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云被打视频录像回放

图解:王文军殴打周秀云残忍拧断脖子杀死过程_平遥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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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王文军殴打周秀云残忍拧断脖子杀死过程 程海律师 婕斯岁月
日16时许,要进太原龙瑞苑工地询问欠薪何时发,王奎林(死者周秀云儿子)在工地北门与保安马文东因未戴安全帽不让进门,发生相互推搡的治安纠纷或民事纠纷。保安队长报警。17时5分到场处警的有太原市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警校实习生姬腾飞、辅警胡建。王文军、郭铁伟先后辱骂李康、王友志、周秀云等人,打王奎林和王友志,四人抢夺工友拍照的手机,拷王友志,要把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押上警车带回派出所。因四人无违法犯罪事实,周秀云认为不应该被押上警车带走,先后拉下上警察的李康、拦住警察不要把被背拷的王友志押上警车。因王文军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是警察执法(警察执法应当是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周秀云的阻拦是依法行使公民正当防卫权。后王文军等人殴打周秀云,并残忍拧断她脖子导致呼吸骤停死亡。现结合昨日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审理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罪播放的庭审录像,结合其他证据,对王文军等人如何殴打致死周秀云的主要过程做一说明和图解,让公众进一步了解本案被告人王文军等人核心犯罪事实的真相。之后根据需要再做详解。本说明所附33张录像截图,18张来自当时警方执法记录仪,2张由工友孟林在现场冒险拍下的视频截图,13张来自工地塔吊视频。下文所列时间,根据塔吊视频所显示。1、17:10:31四人被押上车后,胡建在警车内用镐把控制四人。姬腾飞向车尾猛力拉拽在车门边拦阻押四人上车的周秀云,王文军上前一把抓住她头发,郭铁伟赶来帮忙,后把她拖拽一米多远,从紧挨警车的停车位线拉拽到停车位中间位置。第一次把周秀云打倒在地(17:10:39)。期间王文军抓住周秀云散乱的头发把她第一次按坐在地上,还用力摇晃她头。因用力很大,周秀云棉衣领子被拉开线约20cm,周秀云被迫本能双手抓住王文军裤腿稍微固定自己的躯体,以减轻王文军抓头发拉头皮产生的疼痛。后周秀云爬起来。2、17:11:02,王文军一人第二次把周秀云按倒在地,用右腿狠劲压住周秀云胸部;过了一会,用右手和右膝再次用力压住她胸部;后王文军站起来,还拧着周秀云手,截图中的周秀云惊恐万状。此过程持续了约40秒。3、17:11:13,有一位穿浅色上衣的人弯下身子,先后用单手和双手拉劝王文军不要打周秀云,王文军不理睬。4、17:11:27,另一穿灰色衣服的人也弯下身体劝拉王文军不要打周秀云,他仍不予理睬;郭铁伟和姬腾飞过来阻止灰衣人。5、17:11:39,王文军抓着周秀云头发,站起来,周秀云随之坐起。6、17:13:31,郭铁伟再次追推拍照的孟林,要抢手机。