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护着游戏厅狗护食怎么办办

个人企业在做政府工程时,向当地官员行贿、怎么举报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个人企业在做政府工程时,向当地官员行贿、怎么举报
当地什么部门,如果当地部门不予理睬,或者会打击报复,应该去省城办理么?
还有书面形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我有政府官员骂百姓的视频,政府官员说要打死我,我举报他管用嘛,应该怎么举报,在网上曝光管用吗
,玩打渔机输了
将近10000元
,这是不是违法,可以举报吗? 还有就是放机子的派出所有人,怎么能举报成功
你好,我是1个村里的村民,我们当地的政府官员当了好几年的官了,并不是我们村民选举的,他事后说那怕你们不选举我也能当。近年我们村移民,钱我们却没看到,现在有些特穷的人连房子都快跨了,补助也没份,可是我们没法啊,我们没关系。这样我们应该去哪里告啊。
我是湖南新化农民,在30年前当地政府以办企业无条件强征了我组农田,没有给过任何补尝,现在企业没了,当地政府要对这块地拍卖,我们要怎样才能维权?
当地政府搞开发占地占房应该怎么赔
我是朋友介绍,在一个建筑总承包施工项目做介绍总工。工作整3个月,初2个月老板很满意我的工作,签发了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并将他现场办公室钥匙交予我保管。第3个月后期,开始请外面人员在工地查施工中的材料使用情况、技术方案编制情况、均未找出问题。最后因为资料员漏发一个变更图纸,为借口辞退我,并扣发部分工资。我已经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解决。五天了没有结果,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请各位帮忙指导!
我想咨询一下怎么举报企业偷税漏税。我以前是一家建筑设计院的设计人员。以前单位个人月工资,年终提成,企业都未交税或者说是未足额交税。请问我该去哪里举报?要什么举报材料?
我想举报有人出售6合彩怎么举报?需要那些证据和资料?个人购买6合彩金额多少算刑事犯罪?具体怎么判罚?家人被骗购买6合彩后1发不可收拾,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怎么起诉当地政府不给我3户人办林权证呢?今天又输了 ,啥时候政府能把游戏厅都给封了_哈尔滨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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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输了 ,啥时候政府能把游戏厅都给封了收藏
我们会积极努力打击的。
这和请求——和谐政府啥时候能把建国60年里收的税收都返给人民一样不可能!
封了游戏厅也封不住你的心 你还是会去玩别的
黄赌毒是封不完的根本原因就是看谁在经营都谁能分到利益你管不住自己是你的事别赖社~会了
***的我在游戏厅都输了至少4年了也没见哪个真的封了
顶楼上,海能输几个四年?执迷不悟,知道是输还总去送
自身问题、我已经一个月不去了、控制住就好、和封不封没关系、自己找点别的乐子
封了 你还咋往回捞?
不捞 怎么会输不输怎么会 还想去不去怎么输 不输怎么想着捞不唠 怎么会输。。。。。。。。。。。。
你太认真了,骗子烧香都想碰到你这样的呢。
感谢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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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陕西宁陕人大督促县政府强化网吧游戏厅监管
  为了遏制网吧游戏厅违规经营势头,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宁陕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游戏厅经营监管的议案〉的决议》,县人大常委会就《决议》的贯彻执行向县政府提出了三条要求。
  一是要求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领导和部门责任。  
    二是要求确保整治网吧游戏厅违规经营取得实效。提出了依法加大对违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严管重罚违规,查处取缔黑网吧。合理规划,整合资源,优化布点,从严控制县城的网吧和游戏厅布点总数,对现有已审批的网吧和游戏厅安装全程监控设施;原则上不再审批在乡镇设立的网吧和游戏厅,原已批准设立但经营监管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充实文化市场稽查力量,并把网吧游戏厅管理工作纳入主管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以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群众对网吧游厅的满意度为考核依据,发挥好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直接经营或参与网吧游戏厅的经营活动等具体意见。  
    三是要求分别在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在宁陕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整改结果。
来源: 安康人大网  责任编辑: 杨胜万游戏厅赌博举报当地派出所无人管怎么办_百度知道
游戏厅赌博举报当地派出所无人管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您好,您可以直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派出所行政不作为!
