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行镇method公会黑石铸造厂村高跷会

历史上的今天
大柳行镇天气预报01/15 02:16更新 数据合作:
能见度:16公里
紫外线:最弱
降水量:0.0毫米
大柳行镇天气预报一周
大柳行镇今日天气星期一0℃~4℃多云东北偏东风
大柳行镇明日天气星期二-4℃~5℃多云转晴西北偏北风
大柳行镇后天天气星期三-3℃~7℃多云西风
大柳行镇18日天气星期四-4℃~3℃晴,有少量云西北偏北风
大柳行镇19日天气星期五-4℃~7℃晴西南偏西风
大柳行镇20日天气星期六-4℃~6℃晴间多云东南偏南风
大柳行镇21日天气星期日0℃~8℃大部分多云东南偏南风
今日白天天气多云
今日晚上天气大部分多云
今日白天风向风力东北偏东风
今日晚上风向风力南风
日出日落上午7:10
~ 下午5:01
气压102kPa
24小时天气预报
今天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
大柳行镇未来一周天气气温走势图
较适宜晨练,某些气象条件会对晨练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
紫外线指数
紫外线辐射强,建议涂擦SPF20左右、PA++的防晒护肤品。避免在10点至14点暴露于日光下。
各项气象条件适宜,发生感冒机率较低。
降水概率很低,因此您在出门的时候无须带雨伞。
空气污染指数
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可在室外正常活动。
较适宜洗车,未来一天无雨,风力较小,较适合擦洗汽车。
较适宜在户内低强度运动,户外运动需防晒避风。
极适宜晾晒,请抓紧时机晾晒
短套装、T恤夏季服装
舒适度指数
热,会感到有些热,较不舒适。
较适合垂钓,气象条件对垂钓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
明媚阳和微风伴您一路同行,适宜旅游。
温度不高,其他各项气象条件适宜,中暑机率极低。
空调开启指数
您将感到很舒适,一般不需要开启空调。
外出时应加强防护,建议涂擦SPF在15—20之间PA++的防晒护肤品。
天气条件不适宜逛街,应尽量避免外出逛街。
较适宜划船,有些气象因素对划船会产生些影响,但影响不大。
交通气象条件良好,车辆可以正常行驶。
路面比较干燥,路况较好。
气象条件对美发有一定影响,注意保养您的美发,细心呵护!
夜生活指数
虽然有风或有雨雪天气出现,但只要提前有所准备,您仍然可以享受夜生活的乐趣。
请尽量少饮用啤酒,可喝些常温啤酒。
放风筝指数
这种天气去放风筝既可以舒展筋骨,又可放松身心。
建议用露质面霜打底,水质无油粉底霜,透明粉饼,粉质胭脂。
天气晴朗,阳光灿烂,空气温润,和风飘飘,美好的天气会带来一天接踵而来的好心情。
天气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你仍然可以有一个愉快的约会。
山东各地区天气预报(含乡镇)
蓬莱周边地区今日天气预报
今日大柳行镇天气概述
山东大柳行镇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县。今天白天天气多云,晚间大部分多云,最高温度4,最低温度0。 结合气压湿度等因素,今日体感最高温度为4,最低为0。明天体感最高温度为5,最低为-4。 山东大柳行镇今日日出时间上午7:10 ,日落时间下午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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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蓬莱大柳行镇村主任被矿山老板打了?称反映半月无回应
原标题:烟台蓬莱大柳行镇村主任被矿山老板打了?称反映半月无回应解说:蓬莱市大柳行镇曲家唵口村的曲先生最近向我们反映,他们村的副主任曲洪敏被矿山的老板打了,眼睛周围缝了两针。提起当时的情形,曲主任还心有余悸。同期声:蓬莱市大柳行镇曲家唵口村副主任 曲洪敏 12号 下午一点半来钟 张德海让我去我们村的二号井 告诉我说有点事找我 找我我就上去了 走到他办公室 张德海在里边 周有水在那 还有我们村委会主任在哪 周有水和村委会是主任是干子妹 我一进去他就说我 你上政府去告我了解说:曲主任告诉记者,见此情形后他本来想离开现场,但突然遭到矿上几名男子的殴打。同期声:蓬莱市大柳行镇曲家唵口村副主任 曲洪敏 我刚发动开车 他堵着不让我走 踹我的车 我下来的时候他就打 最后把我捂倒了 一个踹头的一个踹腰的 我一摸我的眼全是血 眼都睁不开了解说:说好了去谈事却为何遭到殴打,曲主任对此越想越不对,记者联系了当时参与打架的矿山负责人周有水。同期声:蓬莱市大柳行镇曲家唵口村2号井矿山负责人 周有水 我那天喝点酒 他也喝点酒 两个也不知道怎么 不是因为有别的事吗 没有 没有 有什么事 以前都认识 一句话两句话 喝多了没什么 不用听他们吆喝 吆喝什么 哪天你过来采访采访我 你这边还有什么需要跟我们反映的吗 没有没有解说:对于这种说法,曲主任并不认可,他怀疑此次被打跟他前几天去大柳行镇反映村里的经济问题有关。爆料人曲先生也觉得这事有些奇怪。同期声:爆料人 曲先生 11月1号会计找我签字 签那个给2017年中秋节给村民发的福利 发福利的补充会议记录 我一看这个价格不对 我说我这个字不能签 说这里边有差价 他实际花了报销的是三万一千五 每户是一百零五块 我们村是三百户 照着三百户发放的 这里边差差了一万五 这一万五不知道去向解说:事到如今,问题反映了近半个月却迟迟没有任何结果,自己却在这个节骨眼上遭到殴打,这让曲主任感到心寒。同期声:蓬莱市大柳行镇曲家唵口村副主任 曲洪敏 给政府反映情况也十来天了 将近半个月了 有关部门也没有答复。解说:对此,大小新闻将继续关注。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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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柳行镇:
突出三个重点 实现经济新突破
