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办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的双重属性性

请不要用“公益组织”四个字敷衍,谢谢
如何系统地区分设立在中国的非政府组织(NGO)、非盈利组织(NPO)与官办非政府组织(GoNGO)?首先澄清这几个名词。一、非盈利组织先解析三个词:“营利”的意思是“经营为了获利”;这里的利,是指可以分配的利润;“盈利”的意思是“经营收益高于成本的部分”,也可以理解为“盈余”;“赢利”的意思是“获得盈利”。我想,提问中的“非盈利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误解。非营利组织,就是经营不是为了获得可以分配的利润。通俗地讲,就是发起人不是为了“有得赚”而开设这一组织;出资人不是为了“有钱分”而投资这一组织;而从业人员创造的利润,也不可以给发起人/出资人分红。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收益不可分配,但是非营利组织仍然可以有“盈余”,也可以“获得盈利”,只是这些盈余只能作为发展组织,发展服务,实现组织宗旨。二、非政府组织,一般理解为不是政府出资设立、政府也不参与决策的组织。三、官办非政府组织,就是由政府出资成立,有单独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是指设立理事会),注册性质为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组织。此类组织成立后,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支持运作,其执行团队人事管理和薪酬标准也参考公务员待遇,其决策完全受政府影响。按照以上理解:-
如果不区分举办主体,公立的学校、医院、研究所等事业单位,都是非营利组织;-
如果不区分营利问题,私立的企业,都是非政府组织;-
官办非政府组织中,A 社会团体主要指以政府行政部门以外的“群团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社科联、残联等;此外,还有些小规模的行业协会,也属此列。B 基金会就包括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有些城市街道举办的慈善会、农村自发成立的慈善会或是企业自发成立的慈善会不在此列)。-
按照目前民政部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前普遍称“民间组织”2006年后更新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同时满足“非政府”和“非营利”两个属性。在这两个条例中,还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名称一般构成为“地区+字号+服务对象+组织形式”,例如“广州市+扬爱+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所以,有没有“字号”可以视作是否“社会组织”的一个简易标识。
官方分类:一级分类为民政登记类与免登类,二级分类中民政登记类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NGO、NPO、GONGO、INGO、草根等概念是西风东移中结合中国特色的模糊分类,区分这些概念,一看发起单位,二看资金来源,三看登记或注册形态,四看宗旨与服务内容。清楚这些要素,可以相对容易对号入座。
官方分类:一级分类为民政登记类与免登类,二级分类中民政登记类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NGO、NPO、GONGO、INGO、草根等概念是西风东移中结合中国特色的模糊分类,区分这些概念,一看发起单位,二看资金来源,三看登记或注册形态,…
说说在美国的概念吧,国内或许有一些不同。&br&&br&nonprofit是一大类和private(营利的公司)对立的组织,包括一些行业协会(association),基金会(foundation),甚至包括美国大学生篮球篮球联赛(NCCA)。其中的一部分,501(c)(3)组织被称为charitable organization,概念类似于国内的公益组织,包括社会福利,环境保护,healthcare等等。狭义的nonprofit会指这部分charitable,广义的来说就是包括所有nonprofit,包括NCCA。&br&&br&NGO是强调和政府的区别,非政府组织。我上课时也曾经问过老师,在美国一般说NGO指的是国际组织,比如在美国注册但救助非洲儿童的,它也是nonprofit,但更多的会用NGO来称呼。我们NGO相关的课老师不是讲肯尼亚就是讲一些东亚国家,一定是国际背景的。&br&&br&另外,一个小常识,也是我原来犯过的错误,联合国,world bank之类的不是NGO哦,他们是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走政府一路的,虽然他们很多时候会做类似NGO的事情。
说说在美国的概念吧,国内或许有一些不同。 nonprofit是一大类和private(营利的公司)对立的组织,包括一些行业协会(association),基金会(foundation),甚至包括美国大学生篮球篮球联赛(NCCA)。其中的一部分,501(c)(3)组织被称为charitable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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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进入非营利组织,一直在助残领域服务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思考 - 公共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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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思考
非营利组织也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它是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性、志愿性并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其中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是它的主要特点。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很不成熟、也不规范,在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困境。需要我们从多层面进行探讨,并提供改善路径。
一、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现实需要
一方面,作为公共物品中的一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更多倾向于是一种精神和知识“产品”,看不见摸不着[1]。因此,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但是,公共文化服务又属于“第三产业”[2],是由文化工作者创造出来并提供给服务对象的,这决定了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商品属性,也可以用一定的货币进行交换,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另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还具备农村地域性特点,我们更要突出其社会效益,防止商业对农村文化的过渡“侵蚀”,避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过分向经济效益倾斜。另一方面,我国有八亿农民,为满足农村文化市场、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建设和谐农村,这都决定了非营利性组织将成为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补充。
(二)组织优势
1.亲和力优势
非营利组织具有很好的亲和力,在谋求社会正义和经济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开展活动,这一形象对农民独具亲和力,农民愿意加入并接受这些组织提供的服务,更容易获得农村居民的信赖,从而使其更方便深入到农村社区中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具体来说,与政府相比,非营利性组织的亲和力优势主要体现在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公益性组织,它以关心弱势群体、兼顾公平和效益,解决社会性问题这一角色出现在公众视野,没有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居高临下”的感觉,势必引起农村居民的好感,更能获得农村居民的信任,有利于其各种文化活动的开展,另外与企业相比,非营利性组织的亲和力优势主要体现在其非营利性上。非营利组织并不像企业办文化那样以追求经济效益为首要的目标,服务社会、以社会效益为首位始终是它的宗旨。所以对于政府和企业不能做、不愿做、做不好的公共文化服务,非营利性组织有绝对的优势,一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真空地带,如在教育科技、信息传播、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大量公共文化服务,成为政府职能的一个有力的补充。
2.沟通优势
鉴于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它可以起到上传下达,搭建桥梁的作用。非营利组织既能深入到农村社区中,把农村居民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摸清楚,给政府文化部门如实传达民情民意及社情,提供农民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中介,又能把政府发布的相关文化政策或决定下达给农村居民,不仅能为村民传递最新的消息,丰富村民的文化知识,还能使村民更好的理解和支持出台的政策,减少文化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另外,非营利组织还充当民营文艺团体和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为民营文艺团体更好的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比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或各县民营文艺团体行业协会在加强院团与政府间的对话,各大院团之间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了院团的利益,并且成为各院团利益诉求的最主要渠道之一。
3.多需求满足优势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而且每个地区的农村各有其特点、偏好和习俗,政府“一刀切”地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已过时,不能满足农村多元化公共文化需求。非营利组织在组织结构、组织体制、组织运作方式上有很大的弹性,同时也能满足农村中不同人群的文化需求,在回应公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4.效率优势
非营利组织以其独有的特性所产生的低成本管理和运营在解决某些社会问题时比政府更具效率,其衍生出来的“亲和力优势”、“沟通优势”等在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动员村民参与到服务中,并且迅速把底层对于文化需求的声音反馈到政府部门,对症下药,帮助政府降低因决策失误产生的损失。另外,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激励他们的不是对利润的创造,他们更在乎的是自己或组织的声誉,而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公共文化产品是理性选择。所以,对于像公共文化这样服务效率、质量难以衡量和监督的产品,非营利组织供给无疑是一种比较可靠的选择。
二、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困境
虽然非营利组织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之间存在必然的契合,自身的优势使得其更能高效、高质量地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但现实却表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得很不成熟、也不规范,在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政府层面的制约
1.在法律层面上,缺少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规范仅靠三个行政法规来约束,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这两条例一办法,对非营利组织所规定的内容过粗过简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民政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多数是上级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指示,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布渠道,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且常常不依法办事,体现了极大的随意性和低透明性。另外,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资助、税收优惠、奖励等方面没有配套的政策支持,使得这方面的工作很难顺利落实到位。很多非营利组织由于缺乏政府的拨款和补贴而面临困境。
2.在管理层面上,政府限制太多,使其缺乏独立性
政府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行“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实际上是非营利组织既要受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管理,也要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接受双重审查。二是目前很多非营利组织实际由政府部门发起,其官办色彩浓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这类的非营利组织中的主要人员往往是政府或政府退休人员,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缺乏自主性,渐渐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组织内的工作常常受政府的干预和限制,独立性严重缺乏。
(二)自身组织的局限
1.规模小,资金不足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大,但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待提高。资金不足是阻碍其发展的一大瓶颈,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财政补贴、社会捐赠、服务收费、经营性收入。对于很多官办非营利组织来说,以前主要是依靠财政补贴,近年政府倡导改革,鼓励组织财政独立、自负盈亏,加上自身资金筹措能力的不足使得其财政上捉襟见肘;加之非营利组织数量巨多,鱼目混杂,竞争力大,很大一部分组织并没有市场,加上近年来遭曝光的非营利组织财政丑闻无疑给这些民办、力量弱小的组织当头一棒,雪上加霜。
2.志愿兼职,人才储备不足
