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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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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
【法学理论栏目提醒】:本文主要为网学会员提供“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希望对需要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网友有所帮助,学习一下!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 【标题注释】RQ 【作 者】邵方 【作者简介】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本文是一篇探讨西夏社会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文章。主要依据西夏中后期改订的国家法典《天盛律令》对于服制的规定,分析西夏社会的亲等制度,作者认为西夏法典对于服制的规定基本源于唐宋法律制度。但是在模仿之中也体现出西夏党项社会自身的特征:如五服中妇女地位要比中原王朝的相关规定中妇女地位高;嫡庶之分虽然已经确立,但是没有中原王朝那样严格等等。《天盛律令》中对于违反服制时未见相应的处罚规定。且《天盛律令》中的法律规定在当时社会中的具体实施还有待新资料的佐证。 【关 键 词】西夏/服制/亲属等级制度服制,即丧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亲等制度的一种体现。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尺度,是亲属间发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第二卷&亲节门&对于服制的规定源于汉族服制。(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西夏天盛年间(公元1149年-公元1169年)颁行的一部西夏文国家法典。二十世纪80、90年代《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被史金波、聂鸿音、白滨三位学者译介并由科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西夏天盛律令译注》(以下简称《天盛律令》)一书,为西夏学研究提供了大量宝贵的资料。但是由于目前西夏文解读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国内外西夏学者在翻译这部法典时,仍有许多翻译不准确甚至不明其意的地方。本文作者在利用《西夏天盛律令译注》进行研究探讨时,深感《天盛律令》译注中的欠缺和翻译艰涩难懂,在文中作者尽力按自己的理解和已有的知识来利用、诠释资料,不妥之处以求方家指正。西夏党项人的亲属称谓中很少用基本修饰语,最主要的基本修饰词是&节&,用&节&来表示辈份,如&节上&、&节下&、&同节&,节上为长辈,节下为晚辈,与己身同辈则为同节;同时又用&节&来表示第几旁系,如&一节&近似于汉语&堂、从&,&二节&近似于汉语&再从&,&三节&近似于汉语&族&,&一节&、&二节&、&三节&分别表示&第二旁系&、&第三旁系&、&第四旁系&。除此之外表示旁系和辈份的亲属称谓时是纯粹的描述式如&外祖父&西夏语为&母之父&等等。而在《西夏天盛律令译注》中有些亲属称谓译释不明确,如一节伯叔、姨应指从父母(伯叔、伯叔母),即第二旁系。)《礼记&昏义》说:&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在宗法制下,冠、昏、丧诸礼均极隆重,而三礼之中,惟有丧礼涉及到全部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在丧礼中,因与死者亲疏有别,不同的人所着丧服的规格式样和穿着期限各异,共分五大类,称&五服&。这种原本表示生者与死者关系的形式,因其重大的意义和实用价值而被推广,成为划定与判断亲属远近的标准。服制奠基于礼,发展于律。两汉以后历朝律令无不重视服制。一、西夏服制的内容与范围《天盛律令》&亲节门&规定族亲、姻亲两类亲属,依据&节上&、&节下&(注: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300、301页。)