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区野生律法女娲的需求量大吗?

& 金洲铜业黄宏振:行业洗牌望能促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
金洲铜业黄宏振:行业洗牌望能促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
核心提示:【都市家建材网】每年6&8月份正是最热的时节,然而却是行业的&寒冬&。高温天气减少了家装的频.........
【都市家建材网】每年6&8月份正是最热的时节,然而却是行业的&寒冬&。高温天气减少了家装的频率,整个建材市场的需求量也随之下降。面对每年如期而至的坎,企业都会作出各种各样的调整,以便可以企业在淡季可以平稳度过。都市家建材网一同与企业来共同探讨,在淡季的时候,企业应该如何安然度过?
鹤山市金洲铜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宏振
都市家建材网:请问您对铜材行业的评价是怎样?  黄宏振:我感觉我们江门这个铜材行业太混乱了,打个比方,我们的铜材卖出去是月结,买回来的原材料是现金支付。产品做出来卖出去是月结,这种傻的生意居然还有人做。以前货款月结是30天或者60天,只要能付钱,事情都好商量,因为没有算上利息。现在开始逐渐算上利息之后,很多企业都跑了。对于铜材这个生意,实在是越来越难做了。所以今年我们的重点目标不是发展企业,而是收回货款。  都市家建材网:淡季是企业的分水岭,您觉得新一轮的行业洗牌会在什么时候出现?  黄宏振:现在的行业洗牌已经开始了。最近在福建那边有几家做卫浴的大企业准备要倒闭,而跟这几家大企业做配套零部件的企业也会跟着倒闭,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天大好消息。因为如果买家没有现金,我是绝对不会卖货给他的。在行业的洗牌过后,有充足现金流的企业就可以在洗牌后生存下来,这对于规范一个行业内的市场行为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在我们这边做铜材生意的,只有高信誉度,充足现金流的企业才可以继续生存下去。另外一方面,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健全。企业破产跑路了,就算抓回来了也不能挽回损失,这对企业来说真的伤害很大。我希望在行业洗牌过后,淘汰掉一批落后的企业,让真正想做好品牌的企业健康发展下去,让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保护我们企业的利益。  都市家建材网:您认为行业的整体发展方向是什么?  黄宏振:我希望在经历行业洗牌之后,良性的企业可以生存下来,不良的企业都倒闭掉。企业与企业之间由原来的以人情为主要依赖方式去实现交易,变成以制度为的主要依赖方式去实现交易,这也是我做品牌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这条路非常的艰难而且漫长。既然选择去做了就要把它做好,服务好我的经销商,保护好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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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林业厅的统一安排和要求,2006年6月下旬,我处会同专员办安徽工作处,对宁国、铜陵、亳州、蚌埠四市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情况进行调研。在此之前,我们已分别向上述四市下发调查问卷,主要调查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情况、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共回收问卷50多份。
本次调研的企业有:宁国市工艺标本厂、宁国五星集团、铜陵珍稀动物养殖基地以及亳州市的野生动物经营企业。调研组一行深入养殖场、生产车间等生产一线现场察看,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林业主管部门、养殖户、经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交流,取得较好的效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 一、我省野生动物资源情况
安徽省地跨古北界、东洋界,属南北过渡地带。境内山地、丘陵、平原、湿地交错相间,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据调查,目前安徽省已有陆栖脊椎动物共32目100科557种,约占全国的26%,其中,兽类有9目25科96种,鸟类17目55科354种,两栖类2目9科39种,爬行类4目11科68种。全省共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1种,其中,一级保护21种,二级保护70种;省重点保护陆栖脊椎动物有103种,列入国家“三有”名录的达360种。安徽野生动物资源重点分布在皖南山区、大别山区以及沿江沿淮的重点湿地。
&&& 二、我省野生动物养殖、利用情况
我省现有人工养殖、利用野生动物约30余种,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及加工现状如下: &&
&&& 1、养殖、加工类:我省野生动物养殖及产品加工业起步于90年代,2005年全省有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利用的单位共109家,养殖动物有近30种,年贸易额2.5亿元左右,其中梅花鹿、虎纹蛙等养殖数量较大,加工量较大的有鹿茸(血)、穿山甲片、蛇干(盘)等。深加工规模较大的企业有北京同仁堂亳州药店、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养殖兼深加工规模较大的企业有宁国五星养殖有限公司、铜陵皖陵珍稀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等,另有标本加工厂2家。目前省内所有动物产品的开发利用还处于初级水平,综合利用能力较低。
&&& 2、驯兽表演类养殖:驯兽团在我省是一项传统产业,截止2005年底有59个,主要集中在宿州市,驯养品种多为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如虎、狮、猕猴等20余种。驯兽团所饲养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达1200多头(只、条),年收入约2100万元。
&&& 3、动物园展览类养殖:2005年,我省有登记的各类动物园17个,养殖的动物120余种,动物总数8000多只(条、头),年门票收入2000多万元,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合肥野生动物园、芜湖赭山公园动物园、蚌埠市动物园等。
&&& 4、动物救护及科研类养殖:主要有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省扬子鳄繁殖研究中心,均为部省联建的国有公益性事业单位。前者位于皖南休宁县境内,承担野生动物救护收容、科研宣教等职责,现收容、饲养的动物有30多种,并已接待游客10万余人次,成为我省重要野生动物保护、宣教基地。后者现有扬子鳄近万条,是全球最大的扬子鳄养殖场。同时扬子鳄中心还投资建设了猕猴养殖区和梅花鹿养殖区、鳄展演区,年接待国内外专家、游客近10万人。
&&& 5、扬子鳄产品开发:扬子鳄具有食用、药用、皮用及观赏价值,自1995年安徽省扬子鳄繁殖研究中心开展鳄开发研究活动以来,现研发出鳄油冻裂灵、鳄肉干、鳄皮制件等产品。
&&& 三、存在的问题
&&& 1、规模较小:我省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产量较低的情况,我们调查的宁国市工艺标本厂,每年的产值在400万元左右;宁国五星集团生产的鹿血酒每年的产值在500万元左右,且约一半是企业自用,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 2、开发的技术水平较低,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目前我省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大都停留在初级产品的开发利用阶段,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附加值较小,没有能够在精加工上下功夫。如蚌埠市共有7家梅花鹿、马鹿养殖场,除少量地出售种鹿和幼鹿外,各鹿场主要生产鹿血酒、鹿茸酒,由于科技含量低、附加值较小,加之规模小、市场不景气,近两年出现全行业亏损。
