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攻城掠地矿山开采攻略应该怎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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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理政关于查处重庆市涪陵区嘉峰石料厂违法开采矿山、非法占用农地罪的举报信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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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涪陵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查处重庆市涪陵区嘉峰石料厂违法开采矿山、非法占用农地罪的举报信
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嘉峰石料厂
违法开采矿山、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的举报信
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
我们是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的村民,现特向贵局举报重庆市涪陵区嘉峰石料厂(以下简称“嘉峰石料厂”)违法开采矿山的相关情况,请贵局依法查处。
一、重庆市涪陵区嘉峰石料厂基本情况
该厂系由李廷文投资建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地址在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三组,注册时间为日,经营范围为露天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生产销售水泥砖。
二、重庆市涪陵区嘉峰石料厂现有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开采矿山
1、越界开采
现在嘉峰石料厂的开采范围已经严重不符合采矿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也严重超出了矿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采量,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非煤矿山监管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发【2014】10号)等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但该厂并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也没有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据了解,嘉峰石料厂的开采范围坐标为1,,, 2,,, 3,,,
4,。而现在该厂开采的范围早已超过了该许可范围,且该厂早已将界桩拨掉,以避免让其他人知道该厂的坐标点,具体越界地点在我村三社大石板坡。但是,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界限,我们知道该厂的实际开采范围早已超出了许可证的范围,且非法采矿量已达200多万方,所以请求相关部门尽快调查核实此事,及时制止该厂的违法行为,以避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无证开采
据了解,嘉峰石料厂曾被涪陵区国土局行政处罚,2014年初,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度矿产核查中发现,重庆市涪陵区嘉峰石料厂存在越界开采行为,依据重庆136地质队实地核查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报告》,认定该厂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越界开采石灰岩行为。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对嘉峰石料厂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立案调查。日,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对该厂越界开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5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9150元。但该厂却无视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照样我行我素,继续违法开采。所以做为本村村民,对该厂的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忍无可忍,再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请求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非法采矿后果严重
该厂非法占用农地,并非法开采矿山,对我社的农用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水土流失相当严重,特别是我村鬼打湾一带,现已根本无法耕作,使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严重破坏了我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所以请求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该厂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厂对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以达到恢复生产的条件,保证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4、嘉峰石料厂已经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追究该厂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厂已经严重违法了以上法律规定,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且该厂的违法行为相当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嘉峰石料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所以请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该厂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 
(二)非法占用土地
1、占用基本农田
据我们了解,嘉峰石料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0多亩,且违法状态仍在继续之中。侵占的基本农田主要在我社陆池塘一带,陆池塘一带本是经相关部门规划的基本农田,并已经划界立桩,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现在基本农田保护碑都还在。而该厂却根本不管是否是基本农田,在利欲熏心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占用基本农田,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
该厂在陆池塘堆放碎石、办砖厂、修厂房和建洗沙场的多种方式占用基本农田,到现在为止,已经占用了基本农田50多亩。
2、占用林地等农用地
该厂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位于本村大石板坡、鬼打湾的林地共60多亩,这些林地的性质为公益林。在2014年年底,涪陵区林业局对其非法毁坏大量林地的行为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当场恢复植被植被,栽种树木。但没过多久,该厂又大量毁坏植被,再次进行开采矿山。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根本不能做为矿山开采,但是该厂却根本不管法律规定,也不管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擅自将林地毁去后开采矿山,该厂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关部门前来调查核实,并对其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能还耕
被该厂破坏的土地,本来应按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复垦,但是该厂却瞒天过海,假装用一点泥土覆盖在上面,但实际上根本不能达到耕种的条件,完全是上骗政府、下骗百姓,所以请求相关部门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彻查此事,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维护老百姓生存的权利。
4、屡禁不止
本社很多村民虽曾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厂的违法行为的进行反映,但均相关部门均没有对该厂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以致于现在该厂仍一再破坏农地、林地和矿山。
5、已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
嘉峰石料厂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地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罪系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补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嘉峰石料厂大量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造成我社的耕地、林地大量毁坏,所以嘉峰石料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地罪。
