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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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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物管楼二楼。负责人邹银府,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法定代表人杨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毅,律师。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燕宝花园业委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燕宝花园业委会负责人邹银府,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开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原告燕宝花园业委会与被告开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日至日;如因被告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被告进驻燕宝花园小区四个月后,由原告组织小区业主大会,70%的业主同意被告继续为该小区服务,双方可继续履行合同。日,89.4%的业主投票同意被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日,原、被告签订《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数字监控、车禁、门禁及电子围栏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垫付的工程款从被告应返还原告小区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中抵扣,该工程现均未验收。原告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日,原告燕宝花园业委会以被告开源物业公司严重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被告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支付原告泊位费20万元;3.被告于日之前撤出燕宝花园小区;4.被告与业主决算并退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5.被告移交物业服务用房,配电室等相关设备、场所、场地;6.被告移交物业服务资料包括: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书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档案;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其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原告未召开业主大会取得业主的同意,现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关于解聘物业企业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合同解除要件,违反法律关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故该条款对原、被告无法律约束力。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及车辆泊位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数字监控、车禁、门禁及电子围栏项目工程施工合同》非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履行有异议,可另行起诉,本案对该问题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宣判后,燕宝花园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时,电话通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在开庭当日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更换了承办法官,判决书所列书记员与开庭的也不符。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两份视听资料,原审法庭未当庭播放,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未主张工程施工合同的任何内容,但原审却将该合同的相关情况作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经提交被上诉人收取小区车辆泊位费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属于事实查明不清,导致判决结果不公。三、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每年收取住宅小区车辆泊位费100多万元,依照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应定期公示该项费用的收支状况,并向上诉人提供收取停车泊位费收据第一联,但被上诉人既不按约公示,也不提供收费收据,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且该解除条款也是经过全体业主授权的,一审法院以该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为由,驳回了上诉人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公布财务状况,支付上诉人车辆泊位费20万元,并支持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开源物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燕宝花园业委会的上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燕宝花园业委会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影像光盘一份,据以证明燕宝花园停车收费的情况(注:此份录像光盘因上诉人刻录模式错误,当庭无法播放,经征求被上诉人意见,被上诉人不要求当庭播放)。被上诉人开源物业公司认为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2.开源物业公司2014年上半年度燕宝花园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公示复印件一份(注:此份证据系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后补充提交),据以证明开源物业公司在燕宝花园业委会的一再催促下,公示了2014年度上半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其中关于停车泊位费收入108000元是虚假的。被上诉人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开源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在二审开庭后补充提交2014年上半年度燕宝花园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公示、2014年全年燕宝花园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公示、日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街道办事处燕宝社区居委会《证明》各一份,据以证明开源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2014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财务收支情况作了公示。上诉人燕宝花园业委会认为,日开源物业公司在燕宝花园业委会的一再催促下,虽然公示了2014年度上半年的财务收支情况,但其中关于停车泊位费108000元是虚假的,且开源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提供停车泊位费收据第一联,故对上述2014年上半年度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公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开源物业公司公示了2014年度上半年财务收支情况以来,再没有公布任何财务内容,故对其提交的2014年全年燕宝花园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公示和日燕宝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燕宝花园业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1即影像光盘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不属于民事诉讼新证据,且凭该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开源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泊位费的情况,不予采信;证据2即开源物业公司2014年上半年度燕宝花园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公示复印件,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内容相同,且被上诉人没有异议,本院一并采信。被上诉人开源物业公司提交的2014年全年燕宝花园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公示与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街道办事处燕宝社区居委会《证明》相符,予以采信。二审审理查明,日和日,被上诉人开源物业公司分别公示了燕宝花园小区2014年上半年度和全年物业费收支情况。其中,上诉人燕宝花园业委会认为2014年度上半年公示中关于停车泊位费收入108000元是虚假的。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在未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或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没有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限。本案中,上诉人燕宝花园业委会既没有向法庭提交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开源物业公司的决定的证据,也没有提交业主大会授予其相应权利的证据,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如因被上诉人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的,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但无据证实此项约定系经全体业主或符合法定人数业主的同意或授权,而且在日,89.4%的业主投票同意被上诉人开源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对燕宝花园业委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要求开源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解除后相关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开源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小区物业财务收支状况。诉讼中,开源物业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分别于日和日作了公示,至于公示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应由双方依照约定共同核对账目或者采取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法予以解决,一审法院对燕宝花园业委会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开源物业公司与燕宝花园业委会在《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数字监控、车禁、门禁及电子围栏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开源物业公司安装相应设施设备而垫付的工程款从应返还燕宝花园业委会经营收入中抵扣。在该合同所涉工程未经验收和决算,且双方未核对小区物业收入账目的情况下,燕宝花园业委会要求开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泊位费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经查,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未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燕宝花园业委会关于原审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燕宝花园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景远代理审判员 徐玉芳代理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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