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米其林必比登挑战赛赛的字怎么缩小

您(@)目前可用积分:110110跟帖回复
共获得打赏:
凯迪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关注发现信息价值
[原创]“焚书坑儒”的历史真相
40323 次点击
232 个回复
15:31:36 发布在
&&&&&&&&&& “焚书坑儒”的历史真相&&&&&&&&&&&&&&&&&&陈捷夫&&&&秦始皇的暴政,二千年来最为儒家所刻意“诟病”的,是“焚书坑儒”。从当今流行史书上看到,一谈到秦始皇焚烧诗书之处,那“诗书”两字,总得加上书名号――“《》”,变成“《诗》”、“《书》”,直接影射了《诗经》与《尚书》。乍看起来,仿佛当年遭到秦所焚烧、禁止的“诗书”,即是西汉以来的儒家经典“《诗经》”和“《尚书》”似的。加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和“坑儒”等记载,儒家俨然成了秦朝暴政的受迫害者,好一副“兮兮”的可怜相,简直令人惋惜不已。然而,历史真相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彻底地否定的。&&&&笔者认为,秦朝暴政的“焚书坑儒”事件,两者均是事实,不容否定;但那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不能相提并论,混为一谈。依据是,秦始皇不烧、不禁儒书,只烧、禁墨子及其后学的书;遭到秦始皇所坑杀的人,至少有两宗,一是方术类的儒生,即犯了人见人恨的诈欺之罪,另一即是反对推行孔子儒学和秦篆等的墨家后学之人。这就是所谓“焚书坑儒”的历史真相。而“焚书坑儒”的提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又不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墨、孔两学之间的敌对矛盾、掩盖了秦始皇和秦朝暴政的罪恶本质。因此,笔者主张把“焚书坑儒”改为“坑墨、焚书”。“坑墨”、焚书”的提法,既符合历史真相,又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更能真实地揭示墨、孔两学之间的敌对矛盾,体现秦始皇和秦朝暴政的罪恶本质。&&&&先秦的显学,只有墨子墨学学派与孔子儒家学派这两大学派。彼此斗争最为激烈的,也出自这两大学派。秦始皇是儒学的产物。后儒之所以刻意攻击秦始皇,其基本目的,在于与之作切割,把秦始皇的一切罪行归于所谓“法家”,把儒家伪装成所谓秦受害者。事实上,先秦学派在秦朝的最大受迫害者,是墨子墨家,即墨学学派;而迫害者却是以李斯为首的儒家学派。&&&&1、“焚书”&&&&秦始皇“焚书”,只烧墨书、不烧儒书,前文已从许多方面作了初步的介绍。为了便于内容的连贯性,这里不避重复,不妨作个概叙。&&&&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李斯在《取缔“私学”令》记称:“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禁”,禁止,制裁。“便”,通“即”。“禁之便”,意为即时起禁,实施取缔等法律制裁。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秦始皇“焚书”事件。然而,秦始皇所烧、所禁的书,不是孔子儒学之书,而是墨子墨学及其后学之书。依据很多,这里仅举出“书同文字”、“法教”与“私学”这些文献记载为例子,以窥其一斑。&&&&(1)“书同文字”与“法教”指使用相同的儒家文献&&&&秦始皇二十六年,秦朝廷向全国颁布了“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史记.秦始皇本纪》)等重要法令。其中“书同文字”这一法令,内容具备两个基本涵义,一指全国统一使用孔子儒书,另一则指全国统一使用秦篆字符。即是说,“书同文字”,应作“书同文、字”解。依据是,秦朝属于“古文”时期。在古文时期,言及文字,一般多用单字,如或“字”或“文”,决不用“文字”这样的“今文”联合词汇。两汉是“今文”时期,虽然班固《汉书.艺文志》曾使用“文字”一词,但提到汉前文字,却多使用“古字”或“古文”,仍未见使用“古文字”之类。这个具体事例足以表明,《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书同文字”或“同书文字”,应作“书同文、字”或“同书文、字”来解读,“文”指文篇、书籍,即实行“礼法”与“教化”的基本文献资料;“字”指秦篆字符。至于在《史记.李斯列传》里有“同文书”的提法,虽少了一字,但实质涵义仍然相同,即“同文”、“同书”,也就“书”兼“文献”与“书写”两义;“文”兼“文献”与“文字”两义。由此可见,不论是“书同文、字”,“同书文、字”,还是“同文书”,均表明秦朝有主流书籍在流行着、使用着。