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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卖淫活动的共生模式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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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本文的初衷,起因于笔者刚刚完成了一项北京市妇联交办的关于本市“三陪女”现状的问卷调查(文中简称“1999年北京调查”),看到了比笔者8年前所做的调研更为令人忧虑的现状,由此再一次引发出对卖淫问题的关切。本着一个研究者应有价值无涉的心态,所谓忧虑并非源于卖淫活动的无尽蔓延,因为卖淫蔓延赖以生成的土壤,业已存在,对于卖淫的治理,不应再生出“除之后快,灭此朝食”的奢望,而只是希望能对其在总量的增长速度和规模上加以控制。质而言之,笔者忧虑的由来,是看到以道德上的情感逻辑为主导所设定的禁娼方略,虽然辅之以法律的强制力,但依然没有实现其道德和法律上的目标,反而被控制对象所抵消或遣散。多年来,相关的禁娼方略一再因其功力不逮,而备受质疑,最终的功能,只不过是表达政府禁娼决心的旦旦誓言。
  一、现状评估
  (一)模糊的概况
  摸清卖淫状况的底数,首先是要提出一个准确的数字,即全中国到底有多少人在从事色情行业。据公安部门的统计,从1982年至1993年12年间,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卖淫嫖娼人员有24.6万人。1992年的卖淫嫖娼人员是1982年的30倍。{3}如果我们以被处理人数与未处理人数为1:10的比例进行估算,再按1/5的比例,除去被重复处理过的人,这期间曾经有过或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数也将会达到200万人。根据本市治安处民警提出的推估比例,按每个卖淫者“接待”过6个以上的嫖客来计算,卖淫女与嫖客的比例就为1:6。但在实际情况中,对卖淫女严,对嫖客宽的处治对策,使得卖淫女被抓获并登记在册的可能性要大于嫖客。
  据学者潘绥铭的资料,自80年代初到1997年底,中国累计查获的嫖娼卖淫人员大约是210万。据潘教授根据他对南方三个城市的调查,他认为“如果全中国的城市里都是这样,那么有过类似嫖娼卖淫行为的人,就可能是官方所估计的数字的至少10倍”。{4}我们的调查:本文所指的三陪女,即包括“出台”的暗娼,也包括不“出台”的提供各种色情服务的妇女。
  应当说明的是,与刑事案件的立案统计不同,卖淫嫖娼的统计数字,不是来自于这一活动的发生率,而是来自于查获率。也就是打得严,网眼小,就查获得多,反之就少。8年前笔者曾听一位来自广东省公安厅的同志说过,“有人问我广东有多少暗娼,我对他说:你抓多少,就是多少”。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实际发生率和查获率之间的比例。从公安机关的统计中就可以发现,这个数字存在着极大的伸缩性。全国范围里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1982年为11500人,1983年为46534人,1984年为12281人,1985年为14062人。1983年的数字比前后几年高出3-4倍。{5}这是一组十分可疑的数字,明显可以看出除1983年严打形势下放开束缚之外,其他年份的数字都是经过“控制”的。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卖淫嫖娼抓获人数只不过是这座巨大冰山浮出水面的一角。潜藏在水下的部分“体积”测量,将随着社会容忍度和打击的力度面变化,亦即社会容忍度越强,打击力度越大,“体积”越大。所以,对现实卖淫嫖娼人员的估算,要远大于现有官方数字所描绘出的现状。
