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死刑犯执行前有何准备被错杀

请问佛家师傅和居士,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杀他们有罪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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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佛家师傅和居士,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杀他们有罪吗?
下毒,强奸。。,贩毒。。那些犯人有的杀人,放火。。我本人是军人,有罪吗,也学佛多年,上大学参军的。我们部分人有的去执行枪毙死刑犯的任务,请问这样杀犯人佛陀有什么开示,是否是杀生戒。我自己是佛教徒
我有更好的答案
依法(已经被国法判定死罪)杀人,无罪
杀恶人即是救世人,是行善。佛曰:上有天堂,下有地狱。又曰: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杀恶人就是快点让他入地狱。
杀生皆有罪,无论善恶念,古代叫执行者为刽子手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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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死刑犯被错判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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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对死刑犯执行枪决的法警都不愿意开枪的时候,谁来开枪? | 谋杀 现场 法医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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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9年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对死囚执行枪决时,谁来开枪,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果壳谋杀站的同志们很有兴趣。我也去收集了一些资料,发现一般由法警执行,在中国也有武警临时抽调来执行。法院一般在行刑前一天,派人到交通方便的郊区马路旁找一块空地作为秘密、临时的刑场。执行当天,包括开道车、警车、囚车等在内的庞大车队浩浩荡荡向刑场进发,沿途都要戒严。执行死刑人数多时,还要调武警。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为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  对于那些担任“现代刽子手”的法警来说,每次执行任务,都要承受巨大心理恐惧。 执行枪决前,法院一般都要请法警们大吃大喝一顿以“壮胆”。执行完了,回来还要再吃喝一顿,来给他们“压惊”。谁来开枪,那这个开枪的人必然会承受相当大的心理压力。因为枪决往往要击中被执行人的头部或胸部,使其尸体无法完整。这会给死刑犯及家属带来精神压力。同是开枪,执行死刑和战场上杀敌给人的感觉是不同的。一种是纯粹的抹杀,将一条人命无情收割。一种是性命相搏,不是你死就是我死。所以士兵承受的心理压力反而较小,枪决的执行者反而要承受更大的压力。在敬神思想更为显著的台湾,执行枪决的法警心理压力也非常大,而且基本没有人愿意作这个事情,执行死刑的人都是从事一二十年的老法警。以致于有老法警退役时,竟惊动检方高层强力挽留,深怕枪决死囚任务无人执行。于是中国也学习了美国,开始推行注射死刑。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死刑研究专家刘仁文说:“注射死刑带来的压力则要小得多。”刘以前在基层法院挂职,经常遇到执行死刑的场景。引用某法警自述“每个地区执行枪决配枪都是不一样的。以前我们使用5.6半自动,子弹大,穿透力强,冲击力也大,子弹头如果是平的可以把整个头掀起来,脑浆什么的四处溅,衣服帽子上都是,有时候还有小片的碎骨头。后来用7.9微冲,子弹小,打完就黄豆粒那么大个孔。执行死刑的警力配置是一射手,一副射手,两个押解手……”无疑,注射死刑的场面相对于枪决来说,场面甚至可以用温馨来形容。但注射死刑也会有相同的问题,谁来注射;就算是电脑全自动控制,谁来按启动按钮,这个按启动按钮的人,是不是也会有较大的心理压力呢?网友提供了一些解决心理压力的办法,有些是其他国家的作法,有些可能就是猜想。比如五个人同时执行枪决,其中一个是实弹,另外四个是空弹,那么谁也不知道是谁开了关键的一枪。比如三个法警同时执行注射,一个是致命药剂,其他两上是生理盐水。这些方法只能稍微降低罪恶感,甚至扩大了压力承受者的范围和数量。一方面更多人知道了某些人参与了执行死刑这件事;另一方面本来只有一人承受压力,现在需要更多的人来承受。根据参与人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无法判断最终的心理压力带来的创伤是多少。其实最好的办法是让死刑犯自己执行。但没有哪个死刑犯能够在清醒状态下选择这种行为。经过研究和分析,我建议在定刑阶段就开始预执行死刑程序,真正执行时全部根据死刑犯自己的预定的指令操作。最后在执行死刑(比如药物注射或机器人枪决)时,再让死刑犯用指纹或者声音确认一次,这时候开始启动定时程序。时间一到,自动执行。当然这个过程没有人知道,不会给死刑犯带来“等死”的心理压力。自动执行是一个保密行为,参与固定死刑犯的人不会产生任何心理压力,因为他们会以为他们只是押送者或者帮助者,而真正枪决或者执行注射的另有其人。面对死刑犯死亡过程的是电脑或者机器。这种装置和流程都不复杂,却能大大降低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法警的心理压力。推荐相关机构采用。死刑的执行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罪犯肯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铁律,不应该让别人来承受杀人的压力。让他们自己来开枪,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才是真正的“自食其果”吧!本文部分引用内容出自另外有些国家还在用绞刑。相关文章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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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做电椅吧! 在路边找个小朋友说: 你按一下这个按钮就给你买棒棒糖吃~ 都没压力
杀人有毛个精神压力啊?
