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14年各省gdp排名有没有自己的巡查组到各县及乡,村巡查

关于开展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党支部,乡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十八届六次、省纪委十三届五次、市纪委六届五次和区纪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区纪委《关于做好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的意见》(区纪发〔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举村乡实际,现就开展好我乡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其中举村村、茶山村、龙头坑村安排在2016年;翁源村、石便村安排在2017年;西坑村、洋坑村安排在2018年)。
(一)巡查方式
(二)巡查方法
2.召开座谈会。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并征求意见。
3.个别谈话。与联系班子、驻村干部,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员、村民代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
4.查阅账册资料。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会计账簿,违纪违法人员处罚、处理、处分原始资料,群众来信来访及办理情况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工作资料,全面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5.受理举报。公布巡查组举报电话,受理反映村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巡查事项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6.走村入户。根据需要,对巡查事项进行实地察看,必要时,采取明查暗访形式深入群众进行走访了解。
7.问卷调查。根据需要,向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员、村民代表、群众发放问卷,听取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
8.提请协查。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三)巡查步骤
1.宣传发动。乡农村基层作风巡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对象,组建巡查组。巡查组要召开进点会,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民主测评(附件2),提前告知被巡查村,并在被巡查村发布巡查通告(附件1),公示巡查内容和时间、巡查组成员和举报地点、电话及电子邮箱等,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和巡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全面、深入、公开、公正。
2.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村后,通过座谈、个别谈话(附件3)、问卷调查(附件4)、明察暗访、调阅资料、受理来信来访、列席会议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被巡查村的相关工作情况,对初查初核问题线索及时梳理、归类并及时提交乡巡查办。乡巡查办对各巡查组提交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梳理汇总后向乡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同时一并抄报区巡查办(附件5)。乡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乡巡查办汇报的问题要及时交办,落实责任领导限时督办抓整改,并认真界定分析责任,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3.整改落实。巡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及时向乡巡查办提交巡查报告。认真做好巡查“后半篇文章”,乡巡查办要对巡查发现问题“回头看”,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真整改、严落实。乡党委要高度重视巡查结果运用,及时总结巡查工作经验,全面梳理和归类分析各类问题,对普遍性问题要深入分析提炼,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力求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一)信息报送制度。乡巡查办于每周五下班前将《巡查组工作情况周报表》《问题办理落实情况周报表》(附件6、附件7)报区巡查办。乡党委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以书面版和电子版形式一并向区巡查办报告本地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巡查工作进度明细、发现及整改问题明细、问责明细、下季度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
(一)认真组织巡查。开展巡查工作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巡查被村有关情况,确保巡查工作质量。
(二)注意工作方法。巡查组要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巡查工作,正确处理好与被巡查村的关系,不干预被巡查村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对涉及的重大问题不表态,不承办具体案件。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严明工作纪律。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或歪曲、捏造事实,不得泄露巡查工作秘密,不得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附件:1.巡查通告
&&&&&&2.民主测评表
&&&&&&3.谈话提纲
&&&&&&4.调查问卷
&&&&&&5.举村乡巡查问题梳理汇总表
&&&&&&6.举村乡巡查工作情况周报表
&&&&&&7.问题办理情况落实周报表
根据省、市、区的工作部署,举村乡巡查组定于2016年&&月&&
&&&&&日至&&&月&&&日到&&&&&&&村开展巡查工作。
&&&&巡查主要内容为:了解掌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三年来在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要求及作风建设情况,查找党员干部是否存在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的行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违反党纪、侵害基层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它问题。
&&&&为方便广大干部群众反映被巡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现将巡查组有关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联系人:陈盛华
联系电话:(676031)
寄信地址:衢江区举村乡纪委(邮编:324009)
  电子邮箱:@qq.com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本着对组织、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
&&&&&&&&&&&&&&&衢州市衢江区举村乡农村基层作风巡查组
&&&&&&&&&&&&&&&&&&&&&&&&&&2016年&&月&&日
民主测评表
存在问题说明
谈&话&提&纲
1.对村两委班子及村主职干部的总体评价,谈谈他们的主要优点、特点和不足。
2.村两委在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工程建设和民生工程等方面落实情况。全村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维护稳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情况。有哪些问题和不足?