  在从事对“阴暗面的社会问题”的研究中,例如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白领犯罪(腐败问题)、被害人问题、婚内暴力、性越轨等方面的研究,研究者最大的苦恼莫过于官方数据的缺失及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笔者自嘲,这或许正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学者“大多长于思辨而缺于实证”的重要原因之一。毋庸讳言,对社会问题研究数据的解禁和开放,也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得以长足发展的一个转机。
  (二)分布与转移
  我国的卖淫活动的总的态势,呈现出的是“无序分布”。这种现状首先是法律禁止以及此种活动的非法性导致的必然结果。
  1.地域分布。80年代初我国卖淫的多发地区是部分改革开放较早的沿海经济特区,尤以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更为突出。西南、中南等相对贫困地区的妇女掺杂在创业和打工的人群中,祈盼着捞到第一桶金。90年代初,卖淫业已蔓延至全国各大城市,幸免者几近于无。到90年代中期,卖淫业在大城市已根深蒂固,在中小城市方兴未艾,在农村的路边店里更是如火如荼。据公安部门的调查:“1985年至1993年统计,除西藏外,其他省区卖淫嫖娼案件发现数量,历经80年代缓慢增长后,到90年代,均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1993年与1985年相比,我国南部的四川、广东、广西、湖南四省区查获的数量,最高的增长7倍,最低的增长3倍。安q、山东、浙江、江苏、北京、吉林黑龙江8省区的数量,最高的增长72倍,最低的增长18倍。”其中黑、吉、辽三省占全国总量的比例变化最大,1983年占2.6%,1993年占10.32%。上述南方四省占全国总量的比例最大,1985年为65%,1993年占50%。{6}可以说,从80年代初至今,发端于中国东南富裕开放地区的卖淫活动,业已经完成了“北浸西渐”的历史性分布。
  卖淫女的居住地区的构成也与活动区域的分布相类似。据我们所做的1999年北京调查,来京卖淫被抓获的人员中间,除西藏、青海之外,各省市的人员均有。我们尚未发现哪个省份可以宣称“娼妓绝迹”。卖淫者中异地卖淫多,流动人口多,即卖淫地点与户口相分离。统计表明,卖淫者流动人口占66%,其中省内流动人口15%,省外流动人口51%。{7}流动的趋向为由贫困封闭地区向富裕开放地区流动,由农村向城市流动。反之,根据“扫黄行动”的变化,“小姐”的去向也发生相反方向的转移。即向司法控制相对薄弱的地区的转移,从中心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由城区向郊县转移。
  中国农村中的卖淫现象,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迅速增长,增长幅度略高于城市。1993年与1986年相比,农村查获的数量增长了11倍,城市查获的数量增长了9倍。在全国卖淫嫖娼案件的数量中,1986年农村占41%,1993年上升到46%。{8}在中国农村这个人口基数巨大的广阔区域里所发生的卖淫活动,恰恰是在司法控制最薄弱的地区里发生的,这将使得对卖淫的治理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2.卖淫寄生的行业分布。卖淫是发生在两个异性成员之间的行为,不需要特定的时间和场所,得以发生的场所几乎所有人类活动的场所。据公安机关的统计,卖淫活动搭识和发生的场所可以包括建筑工地、宾馆、旅店、发廊、浴室、野外、车站、码头、歌舞厅、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卖淫活动的这种特性,从理论上讲,发生场所的无限制性,使得对它的查禁的可能性降到到最低。