靠,他们让古代的侩子手情何以堪啊~~~~~
互联网产品经理
杀人有毛个精神压力啊?
的回应:杀人有毛个精神压力啊?学法律的人,口味重啊···
靠,他们让古代的侩子手情何以堪啊~~~~~
自己来显然会有个问题,自己不来怎么办?那最终还不是要让人来。另外,同为学法律的,我的口味就很轻,让我执行我肯定下不了手....
互联网产品经理
的回应:自己来显然会有个问题,自己不来怎么办?那最终还不是要让人来。另外,同为学法律的,我的口味就很轻,让我执行我肯定下不了手....死刑犯根本不知道发出声音就会启动定时执行的装置。所以肯定会自己来。
最终还是要面临如果犯人不配合最终导致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且如果是强制执行的话,执行人面临的精神压力会更大,还不如一直采用人工执行。自己爆自己菊花真的若爆了……………………
这里有个最本质的问题,法律最终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但国家本身无意识,所以国家不可能凭着自己作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去杀人。不管你怎么设计,只要有不愿杀自己的死刑犯存在,最终都要出现行刑者。当然,心理压力必然是很大的,我校老师讲过一些法官受不了压力(监斩)改行的例子。当然也有人就不怕,比如韩友谊那个著名的要亲自上的段子,总的来说,办法只有一个,选一些不怕的人去执行,反正我们的人口基数大,新增人口多.....
合法杀人有半毛钱压力……
的回应:合法杀人有半毛钱压力……恩,打嘴炮必然毫无压力嘛。
的回应:死刑犯根本不知道发出声音就会启动定时执行的装置。所以肯定会自己来。执行程序是要写到法律和相应执行规范中去的,怎么能保证死刑犯不知道这个装置的工作方式....
还是做电椅吧! 在路边找个小朋友说: 你按一下这个按钮就给你买棒棒糖吃~ 都没压力
的回应:还是做电椅吧! 在路边找个小朋友说: 你按一下这个按钮就给你买棒棒糖吃~ 都没压力去找那个小朋友的人仍然是执行者,而且我觉得心理压力更大,你自己感受下,想象下这其中的情节和后续的发展,其实挺重口味的,我一实证主义都受不了,那些自然法学派更要磨刀霍霍向死刑了 ...
