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获得医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工伤者退休也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的碰撞和法律适用的胜利
案例:雷女士是东北人,来上海打工近十年,此前在上海杨浦区某酒店做面点师,日,雷女士的右手在和面工作过程中被和面机轧伤,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伤七级伤残。雷女士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到日,雷女士截止日年龄满50周岁。当事人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雷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委托本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委托后,本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案件,经过努力,一审法院支持了雷女士的赔偿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本律师据理力争,用大量的法律规定说服了法官,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雷女士仲裁请求:
一、 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
二、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4月至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1280元;
三、支付日至日住院期间护理费3200元;
四、支付日入院时的救护车飞228元;
五、支付2012年9月的停工留新工资2800元;
六、支付七级伤残补助金56303元;
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972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972元。
仲裁裁决:
支持了申请人第一、三、四、六项请求,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一、法律规定,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的,治疗期间,顺延至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日。
一审中律师代理意见:一、被告应该支付原告9月份工资。
原告于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时,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劳动关系应自日解除。这一点在庭审中已经得到被告的认同。之前被告只支付原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至日,故还应支付原告9月份一个月的工资2800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截止到日,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10个月,再支付9月份的工资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二、原告依法应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如下:
(一)裁决书认为原告因达到退休年龄而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缺乏依据的。
&1、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原告。
&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目前只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另一个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后者适用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工人,而且两个文件规定了参加革命满十年和连续工龄满十年的退休前提条件。本案原告是进城务工农民,既不是退休规定适用对象,也不符合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条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此规定可视为对像原告一类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休年龄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贡养老保险办法》亦对个体工商户员工的退休年龄做出了规定:“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本案原告工作单位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对于原告的退休年龄亦可适用该规定。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只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待遇”,并没有规定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就不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退休”是指满足退休条件、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与“到达退休年龄”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案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也根本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领取养老金,根本无法退休。
4、此处省略。
5、此处省略。
(二)原告手部伤病仍需后续治疗,还需要大量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的保障,是工伤人员(原告)依法应该享有的,故被告应该予以支付。
(三)以原告受工伤致残之前的身体状况及技术,还可以继续长期的就业劳动,获得一份比较稳定的收入。受伤后,原告手部活动困难,劳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增加了原告就业的难度,降低了就业水平,劳动收入也会大大减少,所以原告应该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对其就业降低和收入减少的补偿。
(四)原告自2008年8月就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从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仲裁裁决书中“本会认为”部分也予以认定。原告在日受伤后,被告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才于2012年3月和10月为原告补缴几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这种补缴行为没有任何意义,不能视为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在劳动中,被告使用200元购得的废旧机器,没有给原告提供任何劳动保护用品,才致使原告受到身体伤害。原告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也正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人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除外情形。
综上,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工退休制度,而参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原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满足实质退休条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没有也无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把原告按退休人员处理,原告的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原告因工伤造成七级伤残,应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享有法律规定的一次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判决:
支持了原告雷女士在仲裁中的所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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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困难企业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医疗待遇得不到落实如何解决?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已明确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医疗保险。
2.在医疗保险政策制定上,考虑了企业不同的经济状况,建立了统账结合、单建统筹、等不同参保平台。效益好的企业参加统账结合,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困难企业可只参加单建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特困企业可只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建议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无工资分配连续6个月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厅 财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精神,向国资委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50%。
(二)医改前已破产和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为解决医改前已破产和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9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对“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及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根据以上精神,建议你们通过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向向国资委申请,尽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三)破产或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多少费用?
1.根据国发[1998]44号文第二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规定,关闭破产或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统筹地区的规定提留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2. 所在统筹地区没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提留标准,原则上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即“企业破产或改制后其离退休人员脱离企业的,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前三年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从清算资产变现或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拨原企业离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费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现行规定支付其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不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医疗费不能按时报销怎么办?
1.你反映的情况很重要。参加医疗保险是属于强制性的,国务院〔1998〕44号文件和自治区政府桂政发〔1999〕61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医疗保险。如果你单位没有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有关途径,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参保,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未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由用人单位报销,如果单位有钱故意刁难不给报销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解决。
(五)我们是临时工,用人单位不帮我们购买医疗保险怎么办?
&&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因此,你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落实享受医疗待遇,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
(六)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参加医疗保险?
1.一般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在所在户口地或已经参加的,在当地参加医疗保险。
2.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在体制上是一种突破,任何防范灵活就业人员有病才参保或到中老年龄才参保,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因此,我区各地推进灵活就业参加医疗保险步子相对较慢,只有一部分市县推开。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其他人群参保的区别在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般实行90天-180天的等待期。其他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一样,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七)我是下岗失业人员,原来所在单位已帮我办有医疗保险,不知如何续保?