图略7、17:13:50,王文军开始抓着坐在地上周秀云头发向警车方两次用力拖拽,第二次周秀云身体被提起离地拖拽出一米多远(周秀云抓着裤袋的手被王文军迅速移动的腿和裤袋被动带着前移,而身子滞后被动移动,王文军的裤袋在他突然发力过程中实际是被他自己撕开了,此前的多张截图可以清晰地看到王文军的裤袋处完好,没有拉开钱),又回到靠近警车的停车位线上;王文军抓紧周秀云头发往她身后拽着,使她坐不稳,并不时左右摇晃。截图中可以清晰看到,周秀云手拉着王文军开线的裤袋附近时,她坐在靠近警车的停车位线上。此前她被打倒在地、按坐地上的截图,她所处位置在该停车位中间。8、17:18:31,王文军抓紧周秀云头发,先左右大幅度摇晃,然后弯下腰逆时针方向扭动并用力向下按压周秀云脖子,腿部有顶住胸部的支撑动作,执法记录仪录像中可以清晰听到令人心颤“啪”的一声,周秀云应声倒地。周秀云倒地后,王文军还用腿压住周秀云胸部一会,17:18:37站起,又弯着腰看着周秀云脸部,17:18:46蹲下看着周秀云脸,17:19:13又起来弯腰整理周秀云头发后用脚踩住,17:19:15站起了(周秀云倒地后,王文军近距离观察周秀云脸部变化共37秒)。之后再也没有低头、弯腰或蹲下观察过周秀云的身体变化,一直挺直站着,踩着周秀云的头发,还不时打电话。在王文军拧断周秀云南脖子时,郭铁伟在周秀云身边观看,未做制止;王文军站起来踩着周秀云头发时,他还若无其事地走到王文军身旁交谈了一会,后从她脚部跨过,在附近不停走动。王文军拧周秀云脖子时,她抓着王文军裤袋附近的手没有松开。截图显示,王文军站起踩着没有动静的周秀云头发时,他的右边裤袋边线被扯开了更大的口子,估计有30cm长。可以肯定地说,王文军的裤袋附近这次拉开大口子,也是王文军拧断周秀云的脖子过程中他自己造成的9、17:25:49,郭铁伟第二次从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周秀云的腿部跨过,未观察周秀云的身体变化。(图略,下同)10、17:40:50,龙城派出所另一车辆到达,下来5个人,和王文军说了一会话。11、17:41:35,新来的4个人抬起周秀云塞进王文军来的警车。12、17:43,两辆车驶离。 主要的时间和期间:1)王文军等人在处警现场37分钟40秒,从17:05:20警车到达处警现场到17:43驶离。2)三人殴打、侮辱周秀云总时间31分零4秒,从17:10:31起三人一起推打周秀云倒地,到17:41:35新来车的4个人抬起周秀云往警车上送。3)王文军、郭铁伟、姬腾飞三人一起殴打周秀云31秒,从17:10:31起王文军、郭铁伟、姬腾飞三人一起推打周秀云倒地,到17:11:02王文军一个人按倒周秀云。4)王文军一人殴打(包括抓头发按坐地上)周秀云7分35秒,17:11:02王文军一个人按倒周秀云到17:18:37把周秀云拧断脖子倒地。5)王文军脚踩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周秀云头发实施侮辱23分钟,从周秀云到17:18:37把周秀云拧断脖子倒地踩头发到17:41:35新来车的4个人抬起周秀云往警车上送。 被害人王友志的诉讼代理人(被法院拒绝)、法律顾问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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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亲·看完记得
哦!undefined
我捐一盒子弹,谁去宰狗
纯粹一派胡言
把楼主人肉出来 造谣可判刑
公知圣母出动了         ——我是一个小尾巴,我发表于号 17:19:42
中央电视台已经报道了真相,楼主没看过吗?
