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佼土地规划审批程序序怎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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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吗
虽然当代的开放性政策,使得土地早已不是农民的唯一生活来源,但毫无疑问,土地仍是大部分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其生存之根本。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我国为保护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这条规定明确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包括两个环节,一个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个是集体土地征收。对此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或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农用地时,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也有强调。
实践中虽然很多时候二者都是同时办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农用地转用审批这道手续是块可有可无的鸡肋。征收土地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即使办理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也不能代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国务院、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审批权。但是,拆迁律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相对较小,他们无权直接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只能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此外,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是由几位资深执业律师依法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设有征地拆迁部、公司法务部、婚姻继承部、刑事业务部等主要业务部门。各部门实行首席律师负责制下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首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和理论功底扎实的优势,带领专业团队用集体智慧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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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观察|博势智库:叶剑平教授对土地使用权续期的专业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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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班道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叶剑平教授近日,一则《温州部分土地使用权到期需花三分之一房价续地》的新闻再次刺痛了社会对于房地产的敏感神经。其实,“温州困境”并非孤例,早在2011 年,青岛就有两个小区由于历史原因出现土地使用权续期无解的问题,此后,深圳、新疆克拉玛依、四川、重庆等地也相继出现了类似的问题。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这些地方在处理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时一般都采取了因地制宜、有偿续期的方式。由于温州采取按市场评估价格重新征收土地出让金的续期做法争议过大,引起了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重视。4月20日,国土资源部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经组成了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古人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尽管当前出现续期问题的只是个别城市,但政府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设计上未雨绸缪,充分考虑民生的需求,平衡各方利益,选择合适的时机至上而下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土地使用权期限从何而来?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条法律奠定了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的法律基础。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土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完全的行政划拨制度,土地使用者既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后,为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我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198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报告,确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进行土地使用改革试点。核心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下,将土地使用权设定一定的年限进行市场化的出让。此后,国家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法律基础。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199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肯定了《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同时还建立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基本制度。2007年,《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对土地使用权作了系统性的规定。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陆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主要是由于在土地制度改革初期这些城市自行划定土地出让年限的结果。青岛是我国最早的14个经济开发区之一,由于当时《暂行条例》还未出台,青岛在土地使用权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出让了一批20年期限的建设用地。2011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青岛阿里山小区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深圳出现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主要是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20年期限的商业用地。早在1982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率先推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其中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以1980年开始建设的深圳国际商业大厦为例,国商大厦是全国第一栋商用写字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国际商业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到日即截止。与青岛和深圳不同,温州20年产权的住房是政府灵活施政的产物。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同时考虑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温州将土地使用权按20年~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相继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而从这三个城市对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处理情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的都采取了有偿续期的方式。