据调查,在从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中,将近一半规模在5人以下,只有不到10%规模在20人以上[3]。非营利组织的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志愿者,工作的持续性不强,往往一个活动结束就会流失。由于社会待遇差、经济收入低等问题,非政府组织很难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加入其中。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机关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涌进一些官办非营利组织,不管需不需要这些人员,也不管能不能胜任这些工作,着实把非营利组织变成了某些人的“养老院”。从业人员的兼职、文化素养的有限、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很多农村非营利组织在项目的管理和运作上专业化水准不高、持续性较差。
3.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很明显
由于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有限,且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出台细则,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认可度、权威性低,这就影响到了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管理。由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条文的限制与约束,导致一些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运作和活动的开展往往呈现“人治”的色彩,随意性很明显,加上组织管理办法落后,提供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这在农村非营利组织中表现得更明显。另外,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也间接影响到组织对提供的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保证。
(三)社会环境层面的困境
从社会生存条件来看,社会大环境并不十分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主要的问题体现在非营利组织普遍公信力不足,社会认可度低。资助人、公众、政府、媒体等都是非营利组织重要的利益相关人。他们对非营利组织的看法直接影响着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建设的各方面和未来的工作方向。首先,在认识方面对非营利组织存在局限。一般来说,村民对非营利组织性质了解不够、认识有限,仅仅把非营利组织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甚至一般的盈利性单位,并没有过多的好感而采取怀疑、防范甚至抵制的态度对待非营利组织。而对于政府来说,不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非营利组织有抵触心理,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无政府主义的象征,担心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削弱了政府权威,对非营利组织的限制和防范心理严重。其次,非营利组织丑闻的出现,使人唏嘘不已,难以置信。2002年6月,山东菏泽市一民办孤儿院院长萤玉阁因涉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这一被誉为“慈善典型”的女性沦为罪人[4]。另外,轰动一时的“中国妈妈”胡曼莉事件、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等事件的报道都使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虽然这些事件是少数,但产生的影响很大,直接影响着资助人的捐赠、公众的满意度、政府的财政补贴、媒体的报道。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的生命线,关系着社会对其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加强组织正面形象的宣传,优化组织内部结构,提升社会认可度是每个非营利组织的必经之路。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路径
非营利组织需要从政府方面寻求更多利于发展的客观条件,也要从自身出发不断提升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依靠社会的力量,成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补充。
(一)与政府合作互补,共同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
1.合作互补的条件支持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上应该是合作互助的关系,加强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要改善与非营利组织法律关系。从有关的民事立法到行政管理的体制和管理方法,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全面的改进。通过立法明确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地位和性质,使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合法化,同时也能维护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其次,从政策层面上,要改革登记管理制度、优化税收制度。双重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给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都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不仅仅使得有关事项的申请过程过分拖延,而且使得申请被批准的可能性降低了。应该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分工,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减少行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过多干预,提高其自主性。另外,在优化税收制度上要全面涉及到各种税种,扩大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优惠程度,同时也要提高执行效率,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再次,从财政层面上,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目前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依靠政府的帮助来维持运转。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和社会转型的需要逐步减少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支持,例如,广东佛山市在1997年就规定所有社团必须财政独立。根据调查显示,在广州有将近一半的非营利组织认为当前最急需改善的事项就是政府部门应该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5(]P158)。明确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合作互补关系,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对表现出色、贡献较大的非营利组织予财政补贴上的支持,加大扶持力度。
2.合作互补的路径选择
在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历史由来已久。法国和美国根据具体的服务对象和要求委托不同的非营利组织运营管理文化设施。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政府越来越需要非营利组织帮助解决一些社会服务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的尝试。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主要的合作互补路径包括:(1)政府委托非政府组织政府委托实质是通过与非营利组织签订相关契约的形式,委托非营利组织经营文化基础设施或提供服务,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对于那些标准化程度较高,易于监控质量和做出评价的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可以根据公众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供给流程,选派资质和公信力强的非营利组织来完成生产。例如,可以将乡村图书馆建设项目、基层政府兴建的文化广场、影剧院、体育馆、文化艺术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以招标的方式委托给非营利组织经营[6]。在这种合作关系当中,政府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处于宏观指导的地位,只提供项目运作的大致方向,而非营利组织拥有经营权,持有独立处理事务的权力。在委托的项目中,对于能够通过收费具有一定排他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可以特许经营,但政府必须对价格标准、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如农村中的博物馆或文化馆引入经营收费的专题展区,农村电影放映中可特许某些非营利组织放映商业性影片适当收取一些费用等。(2)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政府购买主要是指政府依托非政府组织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品,其形式可能是招投标,也可能是委托和竞争性谈判。例如,美国卫生部签订合同将几百万老年人的医疗保健计划交由非政府组织——蓝盾组织承担。在这种合作关系中,政府不直接安排和生产,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非营利组织负责安排和生产公共文化产品,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者。对于像文艺演出这类的文化服务,政府可以与相关非营利组织签订供给生产合同,合同标明承包单位所需供给的文化服务类型、数量、规格,政府则通过财政支出向非营利组织购买该公共文化服务,并进行监督[7]。目前,农村中电影放映、文化表演或戏曲下乡可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
(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高效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
1.拓宽资金来源,增强服务资本
对于非营利组织四个方面的主要资金来源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都应该成为获得资金的渠道。在政府补贴方面,和政府努力维持合作互补的关系,加强合作交流,获取更多财政补贴和社会资源;在社会捐助方面,努力维持好组织形象,适当地公开组织内部运转现状及财务状况,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媒体、网站、报刊等手段加强组织宣传,提升组织形象,提高公信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满意,然后捐款;在服务收费方面,政府部门要对非营利组织服务收费项目、价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控,防止非营利组织偏离公益性的轨道。
2.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提高服务能力
人才一直是影响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普遍诟病早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就暴露无遗。在巨大的灾难面前,因缺乏专业人才表现出来的领导不力、杂乱无章使得无法提供及时的救助和帮助。目前非营利组织中的人员结构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特征,低龄和老龄人员较多,低龄主要是在校学生,高龄主要是一些离退休人员,中间阶层比较少。在校学生虽然青春活力,充满热情,但专业知识、人生阅历欠缺,老年人在思维方式、体力财力方面又显得力不从心,而中年人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在智力、财力、人生阅历方面都占有优势。今后非营利组织的建设要鼓励更多的社会精英投身于非营利组织,提高服务能力。
3.规范组织管理,提升发展潜力
非营利组织的良好运转离不开规范的组织管理,明确发展规划和组织目标,防止工作随意性是对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基本要求。虽然非营利组织在本质上与企业有别,但是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像企业那样的“经营”自己的组织,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制衡制度的建立、财务制度的规范等等都需要非营利组织规划好、实施好,不断提升发展潜力,为更好的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做准备。组织管理的规范化同时也对内部民主决策机制提出了要求。组织内部决策的形成到执行上强调民主参与,杜绝“一人拍板”,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自律性。
(三)改善社会大环境,积极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
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倡导社会互助,为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这种价值我们需要不断的宣传,加深了解、提高认识。首先,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观念,在供给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上充分认识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必然性,理顺与其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组织村民通过对非营利组织的学习,深化认识,消除抵触心理,参与和支持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开展的文化项目。其次,大力倡导“人文关怀”,积极构建慈善文化。据调查表明,国内99%的企业从没有参与过有关文化建设方面的捐赠,而公民类似捐赠行为同样有限。这就需要大力倡导“人文关怀”,积极构建慈善文化,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捐赠。同时,针对多数非营利组织处于成长阶段的现实,要不断改善它们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使非营利组织吸引到更多的人才,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去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
作者:赵龙 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1]王素芳.农村图书馆建设中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调查与研究[J].图书馆杂志,2006,(10).