之分服五种丧服法,并且妻子服丧应与其丈夫相同。1.斩衰(应服三年丧)根据《天盛律令》&亲节门&规定:&子和媳对父母,妻子对丈夫,养子对养父母、子对庶母、未出嫁在家之亲女及养女对父母、父死长孙对祖父、祖母。&(注:《天盛律令》第二卷亲节门。)即儿子、儿媳对父母,妻子对丈夫,养子对养父母、子对庶母,未出嫁的亲生女对父母、未出嫁养女对养父母,父死则长孙代替其父对祖父、祖母服三年丧。2.齐衰(应服一年丧)《天盛律令》&亲节门&规定:&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养子、养子对原来处父母、亲女及养女等出嫁后对父母、父死对改嫁母、祖父长子死对长孙、改嫁母对原家主处所遗子;己身对在家之姑、姐妹、亲侄女,对祖父、祖母、兄弟、伯叔、姨、亲侄。父死改嫁庶母对往随子。&(注:《天盛律令》第二卷亲节门。)即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养父母对养子,养子对其亲生父母,出嫁之亲生女对父母及养女出嫁后对养父母,父死其子代替其父对改嫁母,祖父代替其已死长子对长孙,改嫁母对前夫处所遗子,己身对未出嫁的姑、姐妹、亲侄女,对祖父、祖母、兄弟、伯叔、姨、亲侄,父死改嫁庶母代替其夫,对改嫁带往后夫处的儿子服一年丧。3.大功(应服九个月丧)《天盛律令》&亲节门&规定:&己身对一节伯叔、姨、伯叔子、兄弟及其在家之姐妹,(注:一节伯叔、姨应指从父母(伯叔、伯叔母),即第二旁系。)对孙及在家孙女及亲儿媳,出嫁姑、姐妹、女、侄女;养子对所来处姑、姐妹、兄弟;出嫁女对伯叔、姨、姑、姐妹、兄弟、甥等。&(注:《天盛律令》第二卷亲节门。)即对伯叔子兄弟及伯叔未出嫁之女、孙及未出嫁之孙女及亲儿媳,对出嫁姑、姐妹、女、侄女,养子对生父母处姑、姐妹、兄弟,出嫁女对伯叔、姨、姑、姐妹、兄弟、甥等服九个月丧。4.小功(应服五个月丧)西夏法律规定,对小功亲的服制分为两类:族亲和姻亲。关于族亲的服制,《天盛律令》&亲节门&规定:&对己身之曾祖父母、二节伯叔、姨、姑,(注:二节伯叔、姨、姑应指再从父母,即第三旁系。)祖父之兄弟、姐妹及妻子、兄弟之孙,二节伯叔子、兄弟、姐妹&&。&(注:《天盛律令》第二卷亲节门。)意即对曾祖父母、再从父母,对祖父之兄弟、姐妹,对妻子、兄弟之孙,对二节伯叔子兄弟、姐妹应服五个月丧。关于姻亲的服制,《天盛律令》&亲节门&规定:&对己身母之父母、舅;姐妹之子,母之姐妹及其子;同母不同父姐妹,庶母之父母、兄弟、姐妹。&(注:《天盛律令》第二卷亲节门。)即对外祖父母(母之父母)、舅,对姐妹之子、母之姐妹及其子,对同母不同父之姐妹,对庶母之父母、兄弟、姐妹,应服五个月丧。5.缌麻(应服三个月丧)关于族亲,《天盛律令》&亲节门&规定:&己身对高祖父母、三节伯叔及姑、(注:三节伯叔及姑应指三从父母,即第四旁系。)曾祖之姐妹、兄弟及其妻子,三节伯叔子、兄弟、姐妹,(注:三节伯叔子、兄弟、姐妹应指三从兄弟姐妹。)兄弟之曾孙,祖父之伯叔子、兄弟及其妻子并姐妹&&&(注:《天盛律令》第二卷亲节门。)即对高祖父母、三从父母,对曾祖之姐妹、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对三从兄弟姐妹,对兄弟之曾孙,对祖父之伯叔子、祖父兄弟及祖父兄弟之妻及祖父之姐妹应服三个月丧。关于姻亲,《天盛律令》&亲节门&规定:&己身对女之子,姐妹之子,舅之子、姑之子,妻子之父母、子、婿、姐妹子之妻子。&(注:《天盛律令》第二卷&亲节门&。)即对女之子、姐妹之子,对舅之子、姑之子,对妻子之父母、妻子父母子婿,对姐妹子之妻子服三个月丧。二、西夏服制与中原服制之比较中国古代的服制,与宗法家族主义相适应,具有浓厚的等级色彩,被称为&等级亲等制&或&阶级亲等制&。其根本特点是在世次远近之外,尚须参酌双方地位之尊卑、名分之高低、恩情之厚薄、性别之差异来定其等级;除若干同辈旁系宗亲及异辈特标为&报&者外,多系单向的计算法。(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TAG标签: 三年 亲属 兄弟 姐妹 律令 等级 父母 规定 制度 研究&&&&&总体而言,西夏亲属制度中的服制与中原王朝服制基本宗旨一致。丧服的五个等级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和缌麻(三个月),一般被称为五服。&斩衰&等术语表述的仅仅是附属性单位,(注: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些术语规定了某一亲属居丧时穿的服装。)而丧服的基本单位是&期&,期即是&年&。丧服的其他等级规格一是&加隆&(提高丧服等级),二是&降杀&(降低丧服等级),二者都以基本单位&年&为基点。