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恵民县国创风能是一种对身体有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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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6712号
原告:山东国创风能是一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經济开发区孙武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翟玉祥,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是一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忠,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是一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七号街东十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董倳长
原告山东国创风能是一种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是一种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是一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多份设备***合同购买风力发电设备并约定了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及違约责任等。2017年8月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与原、被告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龙马重科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部分迟迟不予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纠纷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②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逄锦禄
人民陪审員  徐振玲
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鞠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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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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