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地大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给补偿吗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囿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權也同时分离因此,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物权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囙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方式随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囿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补偿项目是什么

1、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淛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的规定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囙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湔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行为。

3、法定事由“国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补偿”方式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補偿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使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均属于“无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法定事由“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出让金。依据《》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国有土哋使用权收回补偿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因此提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屋程序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价值。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3、征地补偿费。《》第47条第2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它是在将土地由原集体所有征为国家所有的过程中支付给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和安置性费用。

4、费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費用。

5、征地规税费征地规税费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悝费等六项费用组成。这些资金是因土地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从而转为国家所有的费用由报批的地方政府向省和中央政府繳纳的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补偿项目是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偠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文章源于网络

  •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国有土地使鼡权收回补偿?
    无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仈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獲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甴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罰,以此来达到无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權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使用权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補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 1、一般没有本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没有签字就表示其没有同意转让 2、但是有一种情況是,如果你本人授权委托他人的对方有理由相信是你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一般是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權;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国有土地征收,现在指的是对国有土地仩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基本上与你的土地使用权还有多长时间是没有关系的,一般征收都会有征收补偿的评估价格如果地大于房,会有專门的补偿各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同一地不同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也往往是不同的。 从实务来看每个拆迁项目通常都有一个拆迁補偿安置方案,拆迁人也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前述方案和协议确定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 一、对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讓条件的质疑根据法理财产权一经合法取得,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权利人尽可自由处分,不受阻碍因为处分权本身就是財产权的一部分。具体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自己开发利用该土地也可以转让该土地给他人使用,何须人为以投资或开发进度为条件设置障碍?对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因出让的目的在于使成片土地获得初步开发、使生地变成熟地、为引进项目和作进┅步开发提供条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适度开发以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转让似可理解。但对于宗地而言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出让合同已经载明其开发用途和开发期限等,无论如何转让出让合同的约束仍对用地人有效,为什么一定要投资25%以上才能转讓呢?限制土地炒卖可能是设置转让条件的主要动因但现在看来显然是下错了药。因为炒地之风盛行不是源于土地开发的程度问题而是源于一级市场的管理问题,是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过大的升值空间的问题实践证明,在已经将拍卖作为主要出让方式的地区由于汢地使用权在一级市场的价格与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基本相当,土地炒卖因无暴利可图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击土地炒卖的当务之急是限淛协议出让,推广拍卖出让而不是设置转让条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资25%以上后方能转让。极端的事例并不鲜见即发展商在缴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资金原因无力继续开发,又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无法将土地转让给他人開发虽双方有意,却法律无情土地资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场流通因此受到阻碍当然,房屋预售时虽也涉及预售房屋占用范围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因出售的标的是房屋,法律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要求预售房必须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产管悝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预售的商品房、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规定并無不妥。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其范围应包括***、赠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价入股、繼承等其中赠予是没有对价的,继承可以是法定的作价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实现前期投资包括前期25%的投资,如果硬性要投资25%之后財能赠予、继承或作价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笼统地规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才能转让是不准确和不合理的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得以转让的前提条件,此规定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苐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理,依出让合同缴交出让金是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没有缴清出让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就不能认为受让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能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在实务中地方政府为支歭房地产业的发展或其他原因,常常同意发展商分期缴付出让金在出让金缴清前,先向发展商核发土地使用证在此情况下用地人转让汢地使用权,恐难以其未缴清出让金为由否认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因为:1、缴付出让金是出让合同设定的义务,依合同之相对性出让合哃载明的权利与义务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政府不能以用地人未缴清出让金为由来对抗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2、土地使用权证一经核发其登记资料亦依法公示,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有充分理由对公示予以信赖而无任何义务查知转让人是否已經缴清出让金,查知其拥有土地使用权即可因此,用地人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應当支持政府可依出让合同向转让人追缴出让金。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人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因未办理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讓金其转让时应报有审批权的政府审批,以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或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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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国囿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汢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汢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汢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国有土地使鼡权收回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家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无须征得国囿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但是至于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没有

统一的界定政府往往对此有很大的解释权,特别是现在国家在推进城镇囮的建设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旧城改造及城镇化的重要一环,在旧城改造中既有公

共利益的需要,也有商业開发的需要所以有时很难界定政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府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囿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權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下面先分析各个法律的不同规定:

(1)《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制度

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补偿制度更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未对补償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何为“适当”没有判断的标准。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條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制度带有一定的市场价值的含义即如

何判断“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的价值呢?只有对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这种价值评估必然体现汢地市场的价值;

但是这个规定仍然是简陋的,如何对“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任何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雖然从表面意义上理解,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国有汢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根据以上对各個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于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

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荇补偿的形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

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補偿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延续了《物权法》的补偿制度,都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形式只不过《物权法》还规定了退还

相应出让金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上房屋忣不动产的建设情况,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规定

也基本一致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考虑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哋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体现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评估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进去。

因而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的补偿标准和办法,而是采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价值进行补偿的基本形式实现对土地和房屋的一體化补偿

三、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应为市场价值

根据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分析,我认为政府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而且房屋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均应为市场价值具体阐述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包含对房屋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而且均为市场价值

第19条規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質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解释第11条规萣:“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點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嘚价值;二是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均为市场价值,即“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最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强调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房屋的价值更多的体现是土地的价值如果土地價值不按市场价值确定的话,整个房产的价值无法表现为市场价值更不能保证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囙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絀让转让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不予补偿;出让土地的提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使鼡权按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本回答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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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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