《礼记&三年问》对丧服规则做了详尽论述,其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故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中取则于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礼记&三年问》中将二十五个月算作三年,因此服期三年实则只有两年零一个月。五个月算作两季六个月。以五替换六反映了古代中国人不喜欢双数。因此,基本服期是:三月(一季)、五月(两季)、九个月(三季)和一年(四季)。(注:冯汉骥著、徐志诚译:《中国亲属称谓指南》,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36、37页。)《礼记》将丧服规则取象于天地,是效法天地之变易也。&&&大功以上谓之亲,小功以下谓之疏。期、九月者虽不及三年之加隆,而其情未至于杀也,故曰&期、九月以为间&,言在隆杀之间也。三年之丧,以象三年一闰,期之丧象一年,九月象三时,五月象二时,三月象一时,此法象于天地也。人情莫隆于父母,由此而上杀、下杀、旁杀,而服之轻重出焉,此取则于人也。亲属相为服,则亲亲之谊笃,故人之所以群众居处,和睦而不至于乖离,纯一而不至于伪薄者,其理尽于此矣。&(注:孙希旦:《礼记集解》(下),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76页。)简单的丧服制早在周代以前可能就产生了。只是到了儒家手中,丧服制才开始复杂起来。儒家以家庭和家族为其思想体系的基础,为了保持家族的稳固,他们把丧服制的基础&&亲属制进行了规范化。因为有严格的等级分别的丧服制要求具有区别性强的亲属称谓系统,以避免丧服等级与亲属身份不符的情况发生。《天盛律令》中服制以&五服&为主要范围,基本原则如下:1.上杀、下杀、旁杀的原则上杀:为父母服&斩衰&三年,为父之父母(祖父母)服&齐衰&一年,为父之父之父母(曾祖父母)服&小功&五个月。为父之父之父之父母(高祖父母)服&缌麻&三个月;以上为上杀&即往上递减&。下杀:为子服&齐衰&一年;为孙服&大功&九个月;为曾孙服&小功&五个月,为玄孙服&缌麻&三个月。下杀&即往下递减&。旁杀:为兄弟服&齐衰&一年,为一节伯叔子服&大功&,为二节伯叔子服小功,为三节伯叔子服&缌麻&三个月。旁杀&即平行递减&。中国古制为亲属服丧从最亲近的亲属始,以&期&&&(&一年&)为其基本单位。最亲近的亲属有三种。《仪礼&丧服传》(卷三十)说:&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兄弟一体也。&有了三种最亲近的亲属,有了基本单位&期&,再加上&加隆&和&降杀&规则,全部丧服制就与亲属制联系起来了。2.宗亲与非宗亲的等次差别西夏亲属称谓中有族亲和姻亲之分,同于汉族宗亲与外亲之分。在观念上,宗亲与&自己&的关系被认为比非宗亲近,即使他们的亲等是完全一样的。这一点在西夏丧服制中也得到了体现。如对祖父祖母的服丧期是一年,但对母之父母(外祖父外祖母)的服丧期则仅为五个月;对父之兄弟之子服丧期是九个月,对母之兄弟之子服丧期仅为三个月。更富启发意味的,是未婚女性宗亲和已婚女性宗亲在服丧期上的差别。对父之未婚姊妹、己之未婚姊妹、己之未婚女儿以及兄弟之未婚女儿,服丧期均为一年。但如果她们是已婚的,服丧期就降为九个月,即降低一个等级。因此我们发现,这些女性亲属只要没有结婚,她们就属于&己身&这个家族,一旦结婚她们就属于丈夫那个家族。这种由于婚姻关系发生的世系的改变,减少了她们与原有家族的联系,其结果自然也减少了与&自己&的联系。至少在西夏中后期《天盛律令》颁布之时,宗系与外系之差别,已明显地体现出来。3.夫权与嫡长子、孙名份的确立《天盛律令》规定妻为丈夫服斩衰三年,丈夫为妻子服齐衰一年,这是封建夫权的一种体现;父死长孙对祖父、祖母服斩衰,祖父长子死对长孙服齐衰,由此可知西夏社会已明确了长子、长孙的名份,父死则长孙代父为祖父、祖母服斩衰,同样长子死则祖父对长孙服齐衰一年。三、西夏服制的实施与唐宋时期服制全面法律化在《天盛律令》中未见有关违反服制规定时的相关处罚条文,而在《唐律疏议》中对违反丧服制度者以刑事手段加以处罚,主要有以下一些罪名:(注:参见丁凌华著:《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267页。)(一)&匿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居丧杂戏&、&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居父母丧求仕&在《唐律疏议&职制律》中对匿不服丧;居丧作乐、杂戏;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居丧参与吉席;居父母丧求仕等罪名都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分述如下:&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杖一百。