  作为一个不法行业,卖淫活动有其相对固定的寄生场所。较正式的卖淫行为一般寄生于服务和娱乐场所之中,这些场所大都具备如下两大特点:提供人身接触式的异性服务,如发廊、洗浴中心和桑拿浴中的按摩;如是封闭式的成人娱乐场所,如歌舞厅、餐厅里的卡拉OK包房。这就有别于开放的游乐场、游戏厅、游艺室等健康的娱乐场所,也有别于正常的餐厅、美容美发厅所提供的服务。两种特点可以单独存在,也可能合二为一,如兼有上述两大特点的餐厅包房里的三陪服务、影剧院里的“陪看小姐”、海滨浴场里的“陪泳小姐”等由这两大特演生出来的各种公开的色情服务。不寄生于某个固定场所的应召女郎和出租房里的卖淫女也是很普遍存在的。
  卖淫现象最早是在服务行为中的桑拿浴池和娱乐场中所中歌舞厅里面发现的。桑拿行业是因为它具有异性服务和顾客身体裸露而最早成为卖淫嫖娼的交易场所。而歌舞厅则因为顾客本来就是抱有玩乐与渲泻的意图,加之酒精、音乐、灯光的作用,很自然地成为促成卖淫嫖娼交易的理想场所。针对卖淫嫖娼活动来说,桑拿和歌舞厅成为服务与娱乐行为中最典型的两大行业。在此之后,卖淫场所的扩张,主要是围绕这两类行为而展开的:一类是以接触人身的异性服务为特点的行业,逐渐由桑拿浴室发展出洗浴中心、洗脚屋、洗头屋、美容美发厅等行业。其中有些行业不是因为顾客有治疗脚疾的需要,而专门是为了卖淫而开设的,如洗脚屋。在北京兴起的洗脚屋,不能说像美发厅那样,街头巷尾,比比皆是,但对北京市民并不陌生。奇怪的是,北京市工商局竟然未批准过一家洗脚屋。另一类属于成年人封闭性娱乐场所,以歌舞厅为代表,包括夜总会、卡拉OK厅、练歌房等。
  3.人员构成的分布。从笔者“1999年北京调查”(以下未注明的数据,均来自此资调查)来分析,从事卖淫的女性存在下列特点:一是经济贫困而交通相对便利地区的卖淫女性多;二是未婚女性占多数;三是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卖淫的可能性增大。分别阐述如下:(1)年龄。19岁是卖淫的平均年龄;16~30岁的妇女是卖淫者的主体(N:1293人,占82.2%);引人注目的是卖淫者年龄跨度从“1991年北京市妇联调查”的14-37岁,到“1999年北京调查”的14-54岁,扩大了17岁。这表明更多的妇女加入到卖淫行列里来了。年龄跨度的过分增大,表明了卖淫妇女在年龄分布上的无序状态。近期在广东省查获的拐卖幼女案中,仅其中一个大案就拐卖105名12-16岁幼女卖淫。可见卖淫活动低龄化的趋势已经存在。据公安部1993年的统计:卖淫妇女集中在18-25岁,占全部(3520个个案)卖淫者的58%。{9}(2)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占多数(占49.4%);.文盲、小学和初中的人数合计为1037人,占80.4%。与“1991年北京妇联调查”相比,初中以下者比例上升了24.3%,而高和大学的则下降了29.99个百分点。公安部1993年的八省市统表明,文盲、小学和初中比例占80.05%。{10}(3)居住地。据“1991年北京妇联”调查,1985年以前,卖淫妇女中家住农村只占3%,而本次调查为62.1%。农村女性大量介入到卖淫行业中来,预示着在治理卖淫中的截堵源头的任务,将面临更大的挑战。(4)家庭结构。“1999年北京调查”中卖淫女家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比例高达22.3%。未婚者比例占70.6%,超过已婚者两倍多。而公安部的1993年北京地区的统计,未婚者占66%.通过个别访谈,其中有相当部分的未婚者有过婚前性经历。由此可见,家庭结构不健全和婚前性经历与卖淫活动相关。(5)职业。农民和无业人员占79.8%,说明低收入妇女为谋取经济收入而卖淫仍是其主导动机。(6)居住省份。全国有29个省份的人口流入北京从事卖淫活动。四川、黑龙江、河北、河南人口居多,占被调查总数的52%。
  卖淫活动的无序分布所产生的后果:(1)在行业分布上,卖淫业向一切可能提供色情服务的服务和娱乐行业和场所渗透,当这些行为和场所出现饱和,或受到司法打击之后,其他可利用的行业和场所也将成为卖淫活动的寄生之地。(2)在手段上,中国卖淫活动的营利手段总体上讲是无序的是非规范的。在司法打击的压力下,也不可能给这种行当规范化的机会。从业者更多的不是思考经营管理和职业训练,而是用绝大部分精力对付司法治理。但是,随着整个社会市场经济走向规范化,随着卖淫业的社会压力趋于和缓,在大中城市中的卖淫交易也出现职业化规范化的趋向。
