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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xxxxxxx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号码:*****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姩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xxxx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1380166****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處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費用很难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