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丧。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其嫡孙承祖者,与父母同。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杂戏,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谓樗蒲、双陆、弹棋、象博之属。即遇乐而听,谓因逢奏乐而遂听者;参与吉席,谓遇逢礼宴之席参与其中者:杖一百。&&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疏议曰:&期亲尊长&,谓祖父母,曾、高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此等闻丧,即须举发,若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谓未逾期月,释服从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九十;未逾九月,释服从吉,杖八十。小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七十;未逾五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匿不举哀,笞五十;未逾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其余卑幼,匿不举哀及释服从吉,各减当色尊长一等。&(注:《唐律疏议&职制律》。)匿丧。凡得知五服内亲属死亡的消息,应立即举哀哭泣。闻丧而故意隐匿不举者,称为&匿丧&。此罪在违反丧服制度的处罚中最重,唐律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注:《唐律疏议&职制律》。)即匿父、母、夫丧,流二千里;匿期亲尊长,指匿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嫡妻丧,徒刑一年;匿期亲卑幼,指匿弟妹、子、侄等丧,杖一百;匿大功尊长丧,杖刑九十;匿大功卑幼丧,杖刑八十;匿小功尊长丧,杖刑七十;匿小功卑幼丧,杖刑六十;匿缌麻尊长丧,笞刑五十;匿缌麻卑幼丧,笞刑四十。(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TAG标签: 三年 亲属 兄弟 姐妹 律令 等级 父母 规定 制度 研究&&&&&&&依据疏议,凡闻丧不立即举哀,而后选择时才开始举哀守丧的,一旦事发,依&不应得为&罪处罚。期亲以上闻丧不立即举哀,依&不应得为重者&处以杖刑八十;大功亲属闻丧不立即举哀,依&不应得为轻者&处以笞刑四十;小功以下亲属不即举哀不须论罪。(注:《唐律疏议&职制律》。)丧制未终,释服从吉。&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指服丧时间未满,脱下丧服而穿上吉服,标志着提前结束服丧。唐律规定凡居五服以内亲丧释服从吉,均予处罚:居父母、夫丧未满二十七月释服从吉,徒刑三年;居期亲尊长丧未满十三月释服从吉,杖刑一百;居期亲卑幼丧释服从吉,杖刑九十;居大功尊长丧未满九月释服从吉,杖刑八十;居大功卑幼丧释服从吉,杖刑七十;居小功尊长丧未满五月释服从吉,杖刑六十;居小功卑幼丧释服从吉,笞刑五十;居缌麻尊长丧未满三月释服从吉,笞刑四十;居缌麻卑幼丧释服从吉,笞刑三十。(注:《唐律疏议&职制律》。)居丧作乐、杂戏、居丧参与吉席。唐律规定:丧制未终,如果忘哀作乐,即指击打钟鼓,弹奏乐器&&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自身作乐或遣人作乐,均须治罪。如果忘哀杂戏,指进行樗蒲、双陆、弹棋、象博等棋牌类游戏时也要治罪。凡居父母、夫丧作乐,徒刑三年;杂戏,徒刑一年;即使路遇奏乐而遂听者,也要杖一百。(注:《唐律疏议&职制律》。)疏议规定:居期亲丧以下作乐,依&不应为&罪处罚,居期亲丧作乐从重,杖八十;居大功亲以下作乐从轻,笞四十;居缌麻卑幼丧作乐不得重于&释服从吉&罪,即不得过笞刑三十。(注:《唐律疏议&职制律》。)唐律规定:在为父母、夫服丧期间,遇逢礼宴之席而参与吉席者,杖刑一百。(注:《唐律疏议&职制律》。)居父母丧求仕。