世界上没有不读书的学派。从秦始皇大量任用儒生为博士这一重要事例上看,秦朝必尊孔崇儒;那么,秦朝流行的主流书籍,即非孔子儒学之书莫属,是毫无疑问的。其次,秦始皇三十四年,李斯在《取缔“私学”令》中强调了“定一尊”,禁止“非法教”。“非”,指责或反对。“法教”,“法,“指孔子礼法;“教”,指儒家礼义道德关系与道德条规,兼指“教化”。“法教”,既是儒家“政教合一”思想的简称,又是秦始皇推行儒家礼、刑合一治国模式的简称。把“法教”定之为所谓“一尊”,不仅与“书同文、字”的旨意完全相符合,而且是对“书同文、字”旨意进一步的强调和发展。据此推论,秦始皇所烧、所禁的书,决不是孔子儒学之书。&&&&(2)“私学”指墨学为主的百家之学&&&&李斯在《取缔“私学”令》记称:“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私学”,指以墨子墨学为主的百家之学。禁止“私学”,即必烧“私学”之书,也就是必烧墨子墨学之书。依据是,墨子墨学是孔子儒家的主要“论敌”;孔儒当道,墨学必然遭殃。&&&&李斯的所谓“私学”,同孔子所谓“异端”,孟子、荀子所谓“淫辞”、“邪说”,韩非所谓“杂反之学”等,一脉相承,所指均是墨子墨学及其学派。如《论语.为政》记称:“攻乎异端”。又如《孟子.滕文公下》记称:“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 要“距(拒)杨墨,放淫辞,邪说者不得作。”再如《荀子.成相》记称:“礼乐息灭,圣人隐伏,墨术行。”《荀子.正名》记称:“邪说不能乱,百家无所窜。”又再如《韩非子.显学》记称:“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大意分别是说,孔子说:“对于与儒学唱反调的那些异说、异学,要进行专治、消除。”孟子说:“杨朱、墨子的学说如果不予以消灭,则孔子的学说便不能生存和立世。”“要抵制杨、墨之道,抛弃杨、墨的学说,使之不得有所作为”。荀子说:“近世以来儒学礼息乐灭,圣人隐蔽潜伏起来,而墨子墨学大行其道。”“要使邪说不能继续扰乱儒学;要使以墨学为主的百家学说无可窜乱。”韩非说:“冰和炭不能久置于同一器具之中,寒和暑不能同一季节到来;故与儒学相抗衡的杂反学说不能同时两立并存。”从孔子及其后学这些言论中看到,儒家对墨子墨学的诬蔑、仇视和恨不得置于死地而后快的恐惧之态,溢于言表。由此可见,李斯所谓“私学”,只是对“异端”、“淫辞”、“邪说”和“杂反之学”等的一种翻版罢了,其所指当是墨子墨学。&&&&孔子儒家之所以对墨子墨学怀有刻骨仇恨,原因在于墨子墨学是“举公义”之学,有阻于“损下益上”的“佞人学”即儒学的立世。笔者过去曾撰文认为,墨子对待孔子更是针锋相对,批判得更为具体而全面。如《名辩》(指《墨经》)抨击了孔子的“正名”观,《墨子.非儒》抨击了孔学的虚伪性和欺骗性,《非命》抨击了孔子的“天命”观,《兼爱》抨击了孔子的封建等级观,《尚贤》抨击了孔子的政权嫡子世袭制和“忠君”制,《尚同》抨击了孔子的王权利益至上观,《法仪》抨击了孔子的“礼治”观,《节葬》抨击了孔子的“厚葬”观,《非乐》抨击了孔子的“礼乐”观等等。换句话说, 孔子讲“天命”,墨子讲“非命”;孔子讲“等级”,墨子讲“兼爱”;孔子讲“世袭”,墨子讲“尚贤”;孔子讲“尊王”,墨子讲“尚同”;孔子讲厚葬,墨子讲“节葬”;等等。处处相反,处处相抗衡,这也许就是墨子与孔子两者关系上之所以势不两立的基本原因。正因为孔学是“损下益上”的“佞人学”,墨学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举公义”之学,先秦的遭遇简直是天壤之别。一方面,是孔子到处推销自己的“复礼”主张,连连碰壁,“于七十余君,莫能用”(《史记.孔子世家》),以至于子贡、颜回皆异口同声地哀叹:“夫子之道至大也,故天下莫能容夫子”(同前),为天下人多所唾弃;另一方面,则是墨子墨学广受天下人所欢迎和认同,如《孟子.滕文公下》记称:“孟子曰:‘……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盈”,满。大意是说,孟子说:“杨朱和墨子的学说到处传播充满了天下。天下的学说不是归于杨朱之道,则归于墨子之道。”这说明,墨学与杨学两种学说,大行其道,战国时受到广泛的认同和欢迎。&&&&正是这些原因,墨子墨学对于尊孔崇儒的秦始皇,无异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与威胁。于是,秦儒李斯一上台任秦丞相,即宣布墨子墨学为主的百家之学为所谓“私学”,不仅要“禁之便”,对其书要烧之,而且对那些逾期不上缴的藏书者和敢于谈论墨学者,要处以极刑。&&&&综上所叙,秦始皇确实有“焚书”、禁书。但秦始皇所烧、所禁的书,决不是孔子儒学之书,而是与孔学分庭抗礼的墨子墨学之书,是无容置辩的。据此看来,后世儒家把秦始皇的“焚书”,歪曲为烧了儒家的所谓“诗、书”,那是一种贼喊捉贼的卑鄙伎俩;其罪恶目的,在于把秦朝暴政的主谋者――孔子儒学,伪装成秦朝暴政的受害者,继续以售其奸,蒙骗中国人民。