3.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做的如何?执行作风建设情况怎样?在这些方面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4.你对村两委领导干部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做的如何?是否存在用公款或集体资金吃请、送礼、变相旅游、发放津贴福利等铺张浪费、侵占集体利益的情况?
5.村两委干部有没有以权谋私,插手、干预征地拆迁、村级工程建设等方面情况?
6.村两委干部办理群众事务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刁难群众等问题?
7.你认为需要向巡查组反映的问题还有哪些?
调&查&问&卷
为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衢江区农村基层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征求广大农村群众对当前衢江区农村基层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衢江区农村基层巡查办制定了这份问卷调查,请您在百忙之中认真填写,提出宝贵意见。谢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1.您对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方面的总体评价是?( )
A.好 &&&B.较好 &&C.一般 &&D.差
&&&&2.您对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主职领导在心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的总体评价?( )
&&&&A.满意 &&B. 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不了解
3.您认为农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脱离实际,急功近利,不察实情,不讲实话,不办实事,弄虚作假等现象?( )
A.普遍存在 &B.个别现象 &C.不存在 &D.不了解
&&&&4.您认为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如何?( )
&&&&A.高 &&B.较高 &&C.一般 &&&D.差
&&&&5.您认为农村基层干部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 )
&&&&A.好 &&B.较好 &&C.一般 &&D.差
&&&&6.您认为村组织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 )
&&&&A.普遍存在 &&&B.个别村 &C.没有发现
&&&&7.您认为您所在村干部在给群众办事的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现象?( )
&&&&A.普遍存在 &B.个别人员 &C.没有发现
8.您是否发现您所在村干部存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干涉、插手、操纵的行为?( )如有,请说明: &&
&&&&&&&&&&&&&&&&&&&&&&&&&&&&&&&&&&&&&&&&&&&&&&&&&&&&&&&&
&&&&&&&&&&&&&&&&&&&&&&&&&&&&&&&&&&&&&&&&&&&&&&&&&&&&&&&&
&&&&A.普遍 &B.个别存在 &C.没有发现
9.根据您的了解,您所在村“两委”干部是否存在在征地拆迁、惠农资金补助等方面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克扣截留以及其他侵害群众的行为?( )如有,请说明: &&&&&&&&&&&&&&&&&
&&&&&&&&&&&&&&&&&&&&&&&&&&&&&&&&&&&&&&&&&&&&&&&&&&&&&&&&
&&&&&&&&&&&&&&&&&&&&&&&&&&&&&&&&&&&&&&&&&&&&&&&&&&&&&&&&
&&&&A.普遍 &&&B.个别存在 &&&C.没有发现
10.您所在村的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是否公开公示?( )
A.公开到位 &&&B.公开了,但不到位 &&&C.没有公开
举村乡巡查办问题梳理汇总表
初查初核情况
处理情况(或转办意见建议)
举村乡巡查办工作情况周报表
统&计名&称
已完成巡查村(个)
查村(个)
问题发现和解决情况
本&周情&况
问题办理落实情况周报表
抄送各村党支部,乡直各单位。
衢江区人民政府主办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衢江区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
2008 版权所有 浙ICP备号 建议IE5.5,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未按规定巡查、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今后,河长们有这些行为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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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巡查、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今后,河长们有这些行为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日 06:00:50&&&&&&&&&&&&&
今后,浙江6万余名河长履职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9月29日上午,记者从《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我省河长制工作有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从2008年地方试点,到2013年全面推行河长制,浙江已构建形成一套完备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目前,我省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533名。浙江大地8万多条河流,因“河长”这个响亮的名字,迎来恢复清澈的蓬勃新生。
今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其中将“河长制”定义为“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正式施行,是在贯彻中央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基础上,对浙江各地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规定》针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河长制规范。
浙江省治水办副主任、省环保厅副厅长王以淼告诉记者,我省河长制工作实践中,存在着河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河长巡查发现问题报告途径不够健全、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规定》明确河长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考核等职权,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治水工作是‘三分治、七分管’,各级河长要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推进网格化监管。”王以淼表示,《规定》施行后,将继续加强环保公检法执法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环境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追的体系,依法惩处各类环境犯罪行为,真正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泓清流。
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促进综合治水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按照规定受理河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三)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域相关河长的工作;
  (四)具体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河长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五)组织建立河长管理信息系统;
  (六)为河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跨设区的市重点水域应当设立省级河长。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
  河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按照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调明确跨设区的市水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实行流域化管理。
