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信访办接收了我的材料算是受理了吗?过去块一个月了一点消息没有

[转贴] 于建嵘: 原信访办主任上访为何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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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于建嵘: 原信访办主任上访为何也无效?
[转贴] 于建嵘: 原信访办主任上访为何也无效?
  吴宗明,2002年退休的广西桂平市信访办主任,却因住房强制拆迁后的补偿问题,在2007年“绝没想到”地变成了上访人员。他说,“有时候想想,觉得也挺可笑的,信访办主任去上访。”另外,他的上访维权行为,至今无果。(据《小康》杂志)
  这件事首先反映出,身处体制内并不是抵御公权力侵犯的天然“保护伞”。在巨大的征地拆迁利益面前,现官员早已顾不上体恤前同僚。吴宗明“绝没想到”会去上访,绝不是因为在制度上杜绝了不公平的征地补偿存在的可能性,而只是这个前官员犯下了过于自信的错误。
  但其去上访,是不是一定就“可笑”?从道理上说,吴宗明在原信访办主任这一头衔之外,还是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他上访,也是公民在根据信访这一国家正式制度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宪法权利,本不应该有值得特别关注之处。打个比方,法院的法官提起诉讼来解决自己的经济纠纷或者家庭纠纷,只要遵守管辖和回避规定,就没人会觉得可笑。信访官员上访为何就被认为是个“讽刺”?在我看来,在于人们评论此事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那就是信访虽然不能说完全无用,起码是低效率的。而这可以由信访总量年年上升并向中央集中得到部分印证。
  正是信访的“无用”,才让这个“小概率事件”式的巧合,变成了一种“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式的喜感:原来高高在上,代表公权力对上访民众敷衍塞责,将民众诉求转来转去的信访官员(这并非指责吴个人工作不力,也不是看不到他曾有信访调解成功案例,而说的只是制度缺陷造成的工作常态),现在也同样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到处去寻找能给自己“做主”的人。这确实有股子讽刺意味。
  而作为前信访办主任,对信访潜规则最明白的人之一,却仍然选择上访,并且至今无果,要“更多地求助媒体”,更有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可笑。在得不到“法”外施恩的人为关照后,前官员们才发现,他们在权益被侵犯时并没有高于“农民”、“弱势群体”的维权途径。如果选择起诉,因为地方上司法的人、财、权受制于地方党政,要告政府,法院的公正性难以让人信任。反之,上访“万一”得到上级领导重视,就会较快带来满意的结果。吴宗明不可能是一个傻子,他的行为肯定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去上访只是因为(如他所说)“已没有更好的办法”。可惜变成上访者后,他得到的也只是推诿和塞责。这位上访无果的原信访办主任,大约就是现行信访制度的最佳代言人了!
  然而,话说到底,信访办主任上访“可笑”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他是否能找到制度性的维权途径。但目前信访制度确实不太可靠。它的本质缺陷如功能错位、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如信访部门责重权轻、问题解决过程中人治色彩浓厚,如程序缺失、终结机制不完善等,使其在问题解决上缺乏规范性和可预期性。而司法也因不独立而致公正性受质疑。如果不对此加以改革,给民众提供可靠的制度性的救济渠道,公权力侵犯民众权益的事件就不会减少。而受损害的不仅是弱势群体,也会包括中产阶级、体制内人员、甚至前官员和官员。
  个人很难对抗公权力的侵犯,但每个人都可以为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而身体力行地做一点事。对吴宗明来说,似乎可以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布1亿元拆迁安置款的使用明细做起。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依法反映诉求几年不给答复 无奈进京又说你越级
请求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吴强民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书记:
 你们好!我们全家10多人依法到北京及省市走访无数次(每月都到有关部门去):“要求公开质证证据和将开除党职及工职的决定与本人见面”。燃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诉求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并让我们跑了10年,不知还要逼俺上访多少年.......
