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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大部分时间是处于震荡格局,在行情震荡时的箱体间高抛低吸,是稳定获利的最基本方法。运用的指标为BOLL ,箱体理论。成功的前提是根据各种技术指标及图形,找准阻力支撑。震荡做单法运用的原则是,短线买卖,不可贪婪!2、变盘突破做法
当行情经过长时间的盘整后,最终会选择方向,在行情选择方向变盘以后追入,是稳定获利最快速的方法。要求必须具备良好的变盘判断能力,要求心态稳健,忌贪忌恐惧。3、单边趋势做法
在行情突破盘局以后,市场都会选择一个方向,在单边行情形成以后,顺势做单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在每一次的回调或反弹中,都是进单的机会,是稳定获利的最佳保障!运用的技术指标为: K 线,均线 , 趋势线!要求能熟练了掌握以上指标。 4、阻力支撑做法
当行情遇到很重要的阻力支撑时候,往往会受阻或受支撑,在受阻或受到支撑时进单,是我们常用的方法,是稳定获利的最普遍方法。运用的指标为趋势线,均线,布林带,要求对阻力支撑有非常准确的判断。5、回调反弹做法
当行情经过一波大幅上涨或下跌以后,会出现短暂回调或反弹的走势,抓住这样的机会,是我们稳定获利最轻松,最简单的方法。主要的运用指标为 K 线形态,要求必须要有非常好的盘感,能准确判断阶段高点或低点。6、时间段做法
一般的情况早盘及下午盘波动较小,行情容易把握,适合性格温和的投资者操作,缺点是下单获利的时间延长,必须要具备足够的耐心。晚盘及凌晨盘波动剧烈,能迅速获利并有多次操作空间。适合性格激进的投资者操作,缺点是行情难把握,容易出错,对技术水平及判断能力要求比较高!如需了解云交易操作技巧可以加分析师微信:longls678或者识别二维码加分析为好友一起交流与探讨云交易操作技巧。
520跨境电商是一个怎么样的平台 发展前景怎么样 日 13:16:18更新本文链接地址:http://fz.lieju.com/jinrong_danbaodaikua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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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灵信网址”?
不是飞信。最好有专业加直白的解释,毕业设计要用的,如果能够给出出自哪里更好!@^_^@ 说得好的可以提出你要的分数(当然要给出我满意的答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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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7:27:20 来源: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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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德绿世界公司介绍
  1994年在美国成立
  1997年在天津建厂
  日获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第84块直销牌照
  日上网公示
  日首届新闻发布会召开
  2017年7月蓝莓浓缩液获得金口碑奖
  获得中国直销高峰论坛会年度模式创新奖
  2018年5月将召开中国区启动大会,所以我们现在在抢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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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23年的发展史
  全球46个国家成立了分公司
  拥有300亿资产
  300多种产品
  500多人的研发团队
  全球七大研发中心
  四大种植生产基地,分别是:
  北美、加拿大、天津、南京
  每年销售额10亿美金,研发生产300多种产品~
  创始人:李德明女士,从小在美国读书生物学,双博士,一辈子只干一件事,只研究蓝莓。
  产品品质
  (1)连续九年获得世界最权威的FDA国际认证
  (2)哈拉认证(穆斯林认证)
  (3)最安全的6G认证
  中国区推出38种拳头产品
  护眼蓝莓叶黄素酯片、补肝甘宝、排毒的清畅茶、补肾男女葚宝、蓝莓饼干、蓝莓豆浆、蓝莓浓缩液等等。
  合赢模式
  1:终生只投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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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德绿世界颠覆传统直销,公司海外运作23年,行销全球46个国家,稳健成熟,回归中国本土,市场一片空白,2013年申请直销牌照,号拿到直销牌照,号国家商务部网站正式公示,全国启动大会还没有正式启动,现在还是市场内排阶段,时机点非常好。公司董事长李德明博士传统中医世家,懂科研,同时是直销行家,董事长做事踏实严谨,为人低调稳健,公司不用操盘手,立足长远、稳健发展,产品自主生产研发,科研队伍350多名,全球有七大科研中心,四大生产种植基地分别位于中国天津、南京,北美、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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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信视觉:公开转让说明书_灵信视觉(834110)_公告正文
灵信视觉: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告日期: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
挂牌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提示
一、新市场、新需求开拓不力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与LED视觉显示相关的应用领域中仍有潜在需求待挖掘、待培养,公司一直致力于创新市场与潜在需求的研究、开发与市场化工作,尚未形成大规模与稳定的市场格局。虽然公司在新产品开发之前会做充分的市场调研与分析工作,但依然不能排除新产品开发受挫,或者新客户开发不顺利,新业务拓展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产生的风险
2013年度、2014年度和月公司前5名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总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57.32%、74.86%和49.30%,销售相对集中,客户集中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若主要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应收款项占资产比重较高的风险
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4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085,151.33元、18,525,283.12元及14,207,223.07元,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是12.68%、48.95%和34.37%。虽然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97.66%,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但公司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比重较高,一旦发生大额坏账,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治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风险
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治理机制较为简单,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治理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初步建立了适应公司现状的内部控制体系。但未来随着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以及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需要相应地在更大的范围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同时,上述情况也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使其治理机制迅速实现科学化、高效化和制度化,或不能做到信息披露的客观、及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生产运营和投资者的利益。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使毛利率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重要的原材料芯片市场波动较大,造成公司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也波动较大,进而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六、公司业务及规模扩大与管理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达到35,966,133.39元,较2013年增长了89.80%,预计公司业务规模将进一步增长。
随着新合同的签订实施,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与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连续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七、关联方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较多,主要是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担保等内容,其中与关联方资金拆借较为突出。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产生较频繁资金往来款,且均为无偿使用,对公司自身资产配置、经营效率均产生一定影响。
八、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公司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16,371,027.50元(其中:实收资本6,250,000.00元,资本公积4,750,000.00元,盈余公积463,342.63元,未分配利润4,907,684.87元)改制为股份公司,折合实收资本625万元整。公司股份制改造时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本次改制中自然人股东未就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主管机关目前对该等情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无明确结论。
对此,公司已经出具书面承诺,未来公司资本公积中若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转增股本时,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股改中自然人股东陈大明、刘雪亮出具书面承诺,若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时,及时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投资者签署协议涉及股权回购等问题
日,公司及股东陈大明、邦明投资、麟明投资、刘雪亮、创业接力、大学生创业(以下简称“原股东”)与投资方李胜、赵智勇、孟皓博、德凯投资、卓平数据、沈颖(以下简称“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邦明投资和投资方认购公司新增股份后成立公司股东,同时约定公司在上述协议签署后,若因实际控制人变更、创始股东(指陈大明、刘雪亮)及管理层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公司章程、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或诉讼、核心主营业务变更、重大信息披露不真实、完整或隐瞒、不能在约定时间前挂牌或上市等情形,则创始股东负有回购投资人股份的义务。《投资协议书》未明确约定若发生回购时陈大明、刘雪亮回购的股份比例及金额,该等约定存在陈大明、刘雪亮之间股份比例调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
对此,刘雪亮与陈大明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并约定,若发生上述股权回购事宜,由刘雪亮、陈大明按照原协议签署日双方的持股比例分别回购,以保持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不变。