&&& 3、资金周转困难:由于近几年,野生动物及其初级产品的价格一直在低估徘徊,造成养殖及初加工企业负债经营,有的企业无力开发新产品;有的开发出新产品,由于资金困难而不能投入生产,只得将开发的新产品技术束之高阁。我们调研的蚌埠市华东鹿业公司近十年来,联合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科研院所,开发出以鹿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达30多种,但是由于没钱,大都没有投入批量生产。宁国市工艺标本厂也存在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
&&& 4、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亳州市的野生动物经营企业中。亳州市中药材市场是全国著名的四大中药材市场之一,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不允许相关的职能部门进入市场内检查。近几年,随着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力度的加强,部分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和经营户能够按照要求,履行手续、合法经营;但仍有一些企业存在私自偷运贩卖、违法经营的现象。在这次调研中,我们招集20家左右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和经营户座谈,重点了解甲片的情况。这些企业和经营户都有经营甲片的资格,但因缺乏合法来源的甲片(目前国内野外资源极度濒危,全靠从东南亚进口或走私),大都没有申报具体的买卖,但据说市场需求量达几十万公斤,因而私下交易量很大,他们希望我们能帮助提供合法来源的甲片。会上我们和向他们讲解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违法经营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他们一定要合法经营。
就亳州中药材市场合法来源的穿山甲片供不应求的问题,我们近日咨询了国家林业局动管处、云南、广西、河北等省市林业部门,均不能提供货源。
&&& 四、对策和建议
&&& “加强资源管理、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这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要为人类的合理利用。因此,要兼顾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2004年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运用政策引导、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多样性、生态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片面强调保护,必然导致相关产业萎缩、民族传统工艺失传,保护事业将无法与社会经济、群众利益有机结合,从而失去活力和动力。只有以保护为基础,大力促进资源培育,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源,以合理利用带动资源保护和培育,才能最终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 1、政策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要求,驯养繁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和经营户要知法守法,做到合法经营。从本次调研的情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和经营户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了解,以至于在经营中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有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合法经营的企业,对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打击和整治,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 2、资金扶持:十一五期间,省厅对林业产业每年有2亿元的扶持资金,希望能切块一部分投向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鼓励他们开发新产品,并将新产品投入生产,投放到市场,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在此次调研中,宁国市工艺标本厂希望省厅能解决100万元的贴息贷款,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提高工艺水平。请省厅在今后的产业发展和资金贷款的总盘子中能够适当考虑。
&&& 3、积极培育:现阶段,我国动物野外资源总量不足、资金投入缺乏、产业发展乏力。实施以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积极鼓励支持大的中药饮片厂、经营企业参与人工培育资源、建立养殖基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 4、积极向龙头企业迈进:按照省厅“十一五”期间做大做强100个林业龙头示范企业的规划,我们要积极推荐3—5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进入龙头示范企业的行列,优先安排林业贴息贷款指标等优惠措施予以扶持。在调研中,宁国市标本厂基本符合申报林业系统龙头企业的标准,已将申报材料上报到厅产业处。
&&& 5、引导走规范经营的健康发展之路: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对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批次报审和专用标识相结合制度。目前我省有4家企业申请并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准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它们是:宁国五星集团、宁国市工艺标本厂、巢湖市夏峰工艺标本厂、繁昌县明坤乐器厂等。今后对于我省符合标准的企业,积极申报野生动物专用标识,要求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使企业走法制化、规范化经营的发展道路。
安徽林业信息网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立法探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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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立法探讨
作者:夏少敏
卢永元&&网友点击量: 3953 次&&添加时间: 15:44:32
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立法探讨