唐律规定:居父母丧冒哀求仕者,处徒刑一年。疏议又作补充规定: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与&不孝&罪同,处徒刑三年;若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在此期间求仕,称为&冒哀&,处徒刑一年。(注:《唐律疏议&职制律》。)(二)&居丧嫁娶&、&居父母丧生子&、&居父母丧别籍异财&在《唐律疏议、户婚律》对服丧期间嫁娶、居父母丧生子及别籍异财等罪名均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分析如下:居丧嫁娶。唐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注:《唐律疏议&户婚律》。)即凡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刑三年,并且除处刑之外,一律强制离婚。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互为婚姻者,减罪刑五等,杖刑一百。居期亲尊长丧而嫁娶者,杖刑一百;居期亲卑幼丧而嫁娶,杖刑八十。唐律规定:&诸居父母丧,为应嫁娶之人主婚者,杖一百。&疏议又规定: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者,量刑加重,高于杖一百,即处以徒刑。凡居夫丧而为应嫁娶人主婚者,依&不应得为&罪从重,杖刑八十。凡居父母丧为应嫁娶人媒合,依&不应得为&罪从重,杖刑八十;凡居夫丧为应嫁娶人媒合,依&不应得为&罪从轻,笞刑四十。(注:《唐律疏议&户婚律》。)居父母丧生子及别籍异财。唐律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注:《唐律疏议&户婚律》。)居丧生子,即指在二十七月丧期内怀胎生子者,及居父母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分户或分财产,各处徒刑一年。(注:《唐律疏议&名例律》。)(三)父母死诈言余丧不解官及诈称亲死魏晋以来,凡官吏父母死,皆应暂时解除官职守丧三年。至唐代对官吏解官服丧的规定更加明确。《唐律疏议&诈伪律》规定:&诸父母死应解官,诈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余亲,减一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注:《唐律疏议&诈伪律》。)即官吏父母丧而贪恋官位,诈称期亲丧以逃避解官者,徒刑二年半。如果亲属未死而诈称已死,以骗取丧假及有所规避,则依亲属之服叙给予处罚。如诈称父母、祖父母、夫死,徒刑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兄姊死,徒刑一年;诈称其余缌麻以上亲死,杖刑一百。如果该亲属早已亡故而诈称刚死,则量刑较以上减三等处罚,即徒三年、徒一年、杖一百分别改为徒一年半、杖八十、杖七十。唐承隋制,唐初统治者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注:《唐律疏议&名例律》。)即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德礼为依据。由此礼教内容大量渗入法律之中,丧服制度在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中也被系统完整地加以确认,开始了服制的全面法律化时期。唐代不仅将丧服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封建统治者认为对集权政体威胁最大的&十恶&罪中。如&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居哀&被列入&十恶&之七&不孝&罪的主要内容中;&闻夫丧匿不居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被列入&十恶&之九&不义&罪的主要内容中。(注:《唐律疏议&名例律》。)宋代对官吏违反服制的处罚更加严厉。如匿丧官吏者,处罚重至流放、弃市;在《唐律疏议》与《宋刑统》中,冒哀求仕之罪名仅适用于父母丧。但宋代禁止范围扩大到期亲丧。(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天禧三年正月乙亥条。)礼,曾被儒家视为精神之本源。杜佑《通典》卷四一《礼序》引《礼记》略论曰:&夫礼必本于太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其降曰令,其居人曰义。