2015年9月,公司、陈大明、刘雪亮、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麟明投资与邦明投资和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各方一致约定如下:《投资协议书》的特殊条款(含第九条“股份回购”、第十条“反稀释条款”)均未触发,且《投资协议书》的履行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投资协议书》第九条“股份回购”、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十、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暂不完善的风险
截至日,排除1名退休返聘员工,公司还有72名员工,其中公司已为28名城镇户籍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已为17名农村户籍的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尚有27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其中5名新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截至日,公司尚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公司已经为21名员工提供了住房补贴。自2014年6月开始,公司为33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情形。对此公司出具了声明文件。
日,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公司承诺未来会逐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社保缴纳情况,但仍存在会因此受到相关处罚及赔偿的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明承诺如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对公司予以罚款处罚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明全部承担。
十一、经营性现金流不足的风险
2013年、2014年、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1,987.34元,-5,936,901.61元,-4,871,398.85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05元、-0.95元、-0.78元。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值,显示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短缺,公司未来如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经营活动现金流压力,可能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二、公司海外业务未办理相关许可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货样的形式通过国际快递(DHL等)向境外客户寄送货品的行为(由快递公司统一办理快递报关,以下简称“样品等货物类出境快件”),同时,公司在未办理贸易外汇登记的情形下,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收取客户通过西联汇款支付的货款。报告期内,上述行为收取的外汇累计金额约为1.6万美元。根据外汇监管法规的规定,公司上述行为可能受到主管机关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司已于2015年8月进行了对外经济贸易备案(进出口企业代码:7),并取得了报关登记证(海关注册码:),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外汇账户。
公司已经出具书面承诺,报告期内公司未因违法外汇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任何处罚的情形,同时,公司承诺不再从事任何样品等货物类出境快件及未办理贸易外汇登记收汇的行为,但仍存在会因此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
对此,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若公司因上述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
释义......3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4
一、挂牌基本情况......4
二、挂牌股份基本情况......4
三、公司股权及股东情况......6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5
五、最近两年一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38
六、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机构......39
第二节公司业务......41
一、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用途......41
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生产服务流程及方式......44
三、公司所依赖的关键资源......49
四、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情况......59
五、公司商业模式......64
六、所处行业基本情况......71
第三节公司治理......84
一、最近两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84
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86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86四、公司独立性.....................................................................................................................89
五、同业竞争......90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担保情况......91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91
第四节公司财务......95
一、最近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95
二、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101
三、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114
四、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118
五、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129
六、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负债情况......141
七、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146
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147
九、需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151
十、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153
十一、股利分配政策和报告期内分配情况......153
十二、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154
十三、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及自我评估......155
十四、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159
第五节相关声明......163
一、主办券商声明......163
二、经办律所声明......164
三、签字会计师事务所声明......165
四、签字注册资产评估机构声明......166
第六节附件......167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股份公司、灵信视觉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灵信有限、有限公司、灵信科技
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天健会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事务所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
股份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大学生创业
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创业接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麟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邦明科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灵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灵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子公司
上海麟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子公司
苏州分公司
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发光二极管简称
印刷线路板
单片微型计算机
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即发光强度
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挂牌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大明
3、有限公司设立日期:日
4、股份公司设立日期: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7,812,500元
6、住所:上海市延长路149号94幢305室
7、邮编:200436
8、电话:021-
9、传真:021-
10、互联网网址:http://www.168led.com/
11、电子邮箱:.cn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陆新美
13、所属行业: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2012年修订版)公司主营业务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类代码为I65。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的分类代码属于I652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属于管理型中的I652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14、主要业务:为客户提供LED显示屏控制卡、LED显示屏控制系统、LED行业应用软件及以LED显示控制系统为核心的行业解决方案的研发与销售。
15、组织机构代码:
二、挂牌股份基本情况
(一)挂牌股份基本情况
1、股票代码:
2、股票简称:
3、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4、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5、股票总量:7,812,500股
6、挂牌日期:
7、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业务规则》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期解限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可进入全国中小企
是否是董事、监事
持股数量(股)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或高管持股
让的股份数量(股)
大学生创业
公司挂牌后,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为
1,562,500股。此外,公司股东未就所持股份作出严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愿锁定承诺。
三、公司股权及股东情况
(一)公司股权结构图
(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数(股)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大学生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陈大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34岁,毕业于上海大学,博士学历。自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灵信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灵信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5月起当选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任期三年。目前兼任上海灵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上海市图象图形学会理事会理事、上海市图象图形学会光电显示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图象图形学图像处理与模式识别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青年创业家协会理事。陈大明先生为2011年联想之星第四期成员、2011年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会“思源企业”成员、2012年成为创业家黑马营第三期成员,并先后获得2009年上海市第二届十大青年创业先锋、2012年获得黑马大赛春季上海组第四名。
