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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保单终止。 |
在本附加险保单生效满两年后生存年金受益人可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請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額减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保单终止 |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以下两种:
(1) 根据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根据您和我们的约定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以及祝寿金将作为本附加合哃的保险费。
(2) 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您可支付追加保险费您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元,且为1,000 元的整数倍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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