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獲悉:自2016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实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2005年的水资源费标准比较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扩大了征收范围,完善了标准体系普遍提高了各行业的水资源费标准,其中城市(镇)自来水和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水资源费标准提高较少工业、商業、服务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资源费标准提高较多,非30年承包土地的水资源费标准大幅度提高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
据悉新疆维吾尔洎治区水资源费标准按区域分为两个区:Ⅰ区指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奎屯市、塔城地区的乌苏市、沙湾县;Ⅱ区指伊犁州(奎屯市除外)、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除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的城市(镇)公共自来水,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调整后的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工業、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洗車、生产矿泉水、纯净水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4倍核定;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农村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取用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標准为0.05元/立方米、0.03元/立方米,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03元/立方米、0.02元/立方米
另据介绍,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或地下水超采区用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