(2)上海邦明科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设立于日,注册号为508,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邦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98号701-29室,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邦明投资的合伙人共有9名,具体出资情况为: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上海邦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上海邦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日,上海邦明科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基金管理人上海邦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3)上海麟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设立于日,注册号为574,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大明,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路805、851号2幢428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提供筹备、策划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麟明投资的合伙人共有2名自然人,具体出资情况为: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麟明投资是公司核心人员的持股平台,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刘雪亮,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39岁,毕业于上海大学,本科学历。1999年3月至2001年6月任郑州日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职务;2001年8月至2003年5月任河南省证券交易中心技术总监职务;2003年6月至2005年10月任甘肃兰州天冠集团销售经理职务;2005年10月至2010年10月上海灵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自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有限公司监事职务;自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有限公司董事并兼任副总经理。2015年5月起当选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董事并兼任副总经理,董事任期三年。目前兼任上海灵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5)李胜,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46岁,毕业于黑龙江省直属机关职
工大学,大专学历。1992年至1995年任哈尔滨市建达机电设备经销部总经理;年任哈尔滨市亿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0年至今,专职从事股票投资。
(6)上海创业接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设立于日,注册号为036,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751号128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提供筹备、策划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创业接力的合伙人共有4名,具体出资情况为: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日,上海创业接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基金管理人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7)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于日,注册号为428,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3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岑淼,住所为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234号4楼01单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大学生创业的股东共有4名,具体持股情况为:
持股数(万股)
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科技投资公司
上海聚丰博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创业接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日,大学生创业及其基金管理人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8)赵智勇,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39岁,硕士学历。1993年至1996年任浙江诸暨绢纺织厂财务科会计;1996年至1999年任浙江富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科会计;1999年至今,历任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课长、杭州民泽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董事局秘书等职务,现任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任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华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9)孟皓博,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29岁,毕业于华侨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任上海柏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自2012年7月至今任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10)上海德凯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设立于日,注册号为186,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梅英,主要经营场所为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42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销售、安装、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德凯投资的合伙人共有2名,具体出资情况为: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根据德凯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该企业以合伙人自有资金设立,并由合伙人自主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投资方向,不存在募集资金或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资金投资事宜,该企业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1)上海卓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日,注册号为594,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颜海兴,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菊城路28号2幢1002室,经营范围为:从事数据信息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应用管理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信工程,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通信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卓平数据的股东共有3名,具体持股情况为:
持股数(股)
建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思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00
根据卓平数据出具的书面说明,该企业以股东自有资金设立,并由公司自主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投资方向,不存在募集资金或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资金投资事宜,该企业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2)沈颖,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44岁,毕业于上海大学,1993年7月至2000年9月任上海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外销员;02年10月任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翻译;03年2月任大日本油墨株式会社业务员;2003年2月至2005年3月病休;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任江守贸易株式会社进出口业务员;2005年12月至2007年2月病休;2007年2月至2007年5月任任平木福克贸易株式会社进出口业务员;2007年10月至2010年6月任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员;2010年6月至今任上海富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股东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除陈大明、刘雪亮担任麟明投资的合伙人(陈大明为普通合伙人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雪亮为有限合伙人)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分别对此出具了相关声明书。
根据股东出具的声明文件,公司各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如下情形:(1)在职公务员,即担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3)离职三年内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及离职两年内的其他公务员;(4)国有企业领导;(5)处级以上国家干部的配偶、子女;(6)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7)现役军人;(8)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等证券从业人员;(9)属于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10)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综上,公司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职单位限制或禁止其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综上,公司股东邦明投资、创业接力、大学生创业系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机构,券商及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核查,通过上述机构提供备案证明等方式查明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三)财务投资人涉及国有股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参照上述规定,公司财务投资人涉及国有股的情况如下:
①上海邦明科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邦明投资2015年2月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邦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15半年度报告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75%),该控股股东性质为境内非国有法人。同时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
截至2015年6月,上海邦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1%。
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史正富持股60%,翟立持股40%。
据此公司股东邦明投资不属于国有股东,邦明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为非国有股。
②上海创业接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上海创业接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业接力”)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创业接力投资公司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车全宏与牟源辰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车全宏将其持有创业接力52%的财产份额(出资额2,600万元)全部转让给牟源辰。
据此,公司股东创业接力不属于国有股东,创业接力持有公司的股份为非
③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数(万股)
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聚丰博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创业接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大学生创业成立于日,原系由上海市杨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2009年11月更名为“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杨浦担保中心”)、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欧创投”)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持股数(万股)
杨浦担保中心
上海科技投资公司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新中欧创投
根据杨浦担保中心持有的上海市杨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证第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杨浦担保中心系由上海市杨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
经过历次股权变动,自2013年8月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大学生创业的股权结构为:上海聚丰博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丰博和”)持股59.40%、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于2015年1月更名)持股19.80%、上海创业接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80%、新中欧创投持股1.00%。
上海聚丰博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上海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投资”)、上海聚丰博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博和”)。其中:聚丰投资的股东为李永芬、唐可奇;聚丰博和的股东为聚丰投资、岑淼、上海博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和创投”)。
博和创投的股东为徐毅律、余道孔、上海博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佑投资”)。博佑投资的股东为余道孔、刘春松。
据此,2011年7月,大学生创业投资公司时仍为国有控股企业,2013年8月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不属于国有股东,大学生创业持有公司的股份为非国有股。
④上海德凯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2015年6月投资公司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上海德凯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凯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据此,公司股东德凯投资不属于国有股东,德凯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为非国有股。
⑤上海卓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自2015年6月投资公司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上海卓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平数据”)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数(股)
建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
江苏思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00
自2015年6月投资公司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卓平数据股东:建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张军、江苏思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思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李方玲;上海富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高佩华、沈颖。
据此,公司股东卓平数据不属于国有股东,卓平信息持有公司的股份为非国有股。
综上,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财务投资者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邦明投资、德凯投资、卓平数据均不属于国有股东,持有公司的股
份均为非国有股。
此外,公司财务投资者中仅大学生创业曾经为国有企业,对公司出资及变动情况为:
2011年7月,公司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266.66万元,大学生创业以货币资金15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3.33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大学生创业持股12.50%。
2011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由266.66万元增加至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33.34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由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本次增资完成后,大学生创业持股12.50%。
2015年2月,大学生创业与麟明投资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大学生创业将其持有公司的6.2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31.25万元)作价150万元转让给麟明投资。2015年4月,公司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62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5万元由新股东邦明投资以货币资金600万元认缴,其中:125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47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大学生创业持股5%。
2015年6月,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781.25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781.25万元,新增股份156.25万股由李胜、邦明投资、赵智勇、孟皓博、德凯投资、卓平信息、沈颖以货币资金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大学生创业持股4%。
根据核查,本次增资时,大学生创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自2013年8月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大学生创业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性质的说明函》,杨浦担保中心对大学生创业的3,000万元出资性质系政府引导基金。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根据核查,日,上海新中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大学生创业的基金管理人,召开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大学生创业对公司投资150万元、持有12.5%的股权;日,大学生创业召开了董事会,同意该等投资事项。
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试行进行决策”。
据此,大学生创业关于本次增资事宜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陈大明直接持有公司23.36%的股份,通过麟明投资可以控制公司18.08%的股权(陈大明担任麟明投资普通合伙人并兼任执行合伙人,持有麟明投资75%的出资份额,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36.92%的股权),合计拥有公司41.44%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陈大明直接持有公司23.36%的股份,通过麟明投资可以控制公司18.08%的股权(陈大明担任麟明投资普通合伙人并兼任执行合伙人,持有麟明投资75%的出资份额,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36.92%的股权),合计拥有公司41.44%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陈大明在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提名陈大明、刘雪亮、张强、叶先友为公司的董事,占董事会五名席位中的四位,对公司董事会具有控制力。
陈大明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公司董事长。
因此,陈大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陈大明简历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三、公司股权及股东情况/(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部分所述。
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五)公司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1、有限公司设立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由
陈大明、刘雪亮、王志刚、上海灵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灵信电子”,后更名为“上海盖利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日共同出资设立的
1灵信电子系由陈大明、邓建华、刘雪亮、王志刚共同出资设立的内资企业,后于日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万元。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沪工商注名预字第7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陈大明、刘雪亮、王志刚和灵信电子出资200万元设立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通过如下决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陈大明担任,同时由其担任经理;设监事一名,由刘雪亮担任。