贪官怕暴露伪造的假证据和材料,对我们的诉求避而不答,操纵有关人员与我们玩起了躲猫猫及栽赃陷害我。贪官先是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每天雇用一些人跟踪我,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走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贪官与敌对势力是一丘之貉)假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采访我及家人为名,引我们到外国大使馆和敌对人员处,企图载脏陷害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以达到给我扣上对党不满或反党的帽子。
 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举报人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当着领导和全国人民的面公开质证证据?
 我在走访无数次得不到答复后,万般无奈只好网上发帖暴光、举报、求助。燃而举报帖子发出后,又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及利用公共权利通知网站将该贴删掉。同时贪官还指使有关专业人员控制或干扰我的电脑不让我网上举报和暴光,并使用高技术篡改我帖子内容栽脏陷害我。为防举报贴再次被封杀,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主贴发不上只好在回复栏发贴(如在中华网的户名叫“天涯小草”,通过二次编辑的方法在主贴楼下发表举报贴子,现在也发不上了);在这个城市网络发不上就跑到另一个城市发贴。而今我为举报贪官已跑遍大江南北百多个城市网吧发了上万次贴,但最终都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了该举报贴。是谁剥夺了人民的举报权利和说话权利??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见我仍不屈服,近期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声明: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份罪名已撤销,使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在这里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身份再再次向党和全国人民宣誓:无论贪官如何栽赃陷害我、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都改变不了我永远跟党走及忠于党的信念和与腐败分子及敌对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我现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网民及专家呼吁和求助:
 1.请求省委直接受理本案,回避和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我的案件与刘树琪有关连,而刘树琪作为烟台市委常委又分管蓬莱市的信访,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会给我及时公证解决的,我请求回避。
2、请讨论利用公共权利封杀举报帖子是否违法?
3.请全国网民给我舆论支持并帮助我转发帖子传递给领导
4.强烈请求公开质证证据
5.请求对举报问题给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我们依法反映诉求几年不给答复,被逼无奈只好进京;又说我们越级上访抓我们。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俺无奈的选择。
  举报人:鲁蓬莱市财zheng局 吴强min 吴qiang敏
/bbbttt666
2009年 7月 10日
动态分析通缉拘留举报人的本质和目的...
尊敬的孟建柱部长 吴鹏飞厅长:
你们好!我叫吴强民,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遂与公安人员勾结,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住我半年、非法拘禁我30多天;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
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例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民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民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的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我请求将撤销案件的理由纠正为:“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所采取的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施的每个环节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明显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我请求公安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日我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违背了《信访条列》规定;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蓬莱市公安局执法行为违法的理由如下,请领导审查审阅:
1.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民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日对吴强民刑事立案。这种凭空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规定,完全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无论有无手续因其是针对案外人和无辜人作出的,都是严重违法立案和非法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帮助孙维家迫害举报人吴强民的报复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对吴强民非法立案的法律责任始终不撤销案件,并篡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对象于日再次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民之人立案(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所以不能撤销案件”。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民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民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更证明公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在实体法方面违法在程序法方面也违法;是完全切底的非刑事侦查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胡编造假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非法通缉、非法拘留、非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更暴露了蓬莱市公安局的真正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更证明其行为是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民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公刑赔字[200