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力上 直销产品网上能卖吗立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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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立法与外资
  立法与外资
  一、中国直销立法 外企身影频现
  2005 年初,来自世界各地的 18 家跨国直销公司的 CEO 们在北京国际俱乐部饭店召开世界直销协会联盟首席执行官委员会(WFDSA-CEO)峰会。这一年会为试图游说《直销法》出台的众多直销巨头们提供了舞台。几天内,众多跨国直销集团的全球总裁在北京与上海等地频频约见媒体记者。
  会议的直接背景就是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起草的《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条例》草案,于 1 月初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这是两个与众多外企利益休戚相关的法规。
  &在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看来,很多事是应该具有灵活性的,我们已经强烈地意识到,与政府和社会各阶层进行沟通后,很多事是可以商榷的。&世界直销协会联盟首席执行官委员会主席狄克士的话道出了这一会议的目的。实际上,在此次峰会之前,面对中国政府出台规制倾销的法律的种种可能,在华各大跨国公司早就使尽浑身解数,试图影响立法。
  而早自 1998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后来又追加规定&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以来,直销转型巨头们就已经运用其操作经验、国际影响力配合自己的策略为中国直销立法做着工作,在幕后推动政府为直销立法。
  直销巨头安利公司在 1999 年 7 月就已将一份长达 100 页的《中国直销发展的过去与未来》建议书及《世界直销协会商德约法样本》、《直销管理规定样本》、《反金字塔销售规定样本》、《中国直销企业界协会守则样本》摆到了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案头。此后,安利公司总裁史迪夫&温安格在 2003 年 6 月走访中国,一次性追加1.2亿美元。有业界人士评价说,这是安利在直销立法之前对中国政府的最大一笔政府公关。
  直销立法可谓一直牵动着众多外企的心,2004 年 2 月 9 日,商务部外国投资司有关负责人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宣布中国有望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后,不到一周时间,一份关于直销立法的草案就被呈交给商务部。紧接着,安利、雅芳、如新等各大直销企业的掌门人纷纷来华造访中国,&我们很早就开始做这样的工作&,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高寿康总裁坦然透露说。
  从众多外企的举动来看,在推动中国直销立法方面,外资直销军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除此以外,在其它的一些涉外立法制定上,也常常可以见到外企活动的身影。
  在今年初,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在北京举行座谈会,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时,便有 50 多家跨国公司的近 70 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欧盟商会、德国工商总会、日本促进协会等也派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他们的热情可见一斑。
  除此以外,据称我国《》的立法也备受在华跨国公司的影响。一向善于政府公关、高层游说的跨国公司们通过种种手段影响国内《反垄断法》的出台。在 2004 年 5 月工商总局完成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中,对在华外企提出了&据称措辞相当严厉&的质疑,但该报告一出台便遭到诸多在华跨国公司的强烈否认,这是人们意料之中的反应。但这些举动也印证了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让跨国公司&坐立不安&的说法,在中国这个还正在向成熟的市场经济迈进的国度,许多西方企业因此担心自己会最先成为酝酿中的《反垄断法》的打击对象。现在,中国《反垄断法》的迟迟不能出台,外企是否算得上一个影响因素就不得而知了。
  二、利益休戚相关 彰显参与热情
  外企之所以对中国的涉外立法如此热衷参与,无疑是因为这些法律的制定直接关系到他们在华的切身利益。
  业内专家解释说,从立法体制上说,我国现时期总体上还是行政主导型的立法时期。法律的修改、制定更多地取决于相关部门意见。这造成了事实上中国大多数的立法仍由行政主管系统作为起草与制订的主导力量:教师法由教育部门管理,个人所得由税务部门主导,由建设行政部门与半官方的物业管理协会掌控,水利立法自然由水利行政部门掌握着话语权&&
  行政主导型立法的长处和短处是同样明显的。在法制体系不完备、法制建设百废待兴的时期,这种立法体制有其时代合理性,它确保了立法的效率与速度;同时,行政机关熟悉行政部门管理实践中的问题和症结,在专业知识和技术上有自己的优势和支持,立法质量也有一定的。而这种行政机关主导立法的体制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是社会整体利益整合的积极推动者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机构之一;另外,又因为其存在自身利益而无法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因此,由于缺乏公众广泛参与,立法不能全面地反映相对人的意志,立法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管理主义色彩比较浓厚,有的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将立法看成是一己的私权,随意为自己设定权力,给相对人增加义务;还有可能造成立法资源的垄断,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合法利益。如现在的一般是通过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的立法活动来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因此它极易削弱竞争对手的实力甚至消灭竞争对手,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致命性的破坏作用。
  在国内现行的立法体制下,外企力图施加各种影响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除去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学者、公众舆论、社团、大型企业都对立法过程发挥影响,成为影响中国立法不可忽视的力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也评论说。
