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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导语】:邯郸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业务办理的承办部门是哪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材料?医疗保险报销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是多少呢?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  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社会保障卡;  6、身份证;  7、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地点: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请  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完成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温馨提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虽然为居民提供了基础保障,但是相对而言保障较低,主要保障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进行充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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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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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均提高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降低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城镇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有所调整,在校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居民,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元调整到50元;18周岁以上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150元。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将相应提高,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将降低。9月1日起,主城区内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征缴。
据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规定及标准为,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待遇支付期(1年)内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予以支付,其中:按50元标准缴费(含财政全额负担的低保、重残人员)的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40元;按150元标准缴费(含财政全额负担的低保、重残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至75元。
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200元,一年只收一个起付标准。将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精神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年度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800元调整为1100元。
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疾病或确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待遇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因工伤、自残自杀、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
记者从邯山区、复兴区城镇居民医保中心了解到,从9月1日起,两区已开始征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丛台区征缴工作也将于本周开展。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居委会咨询详细缴费情况。(记者安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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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6全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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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6全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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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冒名顶替、伪造病历及开具虚假医疗票据等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章 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第八十七条 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调剂&的管理办法。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下拨与扩面征缴等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机制。每年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向市本级、各县(市、区)下达参保扩面、基金收支等任务,作为考核市本级、各县(市、区)的指标。
  第八十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照市本级、各县(市、区)上年度应当筹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10%计提,纳入市级统筹调剂金专户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统筹调剂金使用后应在下一年度及时补充至10%,以保持应有的规模。统筹调剂金不列入基金累计结余统计。
  第八十九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应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定的调剂金数额,于每年的9月1日前将应上解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从本级财政专户上解到市财政专户。
  第九十条 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后,市本级、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基金结余仍留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为负数或财政拖欠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九十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
  (三)按时足额上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四)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不含上解的市级统筹调剂金,下同)出现缺口。
  第九十二条 符合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条件的市本级、县(市、区)年度申请资金未超过该地上解调剂金的,市级统筹调剂金负担80%,同级财政负担20%;年度申请资金超过该地上解调剂金总额但低于150%的部分,市级统筹调剂金负担60%,同级财政负担40%;年度申请资金超过该地上解调剂金150%的部分,市级统筹调剂金负担40%,同级财政负担60%。
  第九十三条 市本级、县(市、区)出现当期基金支付风险时,应先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弥补当期基金缺口。历年滚存结余仍不足以弥补时,市本级、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的理由、已缴纳市级统筹调剂金总额、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的金额及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等。上述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九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预拨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九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对市本级、县(市、区)上年度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 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管理。
  第九十七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征缴工作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经办机构要按照市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认真落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第九十八条 参保职工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单位发生的费用在信息系统支持下实行即时结算。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支付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组织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结算。市区内定点单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第九十九条  各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一百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进行处理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整改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认真核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分解住院、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的;
  (三)利用参保人员的医保凭证,通过编造就诊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四)采取虚记费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用票据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不按处方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的;
  (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允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规定范围外的日用品或利用社会保障卡合谋套取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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