日,上海海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沪海验内字(2010)第0298号”《验资报告》对本次设立出资进行了验证。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延长路149号94幢305室,法定代表人为陈大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在信息科技、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网络系统工程科技专业领域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通信产品的销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880,000.00
440,000.00
650,000.00
325,000.00
450,000.00
225,000.00
2,000,000.00
1,000,000.00
2、公司自设立至整体变更前,共进行了六次工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5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日,灵信电子与陈大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灵信电子将其持有公司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万元,实缴出资额1万元)作价1万元转让给陈大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灵信电子将其持有公司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万元,实缴出资额1万元)作价1万元转让给陈大明,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日,陈大明已经向灵信电子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共计1万元。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本次股权转让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2)2011年6月有限公司股东第二期实缴出资
日,全体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纳了第二期出资1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由100万元增至200万元。
日,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光会验字(2011)第155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实缴出资予以验证。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实缴出资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900,000.00
900,000.00
650,000.00
650,000.00
450,000.00
45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3)2011年7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日,陈大明、刘雪亮、王志刚(前述三方合称为“原始股东”)与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上海创业接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业接力”)签订《关于对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该协议约定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大学生创业及创业接力认缴。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至
266.66万元,吸收新股东大学生创业及创业接力,新增注册资本66.66万元由新股东以货币资金方式缴纳,其中:大学生创业出资150万元,其中33.33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16.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创业接力出资150万元,其中33.33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16.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因本次增资修改公司章程。
日,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光会验字(2011)第179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验证。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900,000.00
900,000.00
650,000.00
650,000.00
450,000.00
450,000.00
大学生创业
333,300.00
333,300.00
333,300.00
333,300.00
2,666,600.00
2,666,600.00
《增资协议》同时约定了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A.股权回购条款
①自2011年起的24个月内公司完成业绩指标或下一轮融资这两者的较早时点,投资方有权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原始股东,要求原始股东按本轮认购价格的2倍回购投资方持有股份的50%;同时,原始股东也有权按相同条件、价格及程序,向投资方要求股权回购。回购后投资方持有的股份不低于总股份的12.5%。
②自2011年起的48个月内,若原始股东未提出回购,且公司未完成下一轮融资,作为投资方的退出方式,投资方有权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原始股东,要求其以投资方投资价格的2.5倍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③若公司进行下一轮融资时,投资方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投资权;如投资方需转让股权的,原始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B.分红奖励
①分红奖励:公司在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的期间,如公司达到业绩目标的可进行利润分配,但不实际分红。
②业绩指标:公司2011年全年销售收入将不低于1800万元(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下同),税后净利润不低于360万元;2012年全年销售收入将不低于27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不低于675万元。
③投资方承诺:如在以上年度,公司达到业绩指标,则投资方在该年度按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的应分配的利润将无偿奖励予公司(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经费)。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在第二年后的第一个月按股份比例进行分红,但不得高于总利润的50%。(剩下的50%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经费)。
C.共同出售权
①如果原始股东拟向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投资方有权以同等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按同等比例)向该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②除非得到投资方的共同认可,原始股东不得在投资方成员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向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但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情形除外。
《增资协议》签订后,除原始股东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权”于2015年2月指定麟明投资受让大学生创业和创业接力持有公司股权的50%股权外(详见本说明书本节“(5)2015年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部分所述),《增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特别约定事项未实际履行。
日,刘雪亮与陈大明签订《关于公司历次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发生上述股权回购事宜,由刘雪亮、陈大明按照原协议签署日双方的持股比例分别回购。
2015年6月,公司、原始股东与投资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上述股权回购权已执行完毕,对该条款的执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约定将条款“除非得到投资方的共同认可,原始股东不得在投资方成员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向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但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情形除外。”修改为“除非得到投资方的共同认可,原股东不得在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向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超过10%以上)的股权;原始股东可以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管理层”,并约定该条款自公司向证监局提交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申请之日起终止;
同时,终止《股东协议》约定的分红奖励、共同出售权、投资方特殊权利及表决权等其他特殊条款。
综上,《增资协议》上述条款均为公司股东与投资方之间的约定,仅约束公司股东和投资人。《增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分红奖励”条款和“共同出售权”条款均已终止,《增资协议》不会导致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2011年9月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日,刘雪亮、王志刚与陈大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雪亮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6256%的股权(认缴出资额4.3348万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大明;王志刚将其持有公司的1.1254%的股权(认缴出资额3.001万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大明。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33.34万元,由266.66万元增资至500万元,其中以资本公积233.34万元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设董事会,选举陈大明、刘雪亮、祁玉伟3名自然人担任董事,选举董事长为陈大明,选举王志刚、倪修斯担任监事。
日,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光会验字(2011)第23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验证。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1,825,000.00
1,825,000.00
1,137,500.00
1,137,500.00
787,500.00
787,500.00
大学生创业
625,000.00
625,000.00
625,000.00
