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旅发2015最新军旅电视剧七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区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精神,促进全区旅游投资和消费,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我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现代服务业,全面推进旅游强区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提升旅游基础设施
  (一)加快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安全、顺畅、优质、实惠的旅游交通服务体系,依托高铁站和机场,建设旅游集疏运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及国道、省道至旅游景区间路网连接和换乘设施,形成便捷的旅游交通体系。完善旅游交通标识及导览系统,开通机场、高铁站到城区及城郊重点旅游景区的公交旅游专线车,实现高铁站、机场至旅游景区的无缝对接。(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旅游发展委,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南宁铁路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旅游集散中心和咨询中心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城市中心广场、主要交通干线入口以及景区建设旅游咨询中心。在连接两大国际旅游集散地、三大国际旅游目的地、四条旅游带、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交通沿线和关键交通节点,布局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十三五”期末,全区建成350个以上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实现重点旅游聚集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3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城市中心、旅游线路的旅游咨询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南宁铁路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各方参与的责任考核机制。大力推行以商建厕、以商养厕、以商管厕的运营模式。到2020年,全区新建、改建2500座旅游厕所,全面完成两大国际旅游集散地、三大国际旅游目的地、特色旅游精品线路涵盖区域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旅游厕所项目建设,实现全区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沿线、乡村旅游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餐馆、旅游娱乐购物场所、旅游步行街区的厕所质量等级达标。(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南宁铁路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拓展旅游投资新领域
  (四)大力发展旅游新业态新项目。支持养生度假、生态休闲、康体健身、自驾房车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做好旅游投资引导,积极筛选、推荐全国旅游优选项目。大力发展自驾车旅游,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加快汽车营地建设,到“十三五”期末,全区建成40个以上汽车旅游营地。(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建设特色旅游村镇。着眼于强特色、树品牌,打造一批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依托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培育和建设一批民族文化旅游基地、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突出文化、温泉、茶艺、民俗、工艺等个性化主题,打造一批集观光、休闲、度假、养生、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国特色旅游城镇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培育发展一批特色旅游村寨。(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宗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文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着力打造邮轮游艇旅游产业。着眼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编制广西邮轮游艇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枢纽、国际一流的邮轮始发港和内河游艇营地。优化邮轮游艇旅游发展空间布局,依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打造国际知名邮轮航线。引进国内外知名邮轮企业,培育本土品牌邮轮企业。在全区主要滨海旅游景区规划建设一批旅游客运码头。(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北部湾办;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海洋局、边海防办,广西海事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
  (七)投资开发休闲度假产品。鼓励城市建设休闲街区、城市绿道、骑行公园、慢行系统。支持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发展旅游演艺节目,规范建设主题公园。积极引导推广低空旅游。鼓励社会资本开发山水生态、滨海度假、康养休闲、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做好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品质提升和品牌创建工作。充分挖掘和开发国际慢城休闲品牌价值资源。(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文化厅,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八)鼓励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重点装备为核心,结合大型工业企业,建立旅游装备制造示范点。重点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玉林市等地发展旅游装备产业。加大自治区和各市的产业政策资金支持,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装备制造企业,金融机构要在融资授信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著名旅游装备制造企业来桂投资经营旅游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支持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以及知名研发设计机构的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金融办,广西汽车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快完善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业大数据平台,提高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市场动态分析、营销推广、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完善设区市智慧旅游体系,加强旅游景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批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智慧旅游乡村。推广电子支付、电子门票等新技术,运用微博、微信、微站、微店等新技术,提高旅游电子商务经营管理水平,创新旅游网络营销模式,构建多角度旅游营销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财政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旅游消费促进计划
  (十)加大特色旅游商品供给。以旅游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名、优、特、新、奇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宣传和销售,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全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挖掘、研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的少数民族工艺美术品、绿色风味食品、保健品、旅游文化纪念品、旅游日用品等特色旅游商品,加大对老字号商品、传统工艺品和壮侗苗瑶等民族旅游商品的研发创新与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推出旅游必购商品名录,加大旅游商品宣传,提高旅游购物比重。规范旅游商品市场,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鼓励优质特色旅游商品进驻主要口岸、机场、车站、码头等旅游购物区和城市大型商场超市,支持在线旅游商品销售。(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南宁铁路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发展老年旅游。依托我区生态优势、长寿品牌和特色资源,打造多元化健康养老产业集群,建设国内一流的养老产业基地和国际性的休闲养生健康养老胜地,推动老年旅游市场发展。引导各类景区规划和完善老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适当配备老年人、残疾人出行辅助器具。鼓励各地和旅游企业针对老年旅游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优惠措施。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适合老年人休闲养生养老的旅游产品。(牵头单位:民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中医药管理局、老龄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依托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大力推广现代养生理念、壮瑶民族医药养生方法,重点开发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等健康养生旅游项目。鼓励长寿康养、自然生态、民族医药资源丰富的县(市)争创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打造一批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区、主题酒店等。(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培育发展研学旅行。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美、体教育范畴。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研学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研学为主、高中阶段以区情国情研学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加强研学旅游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研学旅行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国际和区域间研学旅行交流,规范引导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支持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充分挖掘我区红色旅游资源,打造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党员干部队伍艰苦奋斗廉洁教育、离退休老年人回忆革命往事等红色旅游研学体系。将全区旅游景点纳入研学旅行基地,对大中小学生实行门票费用减免政策。(牵头单位:教育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宗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快发展中越跨境自驾旅游。加强与越南相关部门对接,共同推动中越跨境自驾车旅游实现常态化。研究制定跨国自驾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旅游、交通运输、公安、边检、海关和口岸等部门间联动沟通机制,明确职责,简化自驾游出入境手续。加快东兴口岸北仑河二桥的建设,完善检验检疫配套设施;以东兴、凭祥、龙邦等口岸为试点区域,允许中越两国自驾旅游车辆跨境直达驶入,在指定的区域内跨国旅游。在边境陆地口岸大力建设规范的车辆查验通道、充足的车辆候检场地和良好的口岸封闭设施,为跨境自驾车旅游实现常态化提供有力保障。(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外办、旅游发展委、口岸办、边海防办,武警广西边防总队,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疫检验局,防城港、百色、崇左市人民政府)
