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钱包活钱宝安全吗转出延迟什么原因

教你用壹钱包购买“活钱宝”_投资理财_百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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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进入壹钱包2.0的界面进行了全新改版,怎么样?是不是很清新呢?帐户余额、活钱宝、借钱宝等一应具全,一目了然。更酷的是,如果你需要把钱在个人钱包、活钱宝、银行卡中转移,直接拖拽汉字图标就可以了,移来移去,资金转移好方便。有人偷看的话,还可以轻点两下页面,立马切换到隐私模式。各种资产明细都会隐藏起来。不过,我等屌丝也没什么好隐藏啦。借张土豪的活钱宝截图让大家看看,高收益有图有真相,是银行活期的16倍多哦(活钱宝收益为日手机截图)。壹钱包用户登录后,直接从主页点击“活钱宝进入。已开通用户“活钱宝”字样下显示当前账户余额;未开通用户则显示活钱宝的产品简介。活钱宝的开通也是有条件滴:年满18岁的客户,有中国大陆身份证件,需绑定银行借记卡。
绑卡开通大家都明白,没钱干不了事。同样,没本金也赚不了钱。使用活钱宝的第一步是——绑定银行卡。从未开通过活钱宝的用户,第一次点击进入活钱宝,广告介绍页后即显示如下页面,提示用户进行绑卡。在这一步要注意:所添加的银行卡必须为客户本人的同名借记卡。需要填写用户的卡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真实个人信息。输入的手机号必须为用户在该卡银行开户所登记的手机号。输入手机号后,点击“发送校验码”,收到验证码后填入空白处。点击“同意协议并添加”按钮即添加该银行卡。
钱钱转入绑好卡后就可以把钱钱转进去了。首次转入必须大于等于1元,开通后无下限,转入额度上限根据每家银行不同,可点击“转账限额”查看。用户可以选择壹钱包余额或银行卡支付。如有余额,则默认勾选。转入金额小于等于壹钱包余额,则从余额中扣除所有转入金额;转入金额大于壹钱包余额,扣除所有壹钱包余额,不足金额再从银行卡扣除。输入支付密码后,点击确认付款进行支付,就转入成功了。你的钱钱就可以再生钱钱了。
如果你已经是活钱宝的用户,点击活钱宝进入的页面如下。点击右下角的“转入”,可以选择手动或自动转入。
随时转出活钱宝支持T+0转出,需要用钱的时候,点击左下角的转出,可以选择转出到银行卡或者转出到壹钱包余额,输入转出金额和密码后,点击立即转出,不到一分钟就到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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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B9版)3)因本基金升级规则导致各类别份额数量变动的识别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各类别将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规则进行升级,因未及时了解本基金升级规则,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方式调整本基金升级规则并公告后未及时了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未及时识别其账户内各类别基金份额数量变动的风险。4)本基金各类份额间无法及时升级的风险因假期、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原因,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所持有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无法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规则及时升级的风险。(7)其他风险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3)因基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公告的最终解释权。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及代码基金名称:银华宝基金基金简称:银华活钱宝货币基金代码:A类:000657;B类:000658;C类:000659;D类:000660;E类:000661;F类:000662(二)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不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六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申请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或转换转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暂不接受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或转换转入申请。同时,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持有期限不同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的除外。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七)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低风险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八)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通知存款;3、短期融资券;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但本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80%。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投资同业存单。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九)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十)销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十一)销售场所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十二)认购账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十三)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十五)募集时间安排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基金发售期为日至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如遇突发条件,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十六)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址:.cn2.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十七)基金的存续《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十八)认购费率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十九)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例1: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即:某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1,000,295.00份。(二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三、认购安排(一)认购时间安排:本基金认购时间为日至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但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二)认购原则: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三)认购限额: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四)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四、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自日至日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工作日下午三点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2.开户和认购程序(1)开立基金账户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天盈账户、易购通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本公司网站:.cn。3)选择客户类型。4)选择银行卡。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8)开户成功。(2)提出认购申请1)进入本公司网站.cn,登陆网上交易。2)选择认购基金。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特别提示:如果投资者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二)通过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6:00。2、开户及认购程序:(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3、注意事项: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三)其他代销机构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五、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但提供咨询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相关信息)。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人章);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特别提示:A.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无效认购/申购、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B.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C.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4.认购资金的划拨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直销专户一:建设银行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建国支行银行账号:直销专户二:工商银行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长安街支行银行账号:7302269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5.注意事项(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 日(包括该日)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 日(包括该日)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5)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cn。(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6:00。2、开户及认购程序:(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3、注意事项: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三)其他代销机构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六、清算与交割1.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2.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退款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八、基金的验资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九、《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十、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日期: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冯晶电话:010-传真:010-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联系人:赵会军联系电话:010-(三)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2.代销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四)登记机构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电话010-传真010-(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孙睿电话021-传真021-经办律师黎明、孙睿(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法定代表人吴港平联系人王珊珊电话010-0-传真010-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上接B9版)(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若当日累计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若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累计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先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再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为0.27%,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当日该类基金减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如果某类基金份额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则下一日不计提该类别基金份额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0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25%,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当日该类基金减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如果某类基金份额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则下一日不计提该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低风险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通知存款;3、短期融资券;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但本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80%。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投资同业存单。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上述(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权证及;(2)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八)基金合并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满足本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合并条件的,本基金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自动采用以下规则合并(被合并)。1、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的当出现本部分上述“(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第3项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1)合并方基金: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且为同一基金管理人、同一基金托管人。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条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则剔除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以此类推。在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且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选定合并方基金后,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2)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3)合并前的赎回:自基金管理人发布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至少预留20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在此期限内不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合并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2、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的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款第2项第(8)小项的情形时,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1)被合并方基金: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的,被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可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或非开放日。(2)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3)合并前的赎回:自基金管理人发布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至少预留20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在此期限内不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申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3、在实施基金合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确权、合并双方基金具体转换计算、名称与代码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手续等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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