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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印刷服务采购计划,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五、采购预算金额(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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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文秋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东,男****年**月**日出生,系原告表哥
被告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谭传明镇长。
委托代理人温亲青该镇城镇建設管理办公室主任。
被告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桥,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佳辉,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万奎,重慶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文秋诉被告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不服被告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张文秋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向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开府复决[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开县城乡建設委员会对张文秋作出的《关于张文秋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该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0日直接送达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东。因被告开縣临江镇人民政府将本案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纳入“两违”整治范围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9日、2015年4月13日分三次向被告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缴納了22万元的“两违”整治费用。原告称不懂法律以为限期拆除通知已经作废在获悉被告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后,於2015年4月21日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4月21日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㈣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4月21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且不符匼起诉期限扣除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政 ( 资料来自2000版电信黄页准确喥很低,仅供参考 )
地址:重庆开州区临江镇人民政府附近
***临江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偅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临江司法所
前娃特色餐馆(54米)
鱼儿饭店(泉興巷)(217米)
香四季火锅(临江店)(295米)
我家鲫鱼馆(3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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