[2]吴大兵.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四大着力点[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4).
[3]穆朝晖.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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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6]钱亚梅.论风险社会的公共决策机制变革[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1).
[7]孙浩.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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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内卷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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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内卷化研究
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例
日 15:21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翁士洪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翁士洪,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翁士洪(1979- ),男,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复旦大学博士,研究方向:政府治理、教育公共政策、NPO。  内容提要:本文对中国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典型代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内卷化现象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并深入探讨了其内卷化的表现形态和形成机理。通过实证分析,研究表明,随着政府对义务教育公益的重新代入,援助义务教育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出现了组织的内卷化,即没有效益和发展的增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内卷化表现为四个方面:制度空间的边缘化、组织机构的官僚化、组织行为的策略化和功能作用的游离化。在自主与依赖之间的钟摆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内卷化的内在机理。本研究可为理解当代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 键 词:官办非营利组织/内卷化/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教育援助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参与下地方政府决策回应模式研究”(14CGL042)、“自贸区与社会组织创新”课题和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项目“行政体制改革与服务型政府建设”(2013)的阶段性成果。  现有研究过多地强调了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缺乏充分的认识。其实,“非正式制度是帝国逻辑的核心,在中国国家治理中,正式制度只有与非正式制度相结合,才能够运转下去”(周雪光,2014)。在非正式制度中,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是对正式制度中政府功能的替代和补充。中国正处于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能否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最大的挑战在于教育,因为“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教育部,1998)。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全世界普遍推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吴德刚,2011)。只有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才能真正公平地为每个人提供“生活通行证”(德洛尔等,)。许多发达国家认为建立教育救助政策与制度是维护教育公平,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重要措施(杨昌江,2008:18)。因为教育援助是社会投资,并且具有巨大的外部正效应——在人力资本方面,通过态度、知识和能力的训练,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提高生活技能,处理不同人生阶段的任务,减少人力耗损而付出的社会代价;增加社会不同阶层的沟通和相互接纳,减少“社会排斥”。在中国,提供教育援助的重要主体是官办非营利组织。  有关官办非营利组织,目前系统研究很少,基本上是零星研究。这种组织类型的结构与西方标准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显然不同,但有其存在逻辑,西方学者为之赋予了独特的组织类型名称:官办非营利组织,即由政府组织的非营利组织(GONPO,a governmental NPO或GO-NPOs,government operate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government-organized NPOs)(Risse-Kappen,1995;Keck and Sikkink,1998),这是中国独有的非营利组织类型。在国内虽然不少研究涉及这个领域,但并无统一名称,比如有的称之为“官办型公益组织”(毕素华,2015),并发现这些公益基金会由于缺乏自主性,“政府化”严重,内部治理的弊端凸显,产生了公信力危机和身份危机,出现“政府性”与“民间性”平衡的张力价值。  在中国的义务教育援助领域中,最有名和最有代表性的官办非营利组织就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青会,它所开展的希望工程项目影响深远。然而,政府重新代入公益,带来了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困境。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虽然继续生存,但形成了内卷化的现象,即出现效用弱化、管理成本加大和边际效应不断递减,内向的、封闭式发展。本文将重点分析以下问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内卷化有何表现形式及为何产生内卷化?对以上问题的深入研究,将可为理解当代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研究假设与分析框架  理论分析框架是根据论文逻辑与机制而进行展开分析所使用的工具。社会科学理论的核心是描述和解释因果关系,即社会现象的原因和影响,X如何影响Y(Elster,;Little,;Van Evera,)。对此,有三种因果关系分析视角:作为相关性的因果关系(Causality as correlation),作为反事实的因果关系(Causality as counterfactual)和作为机制的因果关系(Causality as mechanism)。本文主要采用第三种因果关系,即因果机制。  根据因果机制的视角,为了分析X如何导致Y,需要确定构成因果机制的因素从而打开因果关系之间的黑箱。已有研究中,有关公共物品和非营利组织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分析框架:第一种是E.奥斯特罗姆的解释公共资源问题的制度层次分析框架(A framework of analysis of CPRs,Ostrom,);第二种是库伊曼的解释治理能力的互动与治理分析框架(Interactions and Governance,Kooiman,);第三种是科尔曼的解释主体间博弈与互动的委托博弈分析框架,也叫浴缸模型(“bathtub” model,Coleman,1990:8)。这是社会科学中解释因果机制非常有影响的一般模型。  本文将在吸收以上理论模型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理论分析模型——制度空间、资源依赖、行动策略与服务效能的分析框架(图1),形成解释宏观到宏观社会现象的理论分析框架,这是对转型期中国非营利组织成长的一种独特路径提炼与制度解释。  本研究的假设有两个:一是集权体制下制度空间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空间最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即制度空间越大,则非营利组织独立性越强;二是如果制度空间不足与志愿激励机制缺失相叠加,将导致非营利组织出现内卷化。  根据此模型,非营利组织援助义务教育的演变逻辑的因果关系解释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环节:制度、行动者、资源和行动。非营利组织的制度空间、资源依赖与行动策略间的相互关系共同影响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效能,进而导致其内卷化的形成。即非营利组织介入后,有限的制度空间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资源,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资源依赖导致其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非营利组织的行动策略,尤其制度空间、资源依赖与行动策略间的相互强化导致了服务效能的衰减,当政府重新代入,调整了制度空间,共同作用,导致了内卷化结果。通过制度、行动者、资源与行动,可以较好地解释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内卷化社会现象,而这正好是科尔曼所持有的观点,“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现象……应当以解释社会系统行为为重点”(Coleman,1990:2)。  