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补助规定各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林补助资金是怎样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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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2)
发布日期:日&&字体:【&&】&&点击数:&&来源:宿州
&1、自留山划为公益林的,应如何维护农户权益?答: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将自留山划为公益林的,应尊重自留山农户的意愿,可以继续经营,并有权获得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公益林进行补偿的权利。目前,国家和省兑现的公益林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补助到位。2、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民组通过村民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户(有林权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答:自留山应长期稳定使用,村民组收回自留山时应征得原承包户同意。村民组已经收回而未征求原承包户意见的,要妥善解决。参见本解答第6题。3、对灭失户、外迁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答:对灭失户、外迁户的自留山、责任山一般采取了以下两种处置方法:一是与外迁户、继承人协商,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二是外迁户、继承人要求落实给本人的,则按外迁户、继承人的意愿落实林权。自留山、责任山的所有权属集体。如果自留山、责任山经营者长期不在本籍,不能履行正常的经营管护,可以动员其放弃权利交回集体,重新发包。4、农户有自留山但没有林权证的如何处理?答:应在本次林改中确权发证。5、承包的林地未到期,是等到此轮承包到期后再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答:现在就换发林权证。6、林业“三定”后承包户户籍已迁出本村民组,其留在原村民组的责任山、自留山如何处理?答:原则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整其承包经营林地林木,依法维护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继续经营或者依法流转。承包方自愿交回的除外。林业“三定”以后,农户举家迁移且户籍已经变更,其在迁出地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举家迁移到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落户的或其他公职人员,前提条件是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没有能力履行森林管护等责任和义务,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不论何种情形将自留山和责任山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新的承包经营户应当在相互协商或者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其现有林木资产给予合理的补偿;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移农户也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对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上的林木进行转让,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重新签订林地承包使用合同。7、村民组有整户外出打工,当填写林权表时如何操作?承包合同是否可以代签?外出打工人员无法联系到的,怎么办?答:有文字委托,可以由被委托者代签。被委托者应由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8、在没有征得村民组同意的情况下,农户在被集体遗弃的荒山上造了林,如何确权发证?答:国家鼓励支持荒山造林。农户享有荒山上所造林木所有权,应进一步明确相关利益关系。近期可以采伐的,在林木采伐后应归还山场,由村(组)统筹安排;近期不可采伐的且该农户愿意继续经营承包的,应优先获得承包经营权,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补签承包合同。9、已划为公益林或列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林地,在本次改革中如何处理?答:已经到户承包经营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属于自留山、责任山的要予以确权发证。目前属于集体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大多数村民要求确权到户的,应确权到户,签订管护合同,落实补偿资金。但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大多数村民对公益林确权到户的积极性不高,可以集体组织人员管护。集体山林或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划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且未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任何补偿的,应协商明确利益关系。一是将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补偿政策落实到户、到位;二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经营性收入的,协商给予集体和农户合理的利益分成。10、林地分包到户是以什么时候的人员户数为标准?答:应以所在地林改方案实施时在籍人员为准,具体日期由村民自主商定。11、本次林改是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是到人?答:均山、均股、均利基础是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落实到人,以户为承包单位进行确权登记。12、村级、镇级集体林场,山权(林地所有权)属村民组的,本次如何林改?如群众强烈要求村级、镇级集体林场归还山场、自主经营,应怎样处理?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皖发[2007]11号)文件规定,村级、镇级集体林场应纳入本次林改。山权(林地所有权)属村民组的,应确权给原村民组成员。在处理确权、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具体方式和内容上由村民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纠正和反对未确权到户就进行流转,或者以公益事业需要为借口把集体林场归属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做法。镇、村基层组织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保障作用。13、村民组的表决票,户主是否可以代签家庭其他成员的名字?答: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的,当事人有书面委托证明的,可以代签。14、过去是县级供苗,全乡集中劳力打总体战所造的林,现在如何申请登记颁证?答:按现有林权状况进一步明确。对现有林的分成处理,有合法有效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补签协议。纳入此次林改时,按协议约定办理林权证。15、某县某地集体林地人多山少、不利于实行均山到户。可按“分股不分山”或“分利不分林”形式交由承包者统一经营?答: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原则上在林改未确权到户前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须经村民会议决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是这次林改的一种选择,前提是必须把群众利益主体落实到位。16、集体山场已经承包给个人兴办苗圃、花卉基地,尚未到期的,如何改?答:如果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群众基本满意的,可按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基本合法的,要进一步完善。不合法的要予以纠正,纳入坟山到户范围,重新确权发证。