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荆门杨集天气预报2014年刑满释放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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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为了适应新世纪以来复杂多变的治安局势,转变传统的被动式治安社区防控为主动监控预防模式,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国于2003年提出了社区警务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近年来,社区警务防控和重点人口情报搜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引领着警务改革的发展方向,今后在治安工作中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视剧《无贼》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其中的主人公段虎在所长一家的精心“关注”下,慢慢地找寻到了自我。但是其中的反复和矛盾让人唏嘘不已。电视剧是生活提炼之后的加工,注入了更多故事和理想层面的因素。事实上,由于社区警力资源有限很难监控到每一位刑满释放人员,他们中的一些很容易再次游离在社会的边缘甚至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重点人口的治安防控是社会治安防控的难点,它涉及到治安防控的方方面面。重点人口治安防控是公安机关以综合治理为基本方针,运用法律赋予警察的各种管理职能,对辖区内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人实施的时时防控。笔者尝试对做好重点人口之一的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防控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在对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社区防控的管理模式及相关问题深入剖析的基础上,研究讨论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对策,改进其中不合理与不完善的地方,希冀能对当前警务实践有所帮助。
一、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现状
监狱和看守所有一整套森严制度和独特规则,保证了监狱服刑场所的基本稳定和秩序。但监狱与外界隔绝的环境易导致刑满释放人员产生监狱化人格的倾向:其一,退缩型:自我封闭,沉默寡言,与外界接触不多;其二,消极型:随遇而安,消极被动,与世无争;以上两类人员一旦走入社会,适应社会化的速度低于正常人员,加之自我素质的低下,使之难以满足自我的生存需求,更易再次走向犯罪。其三,挑衅型:不服从管理,挑战权威,企图强化自己在监狱的地位;其四,投机型:善于伪装,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以牟取个人利益至上为追求;这两类人由于其刑满释放的特殊身份,更容易受到黑社会及贩毒组织的青睐。
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暴力化程度严重,常常会将监狱中形成的暴力“亚文化”带入社会中,犯罪中多采用凶猛的暴力手段,主动性的攻击被害人;其二,成群结伙作案,相互模仿性强。由于监狱的特殊环境,给刑满释放人员彼此作案寻求盟友提供便利,在相互刺激、唆使、壮胆的情况下进行犯罪;[1]其三,犯罪方法简单化,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使得其违法犯罪方式较为原始,使得犯罪的随意性增大,毫无法律意识。
(二)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作为重点人口重要组成部分的刑满释放人员往往生活在社会底层,自感向上流动的渠道闭塞,生活成本、压力陡然增加,相对剥夺感明显增强。由于刑满释放人员本身拥有犯罪前科,容易产生心理差异。根据心理学研究,社会个体都具有强烈的被社会认同和社会融合的需要,但当难以实现这一需求时,内心就会产生受人歧视、仇视社会和报复社会等心理畸形。此外,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地提高,社会流动性加强,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为犯罪活动提供了行为空间和可利用的社会环境。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也成了违法犯罪的催化剂。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由于刑满释放人员熟知犯罪及办案流程,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不能得到自身正常调节的程度时,在外界条件的刺激下,极易进行犯罪,造成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立案数节节攀升。据统计,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在1999年突破200万大关,2000年突破300万大关,2009年更突破500万大关。[2]
二、当前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模式及问题
(一)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模式