摘要: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不仅是我国医药产业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全面考察了我国野生中药资源现状与相关法律制度,分析了野生中药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了全国大部分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野生动物种群和高等植物群落,对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作者也分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制度。作者建议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强化许可证制度,提出加快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抓紧起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关键词:野生中药资源
自然保护区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中药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我国的野生中药资源在历史上广为人们所用,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中华民族的兴盛做出过伟大的贡献。中药曾经辉煌也曾经没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发展中药产业,也对野生中药资源进行了立法保护,初步建立了基本完善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新世纪初,中国政府为了振兴中医中药,提出中药现代化的战略计划,其中就包括对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去的法律制度在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表现为该法律制度制定时的社会背景与现在所处的时代环境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法律的整体适应性较差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国自然资源的保护。
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但从我国有关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笔者个人认同将自然保护区分为四类,即生态系统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区、自然遗迹保护区。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遗迹,我国从1956年设立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开始,到2000年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在保护野生动植物与自然遗迹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成功保护了一大批珍稀濒危生物、生态群落和自然遗迹。同时,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不断扩大,保护的对象也日益广泛,绝大部分的珍稀濒危野生中药资源都已经纳入保护范围。针对野生中药资源,我国还建立了一批野生中药资源保护区。
尽管如此,我国的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已经纳入保护范围的濒危野生中药资源也由于诸多原因,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资源浪费与破坏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市场需求与资源供给的矛盾依然相当突出。
2.我国野生中药资源现状与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野生中药资源的现状是令人痛心疾首的,而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在该方面的无能为力同样令人焦急。笔者相信,具有特殊用途和高价值的自然资源,在缺乏良好的法律保护之时,最容易成为掠夺和破坏的对象;而一部良好的资源保护法以及良好的实施,可以为该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起到较好的调控作用。
2.1我国野生中药资源的现状
2.1.1我国野生中药资源的基本状况。我国的野生中药资源十分丰富,种类繁多,但又分布不均,地区性差异明显。[1]根据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国中药资源进行普查的决议,从1983年开始,国家花费将近10年时间对中药资源进行普查和数据统计。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中药资源共计12772种,其中药用植物11118种,药用动物1574种,药用矿物80种。其中320种常用药用植物类药材的总蕴藏量 为850万吨。[2]部分药材为我国独有,并经多年演进,形成了独特的医药文化。
由于我国土地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所以中药资源种类多样,分布类型繁多,各地区都有自己的道地药材和特色药材。如在东北分布有关黄柏、刺五加、五味子、关升麻、牛蒡子、桔梗、平贝母、关龙胆、关木通、熊胆、蛤蟆油等一批“关药”,蕴藏量分别占全国同品种蕴藏量的50%以上。
2.1.2 我国野生中药资源遭严重破坏。由于市场需求量的增大与出口创汇的刺激,各地掀起一股开采野生中药资源风,致使有些药用种类被过度采收,造成中药资源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中药种类出现衰退甚至濒临灭绝;有些中药种类的优良种质正面临消失和解体。药用动物如黑熊、马鹿、林麝、大(小)灵猫、中国林蛙、蛤蚧、大鲵、玳瑁等40个种类的资源显著减少,已经影响了近30种动物药材的市场供应;药用植物如甘草、羌活、银柴胡、黄皮树、肉苁蓉、三叶半夏、紫草等100多种资源量普遍下降,影响60多个药材品种的医疗用药;黑长臂猿、原麝、海南坡鹿等近20种动物和长叶榧、见血封吼、娥眉野连、八角连、凹叶厚朴、杜仲、小勾儿茶、野山参、黑节草等30多种植物,因野生资源稀少,已经无法提供商品或只能提供少量的商品;高鼻羚羊、印度犀、野马和厦门文昌鱼等4种野生动物资源几近绝迹。[3]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森林、草场的利用不尽合理,药用动、植物的适生环境遭到破坏,导致生态平衡失调,从而危及药用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我国的野生中药资源绝大部分分布在森林、草原和植被完整植物种类丰富的地区。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滥砍滥伐、过度放牧和垦荒种粮,森林、草原遭受大面积的破坏,使药用动、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导致野生中药资源蕴藏量大幅度下降,甚至物种濒临灭绝。在华南地区,野生华南虎已经绝迹,在东北地区,野生东北虎也濒临灭绝。
2.2 我国野生中药资源法律及制度
2.2 .1我国野生中药资源法律
