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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不实宣传单损害竞争对手信誉构成商业诋毁——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商...
【中&法&码】竞争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诋毁商誉行为·表现形态·经营中向消费者散布虚伪事实 (c)【关 键 词】民事 不正当竞争 商业诋毁 虚构事实 宣传资料 针对性 商业信誉 负面评价【学科课程】竞争法学【知 识 点】商业诋毁 虚构事实 消除影响【教学目标】掌握商业诋毁的涵义,明确商业诋毁的法律责任。【裁判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2014年4月21日) &【案例信息】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3)川民终字第689号【判决日期】2013年12月12日【审理法官】&张良 陈洪 李锐【上&&诉&人】&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诉人代理人】&邓庆 陶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代理人】&李海 闫民宪(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 经营者在竞争对手的经营地域范围内散布不实宣传资料,虚构对竞争对手商品不利的内容,散布指向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使竞争对手商品销量、加盟商、经销商数量的减少,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负面评价。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何种责任。【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华蜀公司立即停止散发题为“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的宣传资料;被告华蜀公司向原告梦金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万元,共计13万元;被告华蜀公司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如不履行,原告梦金园公司可向本院申请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华蜀公司承担;驳回原告梦金园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华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公司对外散发涉案宣传资料的行为贬损被上诉人梦金园公司的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依据,本公司主观上为宣传普及国家对于金饰品纯度及命名方法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知识,客观上并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行为对象并未特指任何第三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损害商誉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梦金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梦金园公司答辩称:涉案宣传资料散发时全国只有本公司使用“金9999”、“g9999”、“万纯金”等标识,宣传资料中错误实例所注饰品条码为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本公司产品独家编制,具有唯一性,上诉人华蜀公司宣传单针对本公司金9999首饰产品私下印制、散发宣传单的侵害行为,与本公司被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华蜀公司作为一家长期从事黄金首饰经营的企业,具备专业知识,清楚存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却回避本公司企业标准并断言金9999系列标识错误,假借“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印制、散发传单,并附以“忽悠”、“严禁使用”、“错误标识”之类的贬损语言,给本公司造成了损失,上诉人华蜀公司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竞争对手的经营地域范围内散布不实宣传资料,虚构对竞争对手商品不利的内容,引导消费者对资料文字来源产生错误印象,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宣传资料中引用并作为错误示例的产品标签直接指向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使竞争对手商品销量、加盟商、经销商数量的减少,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负面评价。经营者捏造、散布指向特定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贬损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削弱其商业吸引力和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竞争对手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法理评析】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商业诋毁系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自身或利用他人,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削弱其商业吸引力及竞争能力,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业诋毁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并且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诋毁行为,即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的行为,其中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伪事实的情形,亦包括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的情形;第四,行为的后果系被诋毁者的商业形象或商品形象方面的社会评价降低或具有降低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诋毁竞争者商誉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商誉系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为恢复商誉,经营者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展柜中假借全国性行业工作组织的名义散布宣传资料,虚构对竞争对手商品不利的内容,并以放大、加黑以及单独标注等方式,对个别字句突出显示,引导消费者误认为竞争对手商品上的标注系对消费者的欺骗。