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理人之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故圣人以礼示人,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礼序》云:&礼也者,体也,履也。统之于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儒家强调体履兼行的礼,在古代封建国家,是制度法律形成之根本理念,是人民生活之价值行为准则。礼之原则作为全社会的统治思想推广,必然会影响于一般民众。服制作为礼制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儒家社会里至上而下广泛实行,是封建宗法制度的体现和实行依据。唐宋时期丧服制度全面法律化,唐宋时代的丧服制度首先确保官吏守丧的执行,在唐代行政规范中,对官吏守丧给予时间上的保障,根据守丧期限与性质的不同,分为解官服丧和给假服丧。(注:《通典》卷一○八&开元礼类纂三&。)宋代对违犯丧服制度的制裁也多为官僚士大夫,且处罚的力度比唐代更强,但是除匿丧和冒哀求仕之罪外,对守丧的具体行为一般不加以干预,对于庶民违法则很少处罚。从中可以观察到法律规范与礼教规范的差异。西夏《天盛律令》中有关服制的规定与应用,在&十恶&(卷一)&恶毒门&、&不孝顺门&、&失义门&;卷二&八议门&、&亲节门&;卷三&盗亲门&等中均有体现。尤其在卷二&亲节门&对于五服内亲属之间服丧的范围、时间有详细的规定。《天盛律令》其他门中也应用五服所体现的亲属等级来规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但是与《唐律疏议》不同的是,《天盛律令》中服制的制定没有对违犯守丧制度时处罚的法律条文。《唐律疏议》中将违犯守丧制度列&十恶&之&不孝&、&不义&中,且处以重刑。现列举《天盛律令》中的相关条文比较研究之:(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TAG标签: 三年 亲属 兄弟 姐妹 律令 等级 父母 规定 制度 研究&&&&&&&卷一、不孝顺门(相当于《唐律疏议》&十恶&之&不孝&):&子女对自己亲高、曾祖父及祖父、祖母、父、母、庶母,及儿媳对此数等人撒土灰、唾及顶嘴辱骂及举告等之罪法:撒土灰、唾等,实已著于身、面,及当面说坏话、顶嘴等时绞杀。除谋逆、失孝德礼、背叛等三种语允许举告,此外不许举告,若举告时绞杀。&(注:《天盛律令》卷一&不孝顺门&。)《天盛律令》卷一&不孝顺门&中规定了节下亲不许对节上亲顶嘴、辱骂、撒土灰等,并且除&十恶&中的&谋逆&、&失孝德礼&、&背叛&等三种罪,节上亲犯其他罪时,节下亲不许举告。没有对不执行五服制度进行制裁的规定。卷三、&盗亲门&:&节亲亲戚不共有畜和物,不相商议而随意相盗窃时,曾、高祖、祖父母、父母等自子,孙、曾孙、玄孙等之畜财拿走,不治罪。所窃畜物有能力则当还,不能则不须还。穿三个月、五个月丧服等相互为盗时,当比他人盗窃罪依次减二等。穿九个月丧服相互盗窃时,当比穿三个月丧服之罪减二等。穿一年丧服相互盗窃时,当比穿三个月丧服之罪减三等。穿三年丧服相互盗窃时,当比穿三个月丧服之罪减四等。姻亲虽不属穿一年丧服中,自共相盗窃时,依亲节远近,当比盗窃他人罪减一等:母之祖父、祖母,妻之伯叔,妻子之祖父、祖母,&&姐妹之夫,亲家翁、亲家母,舅之子,母姐妹之子,姑姐妹之子。明显不属五种丧服及姻亲中相盗窃等当使减罪者,其他节亲亲戚此所示无有者,依盗窃他人法判断。&(注:《天盛律令》卷三&盗亲门&。)《天盛律令》卷三&盗亲门&中应用服制所确立的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来确定亲属相盗窃时法律所施行的处罚,原则是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但是也没有对不执行五服制度时进行制裁的规定。西夏社会步入封建化后,尤其是在《天盛律令》颁布的西夏中后期,儒学和佛教已经成为西夏社会立国的两大精神支柱,佛教的盛行从流传至今的大量西夏文佛经文献可以证实。而儒学的精髓&&礼制,在西夏民族政权统治中也被广泛接受。在党项民族社会生活中,礼教的渗透逐渐深入,但是总是能体现出西夏党项社会自身的特征。以服制为例,&亲节门&仿照《唐律疏议》规定了五服制度,在具体实行中西夏服制是亲属等级、宗法制度确立的标准和尺度。但是在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没有对不服丧的处罚规定。可见,一方面党项民族政权接受儒学礼制,主要是吸收其精神以维护自身的统治。