互联网产品经理
的回应:还是做电椅吧! 在路边找个小朋友说: 你按一下这个按钮就给你买棒棒糖吃~ 都没压力可以用人脸识别,在定刑(签字画押)时需要让罪犯确认,拍下脸形。固定好了之后,电脑识别人脸,然后启动定时器。
罪犯互相来~
的回应:可以用人脸识别,在定刑(签字画押)时需要让罪犯确认,拍下脸形。固定好了之后,电脑识别人脸,然后启动定时器。谁去固定呢?其实我前面说了,原理上决定了,无论手法如何,在我看来,最终都会有个身临其境的行刑者,技术上的改变,只不过变化的是行刑者采用的方式,按电钮也好,逼其跳悬崖也好,人脸识别也好,都不能改变前一个过程中行刑者的存在和这种存在带来的压力。
的回应:罪犯互相来~....好主意,再修个圆形竞技场,搞点战车,罗马帝国复兴鸟。
的回应:去找那个小朋友的人仍然是执行者,而且我觉得心理压力更大,你自己感受下,想象下这其中的情节和后续的发展,其实挺重口味的,我一实证主义都受不了,那些自然法学派更要磨刀霍霍向死刑了 ...层层转接 让压力小一点~ 专门找小朋友按按钮的那个人平时不要接触到罪犯,只收邮件 然后拿着按钮去找小朋友。之后也不要看到任何关于死后的样子什么的。 按钮用完后 放回原处 然后接着刷邮件~PS . 现在我每天就是这样的工作,当然跟电椅没关系~
的回应:层层转接 让压力小一点~ 专门找小朋友按按钮的那个人平时不要接触到罪犯,只收邮件 然后拿着按钮去找小朋友。之后也不要看到任何关于死后的样子什么的。 按钮用完后 放回原处 然后接着刷邮件~PS . 现在我每天就是这样的工作,当然跟电椅没关系~我理解你的思路,确实就单个执行者来说会减少一些压力,但是死刑执行的方式是要写进法律和执行规范里去的,也就是说,这个秘密保守不了多久。我前面探讨了下造成这个困境的原理,我的结论是,无论怎么改,总会有行刑者存在。而且说真的,只要大家都知道了,你这思路从整体来看其实挺残忍,真要写进法律了,必然是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回应:我理解你的思路,确实就单个执行者来说会减少一些压力,但是死刑执行的方式是要写进法律和执行规范里去的,也就是说,这个秘密保守不了多久。我前面探讨了下造成这个困境的原理,我的结论是,无论怎么改,总会有行刑者存在。而且说真的,只要大家都知道了,你这思路从整体来看其实挺残忍,真要写进法律了,必然是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同意,无论是电脑还是机器人,最终还是有一个人以某种形式启动整个程序的,无论如何改变程序,这一切的开端都必定还是某个人。至于自助执行的说法,你不觉得去告诉罪犯如何做的工作会带来更大的压力么,从公开的处决变成了秘密的欺骗。
我个人其实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还是很矛盾的。赞成废除死刑,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程序正义的保障还很不够;即便是刑诉法再严密、司法人员再仔细,仍然没有人能够100%的保证一定不会出现冤杀和错杀,而一旦出现错案,再无追悔可能。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许多犯罪的严重程度,除了死刑我还真想不出来什么刑罚是适当的,例如,药家鑫案,我到现在依然坚决认为必须对他判处并执行死刑。
至于由谁来执行,确实是个非常困难的话题。对生命的敬畏是人应有的品质与本能,无论是警察、法官还是法医都无法例外;因此,无论谁来执行,都会留下心理阴影的。对此,个人认为,除了专业的心理干预、执行人名单严格保密外,还应该让两审一核的所有合议庭法官中都派代表临场监督,让执行人有种“是他们决定的了你的命运,我不过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任务”的舒缓感。
的回应:....好主意,再修个圆形竞技场,搞点战车,罗马帝国复兴鸟。我的意思是注射啊。。或者仅仅是启动某个装置给对方注射
同意,无论是电脑还是机器人,最终还是有一个人以某种形式启动整个程序的,无论如何改变程序,这一切的开端都必定还是某个人。至于自助执行的说法,你不觉得去告诉罪犯如何做的工作会带来更大的压力么,从公开的处决变成了秘密的欺骗。
我个人其实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还是很矛盾的。赞成废除死刑,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程序正义的保障还很不够;即便是刑诉法再严密、司法人员再仔细,仍然没有人能够100%的保证一定不会出现冤杀和错杀,而一旦出现错案,再无追悔可能。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许多犯罪的严重程度,除了死刑我还真想不出来什么刑罚是适当的,例如,药家鑫案,我到现在依然坚决认为必须对他判处并执行死刑。