图1 非营利组织内卷化的分析框架  资料来源:作者在借鉴Coleman()等模型的基础上自制而成。  另外,本文主要运用内卷化理论。在人类社会制度的变迁(change)中,大致有三种“路径力量”在起作用:即革命(revolution)、演进(evolution)和内卷(involution)。与前两者相对照,内卷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体系或一种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在同一个层面上内卷、内缠、自我维系和自我复制(韦森,2006)。  内卷化(involution),源于拉丁语involutum,原意是“转或卷起来”,英文含义有内卷、内缠、错综复杂、自我维系、自我复旧,以及退化和纠缠不清的事物、复杂的事物等涵义。它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被认为和中国社会的某些特征关系密切的一个概念。Lowell Dittmer(2000)提出组织内卷化(organizational involution),用以分析“单位”这一中国特有的组织形式的组织变迁模式和现象。本文则要分析另一种组织内卷化理论,即官办非营利组织内卷化。  本文中“内卷化”概念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组织、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个确定的形态后,便停止不前或无法发展、演化为另一种更高级的组织或模式的现象。本文中所述的官办非营利组织内卷化是一种组织内卷化,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在外部扩张受到约束的条件下,组织内部的精细化,而无法演化为更高级的组织形态的现象:即效益并未提高,发展出现停滞。它既无法超脱政府的依赖,又不能完全按照自主的法则运转,只有形式上内卷于政府、追求“利益的攫取与膨胀”的发展。  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内卷化的表现形态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内卷化表现为四个方面:活动空间的边缘化、组织机构的官僚化、组织行为的策略化、功能作用的游离化。  (一)活动空间的边缘化  为了深入探讨活动空间问题,需要借鉴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场域—资本—惯习”理论。布迪厄(1997)认为,资本依赖于它作用于其中的场域。资本的不同类型的可转换性,构成了某些策略的基础,目的就在于通过转换来保证资本的再生产以及在社会空间占据地位的再生产。不过,有关各种资本的根源,“新总体性社会”(孙立平,2012)的当代中国社会与布迪厄的分析基础——西方社会——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社会中经济资本是各种资本的根源,而中国社会中,各种资本的根源不是经济资本而是政治资本,在各种资本之间转换的背后起支配性作用的也是政治资本,而非经济资本(郭于华等,)。对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来说,1998年新《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2004年新《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尤其2006年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政府重新代入公益后,其活动空间在向外扩张上受到约束,出现边缘化趋势。  1.全国性基金会与地方基金会的合作空间大大压缩  1995年前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建立起全国青基会系统,将各个省级青基会和地县希望工程办都纳入其中,控制了其基金管理权,部分掌管了对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权,那段时间也是中国青基会的活动空间最大的时期。但是2004年新《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使是号称中国社会组织环境最为宽松的广东,2012年新制订了《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仍然明确指出:“新法实施后,跨市募捐、跨界募款存在被管理部门注销的风险。依照属地原则,广州的组织,其服务对象也应以当地为主,当地筹款、当地使用、当地审计。外省组织来广东募捐,也将受到处罚”(潘芝珍、殷航,2012)。  这就表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不得在各个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两家基金会。依照此规定成立的各个省级青基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而不是中国青基会的分支机构。中国青基会与地县希望工程办的关系更是越来越模糊了。按规定地县希望工程办要么按照条例交纳一定资金注册为独立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要么失去基金会的募捐资格,从实际来看,多数是不注册但私下募捐,偏离了中国青基会的规定。从募捐资金总额上来看,2000年前后地方青基会的捐款收入远远超过中国青基会总部,省级青基会和地县希望工程办各占到43%左右。  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政府的合作空间越来越小  由于中国青基会的项目扩展,与希望工程不同领域的或不同运作方式的项目就无法再通过各级团委系统和教育系统进行。比如“保护母亲河——绿色希望工程”属于环保类公益,难以和共青团系统形成交叉点,与教育系统更是毫不相干。  2000年前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也开始有意减少与政府的合作,弱化官方色彩,中国青基会的战略重新定位是:“‘三位一体’,即兼有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公共筹款机构的三重职能。”(徐永光,年中国青基会和肯德基合作开展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2008年与世界银行决定联合开展“希望工程激励行动”;2009年开始与宝洁公司合作,在宝洁希望小学开展“宝洁快乐音乐教室”、“希望工程快乐音乐”公益项目等;和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合作开展“抗震希望学校社工服务行动”;联合中国医师协会等机构发起“心灵守望计划”;通过与电视、网络等媒体合作开展圆梦行动、春暖等,体现了其战略调整为更多依靠与企业合作的社会化运作的方式。  同时,由于政府代入公益后,希望工程款对政府来说微不足道,希望工程不再受到特别重视。但由于此前体制内的因素在希望工程的募捐过程中起到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活动游离于政府之外,便出现一种悖论,希望工程社会动员技术越来越成熟,投入人力物力越来越大,但希望工程全国性的大型募捐活动的效果反而越来越不如前。这是典型的细密化发展和边际效益下降现象。  3.投资和募捐空间受到挤压  1998年新《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尤其是在2002年初开始经历信任危机持续不断困扰之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免投资将受到法规处罚,不得不压缩一些投资项目。在该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会进行了大规模整顿。整顿结束后,2004年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保值增值做了规定,并指出:“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希望工程的海外扩张尝试并不成功,“希望工程走进非洲”(简称“中非希望工程”)才实施不到半年便爆出丑闻。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共同发起“中非希望工程”,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负责向其会员劝募,为“希望工程走进非洲”捐款,中国青基会负责接受捐赠,对捐款管理和项目管理承担责任。日,天九儒商集团向中非希望工程捐款一亿元。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坦桑尼亚教育部签署了《希望工程捐助协议》。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人代表和坦桑尼亚教育部在巴加莫约县的摩唆嘎小学举行了第一所希望小学的奠基仪式。但2011年8月,便爆出希望工程的“卢美美”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和质疑:“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企业利用基金会成为洗钱的渠道(周宁等,2011)。  这一系列事件都弱化了希望工程的符号资源,而符号资源是希望工程此前获得成功的最直接的原因。于是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在外部扩张受到约束的条件下出现了内部的精细化发展过程。  (二)组织机构的官僚化  1.从治理结构上来看,行政化特征明显  日,中国青基会召开了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形成了新型治理结构,并以新的《中国青基会章程》固定下来(姚晓迅,2005)。但显然,这种内部治理结构有明显行政化特征:(1)从组织结构上来看,中国青基会与政府的层级官僚制没有什么区别,也是典型的科层制结构,呈金字塔型。纵向上分为四层,最高一层为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第二层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第三层是各中心,是职能主管部门(2014年开始的第七届理事会取消了各中心);最低一层是各个部,是职能主管部门下设的不同的职能执行部门,这是真正的业务部门。横向平行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和渠道。虽然有向外延伸的类似于议事委员会的各个执行小组和类似于监督部门的监事会,但执行小组只是理事会的下属机构,监事会成员和理事会成员缺少平等、独立的制衡机制,更多是种合作关系。(2)从治理结构的表面上来看,监事能够监督理事会,而且理事会具有决策核心位置,但是,在实际上,这和中国青基会治理结构调整前的权力结构没有实质区别。