625,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现金支付,刘雪亮、王志刚与陈大明已经出具了书面承诺,各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经实际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且已经完成,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2015年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大明与上海邦明科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邦明投资”)签署《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增资125万元,该等增资全部由投资方认购。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同意股东大学生创业将持有公司6.25%的股权(原出资额31.25万元)作价150万元转让给上海麟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麟明投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股东创业接力将持有的公司6.25%的股权(原出资额31.25万元)作价150万元转让给麟明投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62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5万元由新股东上海邦明科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邦明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邦明投资投入总额为600万元,其中125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47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日,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信达评报字(2015)第D-083号”《关于上海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日,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8,396,409.96元。
日,大学生创业与上海麟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2011版)》,主要约定如下:①交易标的:大学生创业持有的有限公司6.25%的股权;②交易标的的价值: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为依据确定交易标的的价值为524,775.62元;③交易方式:协议转让;④交易价款为1,500,000元;⑤支付方式: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No.0001339号《产权交易凭证》,大学生创业持有的有限公司6.2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500,000元,支付方式为转让价格一次付清、场外结算。
日,创业接力与上海麟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上海
市产权交易合同(2011版)》,主要约定如下:①交易标的:创业接力持有的有限公司6.25%的股权;②交易标的的价值: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为依据确定交易标的的价值为524,775.62元;③交易方式:协议转让;④交易价款为1,500,000元;⑤支付方式: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No.0001372号《产权交易凭证》,创业接力持有的有限公司6.2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500,000元,支付方式为转让价格一次付清、场外结算。
2014年7月,麟明投资与大学生创业及创业接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约定如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指定账户各自支付30万元;日前,向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指定账户各自支付60万元;日前,向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指定账户各自支付6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麟明投资已经按照约定向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指定账户各自支付30万元,共计60万元。
2015年7月,麟明投资与大学生创业及创业接力签署《之补充协议》约定,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予以调整,修改为日前,向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指定账户各自支付60万元(自股权工商变更之日至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日前,向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指定账户各自支付60万元。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日,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光会验字(2015)第42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验证。
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1,825,000.00
1,825,000.00
1,250,000.00
1,250,000.00
1,137,500.00
1,137,500.00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787,500.00
787,500.00
625,000.00
625,000.00
大学生创业
312,500.00
312,500.00
312,500.00
312,500.00
6,250,000.00
6,250,000.00
《增资扩股协议》同时约定了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A.实际控制人补偿条款
①标的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2015年经审计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015年经审计的销售收入不低于45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50万元;2016年经审计的销售收入不低于675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75万元;
②在公司任一会计年度未实现上述财务目标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投资方要求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如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补偿金额=(当年利润目标-经审计的净利润)×投资方持股比例。
③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投资方发出的现金补偿书面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补偿金额。
①出现以下情形,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为以股份认购对价为基数,按年投资回报率12%(非复利)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收益计算按投资方缴付股份认购对价日至回购日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a.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b.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c.陈大明先生退出公司经营管理;d.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e.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投资方的交易或担保行为;f.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支付股利分红或履行其他义务;g.公司被托管或进入清算程序;h.公司不能在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核准文件。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投资方发出的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回购所需的内部及外部法律程序并需付清全部金额。
③自2011年起的24个月内公司完成业绩指标或下一轮融资这两者的较早
时点,投资方有权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原始股东,要求原始股东按本轮认购价格的2倍回购投资方持有股份的50%;同时,原始股东也有权按相同条件、价格及程序,向投资方要求股权回购。回购后投资方持有的股份不低于总股份的12.5%。
④自2011年起的48个月内,若原始股东未提出回购,且公司未完成下一轮融资,作为投资方的退出方式,投资方有权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原始股东,要求其以投资方投资价格的2.5倍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C.共同卖股权
若任何原股东(卖方)打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或股份(视情况而定)给第三方,投资方可选择行使以下权利: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卖方拟出售的出资额或股份(视情况而定);或,按照卖方及投资方当时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向第三方出售出资额或股份(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卖方应促成第三方买入该等出资额或股份(视情况而定),且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投资方本次认购股份的价格,否则卖方不得出售其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视情况而定)。
D.反稀释权
公司在中国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除经过投资方同意之外,公司不得发行其他权利优先于投资方所持股份的新股;如公司再次通过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时,且新股东认购价格低于投资方本次认购价格,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通过恰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弥补投资方的投资损失,以保证投资方本次的认购价格不高于新股东的认购价格。
E. 股权限售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增资扩股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在中国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出售、转让、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或对其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允许上述权利负担存在。上述“权利负担”,系指设立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而且对所设对象或权利具有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地役权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日,刘雪亮与陈大明签订《关于公司历次的补充
协议》,该协议约定,若发生上述股权回购事宜,由刘雪亮、陈大明按照原协议签署日双方的持股比例分别回购。
2015年6月,公司、陈大明、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刘雪亮与邦明投资签订《补充协议》,并于2015年7月签署了《补充协议二》。各方约定就《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相关特殊约定,进行修改或终止,其中: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因审计调整低于《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的净利润,投资方保留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补偿义务的权利,投资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就该等补偿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除上述触发业绩对赌外,其他对赌条款(包括“回购权”)均未触发;各方约定就《增资扩股协议书》的信息披露要求,变更为“由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新三板挂牌的要求向投资方进行信息披露”;原约定“任何关联交易及以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权、不动产或资产设立的任何性质的抵押、质押、产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行为均应经包含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在内的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修改为按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执行;股权限售条款更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在中国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出售、转让、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合计超过10%以上的标的公司股份。”同时,终止《增资扩股协议书》中“共同卖股权”、“反稀释权”等条款。
