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网维护费小区停车位该不该收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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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_22262.htm滨东嘉园居民质疑:是否该交“供暖管网维护费”
&&& 12月1日上午,滨东嘉园小区居民张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称,11月29日上午,他们小区的4栋居民楼突然被停暖,原因是近一半居民拒交与供暖费捆绑在一起的“供暖管网维护费”。张先生想知道,收取“供暖管网维护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他们之前已经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什么还要承担供暖管网维护费?
居民:此费不该业主承担
&&& 前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长风街南二巷的滨东嘉园小区。居民们介绍,一看小区门房墙上的“通知”便能明白停暖原因。
&&& 记者看到,小区大门旁门房的外墙上贴着一张《通知》:“受山西嘉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我公司代收今冬供热费用,供热时间从日开始计算。供热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3.6元(建筑面积),根据太原市物价局号文件规定,收取‘管网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1.3元。”
&&& 由于《通知》的下半部分被另一张“关于催缴供暖费”的《通知》遮挡,因此无法得知张贴日期。而“关于催缴供暖费”的《通知》则张贴于11月26日,内容为:未交费的业主在12月1日前将供暖费交清。落款为山西嘉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滨东嘉园小区物业公司。
&&& “11月29日上午停的暖,停暖的原因是,小区不少居民认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管网维护费不该由业主承担,而小区物业又将管网维护费和供暖费捆绑收取,因此有近一半的业主拒交,致使热力公司关阀停暖。”居民张先生无奈地说,他入住已近两年,之前小区是天然气供暖,今年11月份才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施工结束不久,小区物业便贴出通知,要捆绑收取“管网维护费”和供暖费。
&&& 据介绍,该小区有4栋居民楼,3栋小高层的新楼和一栋6层的老楼。“停暖后,正赶上天气降温,家里即使开着空调和电暖器仍感觉冷,尤其是老人和小孩,冻得受不了。”居民刘先生认为,居民入住之前,已经向开发商交过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供暖管道出现问题,应该使用维修基金,不应再向小区业主收取管网维护费。而且3栋高层建好才两三年,供暖管道并未老化,同时物业也未能提供物价部门的相关文件。
热力公司:停暖只因欠供暖费
&&& “停暖之前我们并没有接到热力公司的通知,供暖费和管网维护费是开发商委托我们收的,而且也符合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是合理收费,小区居民应该配合。”滨东嘉园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这样解释。据他介绍,供暖管网经使用后,会出现跑冒滴漏、断裂、老化等现象,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用于管网日常维护和将来的更新改造,而小区物业并没有用于维修供暖管网的资金,供暖费与管网维护费捆绑收取是无奈之举。
&&& 随后,记者就此致电市热力公司第四供暖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由于滨东嘉园小区没有缴纳供暖费,因此欠费停暖。物业所说的“管网维护费”就是“二次管网维护费”。二次管网是指,从供热加压站一米以外到居民家中的供暖管网,该管网主要承担着将一次管网中的蒸汽或者高温水转换成低温水,然后循环进入居民家中。“我们并不收取二次管网的维护费,而二次管网的维护和修理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房管局:维修基金不含此费
&&& 那么,管网维修能否使用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使用的范围是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并不包括二次管网维修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其中并未涉及供暖管道。
物价局:相关文件早有规定
&&& 物业所说的市物价局文件到底是咋回事呢?为了给小区居民答疑解惑,昨日上午,记者赶到市物价局咨询,相关人员提供了《太原市物价局并价管(号文件》(《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暂定属用户产权供热管网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标准。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对产权属用户的供热二次管网、庭院网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按照自主原则,如委托热力公司管理和维护的,暂定维护管理费(含维护、大修、改造)二次网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为1.00元,庭院管网为0.30元。如选择其他服务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或业主与服务单位协商确定服务范围、项目和收费标准。
&&& 此外,据记者了解,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也有保修期限。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该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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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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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人单位该不该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于某今年4月应聘到沂水县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以培训费、办理健康证等的名义收取了500元的费用。工作了近3个月后,于某由于不满公司的工资待遇等,按规定向公司写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后,于某在交接工作时,向公司提出在上班期间未受到培训,要求公司退还所收取的费用。但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有规定辞职后费用不退,拒绝了他的要求。无奈之下,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
&&&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业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由此可见,该公司收取培训费等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对职工进行培训,承担正常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转嫁到职工身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向该公司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依法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退还了收取于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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