我在网上也看到一篇律师写的关于这件事情的文章 也发上来 看看观点的碰撞
温州徐雪芬律师的文章太原王姓警察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事情起因,根本与讨薪无关事实证明,工头与王友志已约定:为避免双休日取钱不便,所以15日付清全部余款。这说明双方已达成合意,那么,从法律上讲,在15日之前,王友志的债权属于未到期债权,15之前去要钱,将侵犯债务人(工头)的期间权,既无法律依据,亦不会受到法律之保护。事后查明,王奎林等人根本就是想抄近路,所谓讨薪,从一开始就是谎言,而且这个谎言即便是真,本身也无法律依据。而在当场及事后,王氏父子对外宣称是去工地讨薪,实属无理取闹、混淆视听,王奎林面对央视董倩的独家采访时,继续将谎言向不特定公众散布,根本违背法律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法言法语,我们不能说这一家子都是刁民,但至少可以说这一家子的人格、信用有严重瑕疵,在此事件上,王氏一家显然都是有过错的。二、保安报警、警察处警合理合法保安按制度拒绝王奎林等人进入工地,王奎林等人遂电话纠集多人参与殴打保安。此时,报警不但是保安人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当时最守法的救济手段。警察及时处警,更体现了高效便民的执法原则。警察让保安小马来到现场指认,小马指认一个叫李康的大个子打了他。警察让李康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不配合。李康不配合提供身份证,属于故意隐瞒身份。注意:对公检法故意隐瞒身份是严重违法行为。刑诉法为此特别规定:对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故意隐瞒身份的,必须逮捕。那么,在此情况下,警察完全有理由传唤李康到派出所。注意:当时警方仅是传唤而不是逮捕。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可见,至此,太原警察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没有任何错误。有人吹毛求疵诡辩称:警察到现场不久,就称民工为犯罪嫌疑人,本身就违法。那么,该怎么看这个问题呢?实事求是地说,警察当时的用语多少有些瑕疵、不够规范,且不利于平和当时的环境、气氛。但是别有用心的人以此无限诡辩、胡搅蛮缠,实际上是经不得严谨推敲的。因为,从当时的事实上看,王奎林欲强行闯入工地,不成,遂电话纠集多人,其中有人殴打保安,周秀云甚至还有明确的犯意表示-对保安说信不信整死你。
那么从法律上讲,可以有以下推断:周秀云有明确的犯意表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预备?王奎林纠集多人强闯工地,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着手;有人动手殴打保安,明显企图激化矛盾,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所以,如果都以看热闹不嫌事小的态度来裹乱,那么,严格说,警察当时称他们为犯罪嫌疑人并无不妥。三、周秀云暴力妨害公务事实成立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开始,警察并没有理会王友志王奎林父子,而是准备把李康带上警车。这时,王友志阻挡警察带人,被其他民警挡住。当李康被带到警车门边准备上车的时候,周秀云又冲上去抓住李康,不让警察带人。视频还显示,周秀云下车后,直接冲向其中一名警察,撕打对方,而另一名警察王文军看到后,赶过来,夹在二人中间,紧接着,周秀云与王文军撕扯在一起,在长达6分多钟时间里,二人一直保持着这样的姿态,互相抓扯着对方,没有分开。警察让周秀云松手,周秀云坚持:“不松,就是不松!”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键点在,6分多钟后,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那么,王文军有没有权力制服周秀云呢?答案显然是:有。此时的周秀云,不但阻碍民警对李康执行的公务,而且其自身已经上升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是现场的实行犯,如果王文军不及时制止周秀云的犯罪行为,那就是王文军渎职。而且,公安属于公共治安资源,一个派出所的辖区至少几万甚至十几万人,而一个派出所的警力不过几十人。如果放任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不放,那么这一事件将不知拖延到何时,必然违反效率原则,假如这期间别的地方需要处警,而有限的警力被周秀云无限期阻滞,那将是对整个社会的不公和犯罪。所以,王文军在警告了6分钟之后,才出手制服周秀云,已经是仁至义尽了。那么,当警察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特别是针对暴力反抗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使用暴力手段,根本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四、王文军根本不可能具有杀人的故意,这一点,不需赘述,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会提出异议。五、王文军也不构成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而王文军是合法执行公务,事后虽有法医鉴定周秀云死于颈部伤害,但是从法益侵害性的角度看,王文军身为警察,有权利制服和抓捕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此处多少还含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即违法性,因而可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从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况且,王文军也不应该有伤害故意,因为身为警察,每天都要与犯罪嫌疑人打交道,而犯罪嫌疑人鲜有文明者礼貌者,那么,如果一旦冲突中相对人受伤害,就归因于警察故意,那么所有警察岂不是天天都有伤人故意?