  在影响途径上,目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建言主要通过商会和一些行业组织。如中美商会是美国企业在华利益的重要代表,其主要的接触对象是中国政府。中美商会会长马诚礼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透露:&商会与中国官方有良好的联系,我们平时会举办形式多样的聚会或者座谈,让会员和中国官员洽谈,使中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所考虑的不仅有本国官员和企业的意见,也有美国企业的声音。&
  另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也是外资企业在立法过程中表达意见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它是一个商务部下属的行业协会,能够为外资企业最终实现与立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对话牵线搭桥。如在直销立法过程中,外资企业成立的&关注中国直销立法开放小组&就隶属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同时,外资企业还利用更多的行业协会来广辟言路。一些外企行业协会经常与相关部门通电话,陈述他们所代言的外资企业对某个法规的怨言或建言。
  三、路在何方 参与机制亟待完善
  面对外企的参与热情和国内法律的盲区,业内专家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立法制度,充分发挥各方的力量,让内外企业都有一个表达意见和利益的平台。
  除了上述外企自己开辟的影响途径,现在中国立法机构在涉外立法上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为外企参与开辟途径:一是座谈会,就是在法案的起草或者审议的过程中,邀请有关外企进行座谈,对法案发表意见。这种做法在许多涉外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在起草时昕取了全球直销行业大公司的意见,包括瑞士、德国、日本等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二是书面征求意见,也就是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发送到有关外企手中,请他们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三是列席、旁听和各种研讨会,列席就是立法机关在讨论审议法案时,邀请有关外企派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发表意见。这一做法现在也已被广泛运用,但邀请列席的范围都比较窄。旁听则是立法机关在讨论审议法案时,邀请有关企业、社会团体、舆论单位派人旁听会议。这一做法目前只在一些权力机关实行,而且邀请旁听的人员往往很少。
  面对这几种方式的不足,不少法律界人士就建议在具体操作上引人代议制制度。代议制实际上就是使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进入立法机构,申张各自利益,与其他利益方进行协商达成妥协,最终将利益分配的方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颁行于整个社会的一种立法方式。
  的确,在目前外企众多,不少参与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适当的代言制度是一个值得推崇的制度,代表外企的专家或者律师作为公众中的一分子,信息对称,善于表达,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既了解外企的需要,又深谙中国的国情和立法体制,同时还可以使个体意见组织化,这种代言制度可以大大提高表达的有效性。
  如此一来,众多外企也就无需绞尽脑汁寻找各种影响途径,而只需通过他们的代言人代为传达,这样无疑可以节省大量的和资源,同时还有助于防止一些不正之风。
  即使如此,从更根本上讲,为内外企业开创一个公开、公正的立法环境还是有赖于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此,首先要建立行政立法会议公开制度。行政立法机关公开其为行政立法而召开的相关会议内容,使公众了解行政立法活动的基本运作状态及进程、掌握行政立法草案相关背景资料。在国外,行政立法会议公开倍受重视,许多国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亦即《联邦会议公开法》。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立法尚处于空白,因此应加紧制定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行政立法会议公开的范围、例外情况、公开的形式、公众参与的必要程序以及违反会议公开制度的法律后果等。
  其次,要建立行政立法规划公告制度。立法规划是行政机关立法的计划,将政府本年度计划制定某种行政法规、规章的意图公之于众,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促使他们就自己所关心的事项提出立法建议或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立法启动环节,使行政立法充分吸纳民意。这样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政府公报的形式公告政府年度立法规划,并由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最后,对于包括外企在内的公众的立法意见还必须建立公众意见处理说明公告制度。因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旨在得到行政立法机关的认真对待和平等考虑。制定者对公众所提意见最终是如何对待和处理的,应在法案公布时予以简要说明,使公众知晓某类意见被采纳或不被采纳的原因及其理由,这样才能有效的激发公众的积极性,也可以让众多的外企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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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销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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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由头:国家将于年内为直销立法  
  国家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重申,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严格区分直销与各种形式的传销。
  青布衣:先做好充分的调查,这个才是依据。我能提点建议的是,直销不是很好。天使在想象中,魔鬼在细节中。
  游客:国外行的通的东西在中国未必行的通,国外的人基础素质教育与中国是两个概念,所以国外的购买行为相对理性的多,在中国大行其道的"老鼠会"往往与中国人的基础素质有直接关系,象有些非法传销愚昧到把骗来的同乡朋友扣为人质,有些失去理智的人连自己的亲人都不放过,这在国外有可能发生吗?所以我呼吁请政府根据国情出发,不要迫于WTO把传销合法化!