公安部早把重点人口的治安管控作为衡量社会稳定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重点人口的“敏感”成份,他们如何尽快回归社会显得十分必要。此处的“回归”主要指人的回归及社会的回归,终极目标是重新走进社会。同时,刑满释放人员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也要依赖社会而生活。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重要根源在于社区防控的缺失。公安派出所作为社区防控的重要力量,是治安工作的基层组织,是公安机关的综合作战实体,承担着社区“打”、“防”、“管”、“建”、“教”五维一体的职责。笔者以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派出所为例,简要介绍当前基层派出所针对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社区防控的工作模式。比如潘家园派出所有民警74人,其中女警13人,辅警130余人,全区面积3.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近14万。由于辖区内有潘家园古玩市场、北京肿瘤医院等重点场所,故人口流动量大,重点人口排查压力大。潘家园派出所将刑满释放人员防控纳入重点人口治安防控的范畴之下,其管理方式是责任民警对社区重点人口做到“三见面”,即与其所在单位或辖区居委会领导见面,与其经常接触的群众见面,定期与其本人见面,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社区防控的经常化,掌握其活动走向和经济情况,并把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防控成效作为民警工作能力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由于人口众多,社区防控工作难免滞后,常常不需要监控的人群还常年存档监控,而新的重点人口信息未及时补录更新,造成警务情报的滞后。
(二)社区防控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相关问题
1.目标难以落实
基层派出所将民警工作细则化,为了促进日常治安警务工作更好更高效地进行而引进绩效评估,及时掌握实时动态及情报走向。但在实际工作中,绩效评估并没有体现出其优越性,反而阻碍民警正常的工作。[3]目前基层民警更多关注的是评估指标,比如,每天需要上传的信息条数、走访的人员个数、信息种类数等。这使本来工作任务就十分繁重的民警疲于应付各种指标的考评,而忽略了绩效评估的最初目的,使绩效评估这一激励机制变成了为了评估而评估的手段,难以实现良好的效果。如果绩效评估机关仅仅从行政管理或业务管理的方面,通过完成任务量的多少来对民警进行绩效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民警奖惩的标准,那么这样势必会与绩效评估的本质作用南辕北辙,使绩效评估的目标难以落实。
2.评估对象重点不突出
绩效评估指标有其合理的一面,它不仅为管理层提供了有效方便的考核方式,而且也使治安工作条块化、制度化、具体化。但是其也有不合理的一面,重点人员信息采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指标及人员,从简单的社会越轨性人员到有暴力犯罪倾向的潜在人员,这些重点人员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故其需要警方投入的防控时间及警力应该是有差别的。但是“一刀切”的工作思路使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不投入全部工作时间来收集和监控一些重复人员及危害性较小人员,这就会出现大量违背绩效评估初衷的结果。对基层民警而言,大量的固定工作加重了民警的工作负担,使民警疲于应对指标的考核,磨灭了民警的工作热情,从而影响公安工作的质量与效能。除此之外,由于重点人员信息的固定性、不灵活性,结果会使大量被民警应付考核而采集的“垃圾信息”录入数据库,最终难以起到真正监控刑满释放人员。
3.工作方式陈旧
在科技强警的今天,基层警务办案中未充分引入科技手段,仍旧以“人—人”的传统方法进行监控,没有冲破传统思维定势的束缚引入“科技监控”的理念。这将有限的警力禁锢在无限的简单繁琐工作中,不仅难以应对快速的社会流动给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防控工作带来的困扰,而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民警处置其他警务活动。[4]邻里社会的原始格局已被打破,公安工作再沿袭曾经固定的摸排方式,很难取得工作的主动权,自然工作效率低下。
除此之外,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工作应加大社区的协调配合能力,单纯的派出所、居委会的分兵作战,难以全面时时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现状与社会动向。派出所民警是践行社区防控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应在其中发挥指导作用。而社区其他力量应积极配合派出所民警的社区防控工作,发挥刑满释放重点人口的信息采集作用。
三、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策略
(一)防控社区重点场所,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动向
掌握人员动向是防控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关键一环,其中应做好社区摸排工作,特别是对地下室等流动人口聚集区进行排查,防止流动人口与刑满释放重点人口的“天然结合”。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业人口相对过剩,相关社会保障未全面覆盖,使得当今的重点人口管理,尤其使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工作更加复杂。[5]以前公安机关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方法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懒政思想,一方面我们无法估计潜在的“犯罪黑数”,更是将其推向社会的抵触面,极易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若要做好刑释人员的社区防控工作,预防是本,打击是标。公安机关应将刑满释放人员的监控和防治纳入到治安警察的评价体系之中,并增添专业社区警力,特别关注地下室、红灯区、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区等重点区域。以广州等一线城市为例,房价畸高,流动人口众多,刑满释放人员迫于现实压力,选择地下室、出租屋等作为落脚处。这些都是容易滋生犯罪的治安管理盲区,出租屋的屋主受利益驱动,只收钱,不约束。由于这些区域社会人员结构复杂,它是孕育犯罪的温床,其背后隐蔽的巨大产业链条相互勾结,相互利用,极易发展壮大,构成新的犯罪。