  (十五)深入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培育和壮大“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旅游节、瑶族“盘王节”、苗族“斗马节”、侗族“多耶节”、仫佬族“依饭节”、毛南族“分龙节”、京族“哈节”等民族节庆活动,打造广西旅游民族节庆活动品牌。支持旅游企业与社会组织举办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吸引游客体验少数民族节庆文化。(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文联、民宗委、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旅游宣传营销。整合全区宣传、文化、广电、出版、新闻媒体等资源,加大旅游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遍行天下,心仪广西”旅游整体形象品牌,重点宣传推广桂林山水、浪漫北部湾、长寿巴马、中越边关、八桂民族风、红色左右江、风情大瑶山和岭南风光等八大旅游品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我区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充分调动各地和企业的宣传营销积极性,整合资金和营销渠道,有针对性地对客源市场进行持续宣传推广。(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计划
  (十七)加快开发特色乡村旅游产品。围绕“美丽广西?宜居乡村”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改善乡村旅游环境,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和服务质量,打造乡村旅游品牌,推进乡村旅游大发展。依托各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挖掘文化内涵,突出乡村特点,着力发展养生度假、生态休闲、异地旅居、农事体验、民俗节庆等乡村旅游新产品。建设一批特色旅游村镇、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森林人家等,构建乡村休闲旅游集聚区(带)。(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八)完善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和管理服务。加大乡村路网建设,改善旅游交通通达条件。坚持标准与特色相结合,推进乡村旅游交通标识和导览系统、餐饮住宿、乡村营地、旅游咨询服务点、旅游厕所等设施建设,提高旅游综合服务水平。构建乡村旅游网络服务营销平台,加大乡村旅游宣传推介力度,提高网络经营效益。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及管理服务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九)积极推动乡村旅游“双创”活动。深入开展旅游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引导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通过开展乡村旅游业务,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文化界、科技界专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在有条件的乡村进行创作创业。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到2020年,全区培育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准文化艺术旅游创业就业型乡村。(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大力推进旅游扶贫。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产业的辐射带动效应,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区更多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探索建立全域旅游扶贫示范区,提高贫困地区旅游产业的营销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参与乡村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大对旅游扶贫产业的扶持力度和政策倾斜,吸引发达地区旅游产业的资金、人才、技术、企业向贫困地区转移和输出。运用对口扶贫机制,多渠道筹措旅游建设资金,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旅游扶贫。(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团区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旅游投资和消费环境
  (二十一)全面深化旅游业改革。着力强化全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产业促进和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切实发挥各类旅游行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考核办法。推进旅游企业改革,加快推进旅游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落实差别化旅游业用地用海用岛政策。加快推广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对投资大、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重点项目,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等沿海城市海上旅游项目用地。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海洋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拓展旅游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旅游投融资体系,推进旅游产业资本化运作,吸引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搭建融资平台,依托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新旅游融资模式,积极开展银企对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旅游企业和项目的授信额度,放宽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的条件,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业主获得小额融资。支持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企业债券等融资工具,采取多种形式上市融资。鼓励引导境内外资本特别是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各方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着力改善旅游消费软环境。建立健全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宾馆饭店、景点景区、旅行社等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游客行为信用体系,实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发挥媒体和旅游志愿者作用,引导诚信经营、文明旅游。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开展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警察、旅游工商所、旅游巡回法庭的“1+3”综合管理体制试点,创新全域旅游监管模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整治虚假广告、价格欺诈、非法港澳游、非法一日游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文明办;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优化休假安排。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带薪休假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依法优化调整作息安排,在工作量不减少、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行2.5天弹性作息制度,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自治区总工会、旅游发展委,各市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完善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会同参加单位研究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推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善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和督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主动开展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旅游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建立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注重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经验做法,每年将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视情况开展督查。汕头旅游局政务版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蕉府办〔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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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5〕7号
印发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体旅游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3.1.2 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应急响应
   3.3 后续工作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治安保障
   4.8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1.1 预案制定
   5.1.2 预案审核
   5.1.3 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5.2.1 宣传