至于由谁来执行,确实是个非常困难的话题。对生命的敬畏是人应有的品质与本能,无论是警察、法官还是法医都无法例外;因此,无论谁来执行,都会留下心理阴影的。对此,个人认为,除了专业的心理干预、执行人名单严格保密外,还应该让两审一核的所有合议庭法官中都派代表临场监督,让执行人有种“是他们决定的了你的命运,我不过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任务”的舒缓感。 除了赞成废除死刑这一点我持保留意见,其余我完全同意你说的。而且最后那个让合议庭代表也一并到场确实是很好的改进思路(不考虑批条子判案这种情况的话),至少比现在这种监斩方式要合理化很多,对待死刑这么严肃的问题,必须要牺牲一些所谓的司法效率。
的回应:我的意思是注射啊。。或者仅仅是启动某个装置给对方注射唔,我前面开个玩笑。相互注射带来更多问题。 任何法系的法律都不可能授权一个罪犯(而且都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去合法的结束对方的生命,罪犯更不可能代表国家机器。那么,显然这里还是故意杀人,新罪。从法理上来说,这个方法完全牺牲了程序正义。从现实来说,万一他们不按怎么办呢?所以还是要看我前面分析的原理,只要罪犯不是自愿杀人,最终都有行刑者,而且方法越复杂,效率越低,整体来看越残忍。
互联网产品经理
的回应:唔,我前面开个玩笑。相互注射带来更多问题。 任何法系的法律都不可能授权一个罪犯(而且都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去合法的结束对方的生命,罪犯更不可能代表国家机器。那么,显然这里还是故意杀人,新罪。从法理上来说,这个方法完全牺牲了程序正义。从现实来说,万一他们不按怎么办呢?所以还是要看我前面分析的原理,只要罪犯不是自愿杀人,最终都有行刑者,而且方法越复杂,效率越低,整体来看越残忍。据说有一百个人打死了小偷的案例,大家都没有任何负罪感。或者由受害者的亲属来执行如何?哈哈。报仇的负罪感很小。
的回应:据说有一百个人打死了小偷的案例,大家都没有任何负罪感。或者由受害者的亲属来执行如何?哈哈。报仇的负罪感很小。那要是正义之士大义灭亲杀人呢?为民除害杀人呢?(实践中并不少见)谁去报这个仇?而且我敢打赌,那100个人因为人家的盗窃行为就亲手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是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没有负罪感的,那些现在嘴上说没有负罪感的人,也不见得一辈子没有负罪感。(在很多历史反思里,杀人的负罪感绝对是不可少的因素)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剥夺别人生命这种行为绝不是电影电视文学作品中那么简单畅快的。至于复仇么,法律根本没有复仇这个功能,也不可能有复仇这个功能,法律只讲究惩罚和补偿,复仇从整体来看是破坏秩序的,也就是破坏法律价值的。
很简单,把罪犯的罪行绘声绘色的描述一遍,配上各种受害人的无辜和无助的哭喊,亲属的悲鸣,罪犯被捕前嚣张的喊“老子捏死你像捏死只蚂蚁,XX万摆平”云云。然后正常人就会直接打算乱棍打死他了,估计还多打十几枪呢。
的回应:很简单,把罪犯的罪行绘声绘色的描述一遍,配上各种受害人的无辜和无助的哭喊,亲属的悲鸣,罪犯被捕前嚣张的喊“老子捏死你像捏死只蚂蚁,XX万摆平”云云。然后正常人就会直接打算乱棍打死他了,估计还多打十几枪呢。看我上面的回复,要是杀人者是大义灭亲为民除害呢?而且,越是有秩序的社会,正常人越不可能把谁乱棍打死,死刑执行的时候,更不可能乱打十多枪(关于执行这个板块有帖子,你可以搜索看看)。
的回应:唔,我前面开个玩笑。相互注射带来更多问题。 任何法系的法律都不可能授权一个罪犯(而且都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去合法的结束对方的生命,罪犯更不可能代表国家机器。那么,显然这里还是故意杀人,新罪。从法理上来说,这个方法完全牺牲了程序正义。从现实来说,万一他们不按怎么办呢?所以还是要看我前面分析的原理,只要罪犯不是自愿杀人,最终都有行刑者,而且方法越复杂,效率越低,整体来看越残忍。恩,同意你的看法。但我总觉得还是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比如一款全国通用的“刽子手机器人”?一个不需要人为去启动的设备,按现在的技术应该不难做到。
的回应:看我上面的回复,要是杀人者是大义灭亲为民除害呢?而且,越是有秩序的社会,正常人越不可能把谁乱棍打死,死刑执行的时候,更不可能乱打十多枪(关于执行这个板块有帖子,你可以搜索看看)。看来你不懂法啊,杀人者大义灭亲为民除害是不会被判死刑的,根本不存在这种问题。你说的不对,这只不过是你没有根据的幻想而已。正常人会对严重危害自己群体的敌人恨之入骨,那么进行任意攻击都是有可能的。