答:按照有关规定,你可以个人身份,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保手续,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率如何确定?
&&& 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统账结合的缴费率按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确定;参加单建统筹基金,费率按用人单位缴费的70%确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费率按用人单位缴费率的60%左右确定。具体缴费基数及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管理实际确定。
(九)如何参加中区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最高能报多少医疗费?
1.为解决参保人员因患大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2007年3月中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中区直驻邕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试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58号)。你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区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2.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第一,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的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从国家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中列支。第二,属于非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等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共同分担缴纳。第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由个人缴纳。
3.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待遇,能报多少,视当年筹集到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总额与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当年发生符合大额医疗费用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决定。收大于支的,或收支等于80%时,统筹资金支付比例为80%;收支比例小于80%时,按实际比例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支付后,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如有结余,对当年发生大额医疗费用超过16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进行再支付,支付数额不封顶。
(十)进城农民工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1.进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进城农民工在个体工商户工作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 二、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待遇条件
(十一)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备什么条件?对退休人员有哪些照顾?
1.一般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对退休人员在医疗待遇上,照顾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不再缴费;二是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数额比在职的多;三是退休人员住院治疗时,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比在职的低。
(十二)什么样的情形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情形有:一是参加中区直驻邕基本医疗保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累计的工龄。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缴纳统账结合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三是军人退出现役后到企业工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退役前的军龄。四是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视同缴费年限。
&& &&&&&&&&&&&&&
&&&&&&&&&&&&&&&&& 三、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我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但住院医疗费现在报销不了,该怎么办?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1.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不能按时报销医疗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由财政代缴,由于财政不能按时足额到位,有的甚至不到位,形成空账不能按时报销医疗费;二是企业单位由于受到市场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
3.你可以留下电话或手机号码,我们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向你通报。
(十四)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1.参加医疗保险有3个参保平台,一是参加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二是参加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三是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以上其中之一参加医疗保险。
2.如你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可享受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比例支付待遇。
3.如你选择参加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特检特治医疗费、门诊部分慢性病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比例支付待遇。
4.如果你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只享受住院医疗费比例支付待遇。
5.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每年每人最高可报销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也有的地方按收支情况,直观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十五)我是高级知识分子,有正高职称,想办理医疗优诊卡,不知怎么办?
答:医改前的公费医疗制度时期,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科技干部局桂卫健字[88]5号、桂政办〔1991〕154号、桂发〔1991〕47号、桂政办〔1989〕139号的文件精神,为全区各类正教授级科技人员发放医疗优诊红本证书,按规定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等5优先的医疗待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由于国家和自治区在出台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没有关于发放红本优诊证的政策规定。因此,2002年4月1日启动中区直医疗保险制度后,除行政副厅级以上干部明文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照顾外,对各类人员就巳停办优诊卡。今后是否可办理优诊卡,要等待国家有关政策,我们也将你反映的问题,积极调研,送自治区三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 四、个人负担重问题
(十六)我是企业参保人员,患大病、重病时,个人负担重有什么解决办法?
1.按照现行政策,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个人负担水平大约在35%左右,确实在患大病、重病时,个人负担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也都理解。
2.为解决个人负担重,在制订政策时,也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一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二是属于企业的,为不降低现有医疗水平,允许自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的4%筹集,用于补助个人负担重的职工。三是各地均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统筹基金数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的比例报销,防止因病致贫或返贫。
3.建议你在住院时,尽可能要求医生选用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药品、项目,一是尽量使用甲类药品,特检特治项目非必要时尽量不要使用,因为乙类药品及特检特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比较高,容易增加个人负担;二是不要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
4.如果在正常情况下,个人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在条件允许内可适当得到补助。或通过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医疗救助。
(十七)中区直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太高,个人负担过重,是否能降低起付标准?
1.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的,全国各地都执行。文件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2.中区直第住院起付标准已经连续2次下调,2007年由10%下调为7%;2008年又再次下调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降幅达60%以上,与南宁市持平。
(十八)中区直医疗保险特检特治项目个人支付比例过高,特别是肾透析治疗个人负担过重,建议是否通过调整政策减轻个人自付比例?