17、农田林网树木权属分散到户,每户所属树木较少,是否可以村组为单位一条小路、一条小沟地办理联户林权证?答:可以办理联户林权证,并加以注明各户的比例或株数。18、“宅、田合一”后村庄及其周围“鸡口田”均纳入农村土地统一发放了土地承包证,按耕地管理,村庄绿化树木及村片林是否还要发放林权证?答: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依法办理林权证。但如果已领农田耕地的土地承包证了,则只能发林木权属证。19、股份制联营造林等林权流转的山场,农户要求将林权证换发到农户。答:首先,应对流转山场进行审核,流转程序和合同是否合法和规范,是否侵犯农民的利益。对依法流转、程序规范、农民利益得到保障的应当核发林权证,注明经营期限和利益分成等。原则上,林权证发给林地经营者,也可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发证对象。20、原来私下流转,已经签订转让合同,但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而经营已经既成事实,且买卖双方无任何争议的,本次林改是否认可?答:林改前已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违背林区所有者的意愿,合同合法有效且买卖双方无任何争议,群众也基本认可,本次林改应完善有关手续。21、原集体林场未到户,有农户自行造林,现林木已经成林,许多农户要求重新管理,不承认造林权利。如何处理?答:对以前造林农户利益应予承认和保护。通过协商处理相关利益问题,并由村(组)妥善统筹考虑落实承包经营。22、村民会议通过将林业“三定”期间部分集体登记的山林在这次林改中作为集体登记,林业收益由集体从事公益事业是否可以?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大部分山林已分包给农户,少量边远或不便分山的山林,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部分林业收益用于公益事业。但这些公益事业不应是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持的公益事业。原则上不行。总而言之,林业收益的主要部分归农户。23、原分山到户责任山一山多户,存在界线不清,可否联户登记?答:应先予确权,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联户登记。24、90年代,村民组将责任山收回,群众在他人原责任山上造林种茶,如何处理?答:90年代,村民组将责任山收回,未发包的按照集体山场处理。已经发包的,给予承包人确权发证。但对于群众造林应作具体分析,原则上对造林的收益应予承认。25、林业“三定”之后,村民通过民主决策将集体经营的山林分山到户,是否有效?答:应视为有效,程序不完善的应补办手续。26、山林两权分离问题。林业“三定”时,不少村民组实行了山林两权分离的承包经营方式,即山场经营权归一方,林木和林木经营权归另一方,甚至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分杉、松、杂、竹等归几方。答:此次林改应统一确权发证,理顺关系。现有林木可协商折价处理,或等采伐后再落实承包关系。27、耕地上栽植的林木要求办理林权证,建议只办理林木的使用权证,以避免与土地部门的有关政策相抵触。答:对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只办理林木所有权证。28、关于省、县乡道路及其他树木拍卖后权属问题:近几年来,在县区境内的省道或县乡道路(有的道路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有的是原有的道路上拓宽时而占用了一部分农民的土地)上,由乡镇出面协调,拍卖所得已经用于乡镇公共事业。现在树木所有人申请对拍卖所得的树木进行林权登记,请问:树主办理林权证需要提供哪些手续?能否给予办理?答:对于林改前拍卖的,林权人应持拍卖的相关证明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这次林改过程中应暂缓流转,且流转的大部分收益应当分给相关农户。29、有承包户与行政村签定承包合同,承包道路或林网的树木,并已经办理了林权证。而按照林改的要求,其承包的林地所有权为村民组所有(合同发包方错位),同时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原来的几个小行政村合并为现在的一个大的行政村,如若要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二通过,也有一定的困难。请问:此情况如何补办手续,如何办理?答:应该在现在的行政村主持下与村民组确定承包关系,签订合同,确权发证。30、河道堤滩林地属国有,现被集体分到户,林权依据没有,该怎么办理?承包到户的有承包合同,是不是需要水利部门认可(河道堤滩属水利部门管理)?答:国有土地不在这次林改之列,国有土地不能被集体分到户。承包到户的有承包合同的,如需造林需取得水利部门认可,但这种承包不能视为村组集体与农户的承包。31、本组有一块山场与邻县交界。1984年发的林权证在本组户下,估计邻县在1988年在此造林,现在想趁林改的机会要回该块山场。问如何办理?答:按林权纠纷处理。如果<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发证审核无误,在与邻县造林人就1988年造林的利益分割处理妥善后即可发证。32、本组某些村民没经过本人同意在其山场(毛竹园)开路,就把本人山场那段路毁坏了。本人上诉法院胜诉。本组想让本人把二块山场让出修路,不给予办理林权申请登记,与相邻山林权利人没界线纠纷但也不给其签字。问如何办理?答:在林权登记公告、公示期内,告之该相邻人限期提出正当的理由,如仍提不出,可以在四至上载明“拒签”,然后由该村民组的林改代表签名予以证实,按时发证给林权人。确属公益性修路等,应征得本人同意,置换相应山场或予以经济补偿。33、李某山场有别人的毛竹,数量不多,双方都有1984年证,经过20多年的发展,山场上大部分为毛竹,这次对方要全部把有毛竹的地方都填上他的新林权证。本人怎么办?如果有毛竹的一方无证又该如何办理林权证?答:按林权纠纷调处。34、一块山场流转多次,如何登记发证?答:先完善第一次承包经营户与土地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然后进行初始登记发证,再直接变更登记发证给最后的承包经营户。应将多次流转的合同依序收集、归档作为确权的附件和依据。35、一块山场面积很小,其中部分为自留山,部分为责任山,且为一户所有,是否可以作为一宗林地进行确权发证?&&& 答:为便于操作,可以作为一宗林地进行确权发证。但应在备注栏分别注明山场性质、面积及使用年限。36、某块山场中含有部分退耕还林荒山匹配造林,且在前期已经发放了新式林权证,该块山场如何登记发证?&&& 答:已发的林权证有效。可对未发证部分山林确权发证。也可把已发证收回注销或把单块宗地注销,然后根据本次林改政策重新确权发证。37、林权相邻人拒绝签字,且提不出任何的理由,该如何处理?答:在林权登记公告、公示期内,告之该相邻人限期提出正当的理由,如仍提不出,可以在四至上载明“拒签”,然后由该村民组的林改代表签名予以证实,按时发证给林权人。38、法院判决书、政府裁决书是否可以作为纠纷山场林权登记发证的直接依据?答: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政府行政裁决书且符合森林法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林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依据。但林改时统一调整的除外。39、农户申请林权登记,是否必须要提交身份复印证明?答:考虑到部分农户常年在外务工,还有个别孤老户农证件遗失或不全,可以通过户籍管理部门查询户主身份号码或户口簿等办法,来完成申请表的填写。40、国有山场长期由周边林农经营,这次提出确权要求,如何处理。答:除林权纠纷外,按协议办理,但需明确山场国有权属,不能作为责任山,自留山承包给农户。41、在“五八”规划按“组不造村造”的原则由村委组织造林或个人造林且未成林的,本次林改中群众要求收回的,如何处理?答:在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收回,在协调各方利益基础上重新确权发证。42、对于“三定”以来山场一直没有变动,造成“山多人少,人多山少”的现状,提出要求重新均山到人,怎么办?答:稳定林业“三定”以来的政策不变,是基本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造成“山多人少,人多山少”的现状已成为现实,局部地区矛盾突出。处理类似问题,要统筹考虑各方面情况。针对林业“三定”时期,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个别村、组山林到户,有明显错误或悬殊过大而进行适度调整和纠正,不是推到重来;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以最小的组织单元形式化解具体矛盾和问题,不搞扩大化、不攀比;要全面地、完整地、系统地宣传和理解林改政策,把群众组织好引导好,让大多数群众自主选择林改方案,真正体现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分山的决策权交给群众,村、组林改方案不搞包办或一刀切。 43、有些行政村部分山场转移到林业承包大户,现林农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山场,怎么办?