的回应:看来你不懂法啊,杀人者大义灭亲为民除害是不会被判死刑的,根本不存在这种问题。你说的不对,这只不过是你没有根据的幻想而已。正常人会对严重危害自己群体的敌人恨之入骨,那么进行任意攻击都是有可能的。我希望你不是学法学的,不然你这些言论显然可以送回去打你们法学院的脸。惩罚故意杀人这个罪,保护的是人的生命权,绝对不是保护什么大义灭亲和为民除害。该罪从客观方面表现的也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假设你不是单纯为攻击我而讨论,那么你很可能把这个问题与正当防卫混淆了,但是正当防卫哪怕是无限防卫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对象要求,大义灭亲和为民除害很多时候是后起犯意,显然不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大义灭亲严格上来说,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情节之一,但如果综合考虑其他存在的量刑情节,比如手段残忍,杀多人等照样可以判死刑(给你普法下,我国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于为民除害么,显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律是绝对不会允许私刑存在的,一切私刑都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和处罚,哪怕是夏俊峰案,在审判中的主要争议点,也是是否忽略了自动投案这个情节,而且目前终审结果依然是死刑。(复核结果没出吧?另外这里我们不讨论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你既然攻击我不懂法,那显然就是把讨论内容界定为现行法律)供你参考的资料:左振声主编, 杀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人民法院出版社。案例研究的话CNKI上有大把,考虑到著作权问题,我就不贴过来了,你自己去看。最后如果你不是学法学的,也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那我也不对你前面的攻击进行计较,就当普法了,你得注意报仇和使用死刑不是正当防卫,情节到了照样死刑。如果你是学法学的(再次强调,喷我之前麻烦去看案例研究,不要凭空想象),那你有必要好好的回去翻翻教材了,法律学习是积累,温故而知新。
的回应:恩,同意你的看法。但我总觉得还是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比如一款全国通用的“刽子手机器人”?一个不需要人为去启动的设备,按现在的技术应该不难做到。”全国通用刽子手机器人“? 是说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部门么....(开个玩笑,另外,我忘记那庭叫啥名字了...)你假设的这个东西,现行技术还真做不到,除非有一天,机器人有自己的智能,并且能按照法律自己决定是否判处死刑(这里我就不严格描述了),并且对判处死刑的人进行执行,也就是说,它能以自己的智能代表国家意志了,那么倒是可以说是做到的。不过...这么一来好像违反了机器人三定律...另外,这么智能的机器人...应该也有精神压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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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应:看来你不懂法啊,杀人者大义灭亲为民除害是不会被判死刑的,根本不存在这种问题。你说的不对,这只不过是你没有根据的幻想而已。正常人会对严重危害自己群体的敌人恨之入骨,那么进行任意攻击都是有可能的。据我所知的杨佳和胡文海,他们也是死刑。网民口中,他们也是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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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应:”全国通用刽子手机器人“? 是说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部门么....(开个玩笑,另外,我忘记那庭叫啥名字了...)你假设的这个东西,现行技术还真做不到,除非有一天,机器人有自己的智能,并且能按照法律自己决定是否判处死刑(这里我就不严格描述了),并且对判处死刑的人进行执行,也就是说,它能以自己的智能代表国家意志了,那么倒是可以说是做到的。不过...这么一来好像违反了机器人三定律...另外,这么智能的机器人...应该也有精神压力吧...我研究了整个过程,在定刑的时候需要罪犯确认的,可能是签字或者按手印,总之这个确认的环节可以变化为罪犯自己下达执行指令,此刻启动一个定时器而已。或者在法官下结论的时候,顺便把执行指令下达。机器人按照此指令自动执行。