其中温州采取了市场评估重新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负担最重,由此造成的争议也最大。表1 四个典型城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政策及评价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难解的两大原因首先,法律本身存在问题。1990 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早对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有偿续期,不续期的由国家无偿取得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从法理上来说,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但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私人,国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取得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与宪法第十三条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相抵触。1995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然坚持有偿续期的规定,同时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一是明确了续期申请的程序。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二是明确了只有因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才能不予批准续期申请。三是明确了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的做法只能在未进行续期申请或未批准续期申请两种情形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暂行条例》在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我国住房数量庞大,行政审批式的续期申请对政府来说工作量太大不现实,对居民来说也过于麻烦;二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解释和限定,不利于私权的保护;三是对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后地上附作物的所有权归属未进行规定。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并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划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类。其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这一规定使得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和房屋所有权的无限性合而为一,从而保障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物权法》却并未对续期的期限、方式、费用等问题进行规定,“自动续期”四个字简单明了却又模糊不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物权法》历经14年才得以出台,立法者不可能在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上出现这么大的一个漏洞,只可能是审慎考虑之后的刻意回避,这是在当时的历史局限性下的一种立法智慧。但搁置并不等于停滞,未来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终究还是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清晰的界定,否则就是立法的缺位了。其次,宏观调控的时机不适宜。当前中国经济处于前所未有的困难时期,外有世界经济复苏缓慢、严重制约外需增长,内有“三期叠加”带来的产能过剩、严重库存,制约投资的增长,让中国经济处在旧动力降速、新动力尚在积蓄能量的尴尬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GDP增速仅为6.9%,首次“破7”。考虑到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为了稳定经济增长,国家从去年以来在土地供应、信贷、税收等方面出台了多项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与土地和房产的价值密切相关,在当下“去库存、稳增长”的关键时期任何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出台都有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的大幅波动,进而危及整个经济的稳定性。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出现土地使用权期满问题的只是个别城市,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和地区的建设用地出让还是在《暂行条例》出台之后,距离70年大限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府和学界完全可以在这段相对充裕的时间内对这一问题开展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并选择合适的时期推出能令老百姓都满意的政策方案。对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几点建议1、首套房无偿续期,二套及以上有偿续期国内学者在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研究上大多从土地出发,且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这一问题上分歧严重。但我国的居住形式是以单元性的住宅楼为主,这意味着一块建设用地上会同时有多个家庭的住房,从现实角度看,这么多家庭很难在续期时间和费用问题上达成一致。因此,笔者认为,思考我国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应从住房出发。至于续期是否需要交费,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从法律方面来看,《物权法》提出是“自动续期”,文意理解偏向于无偿续期。但从法理来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通常有时间限制,而且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物本身。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所进行的续期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二,从住房政策的公共性来看,住房问题不单单只是居民的居住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问题。尽管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住房权这样的权利,但“居者有其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理想的目标。在政府已经征收一次性的土地出让金和房屋所有权尚未消灭的前提下,无偿续期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我国的住房市场呈现出“总体过剩、区域分化”的特征,如果全部实行有偿续期,会加大房屋交易的成本,进一步推高房价,加重有住房刚性需求的公民负担;但如果全部实行无偿续期,容易造成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混淆,而且会加剧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土地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于首套房土地使用权期满应自动无偿续期,以充分保障公民基本的住房权利;对于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土地使用权期满应自动有偿续期,这样既可以抑制住房市场的投机行为,同时也可以促使土地使用权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2、以建筑物剩余寿命作为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限当前在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限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自动续期就是原期限的延长,主张有偿续期的学者普遍主张续期的年限不宜过长,续期次数不宜超过一次;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自动续期是无时间限制的,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无限次延期;第三种观点是以建筑物剩余寿命为标准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间。