李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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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作为向督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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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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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
  (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高妇女幸福指数,对于在更高的起点上推动男女平等、推进我省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1年,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年)》,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各级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纲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截至2010年底,《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各界妇女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妇女整体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和水平有所提升,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大大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普及程度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但是,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妇女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还未得到完全实现;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的程度较低;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存在城乡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和生活质量有待进一步满足和提升;妇女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城乡和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状况仍然存在。
  未来十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加快海西建设、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妇女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社会参与机会、更广阔的社会发展空间、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使妇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年)》的实施成效为基础,按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妇女幸福指数,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体系,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比例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建设的决策和管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更为优化,切实提高妇女幸福指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6/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9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与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
  5.提供多种形式的妇女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心理健康水平。
  6.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7.提高妇女经常参加文体活动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逐步增加城乡妇幼卫生资源供给,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切实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高危孕妇筛查、监测、转诊和抢救能力。全面落实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继续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制度,推行住院分娩单病种限价管理,到2015年,农村产妇在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其中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产免费),确保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
  3.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完善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生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乳腺癌、宫颈癌检查覆盖范围,确保城乡低保妇女至少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妇女病检查。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给予医疗救助。
  4.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针对妇女重点人群,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社会丑恶行为,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将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纳入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管理,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5.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
  7.提高妇女享有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加大生殖健康和避孕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0.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4%。
  3.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
  4.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开设率逐步提高。
  5.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6.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5年。
  策略措施:
  1.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提高教育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增强师生的社会性别意识。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女性的科学素养。
  2.保障女童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女童提供选择多种职业教育的机会。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3.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院校在校生中的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加大对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的资助。
  4.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各级各类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鼓励更多的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更多的女性学专业人才。
  5.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建立城乡妇女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妇女参与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加大对农村妇女和城镇失业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7.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4.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6.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山林、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7.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监督机制,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和扶持政策,为女大学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6.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8.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妇女向技术含量高的就业领域和岗位流动。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9.完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依托省级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定、学习进修、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中,落实和完善性别保护政策,扶持优秀妇女成才。提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的女性比例。
  10.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减少妇女职业病的发生。
  11.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已建工会的企业中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提高履约率。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2.保障农村妇女权益。落实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山林、滩涂等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被征地时在册农业户口女性享有平等的失地保障权益。
  13.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并规范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推进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等二三产业的发展,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促进金融机构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
  14.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更加优惠措施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妇女倾斜。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省和设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8.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任)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
  4.提高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订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保障。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非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财政支付比例,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差距。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程,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到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救助标准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规范救助范围和程序,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陷入困境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的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安全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100%。
  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8.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深入研究,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体现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3.大力宣传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地区妇女、流动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鼓励民间组织、企业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7.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能力。鼓励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植树造林,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8.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减少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对女职工密集行业的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监控和治理,维护妇女健康权益。
  9.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质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从2011年起,力争五年全面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10.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1.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要,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2.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3.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6.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7.保障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性别审查,在省级人大、政府部门建立性别平等审查机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保障妇女在政治、教育、人身、财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3.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支持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4.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省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5.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和考试内容,提高立法、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6.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涉及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应有女性陪审员参与。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女性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8.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紧急救助和法律援助。
  10.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行公平补偿。
  12.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3.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尽快出台,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5.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完善并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纲要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八)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妇女参与纲要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工作。
  (四)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和设区市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纲要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
  (年)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发挥儿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儿童是人类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和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儿童事业发展,造就高素质的一代新人,是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