&&&&2、“坑儒”与“坑墨”&&&&据笔者目前所能见到的文献记载,“坑儒”有二个版本,一是《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四百六十余人”,地点是咸阳,时间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起因是方术类儒生的“不验”、“妖言”与“诽谤”等;另一是所谓“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所载的“七百人”,地点是“骊山陵(一作“硎”)谷中温处”,时间不详,起因是“秦改古文以为篆隶,国人多诽谤。”即“天下不从所改更法”,反对秦始皇推行儒学和秦篆等恶法。&&&&笔者认为,二个版本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即前者是经过御史审查和备案等法律程序,是公开严惩那些“犯禁”的方术类儒生的一种刑事案件,是“坑儒”;后者则是以引诱方式,是一种“阴谋”性质的、对六国遗民中反对秦推行相关恶法,尤其是对墨家学派为主的六国遗士等反对者的镇压,是“坑墨”。尽管后者是笔者的推论,目前尚缺乏相关文献依据的支持,但基本上符合历史变迁和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1)“坑儒”&&&&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即颁布焚书、禁书法令的第二年,坑杀了“犯禁”的四百六十余名儒生。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称:“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M药。’于是乃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一作“终”)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简要地说,这则记载讲了几件事,即受秦始皇厚待,并为之做事的秦儒侯生、卢生等,公开指责秦始皇的种种不是,然后逃亡而去。秦始皇闻知后,愤怒地回应说,他曾耗资巨万,让方术类儒生练制“不死之药”等,但终于未能得到药,而声称能为其“求仙”的韩众(一作“终”)、徐市等人,也逃遁而去。而他一直尊重和厚待侯生、卢生等人,却反而诽谤他,认为那些言论是造谣惑众。于是下令御史予以一一查办,并将那些犯禁的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于咸阳,用以“惩后”。后世所谓“坑儒”的典故,即据此而出。笔者认为,秦始皇这次所坑杀的四百六十余人,主要罪行是“诈骗罪”;那些遭到坑杀的方术士,是以方术类为主的儒生。“诈骗”,原是人见人恨的一种刑事罪,各国相同,古今相同;而“诈骗”秦始皇,还得加上所谓“欺君”之罪。由此可见,犯了诈骗罪的儒生,死有余辜。&&&&侯生、卢生、徐市、韩众、石生等人,当属于秦始皇身边专事星象占卜等迷信活动的领军人物。在坑杀那批犯禁的儒生之前,秦始皇屡听信儒生的进言和承诺,“求仙”、求“不死之药”,耗资巨大,但久未见成效,因也日益积怨。如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齐人徐市等上书,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莱、方丈、瀛洲,仙人居之。请得斋戒,与童男女求之。于是遣徐市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史记.秦始皇本纪》)又如三十二年(前215年),“因使韩终、侯公、石生求仙人不死之药。”(同前)再如三十五年(前212年),“卢生说始皇曰:‘臣等求芝奇药仙者常弗遇,类物有害之者。方中,人主时为微行以辟恶鬼,恶鬼辟,真人至。人主所居而人臣知之,则害于神。真人者,入水不濡,入火不k,陵云气,与天地久长。今上治天下,未能恬。愿上所居宫毋令人知,然后不死之药殆可得也。’于是始皇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不称“朕”。’”(同前)由此可见,索钱索物,儒生一再诈骗秦始皇,毫无收敛之意,终于引致杀身之祸,罪有应得。儒生本是秦始皇的顾问,更是秦朝的骨干和栋梁、官吏的来源。自命超乎“三皇五帝”、“天人合一”的一代枭雄,居然被一伙俗儒玩弄于股掌之间,故秦始皇悔恨交加,老羞成怒,起了杀意,当是坑杀这批犯禁儒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秦始皇信奉孔子儒学,特别相信“天命”与鬼神,其推行大儒邹衍五德终始说、征用鲁地七十儒生博士到泰山封禅议礼等,即是明证。在秦始皇所征用的大量儒生中,有礼官,有狱吏,也有“候星气”(“天官”)等官职。