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提示
您的同一ip请求过于频繁,如果希望继续访问,请输入验证码:
Copyright 1998 – 2010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信息提示
您的同一ip请求过于频繁,如果希望继续访问,请输入验证码:
Copyright 1998 – 2010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热门城市: 搜 索
您的位置
案例正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0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颗志、张伟杰、罗建湘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岳法刑初字第102号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9]潭岳法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正裕,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湘潭市物价局宿舍5栋3单元201号。
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颗志,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于湘潭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湘潭市金牛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富强村间塘路20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伟杰,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于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杨嘉桥镇金星村月塘组。1994年2月因流氓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2月因盗窃、敲诈勒索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4月因扒窃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11月因吸食、贩卖毒品、扒窃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7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建湘,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于湘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鹤岭红旗村77栋7号。1994年3月因敲诈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湘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11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三被告人之委托代理人彭新武,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0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颗志、张伟杰、罗建湘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正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谭颗志为争夺湘潭市岳塘区的米粉销售市场,伙同被告人张伟杰、罗建湘以及“勇妹子”、“凯妹子”、“志妹子”(均在逃)等人在岳塘区东湖路福星菜场路口拦住竞争对手隆盛米粉厂股东陈正裕和司机苏均良驾驶的送米粉的三轮摩托车,用铁棍对二人进行殴打。事后,被告人谭颗志买了一条香烟给被告人张伟杰、罗建湘等人,并付给被告人张伟杰等人400元现金。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陈正裕所受损伤构成轻伤;苏均良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正裕与被告人谭颗志、陈伟杰、罗建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谭颗志、张伟杰、罗建湘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正裕的经济损失三万元,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支付;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正裕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艳 红 审 判 员 李 立 胜 代理审判员 钟 文 君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 霞 芬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标题:
内容: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河北推荐律师
河北廊坊
河北邯郸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河北唐山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河北保定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 | | | | 载入时间:1.00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