答:要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如依法签订的,按合法有效的协议办理;协议不完善的,应进一步协商完善协议;通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造成大面积农民失地的,应予纠正。44、跨地区插花山场如何登记发证?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或第五条办理。45、已流转的林地,合同不完善,未换证,现林农要求将合同作废,可否。答:如系依法合规签订的,应进一步完善合同后确权发证。如未依法办理,群众一致意见要求纠正的,要依法纠正。46、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相邻的山场,特别是县与县之间相邻的山场,四至界线确权时找不到相邻的人签字,怎么办?答:由相邻两地对等协商签章。若邻山没有纠纷,可由林改工作组确认公示。47、乡、村、组与国营林场之间的纠纷,双方都有林权证,且都不能提供原始的发证依据,该如何处理?答:先调处纠纷,达成协议后,再确权发证。48、山权属集体,部分农户投资投劳已造用材林,仅有口头协议。问:林权证如何发放?答:在考虑已投资投劳农户利益的前提下,一并纳入林改进行。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优先满足原农户承包,并签订书面协议,再确权发证。49、江心洲上飞籽成林,被某农户进行多年管护,林权如何确定?自留山划为公益林的,应如何维护农户权益?这类林木采伐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江心洲村买卖该树木是否合法?答:在集体土地上飞籽成林的树木权属应为集体所有,可以发给村集体林木所有权证。农户付出劳动,自发看管应给予奖励和经济补偿。这类林木采伐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证。村集体组织可以将砍伐的木材进行销售。其销售收入除支付管护人员报酬外,应当平均分配给村民。如果将此块暂未利用地申报为林业用地,还应当留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恢复森林。50、在受理外地承包户林权申请登记中,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三分之二会议记录和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手续均在该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之后,但均在申请登记之前已补充完整。该申请人认为手续在合同签订以后经过补充确认,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应给予受理办证。问:在林权证办理中有关补办的手续能否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答: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33号)文件规定,此种情况不能发证。但此情况在履行合同时完善有关手续应予肯定。51、某国有林场为改变过去护林承包不彻底、责任不明确现象,将部分国有山场承包给内部职工经营,林场每年收取承包者一定的管理费,承包期限一般为10―20年。有社会上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国有山场。现承包者申请要求核发林权证。问:承包国有林场山场能否核发林权证?答:国有林场职工承包国有林场山场、林木经营,是林场加强林地管理,提高职工收入的有效举措。鉴于林地所有权属于国有,经营权属于国有林场,承包者只有部分收益权,因此不可发林权证。国有林场与其他承包者之间依《合同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答: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从实行范围看,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承包方式看,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承包关系看,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法确定发包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53、什么是林地家庭承包?答:林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林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均山到户”。54、什么是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答: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个人、联户或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林地主要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宜家庭承包,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55、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和法定权利。56、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有何特征?答: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以外的,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有约定使用期限;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属于“限制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转移性所决定。57、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何时设立?答: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59、林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答:林地承包有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林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60、林地承包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答:林地承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61、如何确定林地发包方?答:集体林地集体所有,集体行使处分权。根据林地所有权归属,分别确定发包方并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林地,由使用该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62、林地发包方的权利有哪些?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林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3、林地发包方的义务有哪些?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4、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答:建立林地承包关系,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林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65、林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6、林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林业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7、如何合理确定林地承包期限?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68、自留山的经营权如何维护?答: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按以下政策维护经营权:(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可以依法继承;(2)自留山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3)农户在自留山上种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归农户所有。被集体统一收回或他人种植经营的,应给予种植经营人合理补偿,依法有协议约定的除外;(4)对无自留山的农户提出新划自留山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依法予以落实。69、对责任山应如何确立经营权?