此外,《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为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之间的约定,不会影响公司股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申请挂牌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公开转让事宜造成法律障碍。
综上,《增资扩股协议》上述条款均为公司股东与投资方之间的约定,仅约束公司股东和投资人。《增资扩股协议》中“回购权”条款、“共同卖股权”条款和“反稀释权”条款均已终止,《增资扩股协议》不会导致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5)2015年4月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日,王志刚与麟明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志刚将其持有公司的12.6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78.75万元)作价130.6万元转让给麟明投资。
同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日,麟明投资将1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了王志刚。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日,王志刚、麟明投资及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130.6万元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包含如下款项:麟明投资代为清偿王志刚对公司的5万元债务;王志刚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麟明投资代扣代缴。
日,麟明投资代王志刚向公司支付了5万元欠款。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大学生创业
3、股份公司阶段工商变更
(1)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沪审[号”《审计报告》。截至日,有限公司经审计后净资产为16,371,027.50元。
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开元评报字[2015]第1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日,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评估值为2,295.69万元。
日,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设立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基准日为日,由6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16,371,027.50元为基准,将上述净资产中的625万元折为股份公司股份625万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10,121,027.50元计入资本公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核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整体改制经过了全体发起人股东的表决同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公司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本次改制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验〔号”《验资报告》。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日止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16,371,027.50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625万元整,资本公积10,121,027.50元。
公司改制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元)
股份数(股)
4,780,340.030
1,825,000.00
净资产折股
3,274,205.500
1,412,500.00
净资产折股
2,979,527.005
1,25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62,749.465
1,137,500.00
净资产折股
大学生创业
1,637,102.750
312,500.00
净资产折股
818,551.375
312,500.00
净资产折股
16,371,027.500
6,250,000.00
综上,公司改制时是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16,371,027.50元(其中:实收资本6,250,000.00元,资本公积4,750,000.00元,盈余公积463,342.63元,未分配利润4,907,684.87元)折合实收资本625万元整,公司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的情况。公司整体变更时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未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涉及纳税事项。同时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未来公司资本公积中若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转增股本时,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15年6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日,公司及股东陈大明、邦明投资、麟明投资、刘雪亮、创业接力、大学生创业(以下简称“原股东”)与投资方李胜、赵智勇、孟皓博、德凯投资、卓平数据、沈颖(以下简称“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如下:邦明投资和投资方合计投资12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156.25万股,新
增156.25万股股份分别由投资方以货币资金认购,合计投入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56.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043.75万元,邦明投资和投资方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额、增资金额等情况如下:
增加注册资本
计入资本公积
数额(股)
金额(元)
金额(元)
1,562,500.00
1,562,500.00
日,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增资。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号”《验资报告》。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投资方股东出资共计781.25万元。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上述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持股数(股)
净资产折股
货币、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大学生创业
净资产折股
《投资协议书》约定了特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A.股份回购
创始股东(指陈大明、刘雪亮)同意并承诺:在如下情形之一出现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一次性全部回购届时投资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目标股份”):
①创始股东、管理层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③发生涉及公司的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或诉讼,且造成重大不利的生效判决;
④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创始股东、公司向投资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在重大方面存在披露不真实、不完整或隐瞒等;
⑤因创始股东、管理层的个人行为对投资方产生重大损失;
⑥创始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任何方式投资、经营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
⑦创始股东、管理层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⑧创始股东、管理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涉嫌犯罪被纪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⑨创始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在本协议签署后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帐外销售收入时;
⑩创始股东、管理层及他们的关联方进行严重有损于公司或者投资方的交易或担保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但基于正常经营发展
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
公司的核心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导致严重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及实质性变化;
未经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创始股东、管理层进行下
列行为且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a.以公司名义或资产进行担保;b.与公司发
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c.占用、挪用、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后2年内未递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以取得新三板监管
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受理通知为标志),且届时也未就公司整体出售与新投资方签署正式协议。
投资方不能在日前通过被投资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被
兼并收购、新三板挂牌、场外交易及其他方式成功从被投资方获益退出。
上述约定的回购条件满足之时,投资方立即享有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要求创始股东进行所持有的目标股份回购的权利(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回购权”),创始股东则负有按照约定价款购买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股份的义务。创始股东承担回购目标股份的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不可撤销,直至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双方同意,只要投资方持有公司股份,则创始股东持续负有回购义务。创始股东之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创始股东同意,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股份的回购价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以计算价格高者为准):
投资方对公司总投资金额*(1+N*15%),其中N=持有天数/365
或,届时公司账面净资产*投资方所持股份比例
