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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M章: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法律知识百科-中国百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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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M章: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港澳台法规 > 香港法规
【法规名称】第354M章: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
【颁布部门】香港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第354M章: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25/02/1998  (第354章第33条)  [日]1998年第4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8年第1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25/02/1998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版本日期25/02/1998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不予接受的废物”(unacceptablewaste)指任何被署长于服务条件内指明为不予接受的废物的废物;  “车辆总重”(grossvehicleweight)及“许可车辆总重”(permittedgrossvehicleweight)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给予该两词的涵义相同;  “服务条件”(serviceconditions)就某登记帐户户主而言,指当其时根据第6条就该登记帐户户主而指明的条款及条件;  “承办商(转运站经营人除外)"(contractor(otherthanastationoperator))指为进行与废物转运站的经营或管理有关连的活动(或为提供与上述经营或管理有关连的服务)而已与政府或任何转运站经营人订立协议的人,但转运站经营人则除外;  “非繁忙时间”(nonpeakhours)指自上午7时30分起直至上午8时的时段及上午9时之后直至下午11时30分的时段;  “指定人员”(designatedofficer)指署长根据第14条委任的人;  “登记车主”(registeredowner)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相同;  “登记车辆”(registeredvehicle)就某废物转运站而言,指根据第6条就该废物转运站而登记的车辆;  “登记帐户户主”(registeredaccountholder)就某废物转运站而言,指根据第6条登记为该废物转运站的登记帐户户主的人;  “登记号码”(registrationmark)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相同;  “废物转运站”(refusetransferstation)指对废物进行处理以供输送他处处置的站;  “繁忙时间”(peakhours)指上午8时之后直至上午9时的时段;  “转运站经营人”(stationoperator)指任何为经营或管理废物转运站而已与政府订立协议的人。  第3条 适用范围版本日期25/02/1998  本规例适用于附表第2栏指明的废物转运站。  第4条 在废物转运站处置废物版本日期01/01/2000  (1)除在以下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废物转运站处置废物─  (a)该等废物是被处置而自某车辆卸下的;  (b)该车辆的登记车主已登记为该废物转运站的登记帐户户主;及  (c)该车辆是就该废物转运站登记在该帐户户主名下的。  (2)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人士─  (a)任何处置废物使之自政府拥有的车辆卸下的人;  (b)(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c)任何处置由食物环境o生署署长或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收集或代其收集的废物的人。(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5条 登记的申请版本日期25/02/1998  (1)任何人可向署长提出申请─  (a)为于废物转运站处置废物而登记为登记帐户户主;及  (b)在他名下登记一辆或多于一辆他是登记车主的车辆,用作于废物转运站处置废物。  (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  (a)以书面按署长指明的方式提出,并须符合署长指明的格式;及  (b)载有署长为使他本身能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而合理地需要的详情、资料及佐证材料。  (3)署长尤其可根据第(2)(b)款要求申请人指明─  (a)一个或多于一个废物转运站,而申请人是拟于该处处置废物的;  (b)拟每月于该个或该等废物转运站处置的废物的估计数量;  (c)废物的性质;  (d)用作于该个或该等废物转运站处置废物的一辆或多于一辆车辆的登记号码。  (4)署长考虑该项申请时,可藉发给申请人的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时间内,向署长提供该通知书所指明的为使署长能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而合理地需要的进一步详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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