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克隆出租车总政贾副主任被抓获获以后还能开出租车吗?

男子非法运营克隆出租车 当庭认罪获刑10个月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购买克隆出租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近日,30岁男子董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4月,董某通过网上得知有人贩卖克隆出租车的信息,后从他人手里购买了一辆克隆出租车。同年5月3日,董某驾驶该车在朝阳区工体北路运营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其使用的出租车营运证、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均为伪造。  法院认为,董某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作者:颜斐
(责任编辑:UN642)
原标题:非法运营克隆出租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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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的哥两万元买克隆出租车 上路仅一天便被查
交通执法队员正在检查克隆出租车。 重庆交通执法供图 摄
  重庆5月6日电(记者 韩璐)“90后”主租车司机李某花两万元买了一辆假冒出租车,再将正规出租车上的计价器装在上面载客。谁知才上路一天就被重庆交通执法队员逮了现行。记者6日从重庆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获悉,李某因涉嫌使用伪造机动车车号牌,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李某还将面临3至1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5月初,重庆交通执法沙坪坝大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一辆车身没有自编号,车尾也没有完整标识的出租车引起执法队员的警觉。执法队员上前检查,发现该辆车牌为渝A1T835的出租车,车票上却显示车牌为渝BT77**。
  在进一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挡风玻璃上的两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也与车身车牌号不同。“我们摸车牌时,发现该车车牌比一般车牌要软,而且比较薄。”执法队员初步判断这是一辆假出租车。在要求驾驶员李某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时,李某借口打电话趁机逃离现场。
  经过执法队员查询,这辆渝A1T835的出租车已在2013年11月被报废注销。而渝BT77**的车主4月时曾向警方报案称该车计价器失窃。经查证,交通执法部门发现渝BT77**原驾驶员李某有作案嫌疑。在证据面前,李某对偷取计价器和驾驶假冒出租汽车营运的行为供认不讳。
  李某交代,今年2月初,他在菜园坝揽客时,遇到一男子自称有“克隆”出租车。在一番讨价还价后,他以两万元价格从该男子手上购买了这辆牌照为渝A1T835的“出租车”。
  “我也知道驾驶这样的车子营运揽客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当时车内没有计价器等装置,因此一直没有敢开出来拉客。”李某说,直到今年4月初,他打起了自己正在驾驶的渝BT77**出租车智能终端计价器的主意,并在4月20日将其私自卸下,造成被盗的假象。5月3日,李某将偷来的智能终端系统安装在了假出租车上,并驾驶这辆车营运揽客,没想到第二天就被交通执法队员逮了现行。
  重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李某因涉嫌使用伪造机动车车号牌,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对于其驾驶假冒出租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对车辆实施了暂扣,李某将面临3至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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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车怎么处罚
在生活中出租车行业是有专门的营运公司管理的,那要是有人克隆出租车牟取利益怎么处罚?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克隆出租车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克隆出租车”处罚最高至10年。据介绍,非法营运的危害除了侵害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还伴随衍生犯罪行为,威胁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非法营运行为人,除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罚款外,还可以依照《》的规定进行治安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利用克隆出租车非法营运的,将从重处罚。在市交委的《关于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的工作指引》中,利用克隆出租车非法营运,需依照《》第二百八十条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州市交委介绍,去年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18245人次,查处各类非法营运9751宗,同比增加24%,其中蓝牌车非法营运2132宗,克隆出租车非法营运537宗,异地营运233宗,集中销毁克隆出租车473台,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追究非法营运涉案人员238人,同比增加100%。广州市还将继续持续保持对非法营运打击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白云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交通主干道、各大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等重要运输场所的非法营运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刑罚等强制措施的力度。延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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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司机开报废克隆出租车拉活 出车祸致乘客重伤受审
2017年年初,裴某驾驶一辆已经报废的克隆出租车在滴滴平台上接单拉活。3月8日他在后海附近接到一位客人,由于疲劳驾驶,他驾驶的车辆在东五环追尾一辆大货车,导致乘客重伤。裴某当场弃车逃逸,后主动投案。近日,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裴某于日22时5分,在朝阳区东五环主路远通桥南处,驾驶克隆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前部追撞停靠在车行道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出租车上的乘客张某(女,27岁,内蒙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裴某弃车逃逸。事故致被害人张某“特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其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裴某于日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未安全驾驶,造成一人重伤后果,且具有逃逸情节,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裴某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关于肇事的克隆出租车来历,裴某表示,事发前一个多月,他以1.7万元的价格从朋友杨某手中购得该车。
裴某说,克隆车的车牌也并非是该车原本的注册车牌,而是他从杨某手中以每月800元的价格租来的。此外,杨某还将此车在滴滴打车软件上的注册账号转给了他。裴某称,该账号上的实际注册车辆也并非肇事克隆车,但之前杨某一直用这个账号接单拉活。此外,该账号的注册银行卡也在杨某手中,因此裴某在滴滴打车平台上的收入都是杨某转账给他。
由于车辆实际情况与滴滴平台注册信息不一致,每当有乘客质疑,裴某便以自己临时换车等借口搪塞过去。
裴某供述,案发当晚,他在滴滴平台上抢得一单,并在后海附近接到客人。车辆上五环后,裴某由于疲劳驾驶,克隆车车头直接撞上了大货车车尾。车祸发生后,货车司机将裴某救了出来。裴某称,由于自己驾驶的是报废的克隆出租车,事故发生后感到心虚,便乘机离开车祸现场,并没有留意乘客是否受伤。但根据证据显示,裴某离开时知道乘客已经受伤。
据悉,重伤乘客仍在医院治疗。
文/本报记者 杨琳 实习记者 孙宇 贾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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