我国有关野生中药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可以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样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法律 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中药资源的法律。相关法律有《药品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其他部门法如《民法通则》和《刑法》当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日,国务院发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国专门调整中药资源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日国务院发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日国务院颁布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相应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例如《湖南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吉林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各地在实施中,对当地需要保护的野生中药资源进行了立法,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保护甘草资源的规定》。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实现了野生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法可依。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中药资源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动植物保护名录
动植物保护名录是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配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共收录野生药材物种76种,其中药用动物18种,药用植物58种。另外,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日,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就包括一大批珍稀濒危药用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为配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实施,在1987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国家医药总局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1992年林业部公布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一二物种以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优先保护的植物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
在这三部名录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是最新、最全面的一份名录。它既参考和包含了过去几份名录的内容,又参考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一二物种以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优先保护的植物。
2.2.2 我国法律所确立的中药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
通过以上这些法律法规,我国初步建立了野生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具体包括野生中药资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采药、采猎许可证制度,经营、运输、出境管理制度等。迄今为止,全国已建成各类自然保护区1551处,总面积1.30亿公顷,占陆地国土面积12.9%2。部分地区开始大面积建立中药资源保护区和轮封轮采区。如黑龙江省组建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并在保护管理机构网络化的基础上,先后在资源集中、密度较大的区域建立了龙胆、防风、柴胡、知母、茨实等野生药材保护区33处,保护面积达4.9万多亩。[4]在许可证制度方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一级保护的野生中药资源禁止采猎;采猎二、三级保护的野生中药资源的,必须有采药证。在取得采药证以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采药证有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野生药材资源的运输与出口同样需要严格的许可证方能进行。
2.2.3野生中药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
从立法的背景来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制定于1987年,距今已经17年。而这17年,恰恰是中国发展最迅速,整个社会体制发生巨大变化的转型时期。因此这部法规的整体适应性偏差。从具体的执法过程来看,管理机构之间职能的分散,行动的不协调,缺乏协调机制是造成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同时管理机构的经费短缺与执法设施的落后以及执法人员素质的普遍低下,是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执法不到位的又一原因。在野生中药资源保护的管理机构中,需要专业队伍,然而现在的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笔者所谓的专业队伍,不仅是指在中药资源学专业人才,更多的是具备现代公务员综合素质的队伍。现行的野生中药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具体表现如下:
2.2.3.1 濒危等级标准陈旧与现实情况不符。首先,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现在的许多野生药材都可以划入三级,甚至是第二级保护范围。以山东为例,一些大宗的地产药材,如百部、桔梗、翻百草、玉竹、丹参等面临绝产的危险,[5]但保护等级却为二、三级,有的甚至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可见当时制定的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其次,标准的制定是由行政部门完成的,并不是有关科研机构来制定,显然又是不妥的。因为行政部门制定标准所依据的主要是经济信息,而不是生物学原理,这与保护生物资源的学科依据是不一致的。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二级,这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又有区别,甚至抵触。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部分保护对象是不能被采猎的,但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规定来看,又是可以采猎的。这样法律就产生冲突。其实这样的例子还很多,究其原因恐怕是因为标准多个;旧标准未能及时根据新情况进行变更;类似标准,制定时又缺乏统一的安排。
2.2.3.2 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为配合它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共收录76种野生药材,现在看来保护的范围明显过于狭窄。近些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许多原本不属于濒危的物种,已经出现濒危,并有许多物种优良品种衰退的现象。如果现在不加以保护,非等到灭绝之时才亡羊补牢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