“方术士”是儒生其中之一个类型,既读儒书,又以“候星气”(以观察星象变化来附会人间万事、推算吉凶的一种迷信活动)、卜筮、求神弄鬼、制炼“不死药”等为基本专业,是孔子儒学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中之一。“方士”、“术士”或“方术士”同义,是儒生的别称。如《说文解字.人部》记称:“儒,柔也,术士之称。”(中华书局2002,第162页)“术”与“经”后世多见并称。西汉武帝时所谓“怀经协术”(《后汉书.党锢传》),也简称“经术”、“道术”、“道艺”,即“经、术”一体化,所指就是这类儒生。其中候星气、卜筮、求神弄鬼等迷信活动,对秦始皇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影响和支配作用,或得或失,举足轻重。西汉的“天谴”说、“灾异”说,东汉的谶纬学,均是儒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即由此发展而成。秦始皇口中的韩众(终)、徐市、侯生、卢生等人,即是这个类型的儒生。秦法规定,当事者的各种预言或结论,如不应验,造成损失的,必处以死刑。被坑杀的那些儒生当中,“候星气”的有三百人,其余一百六十余儒生,当与“出海求仙”、炼制“不死之药”等迷信活动,有着直接联系。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神仙”与“不死之药”。承诺“求仙”与炼制“不死之药”等,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其实都是一种诈骗行为。秦始皇三十五年坑杀这批犯了“诈骗”罪的儒生,还是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的,所谓“使御史悉案”,有事实、有证据、有备案,即是例子。这些,比起坑杀“七百人” 的无辜墨学派,诛杀“亡秦者胡也”刻石旁边大量无辜的村民,以及二世胡亥活埋万余名无辜的工匠和宫女等于秦皇陵的大屠杀暴行来,秦始皇对儒生算得上是谨慎得多、厚道得多了。&&&&侯、卢等人历数秦始皇的罪恶,并无错,但决不能以此掩盖他们所犯下的诈骗罪。所以说,犯了人见人恨的诈骗罪的儒生,死有余辜。然而,秦始皇并没有杀尽身边以至全国的儒生,如李斯、伏生、叔孙通等儒生即不杀。其所坑杀的儒生数量,不仅是咸阳中的极少数,更是全国儒生的极少数。秦二世胡亥即位,身边依然有三十余名儒家博士在议事,李斯、叔孙通等均是例子。据载,秦朝博士身边多有一班弟子在协同做事,如叔孙通其人即有百余名(见《史记.叔孙通传》)。若以此推算,七十名博士的弟子,合计当约上万名。&&&&秦朝暴政,秦始皇父子杀人何止于千千万万,其中不乏大量无辜,后儒对这些暴行无动于衷,若无其事;而秦始皇坑杀数百名因诈骗而“犯禁”的儒生,后儒却耿耿于怀,千百年来如丧考妣似的,抹尽虚假眼泪。一方面,把秦烧六国的“诗、书”,曲解成秦烧“《诗》”、“《书》”,另一方面,则把与“烧书”事件性质完全不同的“坑儒”事件,刻意地与之相提并论,以造成一个历史假象,即儒生被活埋了,连“儒书”也被烧了,儒家是秦始皇打击、取缔的对象,是秦朝暴政的受害者,并企图以此博取天下人的所谓“同情”,让人误以为孔子儒学是个好东西。那简直就是“贼喊捉贼”。&&&&(待续)
用手机看帖文,请扫一扫。用微信/易信等扫描还可以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延伸阅读|最新热帖
[潘多拉mohe]
[民主法治3]
[忧谗畏讥]
[吟诗作赋]
[借东风借西风]
[人权天授]
已获打赏(0)
还没有人打赏此帖,觉得帖文写的好,点击右边的按钮打赏。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5:34:51 &&
&&&&(续第1楼)&&&&(2)“坑墨”&&&&“坑墨”,原称“坑儒”,是笔者依据历史实际而作出的一种逻辑推理。如《史记.儒林列传》记称:“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l术士。”□《正义》颜(师古)云:“今新丰县温汤之处号愍儒乡。温汤西南三里有马谷,谷之西岸有l,古相传以为秦l儒处也。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云:‘秦既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而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後七百人,乃密种瓜於骊山陵谷中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人言不同,乃令就视。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相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也。”