业务主管单位替代了理事会,其结果就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只对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而不对社会负责。而业务主管单位常常代表国家,这就给基金会不应有的“国家权力”(康晓光,2002,转引自李鸿谷,2002)。这样,监事会实质上没有多大独立的监督作用。由团中央任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通常常务副理事长才是中国青基会自己的最高领导职务,是中国青基会真正的业务主管领导,同时获得向外部更高行政级别提升的资格,比如徐永光从中国青基会常务副理事长提升到中国慈善总会的副理事长。(3)理事长一直是由兼全国青联副主席的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担任,这种方式就让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虽获得了体制内的合法性,但导致政府色彩过浓,缺乏独立性,尤其在当前许多民众对政府充满不信任的背景下,公信力受损,不利其自身的自立与发展。(4)各执行小组是直接向理事会负责,而各职能部门是通过秘书长间接向理事会负责,本来他们应该是平级的,但如今互相之间似乎有了高低之分,并且没有了直接的联系机制,而实际上的业务执行中必须由他们共同完成,基于理性的选择,势必造成有利争着干、无利都不干的局面。  2.从活动方式上来看,官僚化特征明显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其它组织一样,当变得规模更大、结构更复杂时,也同样容易染上一般科层组织固有的弊病(李亚平等,)。公益的政府代入后,希望工程的发展却仍然通过借助于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象征性”活动,如号召、带头捐款、题词等,党和政府的认可和参与在其中起重要作用。  以中国第一所希望工程小学——“金寨希望小学”为例:安徽省金寨县南溪小学,成立于1990年,由中国青基会捐款4万元,省、县、镇配套资金援建而成,在这里战斗过的徐向前元帅亲笔为“金寨县希望小学”题写校名。1990年2月,时任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李克强来金寨考察希望工程,并为第一所希望小学选址,同年5月,学校正式落成,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洛桑亲临现场剪彩。2003年11月,昆山市千灯镇与安徽金寨县南溪镇结为友好乡镇,在镇政府的鼓励下,两地展开了“手拉手”夏令营活动,让昆山小朋友走进大别山,走红军路,吃农家饭;让金寨小朋友走出大别山,到改革开放最发达的地方了解外面的世界。昆山的政府支持鼓励昆山市企业、民间组织向金寨县贫困儿童展开救助,带头向希望小学捐款,改善提高当地教育条件和环境。2007年,昆山市地税局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亲自来到大别山区,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慰问关怀贫困农户,并且结对帮扶了几十名贫困儿童,支持他们完成学业(李亚平等,1998)。由此可见,希望小学的运作方式和政府行为几无差别。并且随着组织基金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拓展,组织的“帕金森”病也开始滋生。  (三)组织行为的策略化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行为的特点是实际利益至上。一方面大力进行“造势”,通过大张旗鼓地请名人演出并不断报道各种“花絮”等方式,要让希望工程的名字传遍社会的每个角落(孙立平,3)。另一方面,又随时“在传统体制的规矩内不越雷池一步,和一切可能危机机构生存的力量妥协,乃至牺牲效率保平安,是我们的‘保险阀’”(徐永光,1998b)。  比如,当希望工程与教育部门出现矛盾、摩擦甚至碰撞,会以妥协求生存。龃龉经常发生在与传媒有关的宣传报道方面,在希望工程进入成熟期后,有关谁是抓教育的主体和辅助的问题也不时被提出。希望工程还要大肆宣传贫困问题,贫困和失学、痛苦和眼泪会经常出现在各种宣传中,而这一方面在政治上是有敏感性的,有关领导会认为与主旋律不符;教育部门更会反感,因为这与教育部门的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的提高,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取得的成果等宣传似乎在唱反调,教育部门更会觉得希望工程抢了他们的工作和风光。于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定位于辅助政府工作的位置,说自己不过是“拾遗补缺”,“九牛一毛”,政府部门才是主体。“希望工程不可能包打天下,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状况的真正改善和发展还是要依靠政府,需由政府通盘考虑逐步解决”(郭于华等,)。  在技术的运用上,采取的行为方式是“打擦边球”:“就是规定不能做的事情,我们都要绕着道打擦边球把事做成。”(徐永光,1997,转自康晓光,1997)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还继续或者开始了一些商业化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比如号称“第二生命系统”的中国青基会的直属单位,几乎都是企业化运作,“绝大多数都是基金会的资产,有些是基金会控股的,比如三辰公司。”三辰公司开展的“三辰影库项目是共青团、青基会培育的文化产业。三辰影库推广的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也不是青基会的公益行为,而是市场行为,所遵循的是商业规则……三辰影库项目必须以市场为中心、以公司为主体,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2004年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之后,中国青基会仍然在继续投资营利,比如2009年10月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作的《中国青基会2009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的报告》中对2009年主要预算指标的投资收入方面规定:全年投资实现增值收入目标为800万元,年度投资收益率达到3%(涂猛,2009)。据2010年基金会的年检结果显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投资收益为1238万元(基金会中心网,2012)。  另外,此前一直采取的对监管的双面策略仍然继续在使用。如上文中提到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一方面会利用政府作为靠山,由政府网开一面,实现发展;也会与政府讨价还价,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有两个典型案例:基金会提出免税资格认定(刘洲鸿,2011),基金会提出修改《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意见(南都公益基金会网,2011)。  (四)功能作用的游离化  希望工程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以广泛动员海内外财力资源,面向中国贫困地区,以救助失学儿童继续小学学业,资助乡村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调研显示,各界普遍认为,在希望工程的早期,家庭贫困是当地儿童失学的主要原因,青基会以帮助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儿童继续学业为宗旨的项目定位是准确的。  公益的政府代入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助义务教育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发生新的重要变化,徐永光(1999)在谈到“希望工程”的战略重心转移时认为,“政府扶贫的力度不断计划加大,通过财政拨款用于资助失学儿童和贫困地区教育的专项数额已经远远超过所筹集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希望工程筹资救助的效用和地位已经弱化,继续把‘救助因贫失学儿童’作为全局性的工作目标也已不合时宜。希望工程已经度过了它的鼎盛时期,如果继续一味去追求筹资救助规模,不可能增添新的光彩,而只能不可避免地面对管理成本的无限加大和边际效应不断递减的现实。”从徐永光当时的判断也可明显看出,公益的政府代入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助义务教育的功能作用出现游离的状态。虽然2000年之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了援助义务教育的“战略重心转移”,延伸了服务,2001年中国青基会制定了继续推进“希望工程助学行动”计划,从义务教育阶段扩展到高中阶段甚至大学阶段,2004年推出了以农民工子女为资助对象的“希望工程助学进城计划”,拓展了教育援助领域,但总体上,仍然继续追求筹资救助因贫失学儿童,希望工程的原有两大模式,资助因贫失学儿童和希望小学,并无重大变化,可见,新的功能作用的定位仍然模糊、不准确。  于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助义务教育的功能作用出现游离化。过去的功能作用效益锐减或者为政府替代,而新功能作用定位由于游离不定而处境艰难。  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内卷化的形成机理  从以上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内卷化的表现形态的分析可以看到,这有点类似于志愿失灵现象。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内卷化与西方志愿失灵现象尽管表现形式有所相似,但形成逻辑不同。按照萨拉蒙等人的经典定义,像政府和市场都存在失灵一样,非营利组织也会因为内在的局限性而产生失灵现象。萨拉蒙(Salamon,)指出,由于非营利组织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产生了志愿失灵问题。很明显,志愿失灵是非营利组织内部的自身的局限性所致。但在转型中的中国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内卷化则是由于政府给非营利组织成长的制度空间不足,以及资源不足且对政府具有资源上的依赖性,即独立性不足,同时内部由于志愿激励缺失出现行为的策略化等内外原因所导致,两者的逻辑不大相同。  (一)制度空间与援助资源不足  任何组织的成长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空间和行动舞台。