  游客:事实证明安利目前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它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安利公司不管,它自己也管不了。一旦出事,安利公司会把责任往营业代表身上推,安利目前的暴富神话很多人不了解,很容易盲从。
  游客:做安利真的能让穷人过好日子吗?我身边的原来过的还可以的朋友做了安利后刚开始我以为他们暴富了呢,一个个都穿名牌西服了,还时不时拿个东西在嘴里喷一下。很让人羡慕。可没过半年全都成穷人了。穷的连饭都吃不起了。很惨的那种。问其曰:唯一的积蓄都买安利的产品自己用了。现在没钱吃饭了。奥。原来安利是又钱人玩的。穷人就别去参合了。
  游客:我在这里想对从事安利事业的先生女生们问一句?在你们的销售额中,有多大的比例是经过你们自已直销给最终用户的?(请注意,我在这里一直使用了最终用户这个概念,因为直销的终结点就是为最终用户省钱的!)你们的合作伙伴(就是有的人称之为下线的那种)对你们营业额的贡献比例是多少?把这样的两个问题再在你比较成功的合作伙伴身上调查一下,看看结论是什么?然后,我们可以请一个从事统计的专家(其实只要是上过大学,学过数理统计的人就可以了)估算一下一件产品从安利的工厂到最终实际消费者的中间环节有多少层?就可以看出,安利的这种销售模式到底是否直销了?如果是直销,我想安利会越来越成功,如果不是,
那么,后果就是另一个模样了!
                          []
 随着对此次直销立法的不断发问,业界质疑此直销业管理办法并不是国家法律?直销暂行规定是法规还是法律?其到底有多大法律效力?立法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外资先行是否合法?
 网易商业报道记者就此管理办法采访经济法专家时,多数专家表示,管理办法尚不能称为是法律,他只是直销行业的一部暂行规定或者是行业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根本不能上升到立法程序的高度来分析。
 这与此前商务部外国投资司副司长邓湛"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加快直销立法进程"的态度比较分析,业界质疑:直销管理办法并不是国家法律?