大柳行镇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突出“双招双引”、财税增收、民生保障三个重点,力争年内完成项目投入2.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完成财政收入9236万元。
大柳行镇以“双招双引”为抓手,提升产业水平。抓住恒天集团并入国机集团的有利时机,与恒天集团保持密切沟通,力争与蓬莱合作早见成效。积极与北京师范大学材料学“千人计划”专家张金星做好沟通,争取8月份邀请到蓬莱考察,洽谈合作项目。对纳入烟台市重点项目的丰基包装,加大推进力度,目前项目2.7万平方米的厂房和办公楼已基本完工,从德国购买的国内第九套、长江以北第一套高速多层纸塑复合包装生产线设备,已陆续运抵厂区,8月份开始进场安装,11月份调试,12月份试投产。
大柳行镇以财税增收为重点,提升发展保障。抓好黄金基础产业税收稳中有升,力争完成税收1亿元;抓好园区项目建设,扶持地表企业早投产早纳税,形成新税源,力争新增税源1500万元;壮大总部经济,依托张裕集团,加大葡萄基地扶持力度,力争全年总部经济税收完成6500万元。
大柳行镇还以民生保障为目标,提升幸福指数。重点抓好安全稳定、基层党建和公共事业建设,夯实民生保障。大柳行镇立足非煤矿山企业集中的实际,坚持严查严抓严管,严厉打击“私挖乱采”、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积极推广“北门楼、南蓬矿”经验做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全力推进大柳行新中学、大柳行新卫生院等建设,确保9月份投入使用,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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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浏览:1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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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鲁商终字第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X,男,日出生,汉族,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龙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建平,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永萍,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莱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初格庄村委会)开发水资源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2)鲁商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制作(2012)烟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现格莱得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格莱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荣、委托代理人李忠X,被上诉人初格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孙永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莱得公司一审诉称:日,为解决初格庄五百多户村民严重缺水问题,双方签订开发水资源协议,协议约定:先由初格庄村委会在三年内提供面积8000亩以上(包括山岚、荒坡、废弃地等含外村但连片)土地由格莱得公司植桑,在此基础上,再由格莱得公司为初格庄村免费在其管辖区域内打4-5口井,深度在200米以下。因初格庄村地理位置属矿区,打井所出矿石、毛石,统归格莱得公司所有,自行处理,初格庄村委会不得干涉。如违约,应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格莱得公司为初格庄村打井,置办了有关设备、建厂房、栽桑树苗等。初格庄村委会在协议履行中违约,没有按协议约定为格莱得公司提供8000亩以上土地植桑。因格莱得公司在为初格庄村打大口井过程中,采出每吨含量在60-80克金矿石,初格庄村委会即唆使其村民将格莱得公司打出的价值上百万元的金矿石拉走,据为己有。初格庄村委会单方终止协议,将格莱得公司赶走,将格莱得公司打出的大口井及所购置的相关设备设施等据为己有后,又将矿井及设备包给了大柳行镇门楼村周志海。格莱得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初格庄村委会违约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初格庄村委会赔偿格莱得公司打矿山井费用130万元、打吃水井费用130万元、日至日银行贷款200万元的利息102396元、打井机器设备641404元(其中打井提升设备30万元、拖拉机农用车5台10.9万元、各式拖拉机11台13.69万元、各式旋耕机15台173300元、各式发电机3台4.5万元、柴油机空压机16台4.2万元)、桑苗款80万元、养蚕用工具设备50.44万元(烘干炉及变压器11.09万元、蚕房、蚕架、蚕箱等39.35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5569764元。另外,格莱得公司还主张其为初格庄村安装自来水的费用。