何为法益侵害性呢?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要受刑法制裁,是基于刑法的三阶层理论。a、构成要件的该当性;b、法益侵害性(违法性);c、非难可能性(有责性)a、b、c是层层递进关系,即必须同时按顺序满足a、b、c,才构成犯罪并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举例说,一个13岁的孩子,故意持刀杀死小贩,结果会如何?首先,故意持刀杀人,符合法条中故意杀人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其次,杀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是否构成犯罪呢?还真不一定。如果孩子是正当防卫,则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那么,就代表这种杀人不具有违法性,即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就不是犯罪,后边的也就免谈了。而另一种情况,就是这孩子不具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于是就可以继续往下谈了。第三,就到讨论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的阶段了。这孩子a、b都够了,但是因为他不满14岁,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对不起,杀了白杀,这孩子不构成犯罪,由其监护人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那么,法益侵害性(违法性)这一层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都有什么呢?典型的是正当防卫和职务行为。以职务行为为例,你无故踢断别人的腿,肯定是故意或过失致人伤害。但足球运动员在足球场上踢断别人的腿,除非是故意斗殴时踢断腿,否则,根本不会被追究,警察都不来,因为这属于职务行为。并且,像不允许有罪推定一样,在职务行为中,一般也不能作恶意推定-比如,梅西急了,故意铲球踢断C罗的腿,所以要法办梅西。法盲才会这么喊。具体到本案中,王文军警官就属于执行公务中的职务行为,如前面的分析,王文军警官在彼时的现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从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注意:我指的是现场,不包括到派出所之后的情形。六、王文军只能是执行公务中的过失致人死亡。
通过以上分析和推理,可得出,王文军只能是执行公务中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王文军个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周秀云的家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求获得国家赔偿或补偿(赔偿还是补偿这一点,专业法律人士会有歧异,但此处没必要展开讨论),这才是合法的救济手段。有人说王警官拗断周秀云的脖子,还不是故意吗?请注意,不是拗断,更不是你们想象中的007那种咔嚓一下的手法,不要混淆视听。那个动作是抱摔,小孩儿打架时都用过抱脖子摔倒对方的动作,你想不起小时候的自己,也可以去中小学校观察孩子们打架时意图撂倒对方时的手法,这种手法,鲜有造成对方颈骨损伤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周秀云的颈部损伤,更应归因于意外事件。有人还会说,为什么不能用其他手法制服周秀云呢?答案是:国情+现场姿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中,第一条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这个国情是什么呢?其中之一就是,无赖和刁民不在少数,这是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不好或不敢直说的情况。所以才要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养。王文军警官作为长期的基层警察,跟那些长期服务于农村基层的乡镇公务员一样,更深知上述那一国情,所以王文军被撒泼似的抱住大腿长达6分钟而不敢有所作为。大家可以对照那张照片,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坐在地上耍赖,换做你,有几种反制周秀云的做法?1、掰手,极易造成对方手指损伤,须知,断一根手指就构成轻伤害,所以王警官不敢;2、在腋下着力,这农村悍妇要不嚷嚷袭胸才怪,这就是国情,王警官更不敢;3、在后腰处裤带着力,将周秀云提起来再放倒,还是国情,周妇喊你脱裤子耍流氓,王警官更说不清,所以更不敢。除了这些之外,还有其他着力点吗?你们可别指望王警官会点穴。所以。王警官选择抱摔,应该是他认为风险最小的制服方式。关于踩踏头发20分钟,这个做法,王警官确实错误,应当予以行政制裁。但从反面看,更说明王警官当时没有意识到周秀云 已经受伤。如前所述,因抱摔而严重伤害颈部,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而且周秀云躺在地上,并无呕吐等情节,所谓的不动弹,王警官也有理由怀疑这是另一种撒泼手法,装死装活在村妇撒泼时再平常不过了,基层工作人员谁没见过?只可惜周秀云这次是真的受伤了,无奈成了“狼来了”的故事之翻版。况且,周秀云被押上警车时,还跟王志友说话,谁又能意识到周秀云已经受了重伤?