另一方面在接受中原汉化时,西夏党项政权有自己的取舍,而对丧服的具体执行尚未重视。四、西夏服制与同时代其它民族政权服制的比较研究(辽、金、元)大致处于同时代的辽、夏、金、元这些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与中原王朝的交往与对抗中,都不同程度上接受了汉族儒家礼制的影响,反映在守丧行为上虽然有异于中原王朝,但是也都体现出受到了汉族礼制的影响。基本上可以说辽、夏、金、元这些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中:金政权、西夏政权受汉文化影响较深,辽政权次之,而元代蒙古政权在接受汉族儒学时总有反复和排斥,蒙元政权大一统后存在不到一百年的历史,便结束了其统治,这与其执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尤其是接受汉族儒学礼制的进程滞后于其军事统一的进程不无关系。辽政权没有对服丧制度进行规定,《辽史、礼志、凶仪》未叙及守丧制度,但辽史中也有守丧解职和复起之制的记载,也许只在汉族官员中适用。又《辽史、耶律安抟传》记:&安抟自幼若成人,居父丧毁过礼,见者伤之。&&事母至孝,以父死非罪,未葬不预宴乐。&可见是受到汉儒家文化的熏陶。金受汉制影响之深,从金政权对丧服制度诏令的颁布与修改中也可见一斑。金代无官吏守丧三年之制,但从金海陵王时父母丧给假三日到章宗泰和时父母丧给假三月(卒哭)假。《金史&海陵纪》:贞元元年(1153年)&丙子,命内外官闻大功以上丧止给当日假,若父母丧听给假三日,著为令&。泰和五年(1205年)诏&制司属丞凡遭父母丧,止给卒哭假,为永制&。元代的汉族官吏仍行三年之丧,朝廷也仍颁夺情复起诏书,法律上也对不遵守丧服制度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元史、刑法志》中可见元代法律对官员守丧的规定:&诸职官父母亡匿、纵宴乐,遇国哀私家设音乐,并罢不叙。&又规定:&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解见(现)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元律对官吏守丧行为及违制处罚进行了规定。但是元代官吏守丧,划分为汉、蒙两途。蒙古、色目人父母丧无丁忧之制,仅元明宗天历二年(1329年)诏:&官吏丁忧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忧者听。&(注:转引自《读礼通考》卷一一○。)规定蒙、汉官吏父母丧依本俗,只是允许蒙古、色目人仿汉人。到元末元顺帝时(元统二年1334年)才下诏书:&辛巳,诏蒙古、色目人行父母丧&。(注:《元史&顺帝纪》。)但旧俗仍未改,礼制在元代推行十分有限。(注:参见丁凌华著:《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278页。)元代法律关于守丧制度的规定不同于唐宋律处主要在于:第一,只适用于汉族(汉人与南人);第二,只适用于官吏;第三,基本只适用于父母丧;第四,违制处罚较唐宋律轻。由此可见历史发展到元代,蒙古贵族统一中国全境,也包括广大的中原汉地,但是汉族礼制的推行远后滞于其政治统治。服制作为礼制的主要内容,作为儒家家族宗法制度施行的依据与标志,在有元一代统治中没有得到深入实行,这也正是其民族政权自身特征的体现。西夏从立国之日起就极力奉行儒学,将礼制精神贯穿到国家的统治中,在国家法典中按照唐宋法律来制定律令,将中原服制极尽全力地写在自己的法律中,足见其统治者推行礼制的决心。但是西夏作为一个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必然会带有自己的特点。简言之,因身份而定亲等,是中国古代服制等级性的主要表现,服制就是社会的和家族的等级关系的缩影。《天盛律令》&亲节门&中对于丧服的制定是按照中原服制基本思想而定的,由此可知在中后期,西夏社会的家族等级制度已确立。但接受汉族服制时,首先西夏法典对服制的规定远不如中原王朝规定的详尽,同时对违反服丧时没有任何规定,也说明在西夏党项社会服丧制度的具体实行还没有真正深化,抑或西夏统治者在接受中原汉族服制时保有本民族自己的特征,并且其实行的真相还有待西夏史料的证明。 &(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TAG标签: 三年 亲属 兄弟 姐妹 律令 等级 父母 规定 制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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