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榆林市佳县通镇的赵某被老板高某雇用开半挂车拉煤,在休息吃饭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人要求高某支付赔偿金高达59万余元。近日榆林市米脂县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高某补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住宿费、停尸费等各项费用共計140545元依法妥善解决了这起民事纠纷。
2014年8月榆林市米脂县沙家店的高某雇用赵某开半挂大货车搞运输钢材、煤炭等生意。当年12月13日赵某驾半挂货车从榆林市拉煤,于第二天早上八点多运输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后卸完煤紧接着又装上了一车钢材。当天下午1点多吃飯期间赵某突然头疼昏迷,后送当地医院救治最终因脑干、桥脑干出血于次日下午17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家属(原告)认为趙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赔偿损失共计590782元。高某(被告)认为趙某的死亡不是受雇佣或者提供劳务造成的,而是自身疾病引起脑出血所致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米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判决死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130060元其母的赡养费5724元,其女的抚养费20034元丧葬费22165元,交通、住宿费2796.50元停尸费20000元,共计元其中,由被告高某赔偿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洎负。
以案说法:米脂县人民法院法官张耀斌:这起案子很有典型性原告(其母亲)之子赵某在给被告高某开车搞运输,形成了雇傭关系在雇佣期间死亡,被告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赵某在雇佣期间因病死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累死的。由此应当减轻高某的责任。且在发病时高某积极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垫付医药费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高某应当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
开货车出车时候脑出血现在行動不便 开始没有像雇主索要赔偿,四年时间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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