   5.2.2 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蕉岭旅游行业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蕉岭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蕉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 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1.3.1.1 自然灾害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等。
  1.3.1.2 事故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客运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1.3 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3.1.4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港澳台和外国游客伤亡事件、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等。
  1.3.1.5上述突发事件导致的游客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上访人数过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件。
  1.3.2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2.1 特别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或造成旅游者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3.2.2 重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至4人中毒死亡的,或造成旅游者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1.3.2.3 较大(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9人以下食物中毒的,或造成旅游者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1.3.2.4 一般(Ⅳ级)指造成旅游者轻伤,或旅游者损失1万元以下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蕉岭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和救助。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和市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的作用。
  1.5.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镇政府负责先期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动员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5.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文体旅游局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及时处置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蕉岭县人民政府组建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县领导、县文体旅游局及各相关单位组成。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旅游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府办协调旅游副主任、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安全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信访局、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县广播电视台、各镇人民政府等。
  2.1.2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蕉岭县文体旅游局设立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应急协调小组由县文体旅游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
  2.1.3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专家组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成立旅游突发事件专家组,由安全管理、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公共关系、公共管理、心理干预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并完善咨询机制,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1.4 工作职责
  2.1.4.1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县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决定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应对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1.4.2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全县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指导星级宾馆、旅行社、A级景区等旅游企业编制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处置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指导各镇旅游应急机构开展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县年度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工作。
  2.1.4.3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专家组: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4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二)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承担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文化活动和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以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四)县公安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疏导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五)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县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七)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八)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因食物中毒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九)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生活救助,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等相关工作。
  (十)县信访局: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突发事件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置因旅游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一)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港、澳、台)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港、澳、台)政策指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县委宣传部确定对外新闻发布口径,协助处理涉及外国及港澳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宗教、民族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提供宗教、民族政策指导。    
  (十二)县工商和质监局:协助做好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各类旅游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参加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三)县科工商务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十四)县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对本县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指导各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十六)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历史名村、传统村落设立紧急救援安全保障设施;指导风景名胜区、历史名村、传统村落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设施安全。
  (十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为地质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八)县水务局:负责提供重大的水情信息,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所属水工程旅游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县农业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农业、农村旅游项目的指导协调与事故调查工作。
  (二十)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情况的监测预警,与县气象局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旅游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救援工作。
  (二十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旅游预警信息,进行旅游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跟踪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方面的信息。
  (二十二)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二十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镇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完善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订本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先期应急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办事机构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府办协调旅游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文体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文体旅游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办公室、旅游管理股工作人员组成。