在新总体性社会中,虽然自由流动空间的出现和自由流动资源使传统体制的约束逐渐松动,但体制的巨大惯性和制约力依然存在,作为新型组织形式——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依然对其不利,制度空间依然狭窄。  政府组织和体制内因素赋予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希望工程一定的制度空间,是其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障,但同时也给其进一步发展带来各种阻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至今一直是共青团中央的一个“直属局级事业单位”,但其双重体制地位又决定了其部门性质的某种模糊性。尽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一直希望突出其独立性和社会化的一面,但主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历任团中央书记处书记都认为,“希望工程是共青团服务于党的大局、围绕党的大局开展的一项工作。希望工程是团的主项打目,必须紧紧抓住不能放松。……希望工程是共青团的有机组成部分”(姜大明,1998)。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地方青基会和地方共青团组织之间存在着微妙的相互依存又彼此竞争的关系。同时《基金会管理条例》一直强调对募捐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的属地管理原则和审批时限原则,这便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团体捐赠者要对外地的孩子进行资助,必须经过多层转接关系才能将捐款送到孩子手中。最有名的例子便是1998年西藏林芝林区墨脱县背崩乡希望小学的援建过程,陈正老先生募集到的60万元捐款本来是要直接捐给林芝地区团委希望工程办,建设背崩乡希望小学,但西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要求按程序先将捐款交给上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由后者转交给西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然后下拨给林芝地区团委希望工程办。但在捐款交给上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后,上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不愿将捐款转交给西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并做陈正老先生的工作,希望其资助上海本地的希望小学,最后是在陈正老先生强烈要求下,捐款才送到墨脱县教育局手中,他亲自去当地,经过整整一年才将背崩乡希望小学建起来(访谈,2009)。  这必然产生以下问题:一是捐赠者觉得经过这么多层转接关系才能将捐款送到孩子手中,太过麻烦,而且不安全,于是降低了捐助的动力,这也是近年来民众对官方社会组织的官僚结构与行为反感甚至抵触的重要原因。二是这个捐款过程中经过多次转账,其中必然产生银行转账费用,这该由谁来承担?实践证明捐赠者对于自己直接汇入银行账户中的捐款愿意承担汇款手续费,但对后期青基会系统内部的转账手续及交付给孩子手中时产生的费用不愿承担,很明显,因为捐赠者对此根本无法控制和获得真实可靠信息,当然不愿承担。而青基会系统本身的行政管理费用都来自捐款,并且有上限规定,自然也不愿承担这些额外的费用。三是青基会系统希望基金的行政管理费用谁来承担?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收取捐款总额的10%作为行政管理费用,但要自愿,一般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议方式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金额,不过除了一些大额项目捐款外,希望基金的捐赠来源多是分散的捐赠者,难以形成书面协议。四是独立的、平行的、互不隶属的两个省级基金会之间缺乏合作的动力,因为既然规定了青基会的地域限制,不得跨地域募捐,各个省级青基金自然要确保本地区的捐款留给本地使用,更不愿主动补贴银行转账费用将捐款送给别的省级青基会。  内卷化的外部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制度空间不足,还包括募捐资源的缺乏与竞争。援助资源上,作为集体物品的提供者,志愿制度的一个主要缺陷在于,它无法产生充足的、可靠的资源,来处理人类服务(human service)问题,即慈善不足(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Salamon,)。募捐属于劳动密集型活动,加大募捐投入反而可能会陷入所谓的社会组织“募捐悖论”——即努力越大,成本越高,净受益却会越少,从公众中募捐的难度会越大;另外,社会组织运营急需的东西对公众缺乏吸引力,难以获得所需的资源(Perri 6,)。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义务教育援助资源仍然不足。长期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源匮乏,近年来随着官办基金会进一步走向市场,非公募基金会快速增长,对资源的竞争趋于激烈。整个社会与文化传统中缺少现代的公益意识,权力至上和金钱至上仍是支配性的社会心理,虽然民间不乏善良和同情心的民众基础。比如财富最多的企业捐款动力不足。据中华慈善总会范宝俊会长透露,该会募集到的善款,国内富豪的捐赠仅占15%。国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到10万家,也就是说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加过捐赠(舒婕,2006)。对此,有人发出了“为富不捐为哪般”的感慨,并指出这虽然暴露了中国富人群体良知道德、社会责任感、财富品质的不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了政府在慈善事业上的智慧缺陷(张麦,2006)。一方面是中国富豪在慈善捐赠方面的吝啬,另一方面是中国大陆贫富分化加剧。普通中低收入者手中掌握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来说,其实际争取到的义务教育援助资源也是比较有限的,甚至是不足的。  (二)结构的选择偏移导致组织的官僚化  非营利组织的一个优势是组织成员多数不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理想而工作,这为组织创造了一个极具责任心的团队(Drucker,),同时这种零散、机动性强的志愿者的管理工作,需要具有高度扁平化特征的组织结构,以缩短信息在非营利组织内上下方向传递的时间,实现决策层和操作层的直接沟通,保证上层决策质量的提高,减少下层对决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从而降低组织上下层面监督和控制管理的交易成本。  不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恰恰相反,仍然选择了科层式的治理结构,这种结构的选择偏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事会的外部选择。非营利组织一般需要一个强大的、独立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多数由政府任命,很少由组织内部产生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理事会中也没有引进独立理事制度。尤其理事长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兼任,理事会成员的秘书长由主管部门任命。理事会成员一般不是根据其能力选举产生的,而是出于一定的政治或融资目的。因而,理事会成员结构既存在内外理事比例失调现象,也存在组织的决策和执行职能都落到了内部人身上的现象。  第二,监事会的内部选择。监事会成员应该由政府代表、社区代表、职工代表,人大、政协代表,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担任。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监事会成员基本上由政府直接任命或由中国青基会的秘书长任命。监事会成员无法律方面的人士,财务、专业技术人才较少。中国青基会第七届理事会监事只有3人,分别来自共青团中央、中国人民大学和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机构名称叫理事会监事,意即监事只是理事会所属成员,并非平行、独立的监事会,而且监事本身都与中国青基会有业务往来。此外,希望工程全国监察委员会本身与团中央“希望工程”监察小组几乎重叠,工作经费由团中央筹集划拨,为保证监督所需费用,往往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  第三,执行部门的领导选择。秘书长以下的执行部门经历多次变化,各种职能部门属于可变结构,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并且这些变化更多是依据领导状况对组织和行业发展的判断。从人员结构上来看,正式员工中中高层领导超过一半。这也容易理解,因为这些领导多数来自原体制内,即团中央等,还保留行政编制,普通工作人员多数后来从社会上引进。  这便造成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至今仍然是权力高度集中的科层制结构,体制比较僵硬,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先天不足,并且容易造成社会监督的失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一个有官方背景的NPO,也称GONPO(government-organized NPO)。这种官民‘二元结构’容易使机构陷于行政化困境,迷失目标,缺乏动力”(黄传会,)。  (三)资源的政府依赖导致行为的策略化  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了,政府主导型公益体制改革滞后,非营利组织官办色彩依旧浓厚,慈善资源由民间流向政府的趋势有增无减。据《2011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慈善捐款700亿元,但58.3%的捐款都流入政府以及有政府背景的慈善基金会和红十字基金会系统,只有1.3%进入到了政府之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福利院领域里,而在这个领域里,依然有不少是有政府背景的机构。真正进入民间组织的不到1%。