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和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地的行为,失去了对吴强民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时候,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吴强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刻,便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民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就对吴强民实施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吴强民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民,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民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培根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上述司法人员故意知法犯法,不仅是国家最大的隐患,而且是祸国殃民的泉源。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举报人的本质,是个别公安人员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犯罪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民的非法立案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民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民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民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民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民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99年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民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民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民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枉法行为,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吴强民在逃避追杀的举报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吴强民。为了找到吴强民的下落封杀其举报,孙维家又勾结公安于日对吴强民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日进一步伪造假材料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民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举报人吴强民。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民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日至5月5日 将吴强民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公安二十四小时以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民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民进行暗杀,吴强民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民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我请求对官黑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三、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要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并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通缉和拘留的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我请求对伪造假证的有关人员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共同伪造的。如果不让公开质证证据,那么各级领导审查壹万遍也不会得出正确的答案。因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假的,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所以解决本案的前提是先弄清真假,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cai政局 吴qiang敏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jv 吴强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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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举报人狱中历险记:躲猫猫 躲猫猫
大家看看贪官仍在操纵信访不断地玩躲猫猫手段,他们不仅对我的诉求闭而不答还所答非说问让人哭笑不得。这就是贪官惯耍的无赖行为,让依法上访的人很无奈。详情如下:
对烟台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 请求复核
尊敬的山东省公安厅吴鹏飞厅长:
你好!日我到山东省公安厅公安部信访督导组走访,公安部信访督导组和省公安厅的领导共同接待了我。我向督导组提出了以下五项信访诉求:
1.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2.通缉材料有造假嫌疑,要求公开质证通缉材料的证据。
3.要求省公安厅给当事人一个复核意见。
4.当事人在狱中险被罪犯掐死及被食物投毒,要求对此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5.狱中询问笔录有造假嫌疑,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询问笔录。
真对上述诉求,蓬莱市公安局于日以“编号:2009022”的文书给了我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烟台市公安局于日给了我维持“蓬莱市公安局作出的编号2009022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001)”。我认为这个复查意见是答非所问故意回避当事人的诉求,瞒天过海故意玩弄躲猫猫伎俩,幕后有贪官始终在操纵信访,请求上级领导复核纠正,给当事人每项诉求一个答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对涉法缠访缠诉,将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我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的诉求已到北京及省市走访十年无数次,烟台市和蓬莱市两级公安局始终回避此问题并玩弄各种手段不让当事人质证证据,是不是心理有鬼?是不是怕暴露伪造证据的贪官和警察?是不是有贪官在干扰信访?既然“公安的做法合法有理”为什么不敢堂堂正正的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当场质证证据以正视听?!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再次请求公安厅领导:请让当事人吴强敏公开质证证据。