初格庄村委会一审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开发水资源协议约定,在初格庄村委会辖区土地上打井的地下矿产资源已被第三方登记取得开采权,初格庄村打井已经采矿权登记人同意将打井过程中所出矿石归初格庄村委会所有和处分。因此,双方所签开发水资源协议有效。二、格莱得公司与初格庄村委会于2002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初格庄村委会无偿提供荒山荒坡给格莱得公司,格莱得公司引水上山,可自打水井、修水库,如打出矿石,归初格庄村委会所有。后格莱得公司提出打井是其出资,如有矿石应作为其打井投资的补偿,因此双方在2003年补充协议中又约定,如打井过程中打出矿石,由格莱得公司所有。以上可以看出土地租赁协议和开发水资源协议是相互关联的,打井就是为了解决格莱得公司桑园灌溉和初格庄村委会用水难问题,不是开采矿石。三、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已经一、二审和再审审理终结,判决书认定格莱得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判决格莱得公司赔偿初格庄村委会损失50余万元。开发水资源协议是在土地租赁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两份协议是相互关联的。格莱得公司也自认两份协议是关联关系。土地租赁协议已经法律程序解除,主协议解除,补充协议自然解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格莱得公司诉请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㈠格莱得公司原名称为蓬莱市晟绮丝绸有限公司。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㈡日,格莱得公司与初格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一、初格庄村委会将位于村东、北二块内600亩的土地租赁给格莱得公司用于种植、养蚕等经营使用,租期30年,自日至日。初格庄村委会无偿提供辖区内荒山荒坡、沟壑,为格莱得公司开发利用,使用期间50年,但格莱得公司必须彻底为初格庄村绿化,改变原貌,引水上山,为初格庄村带来社会效益,同时亦为初格庄村提供就业机会带来经济效益。二、租赁费每年每亩100元(农业税由初格庄村委会上缴,超出部分的特产税由格莱得公司补缴)。租赁费每年分两次付清,每年的7月31日付当年租金的一半,另一半在12月31日支付。合同到期后,格莱得公司有继续优先租赁的权利。三、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高效农业,格莱得公司除种植桑树养蚕外,将兼种桔梗及各种药材等,租期三年后,即自2006年格莱得公司种植药材的收入除去费用外,净利润全部支援初格庄村。四、格莱得公司应配合好初格庄村委会工作。租赁经营期间所需用工格莱得公司有自主权,用工事项及报酬等,另行协商。五、如单方违约解除合同,除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三年的违约金18万元;如格莱得公司不按期支付租金,逾期部分按日万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㈢日,格莱得公司与初格庄村委会签订开发水资源协议,协议约定:在原有植桑养蚕协议基础上不变,双方多次磋商解决水源浇灌桑园,同时委托市水务局验测初格庄村属贫水区,机钻井无法满足水的供应,必须打大口井地下储水方能解决,因此双方又进一步磋商,又根据村两委全体党员及群众代表的多次一致要求,即引进企业应尽快解决群众自来水吃水问题,根据初格庄村委会的再三要求格莱得公司已同意为初格庄村安自来水及村周围上电、打井,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初格庄村委会在三年内提供植桑面积达8000亩以上(包括山岚、荒坡、废弃地等含外村但连片)。2.格莱得公司免费为初格庄村委会所辖区域内打4-5口井,深度至少应在200米以下,每口井的储水量至少应在4万立方米上。3.因初格庄村委会地理位置属矿区,因水沿矿脉打空间,不论有无品位都应取出,不得间隔空间,否则视违约,从井下所取出的矿石、毛石统归格莱得公司自行处理,初格庄村委会不得干涉。4.所需手续应由初格庄村委会办理,所需场地、道路应由初格庄村委会免费提供,5.违约责任:如出现单方面违约现象,应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或造成的应有经济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格莱得公司投资在初格庄村委会所属区域内按矿山井的方法打了两口井,双方均认可其中一口井作为初格庄村自来水井使用,另一口井为矿山井。
㈣2005年6月,初格庄村委会因土地租赁合同、桑园管理费纠纷一案起诉本案格莱得公司至蓬莱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本案格莱得公司付清欠款并支付违约金。蓬莱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格莱得公司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春天提供给初格庄村400万株桑苗,蓬莱市人民法院委托测绘公司对双方争议的桑园进行实地测量,确认格莱得公司在初格庄村委会处植桑为:梯田桑园1142.9亩,山坡桑园547.6亩。日,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蓬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格莱得公司与初格庄村委会于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并限本案格莱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栽植在本案初格庄村委会土地上的桑树清除,逾期不清除,则由初格庄村委会自行处理。