一旦投资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目标股份回购权,其应按照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书面通知创始股东,通知中应当列明该次请求回购股份的数额、该次回购的股份的比例。创始股东自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应当与投资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回购协议)。无论前述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回购协议)是否顺利签署,创始股东均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股份回购款。
股份回购款支付完毕后10日内,投资方应配合创始股东办理完毕股份转让(或股份回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B.反稀释条款
①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并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低于投资方本轮的投资价格,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除外。
②公司和原股东同意,未来融资过程中,投资方有权利根据与新投资者相同条件优先获得与新投资者相同的跟投权利,以保证其股份不被稀释。
日,刘雪亮与陈大明签订《关于公司历次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发生上述股权回购事宜,由刘雪亮、陈大明按照原协议签署日双方的持股比例分别回购。
2015年9月,公司、陈大明、刘雪亮、大学生创业、创业接力、麟明投资与邦明投资和李胜、赵智勇、孟皓博、沈颖、卓平信息、德凯投资(以下简称“C轮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各方一致约定如下:《投资协议书》的特殊条款(含第九条“股份回购”、第十条“反稀释条款”)均未触发,且《投资协议书》的履行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投资协议书》第九条“股份回购”、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综上,《投资协议书》上述条款均为公司股东与投资方之间的约定,仅约束公司股东和投资人。《投资协议书》中第九条“股份回购”、第十条“反稀释条款”均已终止,《投资协议书》不会导致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亦不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增资协议》上述条款均为公司股东与投资方之间的约定,仅约束公司股东和投资人。若触发《增资协议》“股份回购”条款,陈大明、刘雪亮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比例增加,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前身设立出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历次增资均履行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修改或制订了公司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变更登记等程序,公司出资履行的程序完备、合法、合规,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与比例合法合规,公司股东出资真实,出资均已缴足,公司出资不存在瑕疵。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为股东真实意思,股东均已自己的名义出资,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公司现有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公司设立以来未进行股票发行。综上,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4、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六)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分公司,分别为灵信光电和麟信软件及苏州分公司。
1.上海灵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灵信光电设立于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大明,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268K室,经营范围为从事光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光电产品、电子产品、照明设备的生产(限分支经营)和销售;光电工程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日,灵信光电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颁发注册号为6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灵信光电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日,公司持有灵信光电100%的股权,灵信光电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股权转让。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日,灵信光电无实际经营业务。
2.上海麟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麟信软件设立于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大明,住所为广延路359-367,371-385号(单)108室,经营范围为在软件科技、网络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资电信、金融服务),商业信息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销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麟信软件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股权转让。麟信软件已于日注销。麟信软件存续期间,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日,麟信软件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颁发注册号为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麟信软件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日,麟信软件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注销麟信软件并成立清算组。
日,麟信软件刊登了注销公告。
日,清算组向麟信软件股东会提交清算报告。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核发注册号为“No.”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麟信软件存续期间,公司持有麟信软件100%的股权且未发生过股权转让。
3.上海灵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分公司设立于日,负责人为刘雪亮,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168号1幢181室,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在信息科技、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网络系统工程科技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通信产品的销售。
日,苏州分公司取得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为2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日,公司作出注销苏州分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目前苏州分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日,苏州分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
1.公司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陈大明、刘雪亮、蒋永祥、张强和叶先友五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陈大明。
董事:陈大明,基本情况披露详见本说明书本节“三、公司股权及股东情况(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中的基本情况介绍。
董事:刘雪亮,基本情况披露详见本说明书本节“三、公司股权及股东情况(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中的基本情况介绍。
董事:蒋永祥,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46岁,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至1995年8月任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老师职务;1998年6月至2001年9月任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2001年10月至2007年9月任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上海鼎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江创投)执行总裁、合伙人职务;2010年6月至今任上海邦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担任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起当选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张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34岁,毕业于兰州大学,本科学历。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任职于富士康企业集团;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担任深圳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市场运营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担任深圳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担任深圳市新振扬科技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10年11月至今担任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营销中心区域销售总监。2015年5月起当选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叶先友,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40岁,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历。2000年4月至2002年4月任德国COLT电讯公司电子商务专家职务;2002年10月至2006年5月任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经理职务;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乾龙创业投资基金历任高级投资经理、副总裁职务;2009年11月至2014年11月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历任投资总监、上海公司总经理职务;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上海有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5月当选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目前兼任杭州源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会由徐旃庆、游珊珊、邓飚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为徐旃庆,职工代表监事为徐旃庆。
监事会主席:徐旃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63岁,毕业于上海市
闸北区业余大学,大专学历。1987年7月至2002年8月任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财务处出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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