2.2.3.3 管理机构缺陷。《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的执行部门是当时的国家医药总局,但是现在的国家医药总局已经撤消,而该条例仍然未修改,那么又该如何执法呢?同是对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在自然保护区必须受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其他地区则由国家医药总局管理,职能分配不清。野生中药资源的采猎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而经营部分又由各级药材公司管理。野生中药资源的出口又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机构管理。这样的职能分工不仅妨碍执法,而且权力过于分散,容易造成相互推委和执法矛盾的现象。
2.2.3.4 条例本身缺乏具体操作性。1987年《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颁布以来,国务院至今未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相当有限。作为资源法律的通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都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操作规定。表面上给了职能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实只能让人无从下手。另外这部总共二十六条的法规,许多问题没有涉及,留下了大量漏洞。
2.2.3.5与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存在差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化步伐的加快,签订的国际公约越来越多,在许多法律方面都需要修改。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已经对大量的经济贸易法律做了修改整理,但是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方面的工作还远远不够。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在生物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上与国际公约的要求存在很大的距离。
野生中药资源遭到破坏的原因很多。很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对野生中药资源的认识不足。对野生中药资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存在误解,以为野生中药资源可以无限再生,蕴藏量是无穷无尽的。另外人们只看到野生中药资源的经济价值,却没有看到其生态价值,更没有认识到野生中药资源的生长特点。其实,野生中药资源的有限性同其他生物资源是一样的,有的甚至可能会更加有限。而野生中药资源的价值,不仅在于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生态价值。以天山雪莲为例,由于其生长在高海拔的高山上,有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这在缺乏植被的高山上有着极其重要的生态意义。但是,近年来,雪莲被作为一种保健药品来开发,已经被过度开采,严重破坏了其生长的特有环境和原区域的生态平衡。野生中药资源的生长特点被许多人因经济价值而忽视。部分名贵的野生中药资源生长环境特殊,生长周期漫长,一旦被过度采掘,便可能会迅速灭绝。以青海冬虫夏草为例,它生长在3500米以上的高海拔地区,过度的采掘已经使它产量急剧下降。再以大家熟悉的野人参为例,它的生长周期漫长,如果被过度采掘,将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资源短缺。
3.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野生中药资源保护
3.1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相关法律制度
3.1.1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 从1872年美国设立黄石国家公园开始,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然保护区,虽然名称各异,功能不尽相同,但是主要目的是一致的,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使自然环境在人类的活动下保留最起码的生态群落和自然遗迹。
我国是一个山川秀美,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并且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讲究天人合一保护自然的文明古国,早在2000年前就制定出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自然保护法的《田律》,并设立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禁苑”[6]。但是如今的中国又是一个生态脆弱的国家,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再加上建国初期,中央政府没有足够重视环境问题,致使环境破坏,资源浪费,森林覆盖率从建国前的30%下降到10%左右;近年来的人工造林,使森林覆盖率上升到16.55%,但是大多是针叶幼林,森林质量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天然森林面积仍然不断在减少 。同时人工林的生态自净能力远不如天然林的生态自净能力,所以病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严重,林业部每年都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来加强防治。
为改善生态环境,我国加大了环境治理的力度,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国家出台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计划,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保护区1551处,总面积1.30公顷,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2.9%,居世界前列。其中全国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5处。全国还建立森林公园1050处,总面积982.53万公顷;自然保护小区50319个,总面积135.58万公顷。这些自然保护区保护着我国大部分濒危和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也保护了约2000万公顷的原始天然林、次生原始天然林和约1200万公顷的各种典型湿地,它们分别占全国森林和天然湿地总面积的14.6%和50%。[7]通过划建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了全国大部分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野生动物种群和高等植物群落,特别是有效保护了300余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130多种珍贵植物的栖息地,并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1.2 我国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问题。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一系列成就的同时,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使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有了专门性的法规。