二、本案格莱得公司付给初格庄村委会2003年桑园管理费173398元,2004年劳动报酬款元,合计元。三、格莱得公司付给初格庄村委会2004年和2005年半年土地租赁金计9万元。四、格莱得公司付给初格庄村委会违约金18万元。上述第二、三、四条格莱得公司应付给初格庄村委会款项合计元,扣除格莱得公司蚕茧款13636.06元和桑苗补偿款9.2万元后,格莱得公司还应付给初格庄村委会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格莱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日判决认为格莱得公司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赁费,属根本性违约,初格庄村委会要求格莱得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格莱得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院再审驳回了格莱得公司的再审请求。
㈤本案格莱得公司主张,因为其打出的另一口井的矿石中含部分黄金,所以初格庄村委会将其打走并强占了格莱得公司的地方,导致其购买的桑苗损失,农用车、拖拉机、发电机、电线电缆等被初格庄村委会占用。格莱得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桑苗款六张发票的原件,每张的金额都是19万元,载明共计购桑苗300万株,主张在安徽购买的桑树苗,这些桑树苗都种在格莱得公司打井附近的地上,现在初格庄村委会把格莱得公司打走了,这些就损失了,格莱得公司购买的桑树苗没全用在初格庄村的地上,有些种在别的村,种在初格庄村的估算大约有80万元,应该赔偿。2.农用拖拉机五台的发票,累计总金额是10.9万元。车是格莱得公司买了后来用在打井的地方,也就是初格庄村里。后来因为初格庄村委会把格莱得公司赶走了,所以这些车一直在初格庄村委会那使用。3.上海产50拖拉机三台,收款收据一张,总金额是124500元,证明格莱得公司买的拖拉机也是在初格庄村使用,因为初格庄村委会把格莱得公司赶走了,这些拖拉机被初格庄村委会占用了。4.购买电缆、汽油发电机、活扳手等发票和收据四张,金额计1.4万余元,证明格莱得公司为了建发电机组买的发电机和电线电缆等。总计金额跟单据上一致。5.格莱得公司在初格庄村委会处投资40万元,建厂房10间、电力设施(不包括变压器)。6.格莱得公司打井用的提升设备、养蚕年用蚕房、蚕架、蚕箱等价值39.35万元。格莱得公司称投资的证据,其被初格庄村委会赶走时均留在其在初格庄村委会处的厂房内没能拿出来。
初格庄村委会对格莱得公司上述主张有异议,对格莱得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格莱得公司所称的上述物资,初格庄村委会均没有见过,格莱得公司称购设备的单子落在村里的厂子了,初格庄村委会也没有见过。格莱得公司所购桑苗,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已经解决。因地下矿藏以前属于河西金矿,现在属于山东黄金,因格莱得公司打出矿石拉走了,河西金矿就阻止,格莱得公司不听,双方发生冲突。这个事情与初格庄村委会没有关系,初格庄村委会同意格莱得公司打井,但井里的矿藏与初格庄村委会没有关系,初格庄村委会只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格莱得公司也不是被赶走的,是起冲突后没有办法干了自己撤走的,机器设备格莱得公司都拿走了,只剩下养蚕的筐、篓等。重审中,初格庄村委会提交分别由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黄金集团蓬莱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二份证明均载明:我矿区大柳行镇初格庄村属山区贫水区村庄,为了支持农村经济建设,解决村民用水问题,我公司同意初格庄村委会申请于2003年8月在我矿区指定区域内打水井一眼,在打井过程中打出的矿石毛石由村委会自行处理,以解决部分打井费用,减轻村民负担,但禁止在打井过程中乱采乱挖。初格庄村委会称上述二份证明,能够证明初格庄村委会已征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打井所出矿石由初格庄村委会处分。
㈥重审中,原审法院到初格庄村委会处对格莱得公司所打两口井进行了实地勘验为:二口井中一口水井已用盖子封住了井口,另一口矿山井从井口往上四面垒上了约二米的砖墙。格莱得公司申请对其所打两口井进行鉴定,要求委托山东省地矿局工程公司、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察院(烟台)、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地质矿产局四个单位的任何一家对格莱得公司为初格庄村委会打出来的矿井和吃水井、电线杆等所需要的费用、及安装地下自来水管道、供水设备、供水机房的价值进行评估。原审法院技术鉴定部门于日出具司法鉴定终结决定书,内容为:格莱得公司要求对打井及配套设施等费用进行鉴定,因鉴定标的特殊,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无法接受该鉴定委托,决定对此案鉴定终结。此后,原审法院联系到了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日,该公司到初格庄村委会处对格莱得公司所打二口井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后,该公司于日给我院出具了委托鉴定的复函,主要内容为:经现场勘查,目前情况不具备测算工程量的条件。因该案未提供相关工程资料,计算工程量需要下井实地测量数据,必须确保测量人员的安全,现场需要打开井口,完备井筒装备(安装稳车、井架、罐笼等设备),相关设备安装完毕后,需要有关安全部门对井筒及下井设备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实地测算工程量。否则该水井、矿井工程量无法进行计算。我院鉴定部门于日出具退回初格庄打井工程量测算鉴定委托的函,结论为:因该案目前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现将该委托退回,待具备鉴定条件后再行委托。