答:林业“三定”以来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依法确立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或另行发包,原承包方在另行发包时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利;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70、对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答: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确立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规范的,合同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7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如何明晰权属关系?答: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农)场、垦殖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管理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林业“三定”时已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核发林权证的,要换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经营权;对于已依法签订转让经营权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受让方林地经营权,并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对于没有签订转让林地经营权合同的,确立集体或农户经营权,可按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经营权人合理补偿补助,也可协商处理。72、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答: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确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农民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均山到户;农民对山林依赖性不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产权主体经营,均股均利到户。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73、发包方哪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答: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7)其他侵害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74、发包方就同一林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如何处理?答:发包方就同一林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林地的人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林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75、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怎样处理?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76、林地林木家庭承包经营是否实行有偿使用?答:承包经营权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按人均等确定承包份额的,是否要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随之转移的,所有权人可以按不同价值合理收取林木资产转让金。77、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何规定?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78、承包经营林地被征收的有何相应补偿?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79、承包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如何处理?答:承包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80、承包林地内的矿产、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归谁所有?答:根据《物权法》规定,分别按以下情形确认产权归属:承包林地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或哄抢国家财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81、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应怎样处理?答: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82、什么是林权和权利人?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拥有者。83、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答:《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84、林权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林权登记的资料,符合什么条件的方可登记?答:林权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林权登记的资料,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登记:(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2)林权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对于全部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85、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登记发证有何法律后果?答: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申请林地经营权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换发或者变更林权证。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如承包人甲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承包人甲又将同一地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乙和丙就该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86、退耕还林的林权如何确认?答:《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87、什么是林权流转?答:林权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88、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89、怎样进行集体林权的流转?答:集体林权流转一般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1)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机构;(2)流转的方式、数量、内容和评估规定;(3)流转双方的资格、证件、材料和审查认定;(4)流转后的费用处理、合同订立和权属变更;(5)流转过程的监督、举报和违法违规的处理。90、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有何规定?答:所谓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人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承租人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林地的收益。