 据商务部表示,"负责此次直销立法工作的,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市场流通法律处。"北大法学院客座教授蔡定剑说,从商务部的表达来看,此次对直销行业的规范行动目前还只是处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阶段,只能算做是直销行业的规章制度,是行业法规。尚没有上升到进行立法的高度,所以还不能从立法程序上对其进行质疑。但可以肯定的是,直销管理办法作为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学专家告诉记者,真正的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次序规则,而不是一切国家机关做出决议命令时所应当遵守的议事规则,甚至不包括立法机关实施立法以外行为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
 而此次商务部对外所宣布的直销立法,从立法主体与立法程序上来讲,都不符合合法的立法程序。但是,此次管理办法的宣传却被称为是直销立法,"这种立法程序是否合法,我们都有点看不懂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
 "即使直销管理办法不能上升到立法高度,但从行业法规制定程序来看,我们国家也没有哪个行业是先为外资放行,先让外资准入,而将国内企业拒之门外。这从一贯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不符合程序,更不符合国情。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关部门应该思考。"有关法学专家如此表示。
 此次直销立法被普遍理解为:先为外资放行。因为商务部外国投资司副司长邓湛表示,"在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取得经验之后,可带动内资直销业的起步和发展。"这种"外资先行"的举动,令国内直销企业非常不满,更令经济法学专家非常不理解。
 "外资率先准入,这不是歧视国内企业吗?到今天还搞这种超国民待遇是不对的,凭什么以外资企业为先为主?即使是吸引外资也要讲策略,这样做不符合中国一贯的国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王卫国向商业报道的记者表示,直销立法不应该歧视国内企业。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有关三年后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做出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的承诺和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法规的承诺,都使中国政府目前必须对"传销"或"直销"这个敏感问题有所表示,因为这涉及到外资在中国直销市场的利益。
  但并没有必要重心要以外资为主,"以外资率先准入"."制定适合国内企业发展的直销立法,同时履行对外资的承诺,这样做应该是比较稳妥的办法。"薛荣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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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外以通过直销方式来销售其商品或服务;
 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优质产品的工厂,只能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
 必须首先开设店铺之后才能有全雇佣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
 日,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而该《通知》对转型企业资质的认定,则是本次立法可能设置的四大门槛最早的由来。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对外资投资直销企业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为了将非法直销公司拒于国门之外,以便保护推销员及消费者的利益。
 不过,对于中国直销立法设定的“门槛”,也有市场人士质疑说,所谓的门槛仅仅是为一些外资直销公司量身定做的。因为中国政府在1998年对传销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后,遭到了一些外资直销公司的反对,并动用各种力量与中方谈判和施压,三个月后,《通知》出台,结果是只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获得了转型的资格,这几年在中国市场也获得了长足发展。
 该人士认为,这10家公司其实一直在努力游说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如果新的直销法仍设定这样的门槛,当然不排除这些门槛的积极性,但也不能排除这背后有这些公司的“功劳”,因为设置这样的门槛,其现在便已具备,从而可以达到排挤其他势力较弱的外资竞争对手进入中国市场。
 直销在马来西亚登陆初期,也一度发生过混乱,美国等“金字塔销售计划”等变质的多层次传销也开始大行其道,也引起了社会经济的混乱,并造成了众多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1993年,马来西亚在多年管理直销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直销法,在其国内通称为《1993年直销法令》。
  由于此法典更多的是在直销混乱局势下催生,使其更多地带有整顿直销的功能,因此,其一大特点,便是立法非常严峻。
 抛开国家双边关系等各种复杂的问题,单从市场角度来说,如果引发中国当初禁止传销的症结已经解决或者寻求到了解决之道,那么开放时机便已到来;如果症结犹存,则现在是否开放就要重新思量了。
 不过,直销政策的制订,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问题,它还涉及到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关系等各种复杂问题。
有市场就有风险,许多国家开放直销,同样存在风险问题,直销开放时机是否成熟,重要的是看中国政府是否具备这种驾御风险的能力了。
 中国当年关闭直销之门,曾有专家撰文分析认为,尽管原因复杂,但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因:
  其一,商家违反了游戏规则;
  其二,中国民众追求暴富的心理过于强烈;
  其三,国家管理跟不上来。
 尽管事过5年,当初引发中国政府关闭直销之们的市场症结尽管得到了缓解,各种风险却依然存在。
 国家政策的开放,并不仅仅是个市场问题,还会涉及到国家双边关系等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将在3年内对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模式(直销即属此模式)取消“市场准入的限制”,并制定相应法规。
 中国政府关于是否开放直销市场,据熟知内情的高层人士透露,也经历了艰难的谈判过程,并顶住了来自美国等各方的压力。而在入世协议中做出此项目承诺,其中也有复杂的原因。
 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今年到了最后一年。中国政府也正按部就班地推进直销立法进程。按照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的说法,直销立法渴望在今年年内出台。
 此所谓“箭在玄上不得不发”。
 尽管中国开放直销仍然存在风险,但如果不开放直销市场,则存在违反WTO协定的问题。尽管各国在政策制订方面违反WTO协定的情况并不鲜见,但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会去违反WTO协定吗?这存在着怎样权衡兑现承诺与承担风险的问题。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这是迄今为止官方对中国为何禁止传销所做为最权威的解释。
 而在颁布传销禁令后,对传销颇有研究的《南风窗》主编秦朔曾为此撰文,以“玉石俱焚”来形容传销禁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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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调查(1):
直销立法该不该开放多层次直销:
网友调查(3):
你认为中国该不该在今年开放直销市场:
 “直销”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政府对直销市场开放的方向。直销公司在制订直销立法以后的经营策略方面与“直销”定义息息相关,而对准备立法以后从事直销业务的人员来说,“直销”的定义也决定着其以后从业的方向。
 据本网特约记者独家获悉,《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草案对“直销”的定义为,“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或服务供应,通常是由于推销员于现场对产品做详细说明或示范。”
 事实上,98年中国已经一刀切地禁止传销,此次直销立法实质意味着对传销的重新定义和合法化。可以说被定义为直销的营销方式将获得一把国家法律的保护伞,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前统称意义上的“传销”是恢复入局......
