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题 国际武装冲突法法上的中立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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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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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战争的概念、特征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对作战手段及方法的限制、国际法在保护战时伤病员、战俘、平民等战争受难者中的作用,了解战时中立国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体系与内容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为推行国家而大规模使用武力,并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传统国际法只对战争行为进行规范,但却并不禁止战争。20世纪以后,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先是受到限制,继而被彻底否定。
  战争以宣战开始。战争既影响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又影响其国民之间的私法关系。缔结和约是结束战争最常见和最正式的方式。
  对战争行动的进行,国际法有战场、战斗员和作战方法三方面的限制。交战双方的领土、无主地、公海、公空等,均可成为战场。只有战斗员才有进行战争行为的资格。国际法中限制战争行为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道原则、区分平民与战斗员的原则、&军事必要&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条约无规定亦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等。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包括野蛮或残酷的手段、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背信弃义的手段、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等。
  第二节 战时中立
  国际法上的中立是指第三国对各交战国所采取的并为交战国所承认的公正不偏的态度,这种态度产生了公正不偏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中立作为一种法律地位,其基础是&公正不偏&原则,其可归纳为节制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
  第三节 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以&日内瓦公约体系&为主要的渊源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对战时伤病员的保护、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保护、对战俘的保护和对平民的保护。
  第四节 战争罪行及其责任
  20世纪以前,战争罪行是指&违反交战法则的罪行&,对这种罪行的惩处一般采用交战国国内管辖,并且通常仅限于战争期间。从20世纪初开始,战争罪行的含义逐渐扩大。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首次实现了对德、日主要战犯的惩处,明白地确认&反和平罪&并阐明了该罪行的犯罪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还确认和惩处了另一项新的国际罪行,即&反人道罪&。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宣告了被称为&纽伦堡原则&的司法原则,联合国确认了这些原则,并将其编纂成为普遍性的国际法准则。
  联合国将对战争罪及其他国际犯罪的惩处视为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重要补充。2002年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其任务是审判那些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侵略罪等最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追究他们的国际刑事责任。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战争的法律概念;(2)海牙条约体系和日内瓦条约体系;(3)战争法的基本原则;(4)禁止&使甩的作战方法和手段;(5)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6)纽伦堡原则。
  领会:(1)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内容;(2)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意义;(3)马尔顿斯条款的意义。
  应用:运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有关知识,观察和分析当今各热点地区的各种相关事态,提高理解、洞察国际问题和现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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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精讲第九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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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争的结束
   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战争状态的结束。前者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后者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
   1、敌对行动的停止大的美女编辑们
  (1)停战。停战是根据交战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停止军事行动。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足局部的。停战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如果不定期限,交战国可以随时再行开战,但应按停战条件的规定对对方提出警告。交战一方如果有严重破坏停战条件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定,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恢复战争行动。但是,如果违反停战协定的是个人,且是出于个人动机,则受害一方可只要求惩处违约者。
  (2)无条件投降。投降是战败国向战胜国降服。无条件投降是指战败国只能按照战胜国规定的条件而自己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的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联合国方面为了彻底粉碎德、日法西斯侵略势力,对它们宣布了无条件投降的命令。日,德国统帅部的代表在柏林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同年9月2日,日本也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
  (3)停火与体战。停火与休战是目前经常使用的停止军事行动的方式,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在武装冲突的发生后,常常会作出要求各方停火的决定。停火的效力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被要求的地区内绝对停止敌对的武装行动;而休战也是停止敌对武装冲突行动的一种方式,但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更少限定性,存在一些不同的具体实践。
   2、战争状态的结束。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缔结和平条约。缔结和平条约是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常的方式。和平条约一般都规定了与交战国相关的全部未决事项。和平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从而一切基于战争状态而采取的作战行为不再被允许,双方不得再行攻击、征用或没收等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与意大利间战争状态的结束,就是以中、美、苏、英、法等国家为一方,与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家为交战的另一方,通过缔结和平条约完成的。来源:
  (2)联合声明。交战国双方以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结束战争状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与日本问战争状态的结束采用丁这种方式。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恢复正常的和平关系。
  (3)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这是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中国与德国间战争状态的结束.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的。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关于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命令》,标志着中国与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结束。
   3、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交战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后.两国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相应的战争法的规则终止适用,在其国家关系中,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部分。此外,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恢复经济贸易通商活动;因战争中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取消对原交战国家或国民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的限制等。
   现代国际实践对于战争的结束和后果有了某些新发展。停战协定原来只是临时性的安排,现在趋向于成为长期、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有些停战协定以后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保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一种方式。1973年巴黎会议签订的《关于越南停止战争和恢复和平的协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另外,以前国际法上的战争结束及其法律后果问题,基本上都集中于国家之间的战争。现代国际实践中,针对个别国家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军事行动的结束和法律后果问题,也在不断地实践和发展之中。如针对伊拉克对科威特非法使用武力的行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命令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发动了代号为“沙漠风暴”的军事行动。在此行动结束以后,联合国安理会又于1991年4月通过第687号决议,重申按照国际法,伊拉克应负责赔偿因其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和伤害。
   (三)、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来源:考试大
   1、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时,除事先负有条约义务,是否选择中立地位,是政治抉择,不是法律问题。但其如果选择了中立地位,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选择中立地位可以通过发表声明表示,也可以不发表声明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
   2、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中立和中立主义。作为外交政策上的中立或中立主义,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或对立所采取的一种超脱的政治态度。包括不参加军事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以及不偏袒任何国家等。这种政治中立不带来国际法上中立的法律后果。“不结盟运动”就是一种典型的政治中立做法,它是在冷战期间,选择不参加和不卷入当时美苏两个对立军事集团之间的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做法。
  3、战时中立也不同于“永久中立”。战时中立是临时和特定的,其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其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战时中立结束于战争的结束,或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永久中立的地位是根据国际条约确立的,它在平时和战时都必须履行其永久中立国的义务,不得任意选择或放弃其地位。战时中立也不同于领土某些部分的“中立化”。所谓领土中立化,一般是根据国际条约使某一部分领土永久非军事化。
  4、战争法上的战时中立是国家的一种战时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地位。有关中立的法律规则是规范和调整战时有关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的,而不直接以个人或团体间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5、在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中,由于不存在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因而也无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中立。这种情况下,不参加冲突的国家的地位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国际法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则。从国际社会实践看,一般地说,在这种武装冲突中,未卷入冲突的国家有权保护其在冲突各方境内的侨民的生命和财产,必要时有权撤退其侨民,同时也应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在其境内的侨民及财产。冲突方无权对于未参加冲突的国家采取封锁、临检、禁上禁制品等传统战争法所允许的措施。
  6、现代国际法中,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而使用武力的行为已被禁止,侵略战争已被确定为严重的国际罪行。联合国成员国已事先在法律上承担了义务,区别对待从事战争或非法使用武力的国家与被侵略国家。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以不偏不倚为基础的中立。传统国际法上的中立规则,受到《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根据宪章,联合国成虽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承担了根据安理会决定(包括使用武力决定)采取集体协助行动的义务,且该宪章的义务与其他协定义务相比具有优先的地位。此时,国家选择中立的权利受到了制约。
   然而,从国际实践看,《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并没有使得国际法上的中立制度完全桩取消。在联合国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各国仍可能自由地选择是否保持中立。另外,即使联合国安理会作出了使用武力的决定,如果一个国家不参加实际战斗,它就在实际上保留中立地位,这种地位也被称为一种“有限中立”或“准中立”。因此中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的意义。
   7、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中立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中立国的权利:
  (1)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国领土作为其作战基地、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或领水内将商船改装为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领海内从事拿捕和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缺少燃料或不能航行,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因风浪等原因将捕获物带入港口时,一但不能航行的原因停止,应即离开。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所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者,中立国有权果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
  (2)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交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其境内或其管辖区域内的中立国使节及国民遭受虐待;防止其境内或其管辖区内的中立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一方进行的交往,交战国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容忍。
  第二,中立国的义务。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除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所提供的医药或医护人员以外,上述支持或帮助,即使是平等地提供给交战国双方,也是中立地位所不允许的。
  (2)防止的义务,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上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敌国船只、运输军队等;还要防止交战国利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装备船舰或增加船舰武装,包括将商船改装为军舰。  (3)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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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644
书名:武装冲突法概论
作者:周江陵著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年12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军事学硕士研究生和指挥类本科生编写的一本教材。内容包括武装冲突中的国际法准则、武装冲突中的陆战作战规则、武装冲突中的海战作战规则、武装冲突中的空战作战规则、武装冲突法的中立内容、惩治战争罪犯、武装冲突法的运用等。 在现代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各方为争取主动,必然围绕战争的合法性和武装冲突法规则的运用进行一番法律上的较量。由于武装冲突法以调整和规范武装冲突或现代战争为对象,因而对武装冲突法的研究更带有根本性和基础性,并在军事法学学科建设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本书对武装冲突法内容进行了系统概括,观点明确,逻辑严谨,简明扼要,便于读者学习理解。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二、近代国际战争法
  三、武装冲突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武装冲突法的渊源
  二、武装冲突法的效力
 第三节 武装冲突法的体系和主旨
  一、武装冲突法的体系
  二、武装冲突法的主旨
第二章 武装冲突中的国际法准则
 第一节 武力的使用
  一、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
  二、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
  三、侵略战争和军事干涉
  四、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内战
 第二节 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进行规范的历史综述
  二、禁止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和背信弃义的行为
  三、禁止使用生物、化学武器和改变环境的技术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特定常规武器
  五、关于禁止使用核武器问题
 第三节 人道主义保护规则
  一、人道主义保护规则体系的形成
  二、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
  三、保护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
  四、保护战俘
  五、保护文化财产
  六、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
第三章 武装冲突中的陆战作战规则
 第一节 陆上军事行动规则
  一、陆战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战争形态
  二、适用于陆战的特殊作战规则
 第二节 军事占领规则
  一、军事占领的法律性质
  二、军事占领权利的行使
第四章 武装冲突中的海战作战规则
 第一节 海战、海战场和交战者
  一、海战、海战法及其渊源
  二、海战场
  三、交战者
 第二节 海战中的封锁
  一、封锁的概念和性质
  二、封锁的建立
  三、封锁的实效性
  四、对破坏封锁的认定和惩处
 第三节 捕获权
  一、捕获的概念和捕获权的行使范围
  二、捕获权行使的方式
第五章 武装冲突中的空战作战规则
第一节 空战规则特点和渊源、军用航空器、空战区
一、空战规则特点和渊源
二、军用航空器
三、空战区
第二节 空战的作战手段和规则
一、空战武器的禁止和使用
二、空中轰炸
三、空中封锁
第三节 空战的特殊人道主义保护
一、对民用设施和平民的特殊保护
二、对民用飞机的特殊保护
三、对医务飞机的保护
四、对跳伞飞行员的保护
第六章 武装冲突法的中立内容
第一节 中立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中立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二、中立法的渊源
三、中立法的体系
第二节 中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限制中立国领土被交战国利用的规则
二、关于限制中立国对交战国进行援助的规则
三、关于限制中立国经贸活动的规则
第三节 破坏中立的国家责任
一、破坏中立的构成
二、破坏中立的责任
第七章 惩治战争罪犯
第一节 战争罪的概念与种类
一、战争罪的概念
二、战争罪种类
第二节 战争犯罪的惩处
一、战争犯罪的国内惩治
二、战争犯罪的国际惩治
三、惩治战争犯罪的时效和引渡
第三节 国际惩治战争犯罪最新实践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一、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的最新司法实践
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三、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主权及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
四、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投反对票的原因
第八章 武装冲突法的运用
第一节 运用武装冲突法的意义
一、一项重要的战争指导艺术
二、获取政治和道义上优势的有力保障
三、争取最大军事效益的法律途径
第二节 运用武装冲突法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为指导
二、坚持“用法”和“用兵”相结合
三、坚持着眼于武装冲突法特征和战争特点来运用
第三节 运用武装冲突法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预防和报复敌方违法作战
二、警惕和防范敌方背信弃义
三、认真对付敌方守势反用
四、武装冲突法规定的保护性标志和处置
五、将“三战”与现代武装冲突或战争融为―体
参考文献
本书共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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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该书目前没有书评!
您可以用更短一点的书名,再去检索一次试试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武装冲突法的概念、内容体系,了解武力使用、作战的法规及惩治战争罪犯的主要内容,增强履行军人义务的责任感,更好地履行军人的国防义务,提高依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的能力,在未来的战争中掌握主动权,保证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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