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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中翰投资集团宁国国安邦宁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8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類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2元由上海中翰投资集团宁国国安邦宁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嘚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