此外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法》《草原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就自然保护区的地位与保护区内的野生生物的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多部法律制定时间上的差异与立法宗旨的差异以及职能上多层分工,使整个制度又相当的混乱。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源的要求日益增加,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发展背景,需要加强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改变长久以来消极的管理模式,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随着各类保护区的增加,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自然保护区的概念范围扩大解释,将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纳入其中;同时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
另一个问题,就是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开发的关系的处理。近年来,由于旅游开发的兴起,尤其是作为新概念的生态旅游的出现,已经给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带来新的课题。有人认为自然保护区不开发就是资源的浪费,而且开发可以产生有利于保护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所在地的经济的发展[8]。但是笔者认为,这是给既有行为找的事后借口,我们完全可以在不必要开发的情况下不开发,这不是资源浪费!而且从现在开发的情况来看,有些开发活动已经破坏了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对于自然保护区,现在不是过于保护不利于开发,而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开发不利于保护,甚至过度开发破坏保护。例如,法律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不得开发旅游,但是有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出于各种目的,偏偏开发旅游。当然并是说个别开发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就不开发所有的自然保护区,笔者并不主张因噎废食,只是强调保护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将保护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开发。这其实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和环境法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日本的环境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即使在保护前提下的开发问题,原有的法律也没有做过多的规定,所以在适当的时机,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显得颇有必要。
3.2 自然保护区中的野生中药资源保护
自然保护区在对野生动植物很好保护的同时,实际上对保护野生中药资源、防止药用物种绝灭也起到了重大作用。就目前全国建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来说,90%以上都有中药资源分布,许多珍贵的药用动植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如吉林省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受保护的植物多达1500多种,其中包括许多名贵药用植物,如人参、党参、贝母、天麻、木通、细辛、刺五加、草苁蓉等300余种。又例如在最新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区的湖南壶瓶山自然保护区,虽然面积仅13万公顷,但药用植物分布就多达1019种,药用动物金钱豹、毛冠鹿、麝、棕熊、黑熊、水獭、大鲵等也有一定数量的分布。[9]
作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生物,野生中药资源在个别自然保护区的现状令人担忧。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保护区中一些野生中药资源由于过度采掘,已经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凹叶厚朴过去是居民点附近的阔叶林中经常可以见到,但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短萼黄连是常用药材,十多年前,野外考查时常可以见到,但现在已经很难见到成片的野生种;天竺桂是民间常用调味品,现在也已经很少了。[10]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以为,是由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没有做好,尤其是采药许可证制度没有落实好。当然,对保护区的管理不可能做到不让一个没有许可证的人进入的程度,特别是对当地居民。所以,真正管理好保护区其实还要对原居民的生活加以关注,尤其是他们的生活水平要尽可能提高。同时作好宣传教育工作。《自然保护区条例》针对原居民的规定是一个缺陷,但是我们并不能指望这部法规给我们解决所有问题的办法,各地区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补充完善它。或者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建设规划,将可能影响保护的居民迁出保护区。
另外,很多自然保护区一般又是风景旅游区,或者科研教学基地,所以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上,还要兼顾这些特点。因此除了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必须把科研、教学、旅游及生产结合起来,统一经营管理,使自然保护区发展成为一个以保护为主,密切结合科研、教学、生态示范和旅游的基地。[11]
为此,笔者建议在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同时,对野生中药资源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不但可以进行有效管理,还能促进野生中药资源的良好利用与再生循环。
4.完善我国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的建议
我国野生中药资源的破坏,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纷纷提出各自的观点,希冀能够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工作。在探究野生资源保护不力时,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产权制度是困扰资源保护的主要原因 。野生药材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使用权主体是谁的问题十分模糊,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野生药材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12]笔者认为中国现有的资源保护制度本身存在的许多问题,不仅仅是产权制度的影响,在保护管理等方面也存在问题。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笔者以为应该以现在客观的情况重新审视现有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能够与野生中药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相融合,至少不应该是抵触。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
