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7日我在江东区江南路99号的泛洋盛二手车公司看上一辆路虎极光。在购车时店内销售人员只告知车辆无泡水记录大梁无碰撞。19日到4S店做全车检时才知道该车在这之湔更换过整个变速箱
20日我马上去店里协调退车的事,老板不同意说消费者违约,非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28000元试问,作为一名消费者車辆如此重要部件的维修或更换未真实告知,二手车公司以一句不知情就不用承担相应的告知责任吗要知道,重要部件的更换是否有告知是对消费者是否购买此车做出主观购买决定以及价格的预估是有重要影响的。最终为什么反而是消费者违约我实在是不得其解。 甬貿局(2013)3号《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第十四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对於这样有明确规定的消费者只是要求退车款的要求应该由谁来主持正义呢?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是谁违约?我想公道自在人心 |
我是一名退役军人在我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被人申请了自谋职业,我该怎么维权代签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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