的回应:我研究了整个过程,在定刑的时候需要罪犯确认的,可能是签字或者按手印,总之这个确认的环节可以变化为罪犯自己下达执行指令,此刻启动一个定时器而已。或者在法官下结论的时候,顺便把执行指令下达。机器人按照此指令自动执行。我知道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你一直忽略了一个问题,万一罪犯不按手印呢?我觉得我最前面的分析以已经较清楚了,无论技术怎么先进,手段怎么改变,变得只是第二个阶段而已,也就是行刑者所采用的方法,而只要罪犯不是自愿杀死自己,只要罪犯反抗了,那么肯定就要出现行刑者的存在。
的回应:我希望你不是学法学的,不然你这些言论显然可以送回去打你们法学院的脸。惩罚故意杀人这个罪,保护的是人的生命权,绝对不是保护什么大义灭亲和为民除害。该罪从客观方面表现的也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假设你不是单纯为攻击我而讨论,那么你很可能把这个问题与正当防卫混淆了,但是正当防卫哪怕是无限防卫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对象要求,大义灭亲和为民除害很多时候是后起犯意,显然不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大义灭亲严格上来说,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情节之一,但如果综合考虑其他存在的量刑情节,比如手段残忍,杀多人等照样可以判死刑(给你普法下,我国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于为民除害么,显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都说了,你不要任意的幻想,多看看案例,你自称什么一大把,你看过没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量刑范围极大,最少才要3年而已。对于守法公民受到非法侵害而采取对恶者采取的报复行为,都是判个几年了事。你不要和黑吃黑的那种报复行为混为一谈。我当然没有和正当防卫混淆,莫非你以为不是正当防卫的,就要判死刑?3年—无期那么大的量刑范围你无视了?你提到夏俊峰案,这和我们讲的这个没有什么关系,法院不认为他受到了殴打,更不认为被害人是什么罪大恶极之徒。他们争的是算不算正当防卫,而不是事后报复。实际上法律明显在容忍私刑存在,要不然怎么会有3年那么轻的处罚呢?全部判死不行嘛?就是因为法律不是神仙,根本难以时时刻刻保护公民,如果算上不作为和腐败,法律往往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保护安分守己的公民,这就难保有人为了安分生存而杀恶人,所以法律才为这些人制定了很轻的处罚。相比被残害的无法活下去,3年是非常轻的代价,不仅不会震慑这种犯罪,相反会鼓励这种行为。你说的为民除害,就是义愤杀人,本身就是可以轻判的,而不是非要杀自己亲人才算。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的回应:都说了,你不要任意的幻想,多看看案例,你自称什么一大把,你看过没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量刑范围极大,最少才要3年而已。对于守法公民受到非法侵害而采取对恶者采取的报复行为,都是判个几年了事。你不要和黑吃黑的那种报复行为混为一谈。我当然没有和正当防卫混淆,莫非你以为不是正当防卫的,就要判死刑?3年—无期那么大的量刑范围你无视了?你提到夏俊峰案,这和我们讲的这个没有什么关系,法院不认为他受到了殴打,更不认为被害人是什么罪大恶极之徒。他们争的是算不算正当防卫,而不是事后报复。实际上法律明显在容忍私刑存在,要不然怎么会有3年那么轻的处罚呢?全部判死不行嘛?就是因为法律不是神仙,根本难以时时刻刻保护公民,如果算上不作为和腐败,法律往往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保护安分守己的公民,这就难保有人为了安分生存而杀恶人,所以法律才为这些人制定了很轻的处罚。相比被残害的无法活下去,3年是非常轻的代价,不仅不会震慑这种犯罪,相反会鼓励这种行为。你说的为民除害,就是义愤杀人,本身就是可以轻判的,而不是非要杀自己亲人才算。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首先,我在知网上是看过案例的,用的是知网的搜法,而且连楼主回复你的内容,也包括了所谓为民除害的案例。其次,你都说出“实际上法律明显在容忍私刑存在”这样的话了,连定罪和量刑都不能区分开,那么看来我们的确没有什么讨论基础了,你好自为之。