 开放“单层次直销”还是“多层次直销”,不但涉及到直销公司的计酬方式的制订和市场开发力度,也涉及到以后的广大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种种迹象表明,中国仍有可能开放多层次直销,但由于开放的层次越多管理难度越大,从“中国国情”出发,一个最大可能就是,先对多层次直销实行局部开放,以后再根据各方面的管理水平以及市场发展来逐步开放更多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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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直销开放后首发阵容将会由哪些企业组成?这是现在国内国际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尽管目前还未有任何官方的说法,但“厦门会议”却似乎使此问题的答案初现端倪。
 现在有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即中国将首先对外资直销企业开放。而“厦门会议”与会企业,也正是外资企业。
 现在还有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即是中国直销立法,美资企业及美国政府和各方力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直销市场开放,将有可能对美资企业倾斜。而“厦门会议”与会企业,除了完美属于马来西亚企业和南方李锦记属于香港企业外,其他5家企业均为美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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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策划及主持:王万军
  工商管理硕士(MBA),原《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记者、编辑,现位《新营销》直销版主编,曾策划撰写网易商业频道《直销立法十大悬疑》、策划制作中央电视台《聚焦中国直销立法》、《聚焦中国直销业》大型电视专题片,并撰写了大量直销方面的研究文章,著有《八巨头论剑中国直销》一书(合著)。[]
  游客:直销开放是肯定有必要的,在那么多的国家和地区都能行得通的东西,咱们就吃不消,还说什么与世界接轨/全球化?直销本身也不就是一种销售方式,不能说它好不好,好不好是管理的问题.
  希望政府能够拿出的政策是能够尽量面面俱到的,规范市场,不能让不法分子扰民,还有,不能把利益全都让给外资,好处不能让他们占尽!
  游客:有必要立法,挡是挡不住,就像当年火车,汽车进入中国它终究要进入.历史证明一切先进的,正确的,终究要代替落后愚昧.
  游客:我认为是这样的:一种经营方式既然能在世界上生存上百年,一定有他的道理。直销在国外很成功,按照我国的经济发展,加入了世贸,经济必定与世界接轨。无论我们是怎样想,我们是多么的不愿,就象当年清朝将要打开国门一样,我们还是不能固步自封,要开放,我相信我们的现代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去分辨直销的利与弊。
  游客:一种制度无谓对错,更不用说是直销这种在世界市场已经非常成熟的经济方式。我们没有看到的不等于不存在,我们没有了解的不等与没有发生。中国市场已经到了与世界经济大融合的阶段了,直销法的成立是必然的,我们也应该调整自己,去迎接一个新的市场经济。
  游客:传销行业一但被法律允许入局,它将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如果外资捷足先登,国人在本身体落后的情况下将会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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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传销已经成为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国家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个执法难题:打击非法传销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而按照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的说法,我国将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可以肯定,非法传销仍将是我国打击的重点对象。
 那么,本次直销立法会解决打击非法直销方面的执法难题吗?