宣传资料上文字内容不完全真实,具有误导性,文字来源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印象。经营者在竞争对手的经营地域范围内散发上述宣传资料,资料中引用并作为错误示例的产品标签亦来源于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贬损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使得被诋毁者商品销量、加盟商、经销商数量的减少,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负面评价。经营者滥发不实宣传单的行为符合商业诋毁的各项要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2.试述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及法律责任。3.试述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及特点。【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3号8楼。法定代表人:陈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民宪,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金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梦金园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闫民宪,华蜀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邓庆、陶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7日,梦金园公司就“一种黄金饰品焊接方法”的发明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4。专利证书的摘要载明:“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黄金饰品焊接方法,将需要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饰品半成品工件需要焊接接合的部位对齐,采用焊具火焰将需结合部件通过预热、烧红、熔化、焊接过程,使两个或两个以上饰品半成品工件自然焊接成一体。本发明的黄金饰品焊接方法,无需添加任何辅助焊药、后处理工序简单无任何环境污染、并且焊接产品结构稳定、永不变色。”2011年5月1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就“黄金饰品无焊料精加工技术”向梦金园公司出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证书在“鉴定意见”部分载明:“该项目采用自主创新的‘高温自熔焊接’、‘等离子’、‘激光焊’等技术,实现了操作过程不添加焊料,黄金饰品金含量达到999.9‰无焊料焊接技术要求,保证了焊接饰品品质。该项目获得中国专利(发明专利号为:zl.4、实用新型专利号:zl.1)。”2011年10月30日,梦金园公司实施了名称为“金9999首饰”的企业标准(q/0725mjy003-2011)。该标准记载了“金9999首饰”的定义,即“将金原材料加工成纯度为999.9‰的金首饰”,并明确了“金9999首饰”纯度的表示方法,即“金9999、au9999、万纯金”等。该标准由梦金园公司提出,由包括梦金园公司在内的六家单位负责起草。2012年8月7日,山东省昌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金9999首饰”的企业标准已在该局备案,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0日。该备案信息已著录在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2012年3月7日,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就梦金园公司送检的戒指、项链、项坠、耳环、手链,分别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实测结果显示,送检产品的金含量均为999.9‰。2012年7月9日,《宝玉石周刊》登载“梦金园出台首个《金9999首饰》企业标准”等新闻,2012年7月3日的《中国黄金报》也以“金9999首饰企业标准专家座谈会召开”为题,进行了登载。2012年8月30日,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出具情况说明,其上载明:“作为中心服务示范单位,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现为我中心在国内唯一实施‘驻厂检验+au9999检验挂签’服务模式的金银制品生产企业。”2012年6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员罗态均、公证员助理陈雪莹与梦金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建一同来到华蜀公司。在该公司的展厅,张国建查看了展柜中用于销售的金首饰后,从展柜上拿取了4份题为“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 ”的宣传资料,并取得了展厅经理的名片一张。该宣传资料的落款为“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证处现场见证了上述过程,并于2012年6月20日出具了(2012)川成蜀证内经字第65948号公证书。2012年7月2日,梦金园公司向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出《询证函》,就该委员会是否自行或授权他人印制、散发上述涉案宣传资料等问题向该委员会求证。2012年7月4日,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梦金园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未印制过该宣传单,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印制过该宣传单。”2012年9月25日,成都金和缘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缘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作为梦金园公司在四川省的代理商,金和缘公司于2012年4月取得了梦金园“金9999首饰”万纯金系列产品在四川地区的代理销售权。经该公司的推广,上述万纯金系列产品在四川地区得到了旺销,在5月底的销量就达到了130kg,加盟商的数量也增至93家。但随着竞争对手散发题为“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 ”的宣传单,金和缘公司的万纯金系列产品的销量在6、7月份递减至95kg,所属加盟商的数量也减至72家,销售损失达21万元。同时,上述宣传单还造成消费者退货、11家珠宝经销商终止签订加盟合同等后果。