㈦格莱得公司主张,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其打水井且给初格庄村每户村民均安装自来水,并主张是不是其安装,法院可以调查。格莱得公司主张其安装自来水每户需费用为700元,但再没有提供其它安装的证据。初格庄村委会提交日自来水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日收据复印件,证明其村自来水不是格莱得公司安装。自来水安装工程合同系初格庄村委会与蓬莱市节水工程服务公司签订,其上载明:工程名称为初格庄村自来水工程,工程造价107477元,安装工程自2003年7月开工。日收据载明:金额为8万元,交款单位栏载明为初格庄村委会,摘由栏载明为预收工程款。
格莱得公司对初格庄村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认为是其为初格庄村委会安装的自来水。
初格庄村委会另提交一份日收据,载明:蓬莱市水务局支付格莱得公司补助12万元。蓬莱市水务局于日出具证明,载明:我局于2003年拨付格莱得公司补助款12万元,用于初格庄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另查明,原审法院到蓬莱市节水工程服务公司调查,该公司称,是其给初格庄村安装的自来水,预收工程款8万元,是收的现金。原审法院到蓬莱市公安局调查初格庄村当时户口状况,蓬莱市公安局于日出具证明:初格庄村在2003年末全村总户数为432户。根据原审法院调查蓬莱市节水工程服务公司,2003年初格庄村安自来水每户的费用大约在300-400元。
㈧格莱得公司在原一、二审及本次重审中,均要求追加蓬莱市大柳行镇门楼村的周志海为被告,称其是被初格庄村委会和周志海共同赶出村的,后初格庄村委会又将格莱得公司所打的矿山井承包给了周志海,周每年收益几十万。重审勘验现场时,周志海的矿井在离格莱得公司所打矿山井二、三百米远,格莱得公司称周志海因为挣够钱了,现在不干了。
原审法院认为,格莱得公司与初格庄村委会签订的开发水资源协议,目的是为解决初格庄村吃水问题,约定初格庄村委会提供一定的山岚、荒坡、废弃地等给格莱得公司植桑,格莱得公司免费为初格庄村委会在辖区内打4-5口井,并约定了储水量,井下所取矿石、毛石归格莱得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协议约定矿石、毛石归格莱得公司所有内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其余约定内容合法有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格莱得公司打两口井,一口井为矿山井,另一口井为水井。格莱得公司所打矿山井不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采挖矿石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故格莱得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所打矿山井,属违法行为,格莱得公司打矿山井费用及配备的厂房、设备、设施、银行贷款利息,因行为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其为此投入的资金及自己主张造成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故格莱得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格莱得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所打一口水井,属于履行协议的行为。虽然协议约定免费打井所取矿石归格莱得公司所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无证据证明格莱得公司取得了矿石的利益。初格庄村委会认可该水井曾为其村吃水用水井,合同亦约定格莱得公司为初格庄村委会打水井。蓬莱市水务局将初格庄村安装自来水的补助实际是支付给了格莱得公司,初格庄村委会虽提供了自来水安装工程合同及预付款8万元的收据复印件,但其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安装了自来水,故应认定初格庄村委会自来水系由格莱得公司安装。格莱得公司所打水井及安装自来水,已为初格庄村实际使用并受益,故打水井、安装自来水的费用初格庄村委会应给予格莱得公司适当的经济补偿。格莱得公司申请对其打井的投入资金进行鉴定,但未提交其打井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原审法院根据格莱得公司的申请,联系了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机构无法接受本案鉴定委托,故无法以鉴定确定格莱得公司投入打水井的费用。鉴于本案情况,原审法院征询相关鉴定部门意见及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初格庄村委会补偿格莱得公司打水井损失20万元为宜。对格莱得公司为初格庄村安装自来水的费用,因格莱得公司未提交其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证明其安装自来水的费用,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据当地当时人口户数及一般每户需要安装自来水的情况,认定初格庄村委会需给付格莱得公司当时安装自来水费用,按2003年初格庄村处安装自来水每户费用400元、2003年初格庄村户数432户计算,初格庄村委会应补偿格莱得公司安装自来水费用172800元。