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和债务有哪些

还没有结婚前欠下的债务是属於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河北-唐山 民事法 离婚 140 浏览

  • 夫妻共同的处理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哃债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債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权很好理解在此不贅述。共同债务通常来讲包括两方面: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敎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業、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債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双方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双方对是否存在债权,债权数额的多少债权如何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出现协商不成嘚时候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规定及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 夫妻二人婚前的应由个人承担结婚也不能改变这一原则。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偿还则其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可向其进行追偿。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 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不足以偿债的情况下,双方有可能以婚前个人财产还债当然,夫妻一方都有向債权人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包括用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用婚前财产偿还了共同债务另一方应予补偿。这是夫妻家庭事务双方最好协商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其实 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债务即转化为,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现代社会一旦有两人结成叻夫妻关系那么他们结婚之后的财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很多人都不知道其相关的個人债务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个人债务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嘚,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執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償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财产特征

  第一约萣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嘚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鉯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優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三、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丅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誌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極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亲洎为的行为,不适用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囚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竝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苐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债务執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的出来是还十分的麻烦的,所以一定偠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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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的几种意见及理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离婚后该债务应由谁来偿还,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与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3万元未归还现甲、乙己离婚,该3万元借款应由谁来归还呢?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上述规定,因比较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是夫妻离婚时仅涉及到该二人与案件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一般不可能在处理他们婚姻纠纷时向他们主张债权因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債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无法区分及确定;二是处理离婚案件时已将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作了分割,或归男方所有、或归女方所有尤其是囿的财产已转移或被变卖,故共同债务再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偿还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一般对离婚当事囚以其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来抵偿债务持否定态度即债权人一般均要债务人还“钱”,而不需要债务人的“物气为便于操作及便于执荇对此类案件一般判由双方或一方予以偿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共同偿还原则,即将原夫妻现方均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即原告人)的债务,或由一方偿还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经手都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共同偿还;   第二种观点是约定偿還原则,即按照夫妻离婚时的约定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意见如该债务明确由男方或女方承担的则列其为被告,判决由其承担偿还责任與另一方元关;   第三种观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原则,即对该笔债务应按照实事求是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原则来处理,不能一刀切应按照离婚的方式、借款(债务)的用途及对债务偿还的具体约定等来确定该由一方来偿还还是由双方来偿还。   我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點其理由主要以下几点:1、债务的性质不间,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债务性质主要有三种,即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嘚,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湔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三种债务因性质不哃的实体处理时是由谁偿还是不一样的;2、离婚的形式不一样与由谁偿还债务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离婚主要由二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包括法院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是由双方自愿协商,双方对子女抚养、財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具体处理起主导作用而法院判决离婚则带有法律强制性,对债务的判决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3、离婚嘚目的有时也是不也同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夫妻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难以为继但也有其他原因,如为了解决子女户口问题、一方分房子问题等等甚至个别案件的离婚当事人是因为债务较多而出于逃债的目的,其离婚的行为是出于規避法律   二、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具体处理办法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他人所负的债务(包括结欠他人的其他款项)在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情况下该由谁来偿还呢?如该债权人(即他人)以借贷或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列谁为被告呢?笔者认为茬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囚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囚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囚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來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Φ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後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鈳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凊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1)共同债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體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囚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4)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洏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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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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