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立军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洋,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圊岛鸿联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48号-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先,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汉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17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尚世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烘,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該单位经理。
原告郭立军与被告青岛鸿联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汉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立军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立军负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