(见链接1) “术士”即儒生的别称。《史记》的“l术士”,西汉末刘向《战国策序》作“坑杀儒士”,说明“术士”即是“儒士”相通。然而,这里所指,当系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在咸阳坑杀四百六十余名犯了诈骗罪的儒生,与《正义》引唐颜师古注的内容完全不同。而《正义》颜注所说的“坑儒”,原因是“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人数达“七百人”,坑杀地点是“郦山陵谷中温处”等。这与“四百六十余人”的“坑儒”,完全是二回事。这表明,秦始皇坑杀“诸生”,远不止“四百六十余人”的那一次。&&&&有关秦始皇坑杀“七百人”的记载,还有另一个版本。原文是:“秦改古文以为篆隶,国人多诽谤。秦患天下不从,而召诸生至者皆拜为郎,凡七百人。又密令冬月种瓜于骊山硎谷之中温处,瓜实,乃使人上书曰:瓜冬有实,有诏天下博士诸生说之,人人各异,则皆使往视之,而为伏机。诸生方相论难,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终命也。”(见链接2)&&&&据此不难看出,“秦改古文以为篆隶,国人多诽谤”, 与前一版本“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基本上相通,这也许才是秦始皇坑杀“七百人”的直接原因。这是一次政治镇压,与坑杀“四百六十余”名儒生的刑事案件,性质上完全不同。&&&&据笔者所考证,秦篆是由赵高在秦朝前夜所创制(参见拙文《秦篆是李斯所造吗?》),其蓝本是战国秦国字符。秦篆的历史标本,多见于《秦诏版》铭、秦《铜权》铭等考古出土的历史实物。从《秦诏版》铭文上看到,笔形出奇地长而弧曲,笔数出奇地多而密布,是秦篆的两大重要特征。与战国秦国字符相比较,秦篆字符不仅繁化了笔数,而且繁化了笔形。这便是后人之所以不将秦篆与秦国文字相提并论的基本原因。而与战国楚国字符相比较,秦篆字符则简直就是一种“魔鬼”文字。依据是,秦篆在日常生活中,几乎完全不可能作正常使用。而将日常生活中不能作正常使用的“魔鬼”文字,当作 “书同文、字”即全国通用的所谓法定的标准字符来推行,必然要激起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尤其必然要激起以墨子墨学为主的六国遗士的强烈反对。据此推论,秦始皇坑杀“七百人”, 是“请君入瓮”的一个政治阴谋。即首先假惺惺地装作“听取民意”的样子,借故广邀墨家学派为主的六国遗士们,前来咸阳进行“协商”;设定凡到来的,一律先予以“拜官封禄”,即所谓“诸生到者拜为郎”,对个别人封个什么“博士”头衔也是可能的,暂时安置于咸阳;如此约过了一个季节,待瓜成熟了,即实施前面所引用的“郦山坑墨”情节,使七百人的“有声”,变为“无声”。所谓“秦改古文以为篆隶,国人多诽谤”, 所谓“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这也许正是秦始皇设计“坑墨”的主要原因。其实质,是杀人灭口以消除反对声音。这个“坑墨”屠杀事件,是一种政治镇压事件,既与坑杀“四百六十余名”犯禁的儒生一事无关,又与后来“焚书”一事无关。诚然,假如李斯《取缔“私学”令》发布后遭到顽强的反对和抵抗,要出现多次“坑墨”屠杀事件,那是另外的事情了。关于秦篆问题,笔者在拙作《秦朝暴政发源于儒学(1-9)》――《秦朝炮制秦篆,用繁废简》一文里,将继续作介绍。&&&&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墨子对孔子儒学有关“愚民”的政治主张,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墨子认为,“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人)也。”(《墨子.法仪》)故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墨子主张“天下无愚夫愚妇”(《墨子.兼爱下》),反对“疑众迟朴”(《墨子.非命下》)的“愚民”的思想文化,以振民智。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墨子主张“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墨子.耕柱》);主张有条件的人们应当“为文学,出言谈”(《墨子.非命下》),“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墨子.小取》),也即用口语或书面语充分地表达思想,并要学会以推论和揭示事物的原因。为了防止“愚夫愚妇”的出现,墨子要求人们在学习上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行理性于染当。”