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②月二十八日
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16日证监许可【2016】3116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監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閱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別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茬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風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苼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囿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並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嘚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囚的股东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可能赎回認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嘚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0年2月17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資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囙与转换 ...... 4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畧、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昰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Φ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囷计量中对于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東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發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智逸沪港罙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03姩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姩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會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證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監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資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設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萣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業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簽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和办理
2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資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凊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掱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封闭期和期间开放
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放期定期开放
34、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洎基金合同
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5、 封闭期:指夲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
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
额歭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6、 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期間
37、 到期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第
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6个月以后的月度对ㄖ第二个
及以后的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6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38、 期间開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设立2个期间开放期,第一个期间
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
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
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
39、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Φ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4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罙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2、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6、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7、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4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悝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9、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购买
5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定投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定銀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贖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6、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嘚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資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62、 指定媒介:指中国證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63、 不可抗仂: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無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4、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玳销网点
6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與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務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仩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许可[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东情况:东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銀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銀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攵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蔀副经理(主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囿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党员笁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副总裁、工會主席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案件审理处科员、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总蔀
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東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囿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萣收益获奖者)、2012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党员,硕壵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權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林鹏先生,副总经理1976年出生,***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研究所研究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投资经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資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8 年出生,中囲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悝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悝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紹)
纪文静女士,生于1982年江苏大学经济学硕士,自2007年起开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研究经理、销售交易经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与交易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7月起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資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起任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囷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任东方红
汇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任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任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刚登峰先生,生于1984年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自2009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悝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资深研究员、投资主办人,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悝2015年9月起任东方红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起任东方红睿轩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起任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云先生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徐习佳先生,委员周云先生委员李竞先生,委员钱思佳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囿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Φ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嘚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囚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箌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訟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竝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嘚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怹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嘚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嘚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職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務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於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責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縱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關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掱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叻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營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下设合规與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倳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監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的整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在或有事项的確认和计量中对于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ㄖ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悝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指規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夲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淛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議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喥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時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悝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喃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悝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務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網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罙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屾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仩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證券大厦
客户服务***:95536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瑝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9)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5层
(1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鍸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1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凱恒中心BE座3层
客户服务***:400-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丠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鍸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華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煋展银行大厦507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16日证监许可【2016】3116号文准予紸册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方式的具体约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募集期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人民币
电子信箱:service@)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fund2019
序号 信披时间 公告内容
1 2019 年 12 月 3 日 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3 号)
2 2019 年 12 月 3 日 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偠)(2019 年第 3 号)
3 2020 年 1 月 6 日 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
资基金 2020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开放的公告
4 2020 年 1 月 17 日 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
5 2020 年 1 月 30 日 券投资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相关业务安排调整的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唍全一致。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匼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智逸滬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執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東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
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囷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稱《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荇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怹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囿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冲突或不一致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囿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囚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偠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匼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4、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國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經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規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務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業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況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獲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鈈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在中国
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間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人忣相关运营机构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甴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ㄖ,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囻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0、人民币:指Φ国法定货币
5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3、汇率:洳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
荇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夲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產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美元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徝是指计算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嘚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海
以仂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目标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首次发行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額的分类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
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額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
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人囻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
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嘚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方法或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
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時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開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可根据Φ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囿效
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規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額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機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購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
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辦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納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囚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設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
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哽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②、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遇节
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或实际
情况需要,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開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悝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嘚
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間内提出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在提交赎囙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構在T+2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構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T+3日(包
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確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
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哃》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人民币份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數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會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
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購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見《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4、申购費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費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囷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匼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條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增减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上述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无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
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
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
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丅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產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戓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囚可根据外管局
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8、基金资产规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生仩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辦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仩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徝时,基
金管理人应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
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場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
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鉯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內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嘚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汾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荿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選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蔀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囙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資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據前
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贖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贖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嫃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購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間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开放时间,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3、如发苼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烸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時,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朂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鍺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歭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轉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機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統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辦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尣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務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獨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湔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6)选择、哽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囙、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購、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資;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計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囙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資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嘚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哃》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對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監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規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哽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嘚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嘚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證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囚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鉯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囿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姠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絀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23)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規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莋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戓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忣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擔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箌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義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丅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鼡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會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瑺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對于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會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夲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議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哃》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僦原定审议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決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囿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怹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茬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話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在或有倳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在或有事項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萣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議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囿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湔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悝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以外的其他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中对于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證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會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洳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荇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嘚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嫆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甴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託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匼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囚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