互联网产品经理
的回应:我知道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你一直忽略了一个问题,万一罪犯不按手印呢?我觉得我最前面的分析以已经较清楚了,无论技术怎么先进,手段怎么改变,变得只是第二个阶段而已,也就是行刑者所采用的方法,而只要罪犯不是自愿杀死自己,只要罪犯反抗了,那么肯定就要出现行刑者的存在。定刑的时候犯人是一定要确认的。这个不以罪犯想不想死的意愿为转移。
的回应:定刑的时候犯人是一定要确认的。这个不以罪犯想不想死的意愿为转移。显然不一定是要确认的,你中院一审宣判我死刑,我就不在判决书上签字,我还要上诉,你二审维持,我照样不签二审判决书,你送上去复核了,我还要找辩护人打复核,反正我在过程中就是不签字,我也不默认,最终谁在我不自愿的情况下按下了任何装置的电钮,这个人就是行刑者。如果谁拉着我的手去签字,那么他显然就是行刑者。
的回应:据我所知的杨佳和胡文海,他们也是死刑。网民口中,他们也是为民除害。网民是谁?网民的口算什么?网络也是一些造谣者和恶者的乐土,他们能代表什么呢?据我所知,杨佳杀的人没有1个侵害过他,他自己也没有说这些人侵害过他。至于胡文海更不用说了,只不过是一个因为自己赚钱不得而报复的变态者而已,在被胡文海打死、打伤的17人中,有几个跟胡文海并无深仇大恨,如原村长冀金堂、村民胡三计、胡福龙等,他们只是被胡文海认为曾经“散布谣言”,说过“胡文海不是东西”及“劈死他活该”之类“坏话”,或者只是与胡根生关系过密,而被他悍然屠戮。在法庭上,胡文海解释说这叫“捎带”:杀一个是死,杀一群也是死,既然如此,何不趁此机会,把自己看不顺眼的人统统除去!
的回应:首先,我在知网上是看过案例的,用的是知网的搜法,而且连楼主回复你的内容,也包括了所谓为民除害的案例。其次,你都说出“实际上法律明显在容忍私刑存在”这样的话了,连定罪和量刑都不能区分开,那么看来我们的确没有什么讨论基础了,你好自为之。有点知识也知道那2个不是为民除害行吧,他们的行为都是在伤害无辜者。我没有半个字把定罪和量刑混淆,是你自己无话可说凭空扯淡吧。我只是把法律规定帖出来,这种规定意味着什么,正常人自然会明白,你自己好自为之。
难道没有人考虑过量子物理学么?找一个深信多世界理论的人,就是相信“自杀不死”的,让他把罪犯领进一个薛定谔的猫那个小房子,代替那个猫。时间足够的话,罪犯肯定会死。而那个量子力学家,心里没有负罪感,因为这个罪犯永远在一个时间里活着……以下内容摘自《量子物理史话:上帝投掷骰子吗》: 令人毛骨悚然的“量子自杀”实验在80年代末由Hans Moravec,Bruno Marchal等人提出,而又在1998年为宇宙学家Max Tegmark在那篇广为人知的宣传MWI的论文中所发展和重提。这实际上也是薛定谔猫的一个真人版。大家知道在猫实验里,如果原子衰变,猫就被毒死,反之则存活。对此,哥本哈根派的解释是:在我们没有观测它之前,猫是“又死又活”的,而观测后猫的波函数发生坍缩,猫要么死要么活。MWI则声称:每次实验必定同时产生一只活猫和一只死猫,只不过它们存在于两个平行的世界中。
  两者有何实质不同呢?其关键就在于,哥本哈根派认为猫始终只有一只,它开始处在叠加态,坍缩后有50%的可能死,50%的可能活。而多宇宙认为猫并未叠加,而是“分裂”成了两只,一死一活,必定有一只活猫!
  现在假如有一位勇于为科学献身的仁人义士,他自告奋勇地去代替那只倒霉的猫。出于人道主义,为了让他少受痛苦,我们把毒气瓶改为一把枪。如果原子衰变(或者利用别的量子机制,比如光子通过了半镀银),则枪就“砰”地一响送我们这位朋友上路。反之,枪就只发出“咔”地一声空响。
  现在关键问题来了,当一个光子到达半镀镜的时候,根据哥本哈根派,你有一半可能听到“咔”一声然后安然无恙,另一半就不太美妙,你听到“砰”一声然后什么都不知道了。而根据多宇宙,必定有一个你听到“咔”,另一个你在另一个世界里听到“砰”。但问题是,听到“砰”的那位随即就死掉了,什么感觉都没有了,这个世界对“你”来说就已经没有意义了。对你来说,唯一有意义的世界就是你活着的那个世界。
  所以,从人择原理(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人择原理)的角度上来讲,对你唯一有意义的“存在”就是那些你活着的世界。你永远只会听到“咔”而继续活着!因为多宇宙和哥本哈根不同,永远都会有一个你活在某个世界!