强调“必择所堪”,“所染当”,反对“所染不当” (《墨子.所染》)。“辩是非不察者,不足与游。”(《墨子.修身》)即是说,要理性地选择“爱人利人”和“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学说或人物进行接触,不与毫无是非概念的学说或人作交往。为此,他告诫那些有志于学的人们,要学会以逻辑观念对待学问和知识。如“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墨子.小取》)“辩”,通辨,辨别。这里指辩学,即名学(逻辑学)。这是说,学习和掌握知识的目的,是要分清是与非的区别之处,掌握治乱的规律,分清同与异的区别之处,辨察名与实之间两者关系的原理,明确利害关系,决断疑惑问题。至于要探求万事万物的原因或真相,则应通过对各种不同学说的分析、鉴别和比较。为此,墨子进一步提出了“三法”,即“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墨子.非命中》)既用以判断“今天下之情伪,未可得而识也”的事物,又用以作为“凡出言谈,由文学之为道”即有志于“学”者的“法仪”(《墨子.非命中》)。因此,墨子对孔子儒学那一套“繁饰礼乐以淫人”(《墨子.非儒下》)的学说,十分反感。主张“不可不非之”。并借齐相晏婴的话说,“其道不可以期世,其学不可以导众”(《墨子.非命上》)。由此可见,墨子学说“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主,是一种“举公义”的学说,而孔子儒学,则是“损下益上”的“佞人学”;前者旨在为普遍人民,后者却旨在为王官,两者之间针锋相对,毫无共通之处。所以说,秦朝推行尊孔崇儒,实施愚民的思想文化、文字政策,必然要激起以墨家学派为主的六国遗士的强烈反对。因此,墨家学派要遭到秦始皇的取缔和镇压,似乎无可避免。&&&&秦尊孔崇儒,必然要反对墨学,由来已久。举例说,秦孝公用商鞅,是“崇儒”;其子秦惠王三年拒绝接见墨家学者,是“拒墨”。如“墨者有田鸠,欲见秦惠王,留秦三年而不得见。客有言于楚王者,往见楚王。楚王说之,与将军之节以如秦。至,因见惠王。”(《吕氏春秋.胥时》)田鸠,齐人,墨家学者。惠王,秦孝公之子驷。说,悦。大意是说,墨家学者齐人田鸠,西入秦游说秦惠王用墨学治国,但待在秦国三年而不得见面。有门客帮他告诉楚王,先前见楚王。楚王喜欢他,借给他楚将军的符节再去秦国。田鸠重新到秦国,很快就见到秦惠王了。这说明,以墨家学者的名义见不到秦国君,以楚将军的名义却能见秦国君。这与秦昭王通过秦相范雎主动邀请荀子等儒家学者访秦的事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简直是天壤之别。这则记载,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一个典型的历史倾向,即秦国崇儒、拒墨,始于秦孝公、秦惠王,而楚国则倾向于支持墨学和墨家学派。&&&&“坑”,是秦人杀人的历史恶习。其优点在于,所要屠杀的人数众多,用一般斩、戮之类“器杀”太费劲,而大量尸体又不容易处理,若处理不当,有致瘟疫流行、危及王室贵族之虞。而“坑”刑,更适用于“族刑”之类“群体”屠杀,少则一族几十至几百人,多则三族数百至上千人。秦昭王时,白起坑杀赵军降卒四十余万;秦王赵政十八年,在邯郸坑杀“诸尝与王生赵时母家有仇怨”(《史记.秦始皇本纪》)者,均是秦人实施“坑刑”的历史典型事例。李斯颁布《取缔“私学”令》,必然要激起新一轮的社会反抗,“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其“族刑”之用,必然也以“坑刑”为主。由此可见,秦始皇使用“坑”刑,完全符合屠杀人数众多的那种“行刑”要求。而坑杀“四百六十余人”,却确实是“坑儒”,地点在“咸阳”,时间是秦始皇三十五年,起因是替秦始皇做事的方术类儒生,犯了诈骗罪,其性质属于司法意义上的刑事惩罚,执行状况是“公开”。比较之下,已知的秦朝两次“坑”人,人数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不同、起因不同、性质不同,执行状况不同,即“七不同”。据此进一步推定,秦始皇时期的“坑刑”,至少有二次(秦二世活埋万余人于秦皇陵里不算在内),一次是“秘密”性的“坑墨”,另一次却是“公开”性的“坑儒”。“坑墨”,起因缘于秦始皇推行尊孔崇儒和秦篆也即所谓“书同文、字”,遭到以墨家学派为主的六国遗士的强烈反对;而“坑儒”的起因,却缘于儒生的诈骗活动。&&&&由此可见,秦始皇坑杀“七百人”,地点是咸阳郊区的“郦山硎谷”,时间是秦初,起因在于秦初颁布“书同文、字”即推行儒学、推行秦篆字符的法令,遭到了以墨家学派为主的六国遗士的坚决反对和抵制。而遭到坑杀的“七百人”,绝对不是什么“儒生”,而是墨家学派等六国反对者。因此,《正义》颜师古注所谓“坑儒”的记载,实应为“坑墨”,其性质属于政治意义上的镇压,执行状况是“秘密”。