  第六条 市、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治水工作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七条 乡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八条 村级河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鼓励村级河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级河长签订协议书,明确村级河长的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本规定明确的村级河长职责应当在协议书中予以载明。
  第九条 乡、村级和市、县级河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
  乡、村级河长的巡查一般应当为责任水域的全面巡查。市、县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水域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长管理信息系统,与河长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第十条 乡、村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建议。
  市、县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予以分析、认定,并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要求;分析、认定时应当征求乡、村级河长的意见。
  第十一条 村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督促处理或者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该水域的乡级河长报告;无乡级河长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级河长对巡查中发现和村级河长报告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向市、县相关主管部门,该水域的市、县级河长或者市、县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
  市、县级河长和市、县河长制工作机构在巡查中发现水域存在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应报告的,应当督促本级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属于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省级河长或者省河长制工作机构督促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
  乡级以上河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促)处理、查处或者按照规定报告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河长管理信息系统反馈报告的河长。
  第十二条 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水域名称、水域长度或者面积、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前两款规定的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向该水域的河长投诉、举报。河长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
  河长对其记录和登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经核实存在投诉、举报问题的,应当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予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就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治水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接到河长报告后的处理情况等内容征求河长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乡、村级河长的考核,其巡查工作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市、县级河长的考核,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河长履行职责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河长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前款规定的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乡级以上河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巡查周期或者巡查事项进行巡查的;
  (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如实记录和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村级河长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河长制工作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河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三)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四)接到河长的报告并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报告的河长的;
  (六)其他违反河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嘉兴开展《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宣传活动
嘉兴市级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开通
为秉承“红船精神”,有力调动我市广大领导干部、党员志愿者、各级河长积极性,“以上率下、以身作则”,认真履行河长职责,夯实河长制基础,进一步营造治水氛围,共同呵护我们美丽的家园。今天上午,由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嘉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河长制办公室主办,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海宁市“五水共治”办指挥部办公室、海宁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以“秉承红船精神、发挥党组织作用、夯实河长制工作”为主题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颁行嘉兴宣传活动在海宁盐官举行。
宣传活动现场,还举行了嘉兴市级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开通,各县(市、区)治水办主任上台领取法规宣传资料和“千名河长巡河”再出发授旗仪式。
来源:嘉兴发布&&&&作者:&&&&编辑:见习编辑 朱雯&&&&责任编辑:王坚重磅 | 武汉市委派出15个巡查组进区!附:各巡查组接访地点及电话
作者:长江日报记者黄征 通讯员 柯巍 段晨晨
哪里问题突出就巡查哪里!25日,市委召开全市基层作风巡查工作动员部署会。市委15个巡查组覆盖所有区,以街(乡、镇)、基层站所、社区(村)为重点开展巡查。
长江日报记者在会上获悉,此次巡查将着力解决长期拖而未决、引发群众上访的重点问题和服务不到位、进取不积极、工作不落实、担当不主动等问题。动员会后还对巡查组全体干部进行培训,包括依法依规化解信访积案、深抓实做纠“四风”、征地拆迁工作易发生的问题等方面。
巡查组在哪儿办公?
此次巡查将抽调市管局级干部、纪检干部、信访维稳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各区干部共108人,组成15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负责巡查1个区(开发区、功能区)。
每个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工作人员5至6名,其中,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熟悉政策、经验丰富、勇于担当的免职未退休市管正局级干部和现职副局级干部担任,在被巡查单位办公。市委组织部负责抽调相关干部。市委要求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组织力量、抽调得力人员编入市巡查组,共同开展巡查工作。
巡查组查什么?
此次巡查将以化解信访积案为切入点,加大查处“微腐败”和“拍苍蝇”力度,力争用半年的时间化解一批信访积案,再用半年的时间巩固巡查成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武汉聚力改革创新、奋力拼搏赶超提供坚强保障。
巡查重点区域在哪儿?