· 据有关人士透露,《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草案已对直销主体(外资直销公司及其推销员)的经营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在关于什么是"非法传销"以及打击非法传销的法律适应性方面还非常模糊。
 草案对于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及制裁"规定过于简单,对于何种违规情况属于"发出停业整顿通知"、对于哪些情况是属于"吊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用于不正当经营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收入和财产、处以行政性罚款、移交司法机关"等,该《暂行规定》草案没有明显的界定。
 这样看来,《暂行规定》草案在法律的适应性方面的可操作性便得打上个问号了。
 据有关人士透露,相对于《传销管理办法》而言,《暂行规定》草案在"处罚和赔偿"部分增加了一条,即"移交司法机关".这应该是《暂行规定》草案要比《传销管理办法》进步的地方。
 由于在现实中,非法传销的行为及危害已经表现得非常明显,有的甚至涉嫌犯罪,很多已经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机关的界入。而事实上,我国在近年司法机关对非法传销企业和个人已经实行过司法制裁。
 不过,即使规定了移交司法机关,仍会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暂行规定》草案并没有明晰什么情况下将移交司法机关,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存在着移交司法机关以后怎么办的问题。
 对于《暂行规定》草案没有对非法传销暴露出来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只是模糊地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却是源于我国立法程序上的尴尬。
 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订行政法规。而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法律则由全国人大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全国人大在1993年12月通过,属于法律。它的修订工作已经进行了多年,修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丰富和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但目前仍不能涵盖"金字塔"等形式的非法传销。
相关链接:
 四大准入门槛引发了更多的思考和争论,进一步的问题更为尖锐:需要给企业设立这样的进入门槛吗?门槛到底是规范某一行业还是提供了不公平竞争的土壤?什么才是真正的门槛?
· 门槛应该体现三公原则。设立出身限制和高额资金进入门槛,实际是为一些大集团“圈”出和预留出一块市场,剥夺更多企业参与竞争的资格与机会,有失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门槛如果是基于过往的从业经验,那么会有什么问题:铁匠铺只能由铁匠自己来开、商店只能由经商的人来开、学校只能由学校自己来开——那么这种“出生决定论”显然不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是限制其发展。
 中国之所以一度完全禁止传销,就在于传销尤其是非法传销的用工模式是无成本无限制的扩张模式,他的边际效用不会随着正常企业的扩张而逐步递减,此外,他的奖励制度实质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盘剥模式。这种自上而下的盘剥加上他无成本无限扩张的不可控,就成了一种魔力无边的东西。
 分析家表示,如果准入企业不设底薪制,直销人员的扩张就会毫无限制,企业管理如果出现漏洞,政府也不好控制,届时如果再次演变出非法传销,不但企业要受重罚,直销业将再次面临整顿。那时,行业风险和损失会更大。而且,为什么一个直销企业雇用了如此大量的人、自身赚得盆满钵满反而养不活那么多人?他对社会的存在意义何在?他对打工者公平吗?
 直销市场涉及到直销管理者(国家管理部门)、直销主体(直销企业及直销从业人员)及直销受众(中国民众),三者之间是个相互作用的连锁关系;
 直销开放的风险来自于直销主体违背游戏规则风险、直销受众非理性风险以及国家管理风险。
 而最大的风险是国家管理跟不上来,风险的结果则是直销受众失去理性,从而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并诱发社会问题。
 经过几年对非法传销的严厉打击,中国民众对非法传销已有一定的认识;中国的失业人数的较1998年之前已有明显增多;
 直销合法化,将增加中国民众对直销的接受程度;
 直销市场开放,总难免非法传销公司潜入。
 ——中国民众能对直销市场能保持一份应有的理性吗?
 直销行业存在着复杂的游戏规则,国家政策难免不挂一漏万;
 由于直销行业具有相对较高的利润回报率,非法传销的回报率更是高得惊人,往往会诱使商家违反游戏规则;
立法可以限制非法传销公司的进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近年针对直销市场的管理,国家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也借鉴了许多国家的直销管理办法,国家管理水平已经有了很的程度的提高。
 直销相对于其他经营方式来说,更有其复杂性,对于这种复杂的经营方式的管理,不但需要《直销法》,而且需要其他相关法律进行配套。
 直销作为我国一种新兴的经营方式,在与相关法律配套方面却存在着缺失的难题。
 尽管《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暂行规定》草案对外资直销公司或推销员违反该规定相应制订了“处罚与赔偿”,但对于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执行范围外的事情,只标明有“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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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调查(2):
直销有可能先对外资企业开放,对此你怎么看:
不同意  
网友调查(4):
你认为中国直销开放的风险大不大:
 由于我国在执行WTO承诺过程中,部分政策存在着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如果一旦对外资直销企业首先放行,这是否会成为又一次超国民待遇呢?