农民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91、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有何规定?答:所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林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92、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有何规定?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交换得来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登记机构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发证。93、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何规定?答: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林地承包合同。9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有何特点?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布欲将林地发包信息,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并按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投标人的活动。即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意投标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林业生产者发出招标邀请信息,列出欲发包的林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及其承包要求、承包期限以及对承包经营者的资格要求等招标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承包要求的林业承包经营者与之签订承包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的林业承包经营者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招标的特点是要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95、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拍卖,有何特点?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最高应价的买卖方式。拍卖的特点是一种公开的竞买活动。由应买人提出各种标价,通过公开竞争,由拍卖人通过击锤等特定方式接受某项出价的买卖方式,一经拍定,买卖合同便告成立。96、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答:按照《森林法》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97、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买卖、继承或进行经营权流转?答: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地所有权依法不得买卖,林地承包人更不得私自出卖。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或者流转。98、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能否流转?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99、对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有何特别规定?答: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直接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有关法律和政策做出特别规定:(1)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2)流转方案要提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3)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100、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资源资产可作为抵押物,目前可作为抵押物的主要包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101、哪些森林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林地所有权;(2)自留山林地使用权;(3)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102、林业部门如何强化林权抵押服务工作?答:林业部门要强化服务,积极主动协助抵押权人做好风险防范工作。(1)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提供评估服务;(2)确定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抵押物林权合法性、办理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3)加强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对已抵押登记的林权,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盗砍滥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103、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哪些程序?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89号)规定,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104、如何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89号)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3)抵押合同;(4)林权证;(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105、什么是担保,对林权担保有何规定?答:所谓担保,又称为债的担保或债权担保,是指为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措施,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信用来确定债权实现的手段。林权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为债权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林权担保也有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人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106、林权改革档案归档范围及分类保存有何要求?答: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及分类保存具体要求是:各种会议材料、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宣传、检查、汇报、总结等材料,由主办单位按文书档案归档保存;森林资源调查图表、林权界线图表、各种汇总清册、统计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材料,现场勘验认界材料、附图或者地块示意图、登记的核准文件、林权登记台账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原始材料,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等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办林权登记发证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落实产权中的各村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决议、公示等材料,由乡、村有关单位归档保存;林权争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等材料,由受理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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