  司法的对象是社会上的非规范行为,卖淫在司法打击中除了被取缔之外,只能处于更加无序的状态。卖淫活动的分布和活动方式的无序现状,是法律压制的必然结果。由于现行的只予打击不予管理的政策,致使被控制对象(卖淫女)不得不始终处于随机的流动与转移之中,司法机关无法对相对稳定的控制对象进行工作。卖淫场所的无序分布,使得嫖娼者也可堂而皇之地以娱乐为名进行这种违法活动,而没有国外有身份的嫖客在进入红灯区的那种罪责感。由于卖淫活动的无孔不入,司法控制的范围实际上是一种无限扩大的边界。此外,这种无序状态,也造成在卖淫对策的研究中,难以取得精确的统计数据。实际上我们是面对着一个无穷大的对手来作战的。
  二、三点假设
  如果对当前中国治理卖淫活动的局面做一个宏观的概括,似可提出如下三点假设:
  假设一:对卖淫活动的正式控制(司法控制)效力已发展到极致
  我国自1991年9月出台的第一部惩治卖淫嫖娼的法律以来,又有一系列法规出台。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发布之前,当前卖淫活动较为典型的太原市,早在1990年6月即由市人大通过了“太原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不能说政府对此问题不重视。但今天太原市内有卖淫嫌疑的歌舞厅,已经以“歌城”的形式汇集起来而闻名遐迩。直到日的国务院令,最终在法律上认定“三陪”活动的违法性,从而结束了“三陪不等于卖淫”的争论,宣告对所有与卖淫活动相关的色情活动予以取缔。
  在刑事法律对卖淫行为的严厉程度上,已经达到了重刑的极限。新刑法对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而故意杀人的最低刑只是3年。对杀人罪的处罚竟然低于组织卖淫罪。对卖淫组织者处罚的严厉性,隐含着立法者对卖淫行为的深层敌意。这也反应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道德因素对立法的强大影响力。“万恶淫为首”的陈旧道德取代了对这种“无受害人犯罪”的客观认知。
  法律与政策均已接近或已达到了其最大效力,但事态并没有出现预期的好转。经笔者通过社会调查、个案访谈、学术交流,很明显地发现各个地区色情业,在去年“七一”扫黄后很快回潮,重操旧业的反弹速度和力度,愈益增强。可以说,法律的威慑力已不足以抵御“黄潮”的回流与蔓延。
  司法控制的效力弱于卖淫嫖娼的发展势头。首先表现为,司法机关难于承受治理卖淫活动的“司法成本”的巨额支出。取得对暗娼和嫖客的法律制裁所需的证据,如在卖淫中当场抓获、当场查获避孕工具,都需耗费大量人力精力。据有关材料显示,仅在一个600万人的城市里,需要450名专职的“风化警察”才能完成相应的禁娼任务。国家每年要为这些警察承担600万元的工资,不包括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根据1993年的统计,全国公安部门已抓获的嫖客和暗娼约25万人次,这需要花费掉180万个人工时。可是被抓获的人数仅为实际发生率的1/10。{11}
  司法打击的随机性和局限性。“扫黄”是以战役形式展开的,是针对那些被举报或被侦破的场所而采取的突击行为,对潜在的或未纳入司法打击视线的场所(指在武警、部队和国家机关招待所和宾馆里不受查禁的卖淫活动――笔者注)并不具有普遍的震慑力。对被查获人员的处罚,从罚款、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直到判刑,都会根据形势的紧迫和宽松,而发生重大区别。由于收容场所的限制,对绝大多数被查获的卖淫嫖娼者采取罚款处理方式。对卖淫者的收容教育在1997年以前可以长到2年,到了1999年则最长只能是1年。法律的威慑不足以抵御卖淫的高额收益。同时,“扫黄”行动的不确定性、随机性和非常规性,从而使得参与卖淫嫖娼人员产生,“等躲过风头,照样干”,“抓谁是谁,抓到谁,谁倒霉”,“扫黄只扫那些没门路的,反正到时候有人报信”,“抓到了大不了罚点儿款,关两天就能出来”等一系列侥幸心理,对司法打击能力和严厉性缺乏恐惧心理。