另外,1300多家公募基金会吸收的捐款绝大部分也是通过政府主管的行政系统来“执行”的。“中国的公募基金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通过政府推动成立的,存在资金封闭性、项目垄断性、运作行政性等缺点”(徐永光,2012)。  公募基金会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政府背景越重则和公众的联系越弱。基金会中心网(2012)资料显示,几家非营利组织2010年和2011年的捐款的总收入当中,来自于自然人的捐款,红十字基金会是9%、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10%,而2010年最新成立、一开始定位民间性、资助型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其54%捐款来自于个人的捐款。中国青基会2011年的捐款当中10%是个人捐款,个人捐款的捐款者只有5万人。于是形成这样的一种路径,徐永光(2012)把它概括为,“官办慈善改革的路径依赖之困”,即向大款要钱、和政府合作。  宏观结构可授权或限制微观的行动者,而行动者在一定的结构环境中则会选择适合自己的行动策略(Coleman,1990)。资源的政府依赖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行动策略有显著影响,在资源上高度依赖政府组织的这种生存状态下,为了生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必须满足掌握关键资源的组织的要求(Pfeffer & Salancik,1978),而且同时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要更好地实现义务教育援助的目标,这必然影响到中国青年发展基金会的行动策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希望工程采取了“谨慎”结合“打擦边球”的行动策略(徐永光,1997,转自康晓光,1997)。比如,采取投资营利策略。在全国青基会系统中发展得特别好的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搞创业担保投资公司和请政府批地做社会企业的孵化园(刘洲鸿2012)。诚然,做社会组织的孵化机构是创新之举,但搞创业担保投资公司完全是市场营利行为。而且,非营利组织依赖商业收入未必能解决问题。美国的研究表明,虽然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非营利组织倾向于更多依赖商业收入,比如从服务中收费,不过对于主要向贫困群体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来说,这种简单的策略是不可行的。对商业收入依赖的增加也产生许多问题,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和使命,以及其与营利性企业的竞争(De Vita,1999)。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正是一个主要向贫困群体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四)服务的政府替代导致功能的游离化  满足社会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不过政府同样可以自己来实现这些服务功能。这也是个重要论题:非营利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责任是该更大还是更小(Steuerle & Hodgkinson,1999)?  2003年开始,中国对西部农村首先推行“两免一补”政策,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2007年,“两免一补”在全国农村开始实行。2008年,免费义务教育在全国城乡实施。如此一来,义务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政府重新代入了。服务的政府替代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助义务教育原有的功能作用,即在“救助因贫失学儿童”方面的一味追求筹资救助规模,已经不合时宜,必须寻找新的功能作用。  在学界,也有激烈争论:有学者主张,按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学生资助的力度,对这些学生从实行全免学杂费过渡到“义务教育全免费”,即不仅应当完全免收学杂费,而且还应免费给这些学生提供教科书、伙食、校服、交通补助等,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面临的经费困难问题(范先佐,2007);有学者提出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希望工程上,政府在农村地区实行教育救助是切实可行的切入点,责任在政府,出路靠制度(于秀丽,2004);更有甚者提出教育彩票是比希望工程更坚强的力量的主张。  然而,由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及其希望工程的运作方式上已经习惯在行政庇护下开展工作,完全改变原有功能作用交易成本很高和风险很大,于是便面临“迷失自我的危险”,一方面受路径依赖之困,仍然继续希望工程的原有两大模式,资助因贫失学儿童和希望小学;另一方面也尝试其它替代功能,但至今,新的功能作用的定位仍然模糊、不准确。于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各省级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始在各种替代功能之间游离。  (五)行动的激励缺失导致效能的低效化  从激励机制来看,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特性是非营利性的,追求的是公众利益而非利润,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工作动力不仅为了生存,还为了某种精神上的满足,但组织中的员工是社会人,仅凭使命感、崇高和奉献精神,组织难以长久维持,所以相对于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所能提供的激励方式的匮乏必然导致激励问题更加突出(李炳秀,2004)。  人是追求自身“效用”(“偏好”的一个函数)最大化的理性人。以志愿为特征的非营利组织行为人的偏好结构由自利性、利他性和互利性三部分构成(毛刚,2005)。在社会组织中,志愿激励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成员更多地是从使命感、责任感出发,从事具有高成就需求的“崇高”事业。但实际上都是由自利偏好、利他偏好与互利偏好共同组成的,有时甚至可能偏离志愿性公益机制,而更多强调自利偏好。  以公益和非营利作为最为核心价值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也存在这种价值偏差,在此引导下,形成了非营利组织营利、偏离志愿性公益机制或志愿激励机制不足的局面。诚然,早期的“希望工程”的价值理念,非常强调一种“事本主义的事业共同体”(郭于华等,1999:11)。但中国青基会发展过程中逐步采取利用体制的一些漏洞,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价值理念。  国际NPO的先进技术、专业和管理经验,有一点最重要的就是其独立的价值使命追求和坚守,比如很长时间以来,社会组织被认为是维持美国的基本价值的重要力量(Wuthnow,1999)。但这恰恰是中国的NPO所普遍缺乏的,没有独立的价值使命的坚守。“真正卓有成效的非营利组织要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创造需求。”“非营利组织的首要工作任务是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就组织的长期目标达成共识。非营利组织是为使命而存在的,领导者的首要任务是将组织的使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目标”(Drucker,)。这里所讲的组织的长期目标实际上就是社会组织独立的价值使命和追求。非营利组织如果确定了要达成什么样的目标,就能避免因混淆道德理念和经济现实而造成的资源浪费。而且,非营利组织“还要不断提高这些目标,否则绩效就会下滑”(Drucker,1990:84)。  2003年NPO信息咨询中心发起制订的“中国非营利组织(NPO)公信力标准”,共有10条标准24款,通过分析表明,影响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关键要素包括合法性、使命、诚信、效率和评估。但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内部和外部的行动激励都日益弱化,甚至不足。一是对外的形象和使命上,仍然未摆脱自利、营利甚至违规操作的不良形象,使命有所飘移不定,让公众对其不信任感增强;二是组织自身发展惰性显现,希望工程的符号资源影响力下降,旧体制的遗传基因在复制,惯于妥协,没有竞争,进取不足;三是组织成员的动机变化,早期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冲动逐渐为职业和利益所冲淡甚或消解,尤其新进工作人员普遍不足。这些都逐渐影响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助义务教育的效能,导致机构的“单位”积弊增加,没有竞争,效率低下。  非营利组织的组织行为偏离志愿性公益机制,会出现资源配置的低效或价值取向的非公共性现象,从而在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面,产生功能缺陷和效率困境(Salamon,)。  四、内卷化的理论阐释  有关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内卷化的研究,目前国内仅见胡宝荣(2010)关于社会组织内卷化及其超越的理论探讨,他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已逐渐陷入内卷化困境,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用的普遍不高,包括筹资渠道狭窄、组织依赖过强,公益性不足、互益性有余,官办性浓厚、民办性欠缺,组织运行欠规范,服务能力不足等。这与本研究的发现有相似之处,即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仅仅停留在规模方面的增长,很难在质量或效用方面有所突破,是一种没有实质发展的增长,这便是内卷化的本义,所以可以用“内卷化”的理论来分析中国的官办非营利组织。但胡宝荣的论文只是列举了社会组织内卷化的表现,并未分析其形成机理。那么,内卷化的本义是什么,本文对内卷化理论有何贡献?  前文已经提及,内卷化(involution),原意是“转或卷起来”。