  两办公室合署办公,办事机构设在县文体旅游局,并根据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在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时,两办公室相应进入工作状态。
  2.2.2 工作职责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具体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负责了解、提供相关旅游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修订《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旅游企业制订(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监测
  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掌握旅游团队相关旅游信息,加强监测和分析,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3.1.2 预警
  3.1.2.1 预警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并依次采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加以表示。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黄色以上预警需报县政府进行研判。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进行研判的过程中应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且参考国内外以往旅游危机预警及处理案例,力求进行准确的预警。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持续地跟踪旅游危机的发展和演变,及时做好对旅游预警工作的记录和备案,不断摸索和改进旅游危机识别模式、预警机制和预警手段。
  3.1.2.2 预警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广播、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进行告知。
  蓝色预警,由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发布,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黄色以上预警,由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并授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3.1.2.3 预警响应
  当预警级别为一般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应密切关注。
  当预警级别为较重以上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3.1.2.4 预警解除
  蓝色预警,由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解除预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黄色以上预警,由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并授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1.1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县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要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镇通报,县政府要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3.2.1.2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市旅游局。
  3.2.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旅游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应立即按程序上报。
  3.2.2应急响应
  在实施应急响应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分级响应。
  3.2.2.1 先期处置
  当确认旅游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2.2.2分级响应
  3.2.2.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镇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迅速上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派出现场指挥官到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
  3.2.2.2.2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迅速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后,蕉岭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令,在职责权限内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派出现场指挥官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统筹协调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视具体情况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通报事件影响,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通信联络,参与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2.2.3 分类响应
  3.2.2.3.1 在本县辖区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镇政府和县文体旅游局报告情况。当地镇人民政府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方案,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接报后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派出现场指挥官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
  3.2.2.3.2 在本县辖区外发生涉及蕉岭地区旅行社组团游览的旅游突发事件时,蕉岭地区组团社在启动救援预案的同时,应立即向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非工作日向县文体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办公室接报后,迅速向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相应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的配合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2.2.3.3 处置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除按照以上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通过外事机构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救援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等事宜。
  3.3 后续工作
  3.3.1 善后处置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旅游市场秩序。如有伤亡事故发生,要及时与游客家属沟通,进行必要的安抚和疏导工作。
  3.3.2 调查评估
  蕉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4 信息发布
  3.4.1 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4.2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由蕉岭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
  3.4.3 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在蕉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起草新闻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地报道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4.4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广东省旅游局、梅州市委、市政府的共同组织下实施。
  4.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强化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县政府负责组建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4.2 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县文体旅游局报请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4.3 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旅游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4.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4.6 通信保障
  县科工商务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及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4.7 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区镇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4.8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5.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1.1 预案制定
  县文体旅游局受县政府委托制定本方案,并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熟练应对和处置,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1.2 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组织审核并备案;各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本镇应急办组织审核并备案;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报县文体旅游局审核并备案。
  5.1.3 预案演练
  蕉岭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抓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本单位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5.2 宣传与培训
  5.2.1 宣传
  县文体旅游局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安全提示,努力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县文体旅游局、相关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5.2.2 培训
  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5.3 责任与奖惩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6.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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