此次巡查以街道(乡镇)、基层站所、社区(村)为重点,根据工作情况可延伸到市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公共服务职能和承担重点项目的国有企业。
八大问题重点巡查
根据部署,此次巡查共有八大重点,分别是:
紧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情况,巡查“四风”突出问题以及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重点问题;
紧盯服务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领域,巡查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阻碍重大项目进展的重点问题;
紧盯征地拆迁领域,巡查违法建设、征地补偿不到位等重点问题;
紧盯扶贫、救助领域,巡查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的重点问题,巡查套取支农、惠农、强农专项资金以及优抚、安置、救灾、低保资金的重点问题;
紧盯村级“三资”监管领域,巡查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四资一项目”管理不规范的重点问题,巡查违反村级党务、村务、财务“三务”公开的重点问题;
紧盯涉法涉诉领域,巡查执法不规范、有案不立、枉法裁判、执行不力的重点问题;
紧盯非法集资、涉军、出租车管理等领域,巡查诉求合理解决不到位、行为违法依法处理不到位的重点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突出问题。
这次巡查有多久?
“哪里问题突出就到哪里去,问题不解决就不回来!”作为巡查组组长代表,硚口区政协原主席国洪河发言时态度坚决,“紧紧聚焦群众最怨、最恨、最急、最盼的事情,办实事,解难事。”作为年轻干部代表,市人社局信访工作处处长常亮发言时铿锵有力。各巡查组将带着重点积案和突出问题深入到有关地方和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准确反映被巡查单位问题,确保巡查质量,查清问题久拖未解决的原因以及背后的贪腐问题和作风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移交给有关地方和单位,并责成其组成工作专班,限期解决。
市作风巡查办将会同各巡查组组织力量,通过走访调研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回访评价重点积案和突出问题解决实效,确保矛盾问题解决到位。对合理诉求案件不化解、问题不解决、结论不作出的,巡查组、工作专班不撤离。
作风巡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将作为被巡查单位绩效考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能化解而未化解、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15个巡查组名单
根据有关要求,15个基层作风巡查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分工如下:
巡查对象:江岸区
组长:国洪河 硚口区政协原主席
副组长:戴丰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接访地点:区信访局接待室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江汉区
组长:孙原琍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魏玉致 市政协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接访地点:江汉区常青三路65号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硚口区
组长:程一方 市人大常委会原法制工作室主任
副组长:刘进 武汉技师学院院长
接访地点: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汉阳区
组长:李健 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副组长:范礼奎 市委法治武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接访地点:汉阳区墨水湖北路徐家大湾372号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武昌区
组长:李怀军 武汉新港管委会原副主任
副组长:颜璠 市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接访地点:武昌区丁字桥路58号区委党校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青山区
组长:衣汉中 市粮食局原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黄书革 市台办副主任
接访地点:临江大道811-2号青山区信访局四楼401室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洪山区
组长:朱刚桥 市工业合作联社原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聂德宗 市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接访地点:洪山区文治街494号一楼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蔡甸区
组长:董宏伟 市知识产权局原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雷萍 市妇联副主席、党组成员
接访地点:知音湖大道18号(群众信访接待中心)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江夏区
组长:张学卫 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
副组长:高尚 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接访地点:区政府机关大院3号楼102室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东西湖区
组长:魏建中 武昌区政协原主席
副组长:王永胜 市能源局专职副局长
接访地点:东西湖区吴家山三店西路22号区委党校B座4楼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黄陂区
组长:袁朴 青山区政协原主席
副组长:张灼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接访地点:黄陂区信访局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新洲区
组长:李胜桥 黄陂区政协原主席
副组长:张家才 市代销合作社副主任
接访地点:邾城街道红旗街9号区信访局一楼接谈一室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东湖高新区
组长:刘启雄 汉南区政协原主席
副组长:陈铭恩 市工科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接访地点: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信访办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武汉开发区(汉南区)
组长:艾慕晴 蔡甸区政协原主席
副组长:刘东喜 市审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接访地点: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一路三角湖路88号武汉开发区管委会B506室
接访电话:
巡查对象: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新港
组长:王建生 新洲区政协原主席
副组长:舒基元 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东湖风景区接访地点:武昌区沿湖大道16号东湖风景区信访办维稳接待中心
东湖风景区接访电话:
武汉化学工业区接访地点:武汉化工区信访接待中心
武汉化学工业区接访电话:
武汉新港接访地点: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集团大厦20楼办公室
武汉新港接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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