湖北省武昌市中华路派出所“管理出租屋,以房找人”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建立“社区警务信息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只要用鼠标点击房屋分布图,出租屋及空房就一目了然,是否有人住,有什么人住都在警方的掌控之中。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工作可以引入这一模式。派出所应对相关人员的居住场所进行摸排调查,绘制出重点场所简化图,并进行序号排序,时时监控各个重点场所。辖区派出所应逐一掌握治安重点场所的相关责任人,将思想合格者定为治安耳目,主张“谁从业谁负责”的原则,将其经济利益与社区防控工作挂钩,做到“责—利”相结合。另外,可以引进“特行”管理的相关思路,及时将社区刑满释放人员的流动情况进行输机汇报,并全网联动,形成公安实时资源的共享。
(二)帮扶中引导,以社会回归为最终目的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投入社会的汪洋大海,此时,政府若扶持一把,能重新唤醒他们对社会的友好,重回正常的轨迹。政府应扮演引路人的服务性角色,更应该给他们一张护身符:重点人口暂住证。暂住证即是监督的职能更应是社会福利覆盖的体现。然而在实际上,众多治安重点人员是害怕办理暂住证的。监狱、派出所的威严,相关案底的污点使他们短时间内对重新走向光明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在逃避——收容遣送——回流——再收容遣送的怪圈中,慢慢使他们更加远离社会。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即通过采取电子监控:在他们的身上戴一个电子传导器,事先通过传导器设定一个特别的日程表,当罪犯未在特定位置时。计算机会定时警报。这一做法一方面实现了警力的解放,更重要的是实现了重点人口的24小时不间断监控。我国在技术完全有能力上引进这一GPS监控系统。并且可以有针对性的在累犯及暴力犯罪刑满释放人员上适用。遏制他们的嚣张气焰,增加他们的犯罪成本。但是,我国不能完全照搬这种带有歧视意味的美国模式。其一,从法律上而言,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上的罪刑之一。按照罪行法定的要求,限制或监控其人身自由,是相关司法机关执行刑罚的职责权限。而刑满释放的治安重点人口是普通公民集合中的一类,应享有相应的公民权益。保护其人身财产及人身自由、私人信息不被监听控制,是宪法所赋予公民公民权的直接体现。贸然地运行这一监控系统,会带来法律界对司法权责的质疑。当然,也有一些声音,希望加强法律建设,给这一灰色地带人群以法律上的底层限制,以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泛法律化的思想,希望法律去解决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矛盾。而实则法律只应是社会最底线的道德构建,法律没有必要涉及事物的方方面面。相反,这种变相的限制更多数人的人生自由则是司法的倒退。其二,不符合对人权保护的要求。《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公民享有隐私权。享有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方式和状态是身陷囹圄之人最为迫切、敏感的所求。单纯的引入科技手段,看似会对一系列警务难题化解有明显的推动。但是在道义上仍与时代的精神有所抵触。社会的包容度下降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感急剧膨胀。隐形的监督是对个人回归社会的极大不信任。
实则,我国应以自愿及鼓励的方式引进重点人口的身份证明系统。他们的观念需要改变,与其将这种暂时身份的证明视为一种负担,更应视为合法公民自由和社会秩序的证明。[6]政府对自愿领取暂住证的重点人员不应人为的加以些限制性的条件或将部分人排斥。而可以适当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附着社会福利,按其犯罪的危险形式将监督形式分为高中低三级,定期接受特定的毒品测试,酒精治疗、就业准备及教育。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让他们通过此项政策真正享受到相应福利保障,才能使他们打破自身和政府的心理藩篱。愿意接受社会给予的扶持。这样相关的人员监控及管理工作才能顺利展开。
(三)建立政府和社会联动的就业体制
社会治安重点人口多次成为累犯或做出社会越轨行为,很大程度上是无法获取自我生存需要的自我保障。这类人员文化素质过低,青春已逝,使之在竞争上处于劣势,易产生相对抛弃感及剥夺感。刑满释放重回社会后,他们在感情上的亲情离散,生活上困顿。长期下去,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很容易固定化,进而其社会认知、价值观念都发生一定的僵化、变异。我国十分重视企业要承担起自我的社会责任,但在现实中,企业难以承担起相关社会责任。社会转型后,人民收入与分配存在越来越大的分化和差异,经济关系作为衡量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随着对物质质量,荣誉文化品牌的重视,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将会加大自身信誉风险,进而为企业管理增加更多麻烦和负担。当前,我国依然能享受人口红利带来的廉价成本优势,然而在相同成本的驱使下,选择一个正常社会人员作为职工,是用工者合理的选择。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虽然政府对吸纳释放人员有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但对企业效益的提升较少,因此其积极性不高。
另一方面,政府对微观经济的掌控逐渐减弱,各项社会安置减弱,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岗位,一般倾向于就业诉求强烈,相对政治清白的弱势群体,可以容纳刑满释放人员也是有限的。笔者认为应该发挥政府的天然优势,加强公安派出所的一线力量,融合社区资源,组建一个集收容、审查、劳动、教育于一体的场所。通过政府担保引进相关低技术岗位,通过政府财政支持,适当的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倾斜、思想心理开导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五年前我国部分省市,对危害程度较轻,对自我行为有充分反思的部分未成年犯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使其上学和就业都不受到影响,运行效果良好。而当前我国还没设立前科消灭制度以及没有规定无犯罪记录时间限制的期限。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可以着手对此进行调研评估,明确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时限,为相关人员走进社会打破制度上的藩篱。