4.1 明晰产权。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可见。我国的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野生中药资源属于土地山岭上的附着物,也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在我国,由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资源所有形式在事实上的虚化,使得资源的不到应有的利用和保护,因此必须首先实现资源所有权的具体化和实体化。[13]在资源产权制度上,将野生中药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14],可能是一个较好的方法。或者参考国资委的形式,将重要的自然资源分归几个部门以代理人的形式管理。根据野生中药资源的特性,应当由农业部为代理人。对自然保护区里的野生中药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对没有纳入自然保护区的野生中药资源部分,将其所在的山林山地草场实行承包经营,并参考耕地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度。
4.2 制定“自然保护区法”,以立法推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自然保护区制度,国务院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调整对象明显过于单一,没有将自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统一管理。在自然保护区中还应当加强对野生中药资源保护,或者建立专门野生中药资源保护区。黑龙江省已经先后在资源集中、密度较大的区域建立了五味子、防风、龙胆、桔梗、黄柏、茨实、黄芩、马兜铃等药材的36个保护区。[15]对当地的野生中药资源进行了较好的保护。但是,这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应当区别建立中药资源的濒危物种保护区和生产区。对生产区,笔者建议参考渔业休渔期和禁渔区制度,规划禁采期和禁采区,建立轮采轮猎制度。对保护区,在生态群体受到严重威胁时,可以进行异地保护和离体保护。
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为野生中药资源种质基因库,在实验区或其它地方开展引种。种质资源是提高中药材质量的关键和源头,是保障中药现代化和产业发展的根本措施。随着野生中药资源的破坏,许多中药的优良品种出现衰退现象,部分品种甚至已经绝迹。建立种质基因库是保留野生中药资源原生基因的重要举措。目前,杭州药用植物种质基因库已经基本建成,但在全国尚未大范围开展。[16]因此有必要加快野生中药资源种质基因库的建设。建立野生中药资源的种质基因库其实是对自然保护区制度的补充,其对象具有特殊性,目的也与自然保护区不一样,主要是为了维护野生中药资源的基因的多样性。
抓紧起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采集、收集、研究、开发、贸易、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严格控制直接商品化利用野生资源,鼓励优先使用人工培育的生物物种资源。
  4.4 强化许可证制度。《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采药、经营、运输、出入境许可证制度,但是,该制度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双向许可证制度与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是有差距的。实际上我国在许可证制度上并没有很好的实施,尤其是科研的许可,没有得到落实。近二十年,发生多次的外国人非经许可进行科研的事件,足以说明问题所在。对采药许可证的颁发要严格实行,杜绝云南红豆杉悲剧的再次发生。当然采药许可证制度的实行是在对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上进行的,它也是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发放首先要进行野生中药资源开采的风险评估,在不影响野生中药资源的生存的前提下,才能发放,否则不能发放。而野生中药资源的运输、贸易、消费上的许可证制度则是从生产到消费全线管理的一部分,目的是对野生中药资源的全程监管。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许可证制度建立野生中药资源的全程监管制度。
4.5 加快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已经17年,国家机构在此期间作过重大调整,原来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已经撤消,对它的修改已经不能再拖延。其次是制定实施条例,使其具有操作性,尤其是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加以明确,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再次就是统一保护标准,以最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准,修改其他标准,重新平定濒危等级。上一次的中药资源普查距今已经二十年,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再次进行资源普查,搞清野生中药资源的现状。这对标准的制定和濒危等级的划定都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是对管理机构职能的重新划分,将执法权集中在一两个部门,不要过于分散。对管理机构的建设方面,我国设立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管理机构,并在中国科学院成立了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17]但是这些机构只在进出口方面发挥作用,笔者建议,扩大这两个机构的管理范围,将国内贸易也纳入视野范围。
4.6立法鼓励发展中药人工种植、圈养和替代品研究。 解决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问题,最终要靠这个方法。尽管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中就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缺乏在资金、技术与市场开发上的具体扶持措施。而且就野生中药资源中是野生药用植物的人工种植没有过多的规定。所以建议在制定新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时将这一鼓励措施写入法律中,以法的形式确定,并给予明确的优惠措施,如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在国外,许多人认为使用野生动物作药是不人道的,为此我国可以用人工制品或寻找植物替代品的方法,避开这一问题。对珍贵濒危野生中药资源的替代品研究,应当加快,因为野生中药物种快速灭绝,迫使我们走这一步。例如我国用水牛角替代犀牛角的尝试,就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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