  参加卖淫活动的人员抗打击的效力和对处罚的耐受力普遍增强。这包括容留卖淫活动场所的业主、负责管理“小姐”的“妈咪”、暗娼本人和嫖客等。已经具备较成熟的对付司法机关的对策。安装报警设备、设立密室、隐匿罪证(如避孕工具这类主要证据)。卖淫的从业者对此行业有风险投资,预先大都抱有违法经营牟取暴利的动机,在应付司法打击有一定的心理上和物质上的准备,给打击的有效性带来困难。
  抗打击能力主要还是非法取得权力的庇护。卖淫业的业主所寻求的不法保护,首推司法保护,也就是在公安队伍里寻找腐败分子,作为内应,提前通报扫黄信息,这是一种直接的勾结。其次是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之间的间接的勾结,其作用是“打捞”扫黄中的落网人员。每一次打击之后,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均会加强与政府部门及司法界的串联,以贿赂方式答谢腐败官员的帮助,个别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也就此“下水”,展开权色交易。许多应当落网和已经落网的参与卖淫嫖娼的人员逃离了法律的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打击卖淫,不打击腐败,“打击”反而可能成为被打击者达成腐败交易的契机。
  假设二,非正式控制中的公众态度,对卖淫嫖娼活动的容忍力增强
  渎淫嫖娼在国际上公认为“无受害人犯罪”,这是与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当事人双方所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愿买愿卖,平等交易。如果有受害方,就可能是嫖客的妻子。有的地区出现嫖客的妻子们打出“赶走东北虎,还我好丈夫”的标语以表示义愤。作为嫖客,也许认为嫖娼或是被当做婚内性生活的必要补偿,或是当做最具冒险性的娱乐形式。作为社区的其他成员,只要不直接涉及本人家庭成员,对本社区的卖淫现象,则罕见有人提出抗议的现象。
  笔者承认,公众中的相当部分至今仍对卖淫嫖娼活动抱有强烈的不满,却没有渠道表现出来,公众态度的表现形式受到很大的限制。见诸报端的大都是政府的扫黄决心和战果,没有见过哪家报纸对这一“家喻户晓”的现象开展深入讨论,听听百姓对此的看法。因此所谓“容忍”其实只是公众的一种无奈。
  在对卖淫的公开讨论中,并没有“家丑不可外扬”的问题。因为只要是在中国的外国人都可以轻易找到嫖娼机会,因为在色情业合法化的发达国家中也不存在如此广泛分布的色情场所。尽管在报纸等舆论媒介中对此问题回避正面议论,表现出公众对色情业的无奈、宽容和默认;另一方面,卖淫现象的蔓延以及社会传闻早已成为大众茶余饭后的公共话题,从而形成公众心目中的恒定的刻板印象,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独特的一道风景线。对这一活动的默认,与其说是容忍,不如说是对这一现象得以延续的一种理解,对司法打击的收效甚微所表现出来的无奈。
  应当指出,在对卖淫活动的非正式控制中,政府并没有要求公众的公开积极的参与,公众也没有更多的机会和方式来表达自己对这一现象的不满、提出治理对策,或是在社区里开展制止卖淫嫖娼的各种活动,形成强大的群众性的舆论压力。比如说,社会有组织地对有色情嫌疑的场所的进出人员进行监视,而不是当前这种相安无事,也会有效地扼制其发展势头。社区里的公众能够行动起来,对本社区的色情场所表达出他们的义愤,相信由此产生的压力不会小于处于强弩之末的司法打击。
  假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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