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无论在法理还是现实上都不合理;第二种观点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但却与用益物权的时限性相冲突;第三种观点不仅合乎法理而且也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最为合情合理。但以建筑物剩余使用寿命作为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限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合理的确定建筑物的剩余寿命。笔者建议由政府成立专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提出房屋续期评估申请,政府评估机构收到申请后开展房屋寿命评估并作出结论,政府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限及相关费用。其中涉及到的评估成本应由申请房屋寿命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人承担。3、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应低于土地重置成本中国大陆的土地出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但却遗漏了“租约到期如何处理”这十分重要的一环。在对土地续期问题的处理上,香港制定的《政府租契条例》、《新世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等法律规定,土地自动续期,仅需每年缴纳新地税,标准为年度差饷的3 %。按照香港的法律,差饷为房产年度总租金的5 %,依此换算,续期土地业主的年应缴纳地税仅及房产年租金的1.5%、市场地价的0.1%。如果按照年地租理论,每年缴纳的地租是市场地价还原转化而来的,那么年地租标准要远远高于新地税标准。所以,香港土地续期按年度缴纳的新地税在很大程度上仅具象征意义。从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来看,续期的土地无需政府再投入开发费用,而且基于房地产估价的原理,其上他人拥有所有权建筑物的续期土地地价必然低于同等条件的新低地价,因此土地使用权续期支付的费用应低于土地重置成本。在缴费方式上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续期期限较短的可以一次性或分年缴付,续期期限较长的则应要求一次性缴付,以此来鼓励短期续期,便于满足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人们多样化的需求。4、厘清房产税与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的关系我国的土地制度在对土地产权的界定上长期处于模糊的状态,这种回避的态度在80年代绕开了“土地私有化”意识形态的争论,并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盘活了土地资源,促进了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土地产权明晰化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政府也在积极开展立法的准备。但产权从模糊到清晰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震荡,而土地续期的成本会与震荡的深度和持续时间成正比。香港在土地续期费用的征收上采取了税收的方式,我国也有不少专家建议将土地使用权续费费用作为房产税的替代方案。但这里面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本质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获取,以行政税收制度替代土地出让金缺乏法律基础;其次,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征税对象只能是房屋,而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对象是土地而非房屋,两者不可混为一谈。第三,从目前来看,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顶层设计还未完成,土地财政依然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尚未理顺,当前以房产税替代土地出让金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此,在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的征收上一定要与房产税厘清关系,切忌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与房产税同时征收,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剧烈震荡。鸣谢/来源博势智库地产观察版权申明:本文版权归博势智库所有。版权说明:基于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我们予以版权绝对的尊重。刊发文章源于签约作家、网络,或网络素材须核实查证者,原创者或关联者请随时联系我们予以公示。同时欢迎原创作者约稿或来文参与,共同支持原创方及创作者所有权利。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王金生与李俊佼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案
【全文】CLI.C.2810454
王金生与李俊佼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提字第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金生。
  委托代理人:田素芹(王金生妻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俊佼。
  委托代理人:侯俊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孙宏军。
  王金生与李俊佼、孙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辽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金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01)沈民终字第20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辽中县人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于日作出(2001)辽民初字23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金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02)沈民(3)终字第275号民事裁定,再次将本案发回辽中县人民法院重审。辽中县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李俊佼申请撤诉,该院于日作出(2002)辽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裁定,准予李俊佼撤回起诉。辽中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辽民再字2号民事裁定,恢复本案审理。审理后,该院于日作出(2002)辽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金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04)沈民(3)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驳回王金生上诉,维持原判。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于日作出(2008)沈民申字第66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后,于日作出(2008)沈中立民终再字第35号民事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将本案发回辽中县人民法院重审。辽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日作出(2009)辽审民初再字00003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王金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作出沈检民抗(201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日作出(2012)沈中立民抗字第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日作出(2013)沈中民提字第6号民事裁定,以王金生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为由,裁定按王金生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王金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韩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戈利利(主审)、甘国明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素琴,李俊佼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俊廷到庭参加诉讼。孙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俊佼一审诉称,日,我通过抓阄的办法承包了辽中县朱家房镇腰截子村(以下简称腰截子村)土地217亩,其中的184亩水改旱田是我与孙宏军共同承包的,共同交的款,由我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日孙宏军提出退出合伙,并与我签订个人承包地转让协议书,我如数交给孙宏军150亩土地承包费1.8万元。此后发现,该地被王金生起垄压地,此时知晓该地又被孙宏军卖给王金生。我多次找王金生协商此事,但王金生不予理睬,经村镇多次协调均无效,致使我无法耕种此承包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王金生与孙宏军之间的非法转包关系。