笔者这个推论,不仅符合墨、孔两个学派彼此斗争的历史规律,而且符合战国末至秦朝这一历史时段的社会变迁和历史逻辑。所谓“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所载秦始皇坑杀七百名“儒生”,完全是魏晋以来儒家的歪曲之说,是张冠李戴。其的目,在于为了混淆视听,“扰化”文献记载,以增加人们对儒家的同情和拥戴,这与其将“焚书”同毫无相关的“坑儒”事件扯在一起,用心是一致的。&&&&这里值得郑重强调的是,秦篆,是孔子儒家“愚民”的政治主张,在文字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是“愚民”政治主张的历史产物。其造字手法,源于荀子的“扰化”思想。如《荀子.性恶》记称:“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扰”,乱。“扰化”,即以乱进行驯化。这是荀子对孔子所谓“有教无类”愚民思想的一个重要发展。秦汉以来的文献、词汇、名物、制度、文字(书法字、繁体字)等,多与荀子“扰化”思想的渗透分不开;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正是二千年来儒家不择手段地进行种种“扰化”干预的历史结果。而本文有关“坑儒”记载的种种“不同”版本,其实正是儒家进行文献“扰化”等的历史事例其中之一。关于儒家实施“扰化”、搞乱中国人思想的问题,笔者拟在适当时候,会以专题形式进行探讨。&&&&综上所叙,秦始皇所烧、禁之书,不是儒书,而是儒书以外的百家书等,其性质属于政治事件,即“一尊”儒术,贬黜百家,实行奴隶主思想文化专制,墨子墨学之书首当其害。而“坑墨”的性质与之相同。笔者认为,“坑墨”属于政治性质的镇压事件,其性质,与后来“焚书”即专门烧、禁墨学之书相同;因此,笔者主张把“焚书坑儒”改为“坑墨、焚书”。“坑墨、焚书”的提法,既符合历史真相,又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更能真实地揭示墨、孔两学之间的敌对矛盾,体现秦始皇和秦朝暴政的罪恶本质。而“坑儒”属于司法刑事案件,其性质又与“焚书”完全相反;因此,“焚书坑儒”的提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又不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墨、孔两学之间的敌对矛盾、掩盖了秦始皇和秦朝暴政的罪恶本质。这就是所谓“焚书坑儒”的历史真相。据此可知,伪托孔安国之名的伪《古文尚书序》,其内容是后儒撷取于西晋卫恒《诏定古文尚书序》;“卫宏”是“卫恒”之讹。其中所谓“焚书坑儒”的提法,则是晋儒刻意歪曲史实的卑劣之举,其卑鄙目的,在于捏造秦儒如何“受害”的虚假历史情节,转移并掩盖秦朝暴政发源于孔子儒学,以及取缔和镇压墨学及其学派的历史事实,让后人继续误以为孔子儒学、儒家是什么好东西而已。&&&&日&&&&链接1:《国学网》&&&&&&&&链接2:王立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翻案是假新闻》&&&&&&&&(本文据自陈捷夫《秦朝暴政发源于儒学(1-5)》附文)&&&&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9:26:45 &&
秦始皇是儒学的产物。后儒之所以刻意攻击秦始皇,其基本目的,在于与之作切割,把秦始皇的一切罪行归于所谓“法家”,把儒家伪装成所谓秦受害者。事实上,先秦学派在秦朝的最大受迫害者,是墨子墨家,即墨学学派;而迫害者却是以李斯为首的儒家学派。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23:58:29 &&
秦始皇所烧、禁之书,不是儒书,而是儒书以外的百家书等,其性质属于政治事件,即“一尊”儒术,贬黜百家,实行奴隶主思想文化专制,墨子墨学之书首当其害。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1:00:26 &&
“法教”,既是儒家“政教合一”思想的简称,又是秦始皇推行儒家礼、刑合一治国模式的简称。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8:55:06 &&
&& 侯、卢等人历数秦始皇的罪恶,并无错,但决不能以此掩盖他们所犯下的诈骗罪。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04:17 &&
事实上,先秦学派在秦朝的最大受迫害者,是墨子墨家,即墨学学派;而迫害者却是以李斯为首的儒家学派。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05:31 &&
公公金安!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21:20 &&