答: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提供有限的医疗保障,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包括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基本收费。对于检查费用高的项目及治疗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范围。但在实施过程中,各地都把特检特治作为特殊情况来处理,明确参保人员在使用特检特治项目时,按照享受医疗待遇越高个人自付比例越大的原则确定个人自付比例。中区直医保政策规定,使用特检特治时,是由个人先自付4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从总体上个人的自付比例超过50%,个人确实负担较重。特别是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在门诊进行肾透析,个人负担更为明显。对这些问题,目前我们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解相关情况,测算相关数据,拟打算调整相关政策,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
(十九)参加医疗保险后,对于孤寡老人住院治疗花费十几万元,甚至更多,除大部分报销外,个人负担也有几万元,个人实在负担不起怎么办?
答:医疗保险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绝大多数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目前的医疗待遇,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为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外,还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还可自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从报销的金额看,每人每年可以报销医疗费在20万元左右。根据统计,患大病的人数大约为0.5%左右。对于孤寡老人患大病个人负担问题,要具体分析,如使用大量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或项目,使用特检特治项目,个人负担肯定重。但无论哪种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属于公务员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一部分;属于企业的从自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补助一部分。如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二十)中区直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企业参保时,退休人员要补缴医疗保险费20年,我们认为不合理,建议要纠正。
1.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贸委《关于中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号)文件的形成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遵循了基本医疗保险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统筹地区就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如医疗消费水平、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医疗机构的服务供给及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等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2.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要求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统计表明,筹集到医疗保险基金的大多数是退休人员花掉的,退休人员占总参保人数的29.39%,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支出已分别占统筹基金支出的63.52%以上,就是说一个人的老年阶段的医疗花费是中青年阶段的数倍。由此,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是全国各地的通常做法,出发点是鼓励职工年轻时参保,为年老多病积累资金,以遏制参保的随意性,其目的是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是重要必须的。初始参保时,退休人员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近期看,增加企业费用开支是暂时的,个别企业有困难可以理解。从长远来说,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终生享受稳定、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再不用负担退休人员医疗费,既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参与时常竞争,更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各企业必须从医疗保险制度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尽早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五、个人账户
(二十一)每年个人账户只有300-400元左右,对真正有病的人来说,不够看几次病怎么办?
答: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国家有统一要求,不是凭主观划入的,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有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工资的2%(或退休人员退休金的2%);二是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因此,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随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提高才可以水涨船高。你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如果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可以通过申报确认,其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比例报销。
&&&&&&&&&&&&&&&&& 六、定点零售药店
(二十二)由于医院药价太贵,能否在定点零售药店买药?
答:实行定点零售药店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2003年以来,我厅已认定老百姓大药房等40家零售药店为中区直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目前已开通朝阳大药房红卫药店、国大药房津源医药商场、康全药业、东方药业南园分店、古城大药房、老百姓大药房津头店6家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可按需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七、多层次医疗保障
(二十三)县(市)不出台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负担重怎么办?
1.是否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第二条已明确医疗补助的原则,即“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2.部分统筹地区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肯定有他的原因。你把电话或者手机号码留下,我们了解后,再把信息反馈给你。
3.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医疗保险工作的一项任务,我们一定要进一步督促各地出台或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切实减轻个人费用负担。
(二十四)本人在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医疗保险,但企业推脱经济状况不好,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怎么办?
1.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殊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作为过度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2.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社[2002]18号文件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3.从以上规定看,企业是否一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没有强制性,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决定,有经济能力的可以自主建立,没有经济能力的可以不建立。
&&&&&&&&&&&&&&& 八、综合医疗保险
(二十五)我们是国有困难企业,由于经济状况较差,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我们打算只给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是否可以?
1.医疗保险是在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是面对广大城镇职工或整个用人单位,不是对一部分人。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时,在政策上已充分考虑了企业的不同状况,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参加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困难企业参加单建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特困企业只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以上方式之一参加医疗保险。你单位如果确实经济困难,可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2.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开展调研,加大协调力度,拓展筹资渠道,探索可行的保障方式,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完善政策,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早日可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十六) 我原来在中区直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自己缴费参保?
答:按照桂劳社发[2005]142号文件规定,一是与原用人单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原单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已随同原用人单位参加了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与原单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十七) 财政缴费的退休人员为什么不用补缴医疗保险费?
1.中区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初始,先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由于这一人群缴费工资基数较高,经过两年时间运行,医疗保险费收大于支,并略有结余。所以,财政缴费的退休人员暂不用补缴医疗保险费。
2.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要补缴医疗保险费,原因一是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其平均缴费水平只是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三分之二,若不实行补缴,按照企业缴费水平自我运行,医疗保险费
就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二是根据统计表明,退休人员占总参保人数的29%左右,而退休人员使用的医疗费则占总开支的63%左右。三是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其目的是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是重要必须的。初始参保时,退休人员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近期看,增加企业费用开支是暂时的,个别企业有困难可以理解。从长远来说,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终生享受稳定、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再不用负担退休人员医疗费,既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参与时常竞争,更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各企业必须从医疗保险制度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尽早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十八)我在柳州某企业工作已参加柳州医保5年,今年6月到南宁某企业工作,不知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听说在南宁参保从新计算缴费年限是怎么回事?
