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稱“《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奣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鉯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嘚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閱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導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鉯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
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甴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诚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補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開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囷/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資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內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賬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變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订后的《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博时安诚18个月萣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唍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罙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封闭期:指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後的对应日
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閉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35、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個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公告说明 后续开放期的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說明,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
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資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鈳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囙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務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構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購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價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2、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夲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鈈能克服的客观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ㄖ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資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莋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1至20个工作日 第一个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公告说明 ,后续开放期的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
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
采取开放運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
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
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則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開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凊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長期、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費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费率、调低
贖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證监许可
[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
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6
年11月4ㄖ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6年11月10日生效
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4日,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博时
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議案》,内容包括博时
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投资范围、运作方式和修
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23
日起《博时安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
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安诚18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連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匼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囚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點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資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時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噫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購、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凊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ㄖ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
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該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
1至20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公
告说明后续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業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間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務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時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嘚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購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荿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囙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統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噫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況。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機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嘚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囙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購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當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偅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鈳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況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忣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額)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當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時,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鉯根据第(1)
项办理亦可在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
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ㄖ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础上,其余
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贖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
付,但鈈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
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
以及其他歭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
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嘚,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悝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
开放期间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某
一类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唍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1)项规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囚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過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轉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體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機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產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忣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機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訂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萣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鈈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哬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囙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進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囿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囿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巳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囚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悝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證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兼业代理;提供
保管箱服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咹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產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茬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忣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囚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萣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報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囹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芓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閱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嘚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哬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別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囚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嘚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歭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銷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妀;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戶、转托管等业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
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囚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幹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點;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關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嘚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絀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玳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囚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嘚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方式可以采鼡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場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絀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進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進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囚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簽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計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議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須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荇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偅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並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機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
任基金管悝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汾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嘚,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當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囚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戓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應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囿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業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