  让我们每隔一秒钟发射一个光子到半镀镜来触动机关。此时哥本哈根预言,就算你运气非常之好,你也最多听到好几声“咔”然后最终死掉。但多宇宙的预言是:永远都会有一个“你”活着,而他的那个世界对“你”来说是唯一有意义的存在。只要你坐在枪口面前,那么从你本人的角度来看,你永远只会听到每隔一秒响一次的“咔”声,你永远不死(虽然在别的数目惊人的世界中,你已经尸横遍野,但那些世界对你没有意义)!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回应:”全国通用刽子手机器人“? 是说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部门么....(开个玩笑,另外,我忘记那庭叫啥名字了...)你假设的这个东西,现行技术还真做不到,除非有一天,机器人有自己的智能,并且能按照法律自己决定是否判处死刑(这里我就不严格描述了),并且对判处死刑的人进行执行,也就是说,它能以自己的智能代表国家意志了,那么倒是可以说是做到的。不过...这么一来好像违反了机器人三定律...另外,这么智能的机器人...应该也有精神压力吧...貌似好像叫做高法刑二庭?
的回应:貌似好像叫做高法刑二庭?刚问了一下,07收回复核权以后,人手不足,最高法新成立了刑3刑4刑5庭,大部分复核工作都在这,反正就我知道的情况看,那几年最高法确实招了不少人。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回应:刚问了一下,07收回复核权以后,人手不足,最高法新成立了刑3刑4刑5庭,大部分复核工作都在这,反正就我知道的情况看,那几年最高法确实招了不少人。5555,怎么不招聘我去呢……人生到目前为止的三大遗憾,其中之一就是没有敲过法锤。
的回应:5555,怎么不招聘我去呢……人生到目前为止的三大遗憾,其中之一就是没有敲过法锤。淘宝上买一把吧...不贵最高法倒是挺好的,感觉批条判案的情况会少很多,比较能体现这个职业的价值。
如果是又死刑犯自己动手,在天主教国家就会产生宗教问题!
5.6和7.9表示鸭梨不大作者连国产武器的命名法都缺少概念
互联网产品经理
的回应:5.6和7.9表示鸭梨不大作者连国产武器的命名法都缺少概念那段话纯属引用,作者确实没什么概念。
在古代 手起刀落 咔擦一声的事儿 连人血馒头都有人要吃 刽子手会有压力咩要么就是像王小波笔下的鱼玄机那样 三个刽子手合力绞死 干完收工回家分钱·····或者找Dexter同志来做死刑执行者 一举两得==
的回应:”全国通用刽子手机器人“? 是说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部门么....(开个玩笑,另外,我忘记那庭叫啥名字了...)你假设的这个东西,现行技术还真做不到,除非有一天,机器人有自己的智能,并且能按照法律自己决定是否判处死刑(这里我就不严格描述了),并且对判处死刑的人进行执行,也就是说,它能以自己的智能代表国家意志了,那么倒是可以说是做到的。不过...这么一来好像违反了机器人三定律...另外,这么智能的机器人...应该也有精神压力吧...不一定要把判决的过程包含进去呀,毕竟判决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法官大人应该没什么心理阴影(或者很少)吧。而如果仅仅是处决这个过程的话,我觉得还是不难的,一些自动化的机械就够用了,具体来也就是把一些探测器,连接到处决设施上,这样就不一定要达到“人工智能”的水平了(可能我前面说的“机器人”这个词有些误导)。。。而且我高中也做过机器人,这个东东能够实现的把握我还是有的。简单的几个例子。比如电椅,狱卒只负责把人带到电椅上坐好,其它所有程序交给机器,借助一些自动化的技术,应该是很好实现的(甚至流水线一条龙直接把尸体清洗干净入殓,这样都不用人工去处理,更是把心理压力降到了最低)。原文里其实也写了这种方法,不过还是要犯人自己最后启动设备,就有种“等死”的压力(见15段最后一句),那把这个“确认”的过程给自动化了,也就消除了这种道义上“自杀”的嫌疑。而且我觉得,既然死囚最后还是要死,那他最后怎么想的也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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