一般人都知道伤人之后赶紧逃跑,或者赶紧救治以减轻罪责,怎么可以想象王文军知道对方受伤后而自顾自踩着头发看风景?那得是傻成何种程度的人?显然于情于理都不通。七、至于到派出所之后的警察打人,显然是故意伤害,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也支持对那些在派出所打人的警察予以制裁,如果王文军参与了派出所打人,自然不例外。问题是,周秀云的颈部伤害,根本不是在派出所造成的,以此认定王文军涉嫌故意伤害,显然于法于理不通。八、法治,就是通过法律使得公权力和私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其要求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而为,并不能仅仅强调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而忽视守法环节。本案中,周秀云等人蔑视公权力,妄图无限扩大私权利,不但不守法而且严重违法,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能因为所谓农民工的身份就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迫于网络民粹主义者的压力,最终让王文军警官个人承担所谓的故意伤害责任,那么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对服务大局的摧残。一旦如此,则在政治效果上,让民粹主义风行,负分;社会效果上,等于纵容违法乱纪,产生错误的指引功能,负分;法律效果上,不但伤害王警官个人,更会严重伤害司法的权威性,大大的负分。结束语:南京彭宇案之后,遍地是倒地讹人的老头老太,到处有欲善行而不敢为的人民。假如王文军警官被判有罪(不考虑到派出所之后的行为),那么,可以想见,未来,将是遍地的泼妇刁民,到处是畏手畏脚不敢作为的警察。-谁最希望发生这样的状况?可以肯定,永远不会是现在守法以及未来也不期望犯法而不被追究的善良人民。真到那时,依法治国,情何以堪?
辩护律师对1213案件最大的功臣媒体说:感谢参与,让普通的一起民警执你法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度高涨,上升成法制进程史上标志性的案件。如果法庭今晚宣布王无罪,我相信明天全国的暴力案件将会下降百分之五十。要给违法者一个震慑,只要敢于违法,就会付出甚至生命的代价。[拳头]
楼主捅马蜂窝了,案件本身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司法不独立的恶果开始显现了!
案件本身就是个迷,只不过楼主是把属于警方的资料给公布出来了
造谣你妈逼
楼主得尊重事实啊!我觉的现在全中国人民同情你们的没有几个。消停消停吧,否则一定会被骂死啊
楼主你他妈是哪里的混蛋?说出你的地址姓名
我想问问四根助骨是怎么断的
松开手不就死不了了 还tm不松就是不松
一定要从严治警,别再发生这样的事了
院长出来装个B。未必同意楼主意见,但支持理性讨论,反感扣帽子和人身攻击。起码楼主有理性分析,而不少在政法系统做事的吧友,本来完全可以用术业专攻来驳倒楼主。不料楼主此贴一出,竟不见诸位冷静回驳,却用扣帽子和人身攻击回之,令人不解。院长已熬好板蓝根数斗,盼各位虚火上升,有发病迹象的人们,尽快与院长取得联系,速来我院服药,切记切记。
尊重事实,尊重每一个讨论事实的人,其实就是尊重我们自己。意见相左,可以讨论,动辄人格攻击贴标签扣帽子,是文革遗风,断不可取。静心细思量,同是热心人,何必相煎?