方术之流不是道家吗,怎么是儒家?我有点搞不清楚,还请楼主明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34:06 &&
10:21:20&&的原帖:方术之流不是道家吗,怎么是儒家?我有点搞不清楚,还请楼主明示!!《史记》记载“坑术士”,刘向称“坑儒士”,可见“术”与“儒”相通,故《说文解字人部》有“儒,柔也。术士之称。”的训释。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2:26:33 &&
秦皇暴政,二世而亡,焚书坑儒,骂名千载。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6:40:01 &&
10:21:20&&的原帖:方术之流不是道家吗,怎么是儒家?我有点搞不清楚,还请楼主明示!!第 10 楼
10:34:06&&的原帖:《史记》记载“坑术士”,刘向称“坑儒士”,可见“术”与“儒”相通,故《说文解字人部》有“儒,柔也。术士之称。”的训释。多谢楼主!坛子里就应该多一些这样的文章,不然堂堂中华,号称五千年文明,像我这样的后人却不了解前人的文化,实属可悲!楼主继续喔!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22:51:45 &&
10:21:20&&的原帖:方术之流不是道家吗,怎么是儒家?我有点搞不清楚,还请楼主明示!!第 10 楼
10:34:06&&的原帖:《史记》记载“坑术士”,刘向称“坑儒士”,可见“术”与“儒”相通,故《说文解字人部》有“儒,柔也。术士之称。”的训释。第 12 楼
16:40:01&&的原帖:多谢楼主!坛子里就应该多一些这样的文章,不然堂堂中华,号称五千年文明,像我这样的后人却不了解前人的文化,实属可悲!楼主继续喔!彼此互相交流,不言谢。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0:06:47 &&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0:32:26 &&
这算翻案文章吗?第一次听见这种说法,长见识了
共 40323 次点击,232 个回复& 1
本版块主题总数:2641001 / 帖子总数:
今日论坛共发帖:20014 / 昨日发帖:33647 / 最高日发帖:75754
跳转论坛至:
╋猫论天下&&├猫眼看人&&├商业创富&&├时局深度&&├经济风云&&├文化散论&&├原创评论&&├中间地带&&├律师之窗&&├股市泛舟&&├会员阅读&&├史海钩沉&&├舆情观察╋生活资讯&&├杂货讨论&&├健康社会&&├家长里短&&├旅游时尚&&├职场生涯&&├咱们女人&&├家有宝宝&&├消费观察&&├房产家居&&├车友评车&&├猫眼鉴宝╋影音娱乐&&├图画人生&&├猫影无忌&&├影视评论&&├网络剧场&&├音乐之声&&├网友风采&&├猫兄鼠妹&&├笑话人生&&├游戏天地╋文化广场&&├菁菁校园&&├甜蜜旅程&&├心灵驿站&&├原创文学&&├原创小说&&├汉诗随笔&&├闲话国粹&&├体育观察&&├开心科普&&├IT 数码╋地方频道&&├会馆工作讨论区&&├凯迪华南&&├凯迪西南&&├凯迪海南&&├凯迪广州&&├凯迪深圳&&├北京会馆&&├上海会馆&&├河南会馆&&├苏州会馆&&├贵州会馆&&├杭州会馆&&├香港会馆&&├台湾会馆&&├美洲会馆╋凯迪重庆&&├重庆会馆&&├猫眼观渝&&├山城拍客&&├重庆教育&&├巴渝情缘&&├猫人游记&&├健康养生&&├重庆车友&&├两江房产&&├渝民新婚&&├麻辣吃货&&├渝财有道&&├时尚渝女&&├公益重庆╋站务&&├站务专区&&├企业家园&&├十大美帖&&├视频创作&&├商品发布
快速回复:[原创]“焚书坑儒”的历史真相
本站声明:本站BBS互动社区的文章由网友自行帖上,文责自负,对于网友的贴文本站均未主动予以提供、组织或修改;本站对网友所发布未经确证的商业宣传信息、广告信息、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以及其他文字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不作任何担保和确认。因此本站对于网友发布的信息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网友间的任何交易行为与本站无涉。任何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如需刊用转帖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及其原创作者。特此声明!
【管理员特别提醒】 发布信息时请注意首先阅读 ( 琼B2- ):
;。谢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粪桶挑战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