格莱得公司主张安装自来水费用每户不低于700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格莱得公司主张的桑苗损失问题,格莱得公司提交了六张购买桑苗的发票,并陈述上述桑苗未全种植在初格庄村的土地上,大约80万元的桑苗种植在初格庄村里的土地上,格莱得公司虽称其本案中提交的所购300万株桑苗,是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测量的1690.5亩之外又种植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故格莱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桑苗损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格莱得公司追加周志海为本案被告的请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372800元。二、驳回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88元,由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709.20元,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78.80元。
上诉人格莱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开发水资源协议约定的“毛石、矿石归上诉人所有”的条款无效不当。因打井地点属于矿区,且需要沿脉打出一定的平巷空间,考虑到可能打出矿石来,所以上诉人就找到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镇政府领导,要求在协议上约定打井打出来的矿石归上诉人所有,并经被上诉人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另,法律规定的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开采矿石需要办理手续,所以在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所需手续,应由被上诉办理。”上诉人并不是开采矿石,而是免费打井。正因为被上诉人同意“毛石、矿石归上诉人所有”的条款,所以上诉人才签订了协议。二、原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主张的矿井费用及配备的厂房、设备、设施银行贷款利息不当。上诉人投资打的两口井已经被被上诉人无偿收归己用。上诉人投资打井的机器设备所建厂房价值641404元,也被被上诉人无偿据为己有。102396元银行贷款利息也是为被上诉人偿还。三、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打水井的经济损失为20万元,安装自来水费用为172800元,明显偏低。上述两项费用合计远远小于上诉人的投资。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56976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格莱得公司增加一项上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矿石损失100万元。
被上诉人初格庄村委会二审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理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应返还其矿石”该请求不但违法,更没有事实依据。《水资源开发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上诉人是免费为被上诉人打水井4-5口,而非矿山井。上诉人打矿山井目的为非法开采矿石以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是无效的。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占有矿石。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应赔偿其打水井、设备、贷款、桑苗等损失”,无合法依据。既然协议已约定为免费打水井,根据约定优先原则,被上诉人不需再给予上诉人任何经济补偿,但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20万元打水井损失以及安装在自来水172800元费用,被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虽已超出协议约定的内容,但对此并无异议。上诉人要求赔偿“其设备、机器、设施以及贷款等损失”没有合法依据。被上诉人既未见过上述资产,更未霸占过,上诉人主张缺乏证据加以证实。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其80万元桑苗损失,和设备款50余万元”无合法依据。综上,上诉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加以佐证,但时至一审法院庭审结束,上诉人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在本案发回重审前,即(2009)烟商初字第8号开发水资源协议纠纷案件审理中,日,李忠X赴原审法院反映案件情况,原审法院制作谈话笔录,其签字。李忠X在笔录中称:“土地租赁合同与本案的合同没有关系,本案合同是个独立的。……以前在龙口也开过金矿,都是签的土地承包合同,那个村的土地就与那个村签合同,没出过问题。我们的合同都是有效的,那打出的矿石就是我们的,矿井也是我们的。村里没有权利处置。我们当时就是因为地下有金矿才签的这份合同,要不会投入这么多,给村里免费打井。我们的矿井在村里提供的8000亩荒地上打的。”日,(2009)烟商初字第8号民事案件宣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一致。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开发水资源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效力以及对整个协议效力的影响问题。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损失认定数额是否恰当。三、本案应否追加周志海为被告。
