着审判业务庭中,在一个相互交叉的制度空间中运作,其逻辑就有可能混淆。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一旦遇到一些他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审判的或是非审判的事务,往往习惯性地向庭领导请示汇报,特别在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下,承办人对一些他们认为疑难的案件,更是频频向审判长、庭长汇报,寄望于上级定案,甚至一些案件中的程序
1 参见苏力:《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3
性问题,如是否追加当事人,是否委托鉴定等,也须领导拍板,而庭长对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件就会继续向院长请示汇报,这种案件审理中的层层请示已成为一种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实际存在于各法院审判业务庭的审判惯例。这种现实中形成的惯例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一,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它违背了审判规律和审判独立原则,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违反了审判的直接言辞规则,违背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其二,从司法效率角度看,它人为增加了重复劳动,拖延了办案周期,降低了审判效率;其三,从法官素质角度看,法官长期依赖于领导定案,其自身素质无法得到提高。尽管现在不少法院意识到庭长定案的不妥,取消了传统的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实行了庭务会讨论案件的集体决定制,但在庭长参加讨论的庭务会制度中,庭长对案件的看法或意见客观上仍会对案件裁判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上述弊端仍不能得以解决 。 2、合议庭功能和作用难以发挥,合议制度整体虚化。在行政层级的管理下,庭长管审判长,审判长管一般法官,一般法官管书记员,合议庭成员内部行政等级制度的客观存在妨碍了合议主体平等权的行使。如现行民诉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又如《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规定审判长具有“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的权力,该权力因具有管理性质而实质是一种行政权力。在审判长待遇上,行政化色彩更为浓厚,有的基层法院为提高审判长地位,突出其精英形象,在经济、政治上给予优先权,使审判长成为法院系统内的一个附加的行政层次。上述的管理方式造成合议庭内成员对审判依附于审判长或庭长,合议的功能无法体现。 3、法官成为纯粹的被管理对象,其审判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 4 难以发挥。在行政层级管理模式下,法官依照其行政等级和职务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管理结构,审判业务庭内大部分普通法官成为纯粹的被管理对象,其审判也同样成为被管理对象,并且受到行政管理权的制约和干预,法官在审判中的积极性、独立性难以体现。 4、审判业务庭的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行政事务等相互交织,管理事务日趋庞杂。在层级管理模式下,上述各项管理事务无法作出职责区分,在每一管理层级都必然形成重复管理,造成的结果是审判业务庭的管理职数不得不趋于庞大,目前法院审判业务庭往往设Z一正两副的管理人员,再加上承担部分管理事务的内勤,审判业务庭的管理人员往往占四分之一至六分之一以上,而实际办案人员相对不足,影响办案效率。 5、审判业务庭管理缺乏流程或流程不规范,仍处于经验管理阶段。由于审判业务庭管理长期沿用首长负责的行政管理模式,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基本上靠庭领导的经验或管理习惯运作,很少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缺失使不少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完全处于庭领导的人治状态,由此带来的问题就表现在各审判业务庭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的实际效果完全取决于领导个人的能力,一旦审判庭领导更换就会带来管理上的混乱。审判业务庭领导的经验管理还会形成管理的随意性以及执行制度的不坚决,使制度工作流程在实践中容易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在执行中产生偏差,规范化管理不足,使制度最后容易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经验管理的模式也使管理缺乏系统前瞻性和完整的计划性,使审判业务庭成员对自己的工作目标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国外审判业务庭管理的比较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审判业务庭的设Z及管理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均没有审判业务 5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30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位与运行模式等内容。 
 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 主要承担 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运行模式采用纳入院 绩效考核委员会统一管理,...质量评查归口审监 庭,流程管理归口立案庭,审判绩效...  乌鸦泡人民法庭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为了规范审判业务...若当事人对鉴定结 论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立案庭依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立案移送执行局执行,刑事...  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位与运行模式 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位与运行模式 业务庭管理的理念陆罡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当前,司法需求的...  审判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的定位与作用_行政公文_工作范文...审管 办对审判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业务庭承办的每个...在审判工作的管理上,无论是案件的裁 6 判情况, ...  的管理模式并 未对两者作出区分, 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 是违背司法权运行规律的...5 (一)剥离审判管理权中的行政部分 1、重新界定审判业务庭管理的功能定位。...  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 15页 免费 论高校学生...(一)审判管理定位不准确 审判管理应定位于全院管理...当 前基层法院组织、人事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模式,...  案件流 程和审限由立案庭、各业务庭和主管院长行使...因为 审判行政化管理的理念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协调...二、我院设立审判管理机构的价值去向的定位 基层法院...  3页 免费 论审判业务庭管理的理念定... 15页 免费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百度...五、附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则 执行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审判制度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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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审判制度职权介绍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即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监护人等其他公民进行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
二、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人的;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四、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的规定,在不同的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例如,在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中,中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
五、两审终审制度
这是我国案件的审级制度,它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经过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制度法官制度
规定我国法官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上述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法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对于违反上述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机构
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主要职责:
(1)审判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主要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一般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5)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审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职责为:(1)审判工作: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主要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监督工作: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死刑复核工作: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职责为:
(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4)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3、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职责为:(1)审判除法律、法令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一审案件;(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其所做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审判、裁定;(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制度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中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
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④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 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1)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2) 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 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法院,它主要审判下列案件:
(1) 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共有12类,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等。
3、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1]
审判制度中国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法院职权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④ 人民检察院按照提出的抗诉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海事、等专门法院。
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 负担二审、、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 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1)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第一审案件;
(2) 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 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纠纷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 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法院,它主要审判下列案件:
(1) 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共有12类,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等。
3、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进行。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事宜。
审判制度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的总称。我国于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审判制度审判组织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审理的案件,除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制度基本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一律公开宣判。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予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1)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当事人和涉及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 辩护制度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并对实行这一原则和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有: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身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设四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划分审级管辖。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这个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除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复核外,其他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和。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第一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审判员或3人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又称合议制,它是与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相对而言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一般为3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有同等的权利。
回避制度是指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须先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7、 审判监督制度
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补救。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是指一国的(主要是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则按互惠原则,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诉讼过程的一定司法行为。
我国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2) 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3) ,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引渡犯罪等等。[2]
.新华网[引用日期]
.中国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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