  王金生辩称,日,孙宏军向我借款2000元,并同意将承包地兑给我。日,孙宏军将承包地的交款收据交给我,又从我处借款3000元。日10点多,我与腰截子村组长孙洪文到孙宏军家,将1.5万元交给孙宏军,当时签订了一个协议,将这150亩地转让给我,转让期一年,当时我问孙洪文是否有承包合同,孙洪文说没有合同。同年正月十五要办过户手续,我打电话给我村贾会计,才知道该地已被转让给李俊佼。后来,我从沈阳找回孙宏军,孙宏军说先给李俊佼退1万元,另写8000元欠条,地归我方耕种,但李俊佼不同意。之后,我方提出让孙宏军给李俊佼一条地(约17亩),李俊佼也不同意,故一直未能调解成功。当我方到地里耕种时,遭到李俊佼及其家人阻拦。后来李俊佼耕种,我方也阻拦。我方要求取得从孙宏军处兑得的150亩土地。
  辽中县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初再字0000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2001)辽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辽中县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初再字00003号民事判决认为,李俊佼与孙宏军签订完转包协议之后又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及转包协议有效。关于王金生提出的孙宏军是转包给他在先,转包给李俊佼在后,本案争议的150亩土地承包权应属王金生享有,而并非李俊佼所有的理由,辽中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辽刑初字198号刑事已经认定孙宏军重复将自己承包的150亩土地转包给王金生是诈骗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和《》第二款、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王金生对李俊佼承包的腰截子村150亩土地停止侵害;二、李俊佼继续履行与腰截子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三、驳回各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
  王金生申请再审称,孙宏军与我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我手中有孙宏军交给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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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保护自身安全
  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外媒报道,当地时间4月27日,比利时将去年巴黎袭击案的嫌疑人萨拉赫(Salah Abdeslam)引渡回法国受审。此前,在逃亡四个多月后,他于3月18日于布鲁塞尔被抓获。
  孟建柱说,在习近平主席和佐科总统推动下,当前中印尼关系发展势头良好。近年来,两国执法安全合作成效显著。希望双方巩固合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在反恐、网络安全、打击跨国犯罪和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和地区安全稳定。
  2013年7月至9月,陈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后,如法炮制前任校长做法,收取借读费和择校费178万元,并从中拿出127.86万元,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其中张某个人分得3100元、陈某个人分得11347元、姚某个人分得11890元。
  新华社成都4月27日电 题:部分经济数据向好 民间投资有所下滑——四川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
中新网广州4月27日电 (程景伟马小欧)广州警方27日通报,该市天河警方近日出动120多名警力,打掉一个以“入户广州”为由的特大诈骗团伙,抓获李某(男,48岁,广东人)等111名涉案人员,缴获涉案现金1000余万元人民币。
  据地铁公司反馈,该起擅自进入轨行区事件,已造成地铁一号线上行列车紧急停车2分20秒,晚点3分30秒,下行列车紧急停车2分25秒、晚点2分40秒。
 红网长沙4月27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秦芳 通讯员 杨波)“你的孩子也会一言九‘顶’吗?你常为了这件事伤神吗?不如转换思维方式,欣赏孩子敢言的勇气吧!”在近期由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谢谢孩子会顶嘴》一书中,作者王瑞琪如此劝说那些家中有爱“顶嘴”的孩子的父母。    王瑞琪是台湾资深亲子教育专家、心理咨询师。《谢谢孩子会顶嘴》一书是她的亲子教养手记。以自己教养儿女的经验和工作中遇到的案例为观察点,王瑞琪在该书中细致入微地总结了目前家庭教育中的常见问题,提出许多独到新颖的教养理念,比如“谢谢孩子会顶嘴”。    孩子顶嘴是好事吗?为什么值得感谢呢?会不会是作者的运气好,还没碰过很“厉害”的小孩?还是孩子年纪小,她没尝过什么苦头才会讲这种话?    并非如此。在书中,作者写道:“我相信孩子‘有话就说’是好事,哪怕是以‘顶嘴’的方式说出来。”    作者认为,很多父母之所以不喜欢孩子顶嘴,可能是因为孩子顶嘴(发表不同于父母的意见),家长就得去处理那些“不同”的意见,这显然有点麻烦;其次,孩子年龄还小,说话的技巧不佳,听起来可能很“呛”,让人不舒服。    然而,作者指出,假如孩子有自己的想法却不让他说出来,孩子长期受到打压,很可能自信心越来越低,也可能渐渐养成缄默的习惯,甚至衍生更严重的心理问题。“现实一点来看,让孩子把想说的话都说了,我们才有机会跟他对话,才有可能进行深入的沟通。为了开启对话的窗口,忍受一些粗糙的表达,我觉得是很划算的。”    每个阶段的孩子,都需要不同的关心和教导。“照猪养的老二比照书养的老大快乐”“从孩子的眼睛看出去”“让孩子把情绪‘走’完”“请留意别让贴心的伴读变成‘绊’读”……在《谢谢孩子会顶嘴》一书中,作者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提出新的教养理念,还给出了实用而可操作性强的方法。    相关链接:《谢谢孩子会顶嘴》书摘    若干年前,我为一本书写过序,那本引进的教养书谈的是孩子顶嘴的问题,显然是“去之而后快”,我却完全反其道而行之,写了一篇名为《感谢孩子会顶嘴》的序文。很多人光看题目就觉得不解:孩子顶嘴是好事吗?为什么值得感谢呢?会不会是我的运气好、还没碰过很“厉害”的小孩?还是当年我的孩子年纪小,我这做妈的没尝过什么苦头才会讲这种话?    是的,我相信孩子“有话就说”是好事,哪怕是以“顶嘴”的方式说出来。孩子年幼时我这样鼓励他们,直到今天,两个孩子都成年了,我还是秉持着这样的原则,欢迎孩子大鸣大放。    这件事用逻辑来思考就可以想通了:孩子尽管是你生的,但他还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一定会有自己的想法,假如他有自己的想法,我们当然希望他说出来,否则,孩子长期受到打压,很可能自信心越来越低,也可能渐渐养成缄默的习惯,甚至衍生更严重的心理问题,这绝对不是我们乐见的。    很多父母从小受到权威式的教育,习惯听从长辈的话,也许自己从来没有顶嘴的经验,也因此在孩子顶嘴的时候很不习惯,甚至会非常生气。在这种时候,我的建议是:父母应该把孩子的发言想成“发表意见”,而不是“故意作对”,或许就不会有这么多负面的情绪。    我曾想过,很多父母之所以不喜欢孩子顶嘴,可能是因为:孩子顶嘴(发表不同于父母的意见),你就得去处理那些“不同”的意见,这显然有点麻烦;其次,孩子年龄还小、说话的技巧不佳,听起来可能很“呛”,让人不舒服。前者其实就是民主的过程,家庭也是一个小社会,每个人都有发言权,事情可照多数人的意见来处理,但还是要尊重少数人的声音。后者更是能改进的,我们真正要注意的是那些谈话的“内容”,别因为他们表达的“方式”而错失了宝贵的内容。    现实一点来看,让孩子把想说的话都说了,我们才有机会跟他对话,才有可能进行深入的沟通。为了开启对话的窗口,忍受一些粗糙的表达,我觉得是很划算的。你甚至可以这样想:孩子敢顶嘴(表达跟你不同的意见),表示他跟你的感情够深厚,够有安全感,这不是挺值得欣慰的吗?    假如我的孩子一直以来都是唯唯诺诺、听话得不得了,我反而会担心我的孩子是不是欠缺主见,没有自己的想法。是的,我宁可孩子“不听话”,也不愿意他们什么都不说却在心里默默反抗。    你的孩子也会一言九“顶”吗?你常为了这件事伤神吗?不如转换思维方式,欣赏孩子敢言的勇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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