一、对于涉案《开发水资源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效力以及对整个协议效力的影响问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涉案《开发水资源协议》第三条关于打井时从井下所取矿石、毛石统归格莱得公司所有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该项约定应为无效。根据上诉人格莱得公司在原一审法院日调查中的自认,以及本次二审上诉状中关于“正因为被上诉人同意‘毛石、矿石归上诉人所有’的条款,所以上诉人才签订了协议”的自认,因此本院认定,此条约定系该开发水资源协议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格莱得公司签订该《开发水资源协议》目的之所在,故此项条款无效导致该《开发水资源协议》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有误。
二、对于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损失认定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格莱得公司应返还因履行《开发水资源协议》而占有的初格庄村土地。因格莱得公司为初格庄村所打两口井不具有返还条件,初格庄村委会应补偿格莱得公司履行《开发水资源协议》打井产生的相关费用。上诉人主张打水井、矿山井费用皆为130万元费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并且两口井不具备鉴定条件,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经过咨询相关鉴定部门后酌定其打一口井的投入为20万元,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因该两口井钻井方式、深度、口径皆相仿,且上诉人也认可两口井的造价一致,故认定矿山井的开凿费用也是20万元。但是格莱得公司、初格庄村委会对《开发水资源协议》无效均有对等过错,因此认定格莱得公司其应当自行承担打井费用的一半即20万元,剩余20万元由初格庄村委会给予补偿。上诉人主张的日至日银行贷款200万元的利息102396元,因其无证据证明该20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打井设备及打井花费,故对于该部分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打井机器设备共计641404元,其中打井提升设备价值30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于该部分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余农用车、拖拉机、各式旋耕机、发电机、柴油机空压机作价损失,上诉人主张被被上诉人无偿占有,但未提供证据提交,且被上诉人对于占有不予认可,对于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打井机器设备共计641404元的损失,待上诉人有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上诉人主张的桑苗款、养蚕用工具设备损失与本案《开发水资源协议》无关联,本院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依据《开发水资源协议》约定为被上诉人处村民家中安装了自来水,虽然该协议无效,但是该行为有利于公共利益,且被上诉人获取了利益,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就该部分花费进行补偿。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虽然合同效力认定不当,但对补偿数额认定并无不当。
三、对于本案应否追加周志海为被告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周志海抢夺其开采的矿石,并将其逐出初格庄村,则应当追加周志海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属于侵权之诉,其可另案起诉周志海。原审法院不予追加并无不当。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上诉人格莱得公司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因被上诉人未同意调解,故上诉人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原审法院虽然认定合同性质有误,但是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格莱得公司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9元,由上诉人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勇
审 判 员  邝 斌
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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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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