在一审庭审中,华蜀公司当庭认可其向经销商散发了涉案宣传资料。涉案宣传资料在上部的标题部分以红色为背景,以较大的白体字和黑体字注明:“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 ”“‘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示:市场俗称的‘万纯金’或‘万足金’应该怎样理解 怎样标记才符合国家标准 ”宣传资料在中部位置以较小的黑体字载明:“据了解,最近部分金店纷纷打出‘万纯金’或‘万足金’的招牌,这种‘更纯’的金饰品也受到消费者的追捧,那么,什么是‘万足金’呢 往往得到的回答是‘就是含量为4个9的黄金:au9999’。确实,按我们传统习惯:含量为2个9称为‘足’,含量为3个9称为‘千足’;以此类推,含量为4个9当然称为‘万足’;是不是含量为5个9称为‘十万足’,含量为6个9称为‘百万足’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以下简称《规定及命名方法》)的规定,首饰产品严禁使用‘万纯金’、‘万足金’等对其产品纯度命名。换言之,国家标准中根本就不存在‘万纯金’或‘万足金’这个产品成色类别。含金量高于999‰的首饰也只能称为‘千足金’;首饰产品的印记不可直接标注为实际含量,金含量高于999‰,印记只能标注为‘999’或‘千足金’;首饰贵金属含量只能用千分数表示,金含量为四个九的产品,纯度表示方法为999.9‰。对于市场上,实测成色达到999.9‰的黄金饰品,我们只能称之为:‘万足金’、‘万纯金’、‘高纯金’等等产品系列。不是成色类别表述,它们成色类别属‘千足金’。”宣传资料在下部位置以产品标签、黄金戒指图例的形式分别标注了“错误示例”和“正确示例”。其中,“错误示例”部分以“错误”和红叉的方式明确指出产品标签上所记载的“金9999戒指”字样和黄金戒指内侧所篆刻的“g9999”印记为错误示例。产品标签上记载的饰品条码为“1982”。“正确示例”部分以“正确”和红勾的方式明确指出产品标签上所记载的“g999.9千足金戒指”字样和黄金戒指内侧所篆刻的“g>999”印记为正确示例。宣传资料的落款为“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宣传资料载明的上述内容中,“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 ”这句话属于标题部分,字体最大,其中“‘忽悠’了吗”四字略大于“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八字;“国家标准中根本就不存在‘万纯金’或‘万足金’这个产品成色类别”这句话被黑体加粗;“错误示例”是在空白部分对“金9999”字样以及“g9999”印记标注上“错误”黑体字和红叉,较为醒目。梦金园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万元、公证费1010元。原审法院认为,梦金园公司以普通购买者的身份在华蜀公司的经营场所获取了涉案宣传资料,而华蜀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其经销商获取了上述宣传资料,因此涉案宣传资料的散发对象是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华蜀公司散发出去的宣传资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内容几乎都来自于《规定及命名办法》以及《宣贯教材》的记载。但是,作为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及命名办法》,其是通过表格的形式对“金及其合金”的纯度范围以及表示方法从“375‰”至“999‰”进行了列举,并没有涉及含金量达到999.9‰的情况,也没有出现“万足金”、“万纯金”的字样。所谓“含金量高于999‰的首饰也只能称为千足金首饰”的表述只是出现在《宣贯教材》中。基于这种情况,宣传资料正面中部位置所印制的一段话,即:根据《规定及命名方法》的规定,“首饰产品严禁使用‘万纯金’、‘万足金’等对其产品纯度命名”;“含金量高于999‰的首饰也只能称为‘千足金’”,应属于华蜀公司将《宣贯教材》的内容以及自己根据《宣贯教材》对“万足金”、“万纯金”这种纯度命名方式的理解写在了《规定及命名办法》名义下,让人产生上述内容均直接《规定及命名办法》的错误印象。而宣传资料背面下方位置所记载的文字也是相同的情况。另外,华蜀公司通过放大、加黑以及单独标注等方式,对涉案宣传资料中的个别字句予以突出显示,从宣传资料的性质、相关公众阅读宣传资料的习惯以及阅读场所等角度出发,相关公众更会注意宣传资料上被突出显示的字句,而往往忽略剩下的文字内容。纵观上述被突出显示的部分,宣传资料带给相关公众的印象就是,在黄金首饰及其标签上标注“万纯金”、“万足金”、“金9999”以及“g9999”等字样是一种“忽悠”行为,并将进一步引发相关公众对标注上述字样的黄金首饰在质量上的不好联想,即标注上述字样的黄金首饰实际上并未达到其所宣称的999.9‰的高纯度,而非仅仅是对纯度表示方式是否正确的一种评价。即使涉案宣传资料在内容上几乎都来自于《规定及命名办法》和《宣贯教材》,华蜀公司通过对文字内容进行拼凑、对部分内容予以突出显示的方式制作宣传资料,并对宣传资料进行散发,这种“擦边球”式的行为在客观上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同行经营者产生负面评价,具有不正当竞争性。梦金园公司是国内较早实施“金9999首饰”标准的企业,其基于自行开发的无焊料焊接技术,实现了黄金首饰999.9‰的高纯度。根据该标准以及梦金园公司的产品标签等证据,梦金园公司在这类含金量达到999.9‰的黄金首饰以及标签上均会标注“金9999、au9999、万纯金”等字样。另外,梦金园公司在成都市也有经销商,其经营地域范围涵盖了成都地区。因此,梦金园公司属于涉案宣传资料所针对的情形,甚至宣传资料上所引用并作为错误示例的产品标签也。华蜀公司在梦金园公司的经营地域范围内散发宣传资料,其行为在客观上贬损了梦金园公司的商品声誉。由于梦金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侵权损失和华蜀公司的侵权获益,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华蜀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为10万元。至于合理开支部分,在综合考虑梦金园公司为本案诉讼收集证据、办理公证以及委托律师等因素,并且衡量了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的情况下,酌情确定为3万元。梦金园公司未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扩散到了全国范围,因此在涉案宣传资料的散发地,即成都市范围内消除影响即可。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散发题为“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 ”的宣传资料。二、被告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万元,共计13万元。三、被告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以消除影响;如不履行,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438.98元,由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6438.98元,被告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宣判后,华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华蜀公司对外散发涉案宣传资料的行为贬损了金梦园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依据。