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卫生许可证证有没有等级

北京市文化局正式吊销德云社演出许可证(来源:法制晚报 日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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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利滥用。
狠毒啊,断了那没多人的口粮。
呵呵,吊销许可证,啥理由啊?
睡主持人有风险
德云社一定要对此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啊!
依法办事,没的说
===郭,,,,你太狂妄了!!!!!!!!!!===郭,,,,你太狂妄了!!!!!!!!!!!怎么样?????
一看就是和五角说话类似的
要查一查这个狗官局长有没有贪污!
218.241.140.*
北京市文化局正式吊销德云社演出许可证(来源:法制晚报 日15:15)
114.86.234.*
德云社被吊销演出许可证联想到的笑话
220.181.106.*
吊销许可证,啥理由啊?
滥用职权,一手遮天。
60.25.218.*
熟练的整人一条线
吊销许可证?给个理由先
110.243.246.*
本来是两家小孩子打架,大人掺合进来了,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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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广东省文化厅行政处罚一览表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广东省文化厅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违法行为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吊销资质证书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2、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3、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没收违法所得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4、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5、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没收违法所得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1、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3、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4、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吊销许可证书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作业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博物馆违反相关规定的
撤销审核同意意见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批发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三第二款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批发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2、批发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3、批发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条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1、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2、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3、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1、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2、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3、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
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条 &&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查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结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电信管理结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变更后6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结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责令停止提供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经营的影片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2、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
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2、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3、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吊销、撤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4、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1、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2、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
3、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4、倒卖项目批件的;
5、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7、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限期补办手续
责令停止演出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七条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第九条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2、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3、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4、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的;
5、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1、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开展与其管理的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配套的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宣布考试无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2、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3、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4、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2、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3、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4、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考级活动
宣布考试无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执考考官应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考官只能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
第二十四条 &&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1、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2、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3、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4、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5、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6、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文化厅行政许可一览表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广东省文化厅(法定行政机关)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20个工作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17项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18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包括组建省内电影院线)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19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20个工作日(须组织专家论证30日)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十八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0项
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或者拆除审核
20个工作日(须组织专家论证30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1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20个工作日(须组织专家论证30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2项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30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3项
二、三级及一般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
20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4项
在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5项
审批部门还包括公安部门,此时限只限省文化厅
需移交的考古发掘品审批
20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6项
省财政拨款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20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7项
文物保护工作勘察设计与施工资质审批
20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28项
设立跨省区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30项
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20个工作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31项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20个工作日(须组织专家论证30日)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32项
不可移动文物的重建工程审核
20个工作日(须组织专家论证30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33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核
20个工作日(须组织专家论证30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34项
考古发掘项目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35项
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核
20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36项
公共文化设施的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20个工作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37项
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格认定
30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文物拍卖标的许可
《拍卖法》第八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40项
拍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41项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单位审批
20个工作日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42号
该事项的首先受理部门是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有关证照向省文化厅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内连锁)
筹建批准文件: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最终审核:15个工作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43项
筹建完成后须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再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在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44项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45项
省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246项
省内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20个工作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7项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举办涉港澳及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20个工作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20个工作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广东省文化厅行政强制一览表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广东省文化厅(法定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对象:电影事业发展转向资金缴纳单位
措施:未履行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文化厅行政征收一览表
行政征收实施主体:广东省文化厅(法定行政机关)
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按每月营业额的1%收取
《关于取消、降低和变更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号)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申报高级资格:评审费350元/人、论文鉴定费100元(由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的,每人可留50元作为市、县送审费用,实际上交400元);
申报中级资格(含委托评审):250元/人;
申报初级资格(含委托评审):120元/人。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号)
广东省文化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广东省文化厅(法定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项目
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责令改正:
1、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2、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4、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5、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6、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7、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8、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侵占、损坏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的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的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养维护工程列入文物使用单位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备案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的备案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变更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的审核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变更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备案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对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的审核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博物馆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的备案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对博物馆藏品退出馆藏申请的决定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的备案。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已设立的电影发行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查批准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已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制定本省音像市场的发展规划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七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音像制品仓库的地址、面积等情况的门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已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已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的备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注销备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已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设立或增设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
艺术考级申请单位获得收费许可后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艺术考级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艺术考级机构不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艺术考级资格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省内电影院线吸收非国有资本的参股审批
《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第七条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十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审核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涉及文物的保护措施核准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单位及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二、三级风险单位)核准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二级以下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十七条
举办涉台及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核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七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核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七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核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
省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措施审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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