(四)充分重视群众的力量,正面引导宣传
在当前基层警务工作中,治安民警多采取治保会、安全文明小区、保安服务公司等工作形式。但是也存在着工作方式单一,考核评定不科学,易于流于形式,情报价值不高等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继续提倡小机关,大基层的警务模式,通过绩效考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加大对基层警务组织的财政扶持,使民警真正能扎根社区、乡镇。通过基层民警的走访、观察,有目的的截取一手资料;通过融入群众,走访社区,在街头巷尾,人们茶余饭后的聊天中洞察警务情报。除此之外,民警可以作为刑满释放人员的推荐人,正面宣传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正能量,逐渐消除社区对其的排斥心理。总而言之,基层警务工作的核心就是做好人的工作,把群众充分的动员起来,立足于群众力量之上开展警务工作,突出警察社区防控的职能。在派出所民警年龄基本实现年轻化的今天,真正做好社区工作有着一定的现实难度。虽然青年民警虽思想活跃、学历、警务素养普遍上升,但是工作经验、人生阅历缺乏导致工作不够稳定,难于真正扎根于基层,与群众易形成一层透明的天花板薄膜,难于接触到真正有用的社区情报,对重点人口的管理也易浮于表面数据的统计。因此,中老年民警从事情报搜集、警务社区工作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他们也面临着“40岁的困惑”,即他们提升的可能性不大,在学历、身体素质等方面都与青年民警有一定的差距。可是,他们成熟、耐心、坐得住、工作责任心强、与群众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因此,有必要从待遇、经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进而培养专业的社区民警,真正解决社区警务化工作及警力下沉等多方面难题。[7]除此之外,治安部门可以引进日本的“交蕃”制度,使民警将日常生活和工作联系在一起,既是辖区的居民也是服务者和管理者,真正做到“五步一岗,十步一哨”,进而使警民关系更加密切。
(五)重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亲情感染
从近几年频发且有抬头之势的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公共恶性事件来看,多方势力均将刑满释放等重点人员作为开展报复社会活动的主要力量,与他们构成一种天然性的联盟关系。由于监禁体制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和操作过程的失误常常使他们的再社会化有所不足,以此同时,封闭的服刑空间使他们加深一种错误的监狱亚文化观念;使交际及朋友圈局限在有一定瑕疵的亚文化越轨集群中,容易重新滋生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最后,亲情的缺失则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很容易使他们对未来生活难以树立信心。倘若他们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影响,很容易走上更为变本加厉的犯罪道路。
家庭彼此之间的沟通编织出社会生活,其兼有维系成员稳定和家庭和谐的功能,这主要得益于和睦家庭激发出的亲情力量使他们更加具有担当意识。不可否认,这种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尽快找回自信,回归社会有着现实的意义。一方面,作为心灵港湾的家庭能够给予他们最为亲切的关怀以及最为真诚的帮助,尽快化解心灵的疙瘩,使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自信。尤其是在他们刚刚回归社会的初期,家庭能够理解他们,包容他们,直到他们重燃昔日奋斗的勇气。另一方面,良好的家庭氛围可以潜移默化地感染他们,使其懂得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以及相互帮助,体会到家庭的温暖,明白自己在家庭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8]幸福美满的家庭不仅可以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可以监督他们不再做违法之事,感化他们以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走向正途。可见,家庭氛围的和睦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今后能否幸福生活。当然,基层治安民警也需要对家庭成员进行积极地引导,使他们以恰当的方式接纳和关怀刑满释放人员,从而使刑满释放人员早日真正融入社会。
对于预防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社区防控工作,应该摒弃歧视的观念,为其创建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制度和氛围,使其适应正常的社会规范和运转机制。犯罪有一定的反复性,再次犯罪也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行为方式,应理性看待,并在完善法律建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持续帮助。笔者从整体出发,宏观分析了重点人口特别是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防控方式,梳理了实践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问题,并且逐一提出解决的对策,切实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风险,进而不断提升社区治安防控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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