我们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多大效果,该厂仍然依旧违法开采,该厂的老板李廷文夸下海口说:“你们告不了我,我上面有人”,我们现再次向相关部门的领导反映,请求查处该企业是不是有钱权交易、或有相关人员持有暗股、或有人拿手钱财、替人消灾、或官商勾结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习主席执政期间,已经明确规定要保护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国家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而现在有一些人却阳奉阴违,无视党纪、无视国法、无视国家政策,置老百姓的生死于不顾,玩弄权柄,大肆为自已谋利,现我们打定主意,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特首先向涪陵区相关部门反映,如涪陵区相关部门不处理该厂的违法行为,我们就向重庆市相关部门反映,如重庆市相关部门不处理,我们就向中央相关部门处理,向习主席反映,直到嘉峰石料厂的违法行为得到处理,老百姓的生存权利得到维护,我们方才罢休,我们相信,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在法治昌明的今天,总有我们老百姓说理的地方,也相信习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一定会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嘉峰石料厂无视我国对土地和矿山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肆违法占用土地,开采矿山,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三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了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地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请求相关部门彻查嘉峰石料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该厂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土地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农民生存的权利。
举报人: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村民
办理单位:
区国土资源管理局
办理结果: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关于您举报嘉峰石料厂非法采矿问题,我局通过调查核实,该矿山本年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现正在立案进行查处。
关于您举报毁坏基本农田和非法占地问题。按照涪陵区“三定方案”职能职责划分,我局已将此违法线索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榜政[号&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有效打击非法违规采矿活动,促进我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我镇实施“五大战役”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结合我镇矿山开采实际,制定此次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各村(居)委会和镇直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深入开展,具体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严密的组织形式、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来历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镇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打击对象1、无证非法采矿;2、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3、证照、审批手续不全或过期从事开采生产经营建设的矿山;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开采生产经营建设的矿山;5、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开采生产的矿山;6、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矿山;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开采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的矿山。三、实施步骤本次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安排部署阶段(日-9月18日):镇根据实际情况于日前研究制定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2.排查阶段(日至9月25日):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矿山(包括非法矿山)进行排查工作。3.督促整改阶段(日至10月25日):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难以整改的矿山,要吊销有关证照或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四、工作要求1、加强巡查,全面排查。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无证矿点、持证矿山均要进一步落实负责人和监管人并建立巡查台账,跟踪管理。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要加强协调、指导,做到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2、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镇决定成立仙游县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良辉(镇党委组织委员、副镇长)成员:郑国新(镇安监站站长)卢向阳(镇林业站站长)阮国辉(镇工商局所所长)颜玉水(项目办主任、环保协管员)黄良鹏(镇水务站站长)郑世和(镇派出所教导员)黄俊仙(镇供电所所长)陈向东(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陈向东兼任。3、督促整改,严厉打击。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要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心打击、重点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报请县政府组织关闭取缔。并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采矿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采矿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采矿的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具体监管职责分工如下:镇政府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现无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非法矿山的巡查,并向镇有关部门举报。镇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对非法矿山的巡查查处和依法勘查开采的监管。安监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别是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管。林业部门要加强占用林地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情况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有关水土保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有关环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严厉查处超量供应和向非法采矿权人提供火工品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查处力度。电力部门要加强矿山用电的管理,严厉查处向非法采矿权人提供电力的行为。4、加大宣传,广泛发动。将采用电视、有线广播、报纸、宣传车、印发宣传单、张贴公告、刷写或张贴标语、设立公告牌、禁示牌、编印专刊、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采矿的极大危害,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人人参与举报,镇设立举报电话号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不力的单位予以严肃查处。5、严肃纪律,追究制度。对于在本次打击非法违规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不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对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的,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以及发生矿山安全事故的,将严肃纪律,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榜头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主题词:矿山&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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