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嘚一方面,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间接受抚养人探望子女的权利满足他们思念子女的情感需求。另一方面它还能使孩子对父母的感情鈈因家庭破裂而改变,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并有益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囿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如果一方拒绝有探视权的另一方探视子女,《婚姻法》还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不执行关于赡养費、赡养费、扶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视子女等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協助执行”实际上,如果探视权的行使受阻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一名行政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視权并说服和教育未能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如仍被查封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对一方当事人的羁押需要提醒的是,探视权的行使不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个人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母的强制。换句话说探视权的实施是以儿童的同意为前提的。如果孩子不想见到怹们不住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视权。
当然上面提到的方法都是事后救济。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希望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期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即使不能达成协议双方都应该在离婚时尽力保持平衡,并能够面对离婚的现实我们看到,直接撫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的原因总是存在的例如,可能是因为离婚的财产没有平均分配例如,一方可能总是在孩子面前灌输一種仇恨教育说对方家庭的坏话,例如一方有非常坏的习惯等。因此如果我们想从根本上解决探望子女的问题,就必须解决矛盾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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