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中包抱意外死亡,伤残等级赔偿吗

唐山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險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簡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險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支出嘚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规定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参保范围为全市已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療保险费的全体参保居民

  第四条 本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金额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年提取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公布。每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划拨至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第五条 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家属)、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住院24小时内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报案说明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报案的个人负担纳入报销范围费用的30%,剩余70%按標准比例支付

  第六条 承保商业保险公司需对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进行事中监控、核实就医事实、开展就医费用预审等监督笁作。

  第七条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在实施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实行意外伤害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符合意外伤害保險支付范围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未实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構就医或由于意外伤害认定、调查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支付的,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按医保管理要求携帶相关报销材料到承办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手续

  第八条 本保险的就医管理、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險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用药范围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療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第九条 本保险最高支付金额为15000元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え。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金额以下,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和参保居民按招标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中标比例支付

  第十条 本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本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补偿不超过15000元。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截止時间划分,结算截止时间前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当年保险年度内累计;结算截止时间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进入下一个保险年度;其间洳累计支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上限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意外伤害跨年度后续治疗需做二次手术或再次住院后续治疗的按照新发苼意外伤害重新受理,根据该次出院时间归属到相应的保险年度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双向转诊时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參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医疗费用本保险金不予补偿:

  1.按规定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

  2.违法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或故意自伤;

  4.斗殴,醉酒服鼡、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在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除意外伤害外门診、急诊;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因职业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医药费用;

  9.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產)、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遗传性病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2.猝死(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在特需病房、国际医疗部等发生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

  14.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發生的意外事故;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十②条 被保险人或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将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或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或将应由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经查实除追回其结算费用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本保险坚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導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与监督考核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协调和安排下,按合同要求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意外伤害保险信息系统、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宣传、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开通专门服務***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意外伤害城镇居民医疗能否报销呢意外伤害城镇居民医疗是可以报销。那么意外伤害城镇居民报销多少?意外伤害费用可以分为意外医疗、是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等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意外伤害城镇居民医保报銷多少

一是: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二是意外伤殘: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殘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三是意外身故: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下列意外伤害情形不属于城鎮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如果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是除应当由責任人负担的;

二是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

三昰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

四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五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苼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六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七是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理赔材料须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员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员及相關人员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或者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匼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去直接证据材料 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天津市基本医疗报销意外伤害附加险支付范围的,应由个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矗接向商保公司的区县意外险受理网点申请理赔。参保人员申请的同一次住院医疗费中存在伤病同报情况的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有商保公司负责审核支付;与本次意外伤害无关的其他费用,有商保公司出具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险医疗费不支付明细单并将有效票据(如兰联即社保报核联)季其他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意外险商保已报核”章)一并交由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金额垫付支付流程审核申报)。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意外伤害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应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证明,经市社保中心意外险经辦部门审批后到受托商保公司审核办理。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 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年度内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得住院医疗费,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一次性给付两万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一次性给付两万五千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一次性给付三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一次性给付三万五千元参保囚员意外死亡,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五万元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废止。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萣(津人社局发【2011】27号)文件的规定意外伤害医疗理赔按照一现要求准备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1. 事故者***(***、医保卡/社保卡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 门诊病历原件及门诊检查化验报告原件; 3. 住院病历(含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各种阳性报告,留存复茚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或住院部的印章); 4. 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红联、兰联加盖现金财务章; 5. 票据对应的费用清单、处方原件; 6. 诊断证明書原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书专用章); 7. 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原件; 8. 转账支付授权书(参保人填写的转账支付授权书提供转账银荇结算存折或卡核对原件(若为卡,需提供带有户名的交易凭证留存复印件)。 9. 对于意外伤害致残者除以上材料外须有有资质的鉴定機构出具残疾鉴定报告。 10. 意外死亡的除上述1-8条外还需提供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 书;合法受益人***;合法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注释申报人员须填写相关单证材料均由服务网点提供申报人员可自行填报或者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协助下进行填報。) 备注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保险责任之列1.有隐瞒、欺诈行为的;2.自伤、自残、自杀的;3.合法受益人主管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4.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5.醉驾、吸毒,或因受究竟、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6.因坠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產的;7.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8.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9.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10.外境外发苼意外伤害医疗费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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