华蜀公司主观上是为宣传普及国家对于金饰品纯度及命名方法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知识,客观上并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行为对象并未特指任何第三人。其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损害商誉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华蜀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驳回梦金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梦金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梦金园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为:2012年8月份以前,全国只有梦金园公司使用金9999、g9999、万纯金等标识;该宣传单的示例标签所注明的饰品条码“”,查询码“1982'为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梦金园公司产品独家编制,具有唯一性。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华蜀公司宣传单针对的就是梦金园公司金9999首饰产品,因此,华蜀公司私下印制、散发宣传单的侵害行为,与梦金园公司被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华蜀公司作为一家长期从事黄金首饰经营的企业,其具备专业知识,清楚存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此情况下,其回避梦金园公司企业标准并断言金9999系列标识错误,假借“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印制、散发传单,并附以“忽悠”、“严禁使用”、“错误标识”之类的贬损语言,给梦金园公司造成了损失。华蜀公司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本院二审限定的举证期限内,上诉人华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成都如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标号1982数据,不具有唯一性,因该编码在1999年华蜀公司已经在其产品上使用。梦金园公司质证认为,成都如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不是专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无证明力;梦金园公司的条码是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编制,为保证产品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蜀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一方面因未提交成都如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相关主体的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其出具《证明》这一证据的合法,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二审新证据的要件;同时,华蜀公司使用的企业编码与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黄金首饰编制的编码无可比性,故该《证明》对其拟证事实无证明力,本院对该份证据依法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华蜀公司对外散发涉案宣传资料的行为是否贬损了梦金园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梦金园公司和华蜀公司均系经营黄金等加工、批发、零售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华蜀公司在其销售展柜,以“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印制、散发涉案宣传资料。对华蜀公司散发出去的宣传资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内容除了包含《规定及命名办法》以及《宣贯教材》的部分文字内容外,还虚构“根据《规定及命名方法》的规定,首饰产品严禁使用‘万纯金’、‘万足金’等对其产品纯度命名”、“含金量高于999‰的首饰也只能称为‘千足金’”等内容,这些文字足以让消费者产生上述内容均直接《规定及命名办法》的错误印象。另外,华蜀公司还通过放大、加黑以及单独标注等方式,对涉案宣传资料中的个别字句予以突出显示,导致消费者注意宣传资料上被突出显示的字句,进而认为在黄金首饰及其标签上标注“万纯金”、“万足金”、“金9999”以及“g9999”等字样是一种“忽悠”行为,华蜀公司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导致消费者对梦金园公司的产品产生负面评价。梦金园公司在成都市有经销商,其经营地域范围涵盖了成都地区,华蜀公司在梦金园公司的经营地域范围内散发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上所引用并作为错误示例的产品标签也,可见,涉案宣传资料所针对的就是梦金园公司。华蜀公司的这一行为在客观上贬损了梦金园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华蜀公司认为其主观上是为宣传普及国家对于金饰品纯度及命名方法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知识,客观上并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行为对象并未特指任何第三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与其在经营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蜀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8.98元,由上诉人成都华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法律家”关注即可!或者扫描二维码&客服电话:400-672-8810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库:http://www.fae.cn/al(法律家www.fae.cn-综合性法律门户网站,免费提供百万法律法规、近千万裁判文书查询服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案件排行,数万律师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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