最早用“内卷化”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演化过程问题的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他区分了“内卷化理论”(involutions theories)与“演化理论”(或进化论,evolutions theories)(韦森,2006)。内卷化是内向的、封闭式发展(inward,closed),而演化是外向的、开放式发展(outward,open)(Dittmer,2000)。在当前学界,通常使用的内卷化概念则借自人类学关于发展中国家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国家转型中的一种模式,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Goldenweiser,1936 cited in Clifford,1963:81)用这个概念来描述一类内部不断精细化的文化模式,他称:“此模式是……约束发展,至少是限制发展。一旦达到了模式的形态,模式的刚性就会禁止进一步的变化……这就是内卷化(involution)。但是发展仍然继续,在所有边缘被固定的情况下,发展表现为内部的精细化。”  内卷化的概念经格尔茨(Clifford Geertz,或译为吉尔茨)而成型。20世纪5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格尔茨来到印度尼西亚的派尔(Pare)小镇进行印度尼西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研究项目。格尔茨在实地研究中发现,在印尼的爪哇岛和外岛之间存在着二元的发展,外岛的一些地区借助于技术,生产越来越向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而爪哇岛的一些地方则不断地向劳动密集型方向发展(Geertz,1963:62)。格尔茨使用了“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概念来概括这一过程。他指出:爪哇人自己不可能转变成为资本经济的一部分,也不可能把已经普遍存在的集约化农业转变为外延性的农业。就这样,慢慢地、稳定地、无情地形成了1920年Sawash的劳动力填充型(labor-stuffed)的农业模式:无数的劳动力集中在有限的水稻生产中(Geertz,1963:80)。  “内卷化”经黄宗智加以改造后更加引发了争论(黄宗智,2002;彭慕兰,2003;张家炎,2003;刘世定、邱泽奇,2004;郭继强,2007)。黄宗智(2000:6)将内卷化理解为“劳动(力)的边际报酬递减”,“内卷的要旨在于单位土地上劳动投入的高度密集和单位劳动的边际报酬减少”(黄宗智,2002)。然而黄宗智的理解与格尔茨有关内卷化的本义并不一致,格尔茨认为,由于能够稳定地维持边际劳动生产率,即更多劳动力的投入并不导致明显的人均收入的下降(Geertz,1963:80)。可见黄宗智的上述观点是一种误解。刘世定、邱泽奇(2004)则认为,内卷化这一现象是从劳动边际产量递减后而非之前的某个特定点开始的,“内卷化本义是指系统在外部扩张条件受到严格限定条件下,内部不断精细化和复杂化的过程”。而黄宗智提出的内卷化要旨是一个和格尔茨的“农业内卷化”概念无关的问题。  另外,虽然黄宗智在引用格尔茨“农业内卷化”概念的时候进行了加以改造,与原初含义有明显出入,但将其引向另外一个研究方向(刘世定、邱泽奇,2004)。经过黄仁宇和黄宗智等学者把“内卷化”运用于中国问题的研究,“内卷化”被用来表达发展变迁中既没有突变式的发展,也没有渐进式的增长,而是在一个层面上无休止地内旋内耗、自我伺服和自我复制(王申贺,2007)。“内卷化”概念已经从农业领域向其他领域扩张,诸如伸展到制度内卷化、国家内卷化、文化内卷化、社会内卷化、技术内卷化、阶层内卷化、乡村或基层治理内卷化、教育内卷化、组织内卷化、福利内卷化等(黄宗智,1992;杜赞奇,1995;李培林、张翼,2000;韩世强,2008;李祖佩,2010;黄祖军,2012;王申贺,2007;Dittmer,2000;马凤芝,2010;等等)。  不过,尽管有关“内卷化”的各种表述有所争议,但都保留了“内卷化”概念本义的核心内涵,即“内卷化”是指,一个系统在外部扩张受到约束的条件下内部的精细化发展过程。各种表述都有相似之处: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即效益并未提高的发展;发展出现停滞的趋势,即固定方式的再生和勉强维持。  本文研究的组织内卷化对此也是一以贯之的,这也是把握“内卷化”理论的要义之所在。当然,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于“内卷化”内涵进行了适度外延,推进了有关“内卷化”理论的研究。有关中国的组织内卷化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单位出现了组织内卷化,它包括结构的特征也包括行为的特征,结构特征包括封闭的蜂窝状网络结构,行为特征核心为既有的、传统的行为模式,尤其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和习俗规则,而且结构与行为方面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Dittmer,2000)。本文认为,官办非营利组织内卷化是一种组织内卷化,也存在结构特征和行为特征方面的内卷化,而且,结构与行为方面的关系也是相互影响的。但是,本文还发现,(1)这种结构与行为的特征有双重性,即同时具体自主性和依赖性,或者同时追求“政府性”与“民间性”的价值平衡,而且有以政府为轴心运转的取向,过于依赖政府,它既无法超脱政府的依赖,又不能完全按照自主的法则运转,只有形式上内卷于政府;(2)它的结构与行为的关系不仅体现为自身的无法自我战胜,内向性发展,还体现为外部制度与空间的制约,这回到了格尔茨使用的“农业内卷化”的本义,也是为许多后来的研究所忽略的地方,即“他们缺乏资本,没有能力剥离多余的劳动力,外加行政性的障碍,使他们不能跨越他们的边界”(Geertz,1963:80);(3)内卷化不仅结构与行为方面,还有资源与绩效方面的内卷化,主要表现为援助资源的不足和严重的外部依赖,以及边际效益递减、效能降低,服务能力不足,越来越向劳动密集型方向发展,虽然教育援助投入不断增大,但劳动边际产量出现递减之后,如果继续追加劳动投入,将会出现内卷化。简言之,中国的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内卷化是由内外原因共同作用所导致。  有研究认为,当代中国内卷化的本质是国家被社会捕获(周飞,2015)。本文认为恰恰相反,不是国家被社会捕获,而是国家支配社会,社会组织成长的制度空间不足。在当前中国,尽管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出现了松动,但是行政权力等政治资源仍然在资源配置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支配性作用,或者国家权力通过非正式的甚至国家法令视之为“非法”的方式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支配或影响、干预(孙立平,1999:17)。所以本文提出的分析官办非营利组织内卷化的框架中包括以下四下环节:制度、行动者、资源和行动,落角在绩效上,是有必要的,也是对内卷化理论的提升。  五、结语:自主与依赖之间的钟摆  本文对在政府重新代入公益后,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典型案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内卷化现象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并深入探讨了其内卷化的表现形态,分析了其内卷化的形成机理。通过实证分析,研究表明,随着政府对义务教育公益的重新代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助义务教育的活动出现了组织的内卷化,即没有效益和发展的增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内卷化表现为四个方面:制度空间的边缘化、组织机构的官僚化、组织行为的策略化和功能作用的游离化。最后分析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出现内卷化的原因。研究还发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内卷化的表现形态,有点类似于西方志愿失灵现象,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二者表现形式有所相似,但形成逻辑不同:西方志愿失灵是非营利组织内部的自身的局限性所致;但在转型中的中国,官办非营利组织的内卷化则是由于政府给非营利组织成长的制度空间不足,以及资源不足且对政府具有资源上的依赖性,即独立性不足,同时内部由于志愿激励缺失出现行为的策略化等内外原因所导致。那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如何去内卷化,公共服务供给的出路与机制在哪?这些问题是本研究将进一步深入讨论的课题。  从本质上讲,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社会行动者的互动关系就是非营利组织和其它行动者间进行着资源的交换,形成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网络。然而,并非有资源依赖现象就一定能成为合作的伙伴。二者还必须在“目的”、“资源”与“供给”三个互动领域中有高度的互动状况。两部门间要想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还需要长期的互信与彼此尊重,然后才能成为合作的伙伴。中国青年发展基金会官办非营利组织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在资源动员、筹资渠道、活动空间、社会服务项目等等方面都面临着这种困境,只能游走于政府和社会之间,在自主与依赖之间不断钟摆,寻求平衡点。有学者将这种状态称之为依赖性自治(Dependent Autonomy)(Lu,2009)。  总之,本实证研究表明,官办社会组织的制度空间上的独特性使之必须游走于政府和社会之间,在自主与依赖之间做钟摆运动,寻求一个平衡点,而这是个两难选择。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和实证研究,不仅能让我们观察到非营利组织运作方式的变化趋势,还能够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影响机制提供证据,并以此为理解当代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致谢:本文作者感谢复旦大学唐亚林教授等的指导和宝贵修改意见!按学术界惯例,文责自负。)  收稿日期:  参考文献:  [1]Coleman,James Samuel(1990).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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