1.根据国家规定,个人账户可以转移,按个人账户实际余额转移。由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将个人账户资金汇至转入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个人。
2.由于没有政策依据,个人参保缴费年限目前无法在各统筹地区之间转移,建请你把在柳州参加医保有关资料妥善保管,以备今后有用。
&&&&&&&&&&&&&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十九)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的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筹资水平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含1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含80元)。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如南宁市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2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0元。柳州市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6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2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55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5元。梧州市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45元,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1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40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0元
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对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大部分或全额补助。
(三十一)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居民参保一般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二)城镇居民到那里办理参保手续?
1.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相关参保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填写参保登记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负责审核本社区居民申报参保资料,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
2.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受理登记、收集材料、汇总、审核等工作,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十三)城镇居民参保患病住院能报销多少医疗费?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2-3万元之间,学生一般可报3万元。具体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社区卫生、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150元、300元、500元;年再次住院的,社区卫生、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元、100元、150元、300元。参保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均为100元。
&2.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70%。
(三十四)城镇居民门诊患大病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的是要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政策已明确,城镇居民患规定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病种,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报销。对患规定门诊大病病种之一或多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实行年度内一次性起付,其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的80%确定。
(三十五)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
答:通过试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南宁市、柳州市和梧州市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批准认定为首批试点城市,2008年我区新增钦州、防城港、玉林、贺州、百色5个试点城市,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于6月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其他城市在2009年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使全区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上实现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 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三十六)为什么对离休干部医疗控制怎么严?我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请你们认真解决。
1.从统计的数据来看,2007年中区直离休干部年人均支出医疗费55340元,而中区直一般干部职工年人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仅为996元。由此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程度相当高,是一般干部职工的55.56倍。
2.从《就医管理办法》看,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一是财政预算离休干部医疗费数额没有因为《办法》出台而减少预算数额。二是离休干部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本质没有变,医疗费没有规定有个人自付比例。三是医疗待遇相对提高。用药范围从1203种增加至6000多种;因病情需要使用的自费药品、一次用药量均从单纯对量的限制改为根据病情需要使用;消了特殊检查和治疗的个人自负比例;解决了异地就医费用的报销问题。四是定点医疗机构不变,离休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离休干部医疗支付范围比原公费医疗规定要广得多,一是《办法》第五条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报实销(包括支付范围以及支付部分费用范围)。二是用药目录范围比公费医疗扩大。三是诊疗项目范围扩大,如原规定伽玛刀、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等不列入公费医疗保险范围,新办法后以上项目列入报销范围。四是医疗服务设施报销标准基本不变,原高干病床床位费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在30元左右,现规定为40元,抢救住ICU病房不受以上支付标准限制。
4.由此可见,离休干部现行就医管理规定,保障程度比公费医疗时期高,服务范围广。但对于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要不断加强沟通,加强管理,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
(三十七)规定离休干部门诊费用,影响我们日常治疗,要求取消不合理规定。
答:结合实际,放宽门诊就医和住院管理。考虑到几年来物价的增长因数,原规定处方诊治费用30元偏低。因此,《办法》规定处方诊治费用控制在50元以下,“静脉输液控制在3天药量以内,每天费用控制在100元以下”,但不是死规定,如因病情需要,可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点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就可以取药治疗。住院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要求特殊检查阳性率,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50%,对住院天数提出合理控制,对出院带药做了限制,这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业务要求,其目的是制约医院和医生利益最大化行为,防范资源浪费,对离休干部利益没有利益损害。
(三十八)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太少,否能像医保一样全部开放?
1.现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仍属于公费医疗管理,费用全部由财政拨付,因此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还是沿袭公费医疗的做法,其目的是便于管理,便于监控医院医疗服务质量。
2.离休干部定点医疗之所以没有象医保一样全部放开,因为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属于自己个人所有,一年只有400元左右,并且个人账户用完后全部由个人自付。而离休干部不同,门诊治疗没有费用限制,也不用个人自付。如果全部放开,势必造成资金流失,存在费用效率不高问题。
3.管理规定,定点在中区直几个大医院,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定点医疗后,一段时间内若自己认为不适合,可以重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当然,随着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经济发展,逐步放开定点医疗机构是应该必须的。目前,我们正在着手研究,解决计算机网络管理问题,到时在医疗上就可以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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