回到事实本身,角度不同,社会身份不同,自然看到的事实也有差别,为此事舆论纠缠,亦属正常,互相攻击则大可不必。院长不希望看到舆论强J法律的事,静等法律裁决,如能有第三方律师团持正调查,不受行政干预之法庭判决,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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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云家属所邀法医未赶上验尸 检察院推荐法医被拒
5日晚,太原“12·13”讨薪农妇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尸体检验工作结束。“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尸检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王怕说,“家属对尸检过程和流程表示满意。
  5日晚,太原“12·13”讨薪农妇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尸体检验工作结束。法医对周秀云的遗体进行了取样,将作进一步医学鉴定。待鉴定机构作出法医鉴定结论后,将依法告知当事人。与此同时,公众关心的一些谜团尚未揭开。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新华社
  检察院曾推荐四法医被拒
  日,来自河南周口的周秀云和丈夫向“龙瑞苑”项目讨要工资过程中,头发遭一名较胖民警拖拽及踩踏,后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非正常死亡。5日,受太原市检察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良教授一行8人组成的鉴定团队,开始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介绍说,检察机关在依法委托鉴定单位和鉴定人过程中,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
  死者丈夫王友志说,此次尸检所选择的8名工作人员,是由小店区检察院推荐并负责联系,家属们上网查询了解后同意了检方的推荐,尸检费用家属方没有支付。此前,太原市检察院给家属推荐了四位法医,但都没有被接受。
  家属及代表委员见证过程
  王友志的弟弟王怕说,当天共有3名家属见证了尸检过程。死者哥哥周访问、外甥晋新峰先进入尸检房,两人出来后,王友志的另一个弟弟王友栋进入。王友栋说,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和1名检察院的代表也现场见证了尸检全程。
  “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尸检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王怕说,“家属对尸检过程和流程表示满意。”
  刘良教授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医学系主任,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是全国知名法医学专家,曾主持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死亡医学鉴定。参与鉴定的另外7位专家中有4名博士、1名在读博士和2名硕士研究生,几位博士分别从事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的鉴定、教学等工作。
  所邀法医学博士未赶上尸检
  为进一步保证尸检的公平和公正,家属特地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主任、法医学博士王鹏作为专业人士,见证并参与该次尸检。“家属通过代理人给我电话,说是要做尸检,原来想的5日下午只是做一个简单化验,系统解剖6日做,但是尸检在5日下午就做完了。”王鹏未来得及赶上5日尸检。死者丈夫王友志说,尸检费用家属方没有支付。
  昨晚,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称,其父亲仍在山西武警医院治疗,其和家属、工友等10余人就住在医院对面的旅馆里,一边照顾父亲,一边等待尸检结果,“目前是派出所管我们吃住”。
  &&追问
  涉案民警“滥用职权”还是“故意伤害”?
  12月30日和1月3日,太原市检察院先后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捕3名涉案民警。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对此表示质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认为,从对案发时情节的报道看,当时并没有出现被害人暴力
  抗法妨碍公务的行为,没有出现任何可以导致执法人员对被害人动武的理由,涉案民警不能以被害人“妨碍公务”为由对其动武,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从媒体报道的案情看,3名涉案民警涉嫌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杀人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说。邵守刚说:“不能说执法人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就一定是滥用职权,只能以滥用职权定性。权由法定,法律并未赋予执法者对他人随意动武的权力。”
  警方试图以100万元了结此事?
  有媒体报道,此案发生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曾与被害人家属接触,试图以100万元“了结此事”。记者采访了当事双方,双方对谁先提出“私了”以及赔偿金额诉求等各执一词。
  家属说,死者生前工作的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国有农场的场长王传金在去年12月18日前后代表警方找王友志谈话,表示愿意出“高价”处理此事。随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杨副局长和律师面见家属,表示要给予家属赔偿。律师拿出《初步测算》让家属过目,这张手写字据显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5项共计542380元。
  6日晚间,杨副局长告诉记者,赔偿事宜是家属方首先提出的。“日下午,王传金向警方提供了一份家属口述、他代写、涉及周秀云死亡赔偿金等8项内容、总计388万元的赔偿清单。”
  王传金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赔偿事宜是我们先提出来的。当时征求了王友志四弟和五弟的意见,由我书写并提供给了民警。”
  杨副局长说,受善后组委派,他与律师在去年12月20日17时左右与家属会面。当时按照相关规定,从补偿角度提出了一个初步测算,最高额度为54万余元。并明确提出,具体是救助还是赔偿,要以尸检结果为依据。21日15时30分左右,善后组又派人与受害者家属进行了会面。两次会面主要是从善后角度出发,回应家属诉求。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的“中间人表示,太原方面赔偿额度可增加到100万元”的情况,杨副局长说:“警方从来没有向家属方提过100万的事情。”
  法律界专家认为,如果双方这种接触的目的是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是试图通过赔偿“了结案子”则没有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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