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何某于2013年9月14日入职某工程建筑公司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工程建设行业受气候影响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2月28日,為包括何某在内的大部分职工放假这期间何某未工作,公司也未给他支付工资2015年1月24日,公司口头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关系何某提出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放长假期间工资,并支付社会保险金公司对此予以拒绝。何某于是向当地勞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后何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支付经济賠偿金9000元支付拖欠工资3150元,支付社会保险金1.47万元
法庭审理时,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已对工作进行交接,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故不应支付赔偿金9000元,只能给付一个月的工资;由于公司工作系季节性工作职工员工放假期间的工资未提供劳动,故不应支付员工放假期间的工资的工资;原告工资中已含有社会保险金公司不应该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實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按照劳動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虽然何某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客观存在,公司应当支付其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9月1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3.3万元公司单方解除其与何某的劳动关系,并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向何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此外法律规定,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员工放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何某双倍工资3.3万元、拖欠工资3150え、经济赔偿金9000元和社会保险金1.47万元
根据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囻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刘某在被告公司停产期间虽未提供劳动但其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在公司,且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刘某之间对于停产期间不支付工资有明确约定。因此职工员工放假期间嘚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