  2001年,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年)》(以下简称《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的实施,进一步优化了全社会关心、爱护、尊重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进一步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进程,进一步促进了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明显改善,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20.09‰和24.50‰下降到2010年的7.56‰和9.68‰,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30.66/10万下降到19.84/10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水平保持在全国较高水平,幼儿入园率达90%,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100%,初中毛入学率达109.6%;高中阶段教育快速发展,普及率大幅提高,入学率达83.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得到强化,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各项指标虽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城乡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农村儿童的生活条件、发展水平较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影响儿童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总体不高,孤儿、贫困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迫切需要制度保障;受人口流动影响带来的一些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等等。因此,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儿童的健康成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年)》的实施成效为基础,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的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纳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并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全面实现;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规保护体系,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利。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9‰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7.&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
  8.&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9.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95%以上。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0.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1.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2.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促进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省、市、县三级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院(所),维护其公共卫生性质。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儿童医疗服务网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新生儿科。继续加强儿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和儿科学科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计划免疫、五官保健、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为3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系统保健服务,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管理,提高流动儿童保健管理率。
  4.建立并完善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出生缺陷防治体系,以现有技术可防治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畸形、先天愚型、先天性双侧听力障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苯丙酮尿症等6种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筛查、干预为重点,积极落实三级防治措施,全省一级、二级、三级防治措施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0%、70%、90%以上。加强婚前、孕前和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指导服务,育龄妇女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规范婚前、孕前保健内容,改进服务模式。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提高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增加并扩大免费为孕产妇提供添加营养素的种类和范围。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逐步扩大对城市低保孕妇和农村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诊断范围。逐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各级政府给予经费支持,进一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确诊病例治疗率。
  5.预防、控制儿童重大疾病的发生。加强基层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性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和孕期检查等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制定儿童意外伤害事件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加强学生安全自救技能训练,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倡导母乳喂养,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50%以上。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加强儿童铁缺乏症筛查和治疗。
  8.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托幼园所和学校卫生保健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9.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行为异常儿童及时采取干预和康复措施。
  10.加强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全面的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1.保障儿童食品、用品的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和用品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儿童玩具、用品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2.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工业污染以及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依法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对身心有障碍的儿童实施早期干预。
  2.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应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多形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6%,并提高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入学率。
  5.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7.教育质量和效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增加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欠发达农村和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教育支援工作,缩小城乡学校的校际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3.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支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专业化人才。以公办幼儿园、社区为依托,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指导。
  4.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的中心幼儿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2011年起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保教费实行补助。积极创造条件为孤儿、流动儿童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做好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作。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和收费标准,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2012年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
  5.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制定和完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办法。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健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支持保障体系,对特教学校(班)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住宿生生活费,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7.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到2015年,全省优质高中比例达到75%,2020年全面实现普通高中优质化,90%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优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完善学习困难和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制度,2014年全面实行中职教育免费制度,力争到2017年实行普通高中免费教育。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强职前与职后教育衔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拓宽继续教育通道,逐步建立中职毕业生注册升学制度,满足中职毕业生进一步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要。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素质教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0.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11.加强闽台教育合作和交流。制定相应规划、政策与措施,支持、鼓励和引导青少年多渠道、多形式参与闽台教育合作和交流以及国际教育合作和交流,积极推动闽台两地学生互换、学历学分互认。扩展交流合作项目,扩大交流合作规模,丰富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交流合作研究,为青少年学习、成长提供更多更好的条件和机会。
  12.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校(园)长全员培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13.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行为养成、道德认知、情感体验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4.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福建省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扩大农村中小学接入互联网的比例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推动农村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15.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提供干净的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提供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
  16.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建立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覆盖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地级以上城市和人口大县(市)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一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巩固和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对农村采取婴儿出生首年参保减免保费的优惠政策。
  3.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扩大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水平。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逐步实现儿童基本营养福利化。逐步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5.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6.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孤儿收养制度,强化亲属抚养,加强机构养育,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和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扶持力度,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依法打击拐卖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逐步建立和完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基本建成。各级各类学校的家长学校建校率达100%,社区家长学校建校率达80%,“示范性家长学校”达60%。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的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 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
  2.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重视家庭教育资源整合,完善共建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加强对家长学校的管理、指导、评估等工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建立专兼职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素质和能力。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增强家庭责任,培育家庭美德,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创设适宜儿童成长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制定优惠政策,加强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严格控制不适于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的播出。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建设“绿色网络教室”。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街道或乡镇配备专职或兼职儿童工作者,负责辖地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和对儿童活动指导。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依托社区、整合社区资源建立儿童之家。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教育和保护,做好儿童假期和放学后的教育、服务、管理等工作,确保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购置儿童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的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社区建设的讨论和决策,提高儿童参与和表达的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3.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提高儿童法律意识、社会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9.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儿童权益保护研究、监测与评估工作,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清理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保护儿童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发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舆论在监督执法、保障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倡导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趋势。
  6.建立和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制度。推进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建设。凡处理涉及儿童抚养、监护权争议时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重视儿童意见。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贩运毒品、行窃、行骗、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制定有效救援保护措施,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建立反家暴组织,完善儿童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规范,不断扩大儿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10.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11.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逐步完善少年法庭建设,重点推进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由专门机构执行刑罚。
  12.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坚持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率,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纲要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八)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儿童参与纲要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工作。
  (四)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和设区市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纲要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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