二、蓬莱市公安局答复我说“因你涉嫌诬告陷害罪而对你网上追逃”,烟台市公安局对通缉问题又闭而不答。请问烟蓬两级公安局说我有诬告陷害罪的事实和证据在那?我说你公安人员杀人就杀人了吗?!我说你公安人员造假就造假了吗?!一切都要以证据为依据。你们不敢拿出证据就是害怕暴露伪造的证据。因为通缉令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下达的,必须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第116条、第252条及《六机关规定》第26条等规定,才能按程序报公安部批准后下达通缉令。既然蓬莱市公安局将我列为全国通缉的A级逃犯的材料被公安部批准,就证明蓬莱市上报我犯罪的证据满足了上述通缉规定的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那么我满足被全国通缉三个方面的要件证据从何而来?是谁伪造的证据?又是谁在包庇伪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不让当事人质证?又是谁在幕后操纵司法?我再次请求省复核本案的领导:请求让当事人吴强敏公开质证通缉吴强敏的证据。
三、我要求省公安厅给当事人一个复核意见,回答我说:“蓬莱市公安局日再次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你未向烟台提出复查申请,即为认可”。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的再次答复能代表公安厅吗?《信访条列》规定复核机关是那级?我于日按程序向省公安厅递交了“不服烟台市公安局复查意见,请求省公安厅复核的申请”,证明我的信访案件程序上复查阶段已经结束,并进入了复核阶段。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省公安厅应及时给我复核意见,但至今两年多没有给我复核意见。而蓬莱市公安局却以“已再次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为由来代替省公安厅复核意见,不仅程序违规违法而且是偷梁换柱故意欺诈信访人。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代替省公安厅作出的复核意见有省公安厅的复核印章吗?复核意见书编号是多少?个别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以“省公安厅退回我局重新答复(复核申请)”为由,让我永远进不了复核程序或阶段,骗我始终在贪官设计的“初访、复查、初访、复查、”程序的圈套里往返转圈,让我上访一百年仍进不了复核程序跳不出烟蓬贪官的手心。究竟是谁在亵渎《信访条列》?谁在玩躲猫猫游戏?我再次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有关人员给我一个复核意见。
四、我要求对狱中险被罪犯掐死及被食物投毒的事实依法立案,为何不给我是否立案的原因和通知书却答非所问,是谁在包庇犯罪分子?谁在回避我的诉求闭而不答?我再次请求公安厅请对狱中谋杀举报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五、我提出狱中询问笔录有造假嫌疑,要求公开质证询问笔录。蓬莱市公安局答复说:“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怎么能证明“不属实”?证据在那?你调查谁了?你问造假笔录的警察他自己能承认造假吗?你看询问笔录能判段出那些话是我说的那些不是我说的吗?我的口供只有我自己能认出是否是我说的话,你们不让我质证就是在包庇伪造证据的犯罪警察!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谁是犯罪分子的利益集团?我再次向公安厅提出:请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共同伪造的。如果不让公开质证证据,那么各级领导审查壹万遍也不会得出正确的答案。因为审查所依据的证据是假的,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所以解决本案的前提是先弄清真假,让当事人吴强敏公开质证证据;这也符合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的精神及《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最后我再再次提出:请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复核申请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此复核申请又递交五个月了,至今仍没有得到答复.)
请搜索“贪官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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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山东出现贪官跳墙 惊爆:山东出现贪官跳墙
贪官狗急跳墙破坏举报人的电脑系统
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叫吴强民,是蓬莱市财政局干部。我的电脑坐落在蓬莱市长安街27号民宅(我岳父家),我父亲的电话坐落在蓬莱市后下洼街29号民宅。我的电脑帐号(户名)或地址(我不懂术语)是挂靠在我父亲的电话户名或地址上[电脑原按装在我父亲家后移到我岳父家,但帐号(户名)或地址及密码都没有随电脑地点移动而改变。]
由于我父亲的住宅由政府统一拆迁,我父亲便向网通公司申请将电话移到拦驾疃现租借的民宅处。网通公司移电话时误将我的电脑帐号(户名)或地址随我父亲的电话一块移到了拦驾疃,致使我的电脑自2010年6月下旬至7月15日上午11点前一直出现错误“678”显示,不能登陆上网。
我的电脑是专门用于网上举报和控告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棋的专用电脑。贪官长期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干扰我网上举报并篡改我的帖子,还使尽各种手段栽赃陷害我。(搜索“举报信刘树琪”或“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几个字见详情)
日上午11点左右,网通公司一名自称叫张强(名字不知真假)的维修员来到我岳父家对我岳父说“来给你家维修电脑”,张强打开我的电脑工作近一个小时后就走了(我岳父76岁不懂电脑,只有他一人在家)。12点左右我来到岳父家(此时维修员张强刚走),岳父将刚才维修员张强来“维修电脑”的情况给我讲了一下,我听后对岳父说:“我的电脑没有坏根本不用维修,只要网通公司重新换个线路或将电脑账号(地址)并到你(岳父)的电话上就可使用,张强打开电脑“工作”这么长时间可能有诈”。 我立即打开电脑检查,发现电脑程序(系统)与往常不一样并被破坏。当天下午2点我便和妻子一起到登州派出所和市信访局报了案,第二天又向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报了案:
1、要求公安立案侦察维修员张强是否利用我的电脑上网发布和保存不良信息,以达贪官栽赃陷害我的目的。
2、要求公安对张强破坏我电脑程序或系统的犯罪嫌疑立案。
3.要求对我网上信访举报和发帖举报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始终被干扰,邮件、帖子等常发不出去,致使举报不能成功的事实给予立案侦察并揪出幕后凶手。
4.要求对我的电脑被破坏的事实做司法鉴定。
请求人: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民 2010年 7月18日
请搜索“贪官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或搜索“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或搜索“ 贪官仍在操纵司法不让“民告官””几个字可见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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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什么时候帮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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