·《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草案和“厦门会议”
 其实,从1998年以来很多家转型巨头都在配合自己的想法为立法部门做一些工作,提供思路。“我们很早就开始做这样的工作。”雅芳公司总裁高寿康表示。
 尽管目前对“外资提前开放”一事现在仍无定论,但此事毕竟也有两面性的问题,有利也有弊。
正方:由于直销管理非常复杂,无论是对公司的管理还是对公司推销员的管理,都需要极高的技巧。而正规的外资直销公司具有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制度,实力相对雄厚,并熟悉国际惯例。首先对外资开放,国家管理风险相对较小。
反方:一旦“外资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先于“内资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先行出台,外资公司因为先明确立法后的游戏规则,其厉兵秣马将更有针对性,从而抢占市场先机,而对内资而言,在“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很多问题上只能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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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制作:网易商业报道 编辑:潘磊 
本人从事直销业3年时间对直销业稍懂一些&有想了解的,想转型的,认为自己是人才又无用武之地的&&加我QQ:
这个就看有没人有那勇敢的心去闯了现在的社会趁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我要讲话!!!
美商立新世纪是合法的直销公司吗?
朋友们大家好,我也是扬森的一员,刚加入不久,我相信我的选择是正确的,第一.扬森是正当合法的,第二.扬森能让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第三.扬森能让生活比较困难的老百姓富裕起来。我加入扬森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挣钱,而是为了中国的经济以后发展。我在这举一个例子:安利.天使.雅芳等,这些都是外国的产品,外国的产品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好多年了,为什么要进入中国市场呢?因为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有很多中国人看了外国产品很好奇,觉得外国的产品好,中国的产品不好,当然都去买外国的产品。在这朋友们有没有用大脑仔细想一想:这些钱都被谁给振去了,肯定都被外国人给振去了,朋友们在想想,这样中国的经济还能发展下去吗?如果大家想让中国的经济迅速的发展下去,那就和我同心斜力.手拉手,就让中国的扬森走向外国,走向全世界,走向辉煌吧~~~~~
我是扬森的一员,它是合法的,我没要支持
大家好&看你说的都很好&真的好想认识你们呀&有喜欢探讨的朋友加我Q吧&88435
卡夫丽斯是名副其实的传销,希望国家彻底查处
你们在说些什么呀啊,我都迷糊了你们都知道什么呀啊。&&你们谁知道什么是直销是什么制度传消是什么制度呀啊都虾说我网号想和我聊聊吗啊我叫许洪亮
扬森集团也是骗人的,我的家人已经上当受骗,希望其他的要警惕。要知道天上掉不下黄金。
大家聊的这么开心!我是天狮的业务员!我是来挖人材的想加人本人QQ
请问谁知道在吉林四平上课营销(号称网络营销)天赐999胶囊是否合法?
我怕是骗人的哟
真的是可以找钱吗?
做了两年的传销了,我感觉传销和直销也没什么区别,关键是看你怎么做啊!反正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呗!
安利赞歌&&&百分之三干劲冲天,百分之六没法看透,百分之九夸下海口,做到十二出现负债,做到十五倍加辛苦,做到十八压货在家,金章银章穷的叮当,做到直系大伤元气,钻石翡翠千人之最,几年拼搏辛苦牢累,家人不顾总搞聚会,弥补损失讲课收费,成冠环宇自吹自擂,互相排斥彼此戒备,制造气氛巧妙搭配,策划分享心领神会,对内误导对外戒备,佣金制度愚民到位,步步陷阱环环相对,保健护肤样样含税,净营业额不知所为,零售利润赚到者谁,
其实直销也好传销也好在欧美跟本就一个词,为什么一到中国就变样?我认为了解太少,我们应该好好看一看.他只不过是一种营销方式而已.很多人不理解是正常的,是因为我们没有用客观的太度去看他.他却是一个好的行业.但是在于你怎么做.不成功是因为你努力不够或不对.他能浓缩你的人生.就需要付出成倍的努力.
我也是做网络的,刚开始加入是一时好玩,做着做着感觉不像想的那样,现在也不知到到底那是直销那是传销,好郁闷!是不是除了那十个直销公司是合法的,其他的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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