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書(梧财采决[2016]4号)
编号:梧财采决〔2016〕4号 来源:
当 事 人: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梧州市富民三路5号
2015年10月15日你公司参加了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电气设备(补充)采购项目(编号:GXWZZCC-ZC)”的投标,并获得中标人的資格中标金额218,010元。2015年10月22日你公司向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书面声明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中标通知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棄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维护政府采购严肃性,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苐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單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的规定我局決定对你公司实施没收投标保证金15,000元的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财政机关:梧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梧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決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行政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決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